第一节 五代十国时期的官制
从五代十国至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的近古时期。五代十国是唐末藩镇割据的继续和发展,分裂局面下的选官用官制度异常混乱。
宋代官僚机构的臃肿庞大,是造成宋朝“积贫积弱”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元朝建立和统一后,以中书省领六部掌全国政务,三省六部制演变成为一省六部制,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但元朝的民族歧视,导致官僚机构往往难以有效运作。从总体上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是这一时期的发展轨迹,其影响同样是深远的。
自从朱温篡夺唐王朝后,中国历史进入了“五代十国”时期,五代十国是连接唐、宋两大王朝的5个小朝廷和10个割据政权。五代十国官制大体沿袭唐制,朝廷以三省六部为主干;地方官制也是州、县两级,重要城市设府。
此外,各割据政权在对峙的局面下,还建立了相应的武装力量体制。五代十国官制废置不常,比较混乱,但这恰恰反映了这个特定时代的历史面貌。
五代是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除后唐建都洛阳外,其余都建都开封。十国是前蜀、后蜀、吴、南唐、吴越、闽、楚、南汉、南平、北汉。北汉建国于今山西境内,其余九国都在南方。
五代十国的中央行政机构,主要设有主管行政的三省六部、主管财政的三司与主管军事的枢密院,这个制度后由宋朝继承。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与中书省,下设六部尚书,并分司办事。
五代方面,后梁朱温重新设置唐朝空置的尚书令,并且定为正一品,改唐朝的尚书左右丞为左右司侍郎。又设中书门下省,置“中书门下平章事”,改司政殿为金銮殿,设大学士一员,以崇政院使敬翔为金銮殿大学士。
后唐李存勖恢复唐朝旧制,并访求唐时宦者悉送京师,于是宫内各执事和诸道监军都用宦官。他采纳宦官的建议,分天下财赋为内外府,州县上供者入外府,充经费;方镇贡献者入内府,以便给赐左右。其宦官跋扈之势俨然重现,引起朝臣的不满。他还设左右仆射,与尚书左右丞均为正四品。
五代基本地沿袭了唐朝中后期的中书门下制度。中书省和门下省的官员品级比唐朝高,其长官侍中在唐代宗以前均为正三品。后晋的石敬瑭也担任前朝中书令,石敬瑭建立后晋时,中书令和侍中均为正二品,左右常侍从三品升为正三品,门下侍郎从正四品升为正三品。十国方面,设有等同于宰相的官职,如楚、吴的左右丞相,吴、南汉的参知政事,吴的参相府事等,都等同于宰相的职称。三司使专管财务,至五代时才确定。早在唐朝时就有户部、度支、盐铁等三司分管租税、财务收支和盐铁专卖、物资转运事务。后唐曾设置租庸使以管辖三司,最后正式设置三司使和副使以管理朝廷财务。地方财政也需听从三司使的命令。以后历朝相承不废,宋朝设置的三司就是缘自五代。枢密院掌管军事,又大多为武将。枢密使掌握军事,其实权往往超过宰相,可直接下令任免藩镇。所以通常由皇帝最亲信的臣僚充当,有时又以宰臣兼任枢密使。例如959年后周世宗柴荣命司徒平章事范质与礼部尚书平章事王溥参知枢密院事,借此以加强文人官僚制度。早在唐代宗时就以宦官掌枢密,所统领的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与两枢密使共称“四贵”。此后宦官往往侵夺相权,甚至废立皇帝。
唐朝后期,朱温大杀宦官,至此开始用朝臣充任枢密使。朱温建立后梁后,改枢密院为崇政院,改枢密使为崇政使。
923年李存勖又复称枢密院,并设枢密使与副使。后晋曾以宣徽使代之,但不久又恢复。中书和枢密对掌文武两柄的方式,最后由宋朝所继承。而十国等各国或地方藩镇也大抵置有枢密使或相当于枢密使的官职。
五代十国的地方官制继承唐朝后期的形式,即道、州、县三级行政。五代注重对地方官的考课,令其忠于职守,后梁、后唐皇帝都诏谕吏部注意州县官不得姑徇私情。
五代各朝帝王多出自唐时藩镇割据的节度使,全以牙兵即亲军拥立攫取皇位,所以他们非常注重亲自控制亲军,强化对中央禁军的统御。但由于封建割据日趋严重,朝代更迭频繁,各个割据政权的军事制度十分混乱。
五代时期的武装力量可分为中央禁军、地方军和乡兵。中央禁军为军队主力,包括禁卫六军与侍卫亲军两部分,皆由皇帝直接控制。六军一般各分左、右,实为十军以上。
中央军的编制,在五代各朝不甚一致。单以后周为例,后周的侍卫亲军和殿前军逐渐形成厢、军、指挥即营、都四级编制序列。
厢分左、右,每厢辖10军,设厢都指挥使一人,每军辖五指挥即营设都指挥使、都虞侯各一人;每指挥辖五都,约500人,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一人;每都100人,步军设正副都头或军使、马军设正副兵马使各一人。
后周殿前军置正副都点俭、正副都指挥使、都虞侯各一人,统领散员、散指挥、散都头、内殿直、散抵候、东西斑承旨、大剑直等诸班直。诸班直都选拔骁健的武士编成。
五代各朝军队体制多变,且名号繁多。后梁六军有龙虎、羽林、神武、天武、英武和天威。后梁以六军诸卫为中央禁军,并始置侍卫马步军为皇帝亲军。六军诸卫内统军和将军统领,侍卫亲军则由皇帝自统。后唐初以马步诸军为总管,统治诸部骑兵及汉兵,后改用唐制,以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兼判六军诸卫事,成为中央直辖各军的统帅。后晋将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升为最高统兵官,统领全部禁军,六军诸卫制遂废,侍卫飞步军成为中央禁军的总称。后汉沿后晋之制。后周将护圣改名龙捷马军,隶属侍卫司,与殿前司之铁骑马军等后周中央禁军中四大主力。另增殿前都点俭,统领殿前诸班马步诸军,与侍卫马步军平列,形成殿前与侍卫两司分享中央禁军的体制。五代的地方军自镇以上置使掌管军事,如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且冠以地域名称。州镇军、郡主将以上军职,由朝廷任免。
战时,各级所辖军队奉诏出征,分设招讨使、都统、行营都指挥使等率领作战。将帅之职则由受命征伐的藩帅充任,战毕即免。地方军多袭唐末藩镇旧制,主要由牙军或称衙军编成,属藩帅自置亲军,实为藩镇军。牙军既是五代军队的基础,也是私人武装的核心。
此外,还有义儿军,即由藩帅选骁勇善战者组成的亲军,并以有显著战绩者任军使,与藩帅形成密切的依附关系。地方军主要驻守藩帅治所的地方,兼有征伐与戍边守备之责,并随藩帅迁留。
由于各镇辖境大小不同,地方军编制的牙兵人数不等,少则几百,多则几千,有的上万。基本建制单位为指挥即营,每营约500至1000人。后唐孟知祥镇蜀时,有牙兵16营,共1.6万人,每营即为1000人。
地方军以步兵为主,马军即骑兵居次,水军也有一定比例。水军南方十国多于北方,江南的吴、南唐、吴越、楚、闽和蜀等国皆置;中原五代的后唐置水军五都,后周也建有水军。水军多以指挥使统领,常冠飞棹、楼船、战棹等名称。
乡兵是守卫乡土的民兵,有时也补正兵不足,应调参战。乡兵的组成,多从所在乡的丁壮中征集。后唐剑南东川节度使征集民兵,于剑门北防守水定关。
后晋规定每七家税户出一兵,共备兵械、改装,组成义军。当时后唐诸州所集乡兵7万余,通以“武定军”为号。后周也在秦州一带编点税户充保毅军,教习武技,征役时官发口粮。此外,南方十国中也有乡兵。吴有“团结民兵”,南唐、后蜀、楚有乡军或乡兵,均用以自卫乡里。
五代主要实行募兵制,也强征民丁入伍。后梁募兵后为防止逃亡,标明隶属关系,实行“皆文其面,以记军号”的制度。幽州节度使刘仁恭规定,凡境内男子,无贵贱,15岁以上,70岁以下,皆刺“定霸都”3字,共得众20余万。
招募对象主要是流亡农民、破产之家或违禁犯法之人。有些藩镇牙军中的兵士,父子相袭,世代为兵。为应付频繁的战争,还强征民间丁壮入伍。后梁征发诸郡死亡将士兄、弟、子、侄服役。
比如,李存毷曾将其境内丁壮,悉驱南征决战,以救上党之急;后唐发民为兵,自备盔仗;后晋在频年灾荒、百姓饥疫的情况下,兵士不足则扩大年龄标准,战骑不足则借来别人的马匹。后周太祖郭威曾在951年,以十户征招一人为兵,其余九户以器物资助。
南方十国也实行强征入伍的办法。比如,吴越先是募兵,久无应者,遂抓壮丁入伍,而且凡是被抓来的,兵粮减半;南唐凡是能披坚执锐的百姓都随时为兵,并规定一户有三丁者,必有一人从军。此外,五代后期,还实行以降兵隶军的办法扩充兵员。
五代时期,除经常的庞大军费开支外,军将为驱使部下卖命,对士兵的赏赐很多。后汉高祖刘知远把后宫所有的资财拿出来劳军。养军耗费极大,相沿成习,成为各代的沉重负担。
鉴于军队骄悍,纪律松弛,打起仗来往往溃败等情况,后周世宗决计整顿军队。于954年高平之战险遭失败后,先斩不战先溃的右军主将以下70余军吏,使将士不敢懈怠;又选诸军精锐者升为上军,羸弱者予以遣散;还挑选各节度使属下的骁勇之士,组成“殿前诸班”,用以削弱地方兵权。这也为宋朝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五代的军事领导体制不成体系。与其他军事体制相比,枢密院是五代十国时期相对稳定的军事领导体制。枢密使一职来源于唐后期,以宦官充任,五代时改由士人充任。
后梁之初尚无统一的全国军事机构,经过一段时间后才逐渐建立起统一的禁军指挥系统,这就是以枢密使为长的枢密院,从而形成了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后梁革除宦官掌枢密之弊,改由文士任要职。后唐沿用唐末枢密院一名,有关内外军政长官与将帅任命,包括军队调发、屯戍,粮食征调,马政控制及甲仗发放等军国要政全由其掌领,但不直接掌管军队的指挥。枢密使地位实际高于宰相,并以诸卫将军充任都承旨、副承旨等属官。
后晋开始用武将来担任枢密使,主管征伐。到了后周,枢密院则专掌全国军务,成为中央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第二节 宋朝官制加强了中央集权
宋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就是加强中央集权,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的轴心。在宋朝职官制度上,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权力越来越集中到皇帝手里。可以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是从宋朝逐步发展的。
宋朝的中央机构可以分为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监察和为皇室服务的机构这5个系统。
宋朝行政系统,最高长官仍为宰相,其特点是官名变化多,且权力小于前代。
宋初,沿唐后期和五代制度,设中书门下。中书门下设于宫中,又称政事堂,为正、副宰相治事之所。正宰相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参知政事,各设一至三人。下设孔目、吏、户、兵礼、刑等五房,置检正五房公事、提点五房公事等官,处理具体事务。
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销中书门下,恢复唐初三省六部制度,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左相,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右相,以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副相。
宋高宗又以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又改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仍以参知政事为副宰相。
北宋前期,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几同虚设,很多官称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已不代表具体职务,仅作为官品高低、俸禄多寡的依据,称为寄禄官,真正权力转向一些新设置的机构。
如掌管军政的枢密院,总管财政的三司,掌管制、诰、赦、敕、图书的学士院,掌受天下奏状、案牍及颁布命令的银台司、通进司、发敕司,负责中下级文武官员任命、考核、黜陟的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负责礼仪的太常礼院等。
宋神宗改制后,除少数机构外,这些机构大多陆续被撤销,从而恢复了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职能。原中书门下之权分属三省,中书省取旨,门下省覆奏,尚书省施行。三省成为最高政务机构。六部除兵部外,其他五部也得到充实,特别是吏部,不仅管中低级文官,而且管武官,职权比唐代有所扩大。
南宋时候,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实为两省,但习惯上仍称三省。三省不另设长官,由宰相、副相通治或分治三省事务。六部设官减少,各部或由尚书或由侍郎主持部务。二十四司亦有所省并。
宋朝寺监设置有太常、宗正、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国子、少府、将作、司天、军器六监。北宋前期九寺六监中,除大理寺、国子监、司天监、都水监、军器监外,与三省六部情况相仿,名存实亡,职权被其他机构夺取。宋神宗改制后,撤销司天监,另设太史局,九寺五监始各专其职,设官职掌,一如唐制。但各寺职务繁简不一。南宋时候,各寺监有所省并。如鸿胪寺、光禄寺并入礼部,卫尉寺、太仆寺并入兵部,少府监、都水监就并入了工部。
北宋枢密院是总管全国军事的最高行政机构,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次官是同枢密院事或枢密院副使,资历再次者则称签书枢密院事或同签书枢密院事。
枢密使的地位相当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使相当于参知政事。
枢密院主次官与参知政事同称“执政官”。宰相与执政官又合称“宰执”。枢密院下设兵、吏、户、礼诸房,置都承旨、副都承旨,分管各种具体事务。
宋朝枢密院长官多由文人担任,不用宦官,武将任此职者也极少,仅狄青、曹彬、王德用数人。枢密院有调兵之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掌管禁军的是三衙。
宋初沿用后周制度,设殿前司与侍卫司。但殿前都点检、副都点检与侍卫司的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侯,逐渐不再任命。以后,侍卫司又分裂为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与殿前司合称三衙。三衙长官都称都指挥使,副职有副都指挥使、都虞侯。其属有指挥等武官。宋初三衙长官有统兵出征者,后来则无。
枢密院与三衙互相牵制,平日枢密院掌握调兵权,三衙掌握管理训练权,统兵出征时则另外遣将,三者都不能拥兵自重,从而防止了宋朝兵变的发生。
宋朝财政系统,国家财政管理的主要机构是三司和部。三司即盐铁部、度支部、户部。三部各设正使、副使、判官。三司使称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
宋神宗改制时,撤销三司,分其职于尚书省户部。三司使则由户部尚书取代。但全国财政大权又绝非尚书省所属户部所能全面经理,所以北宋后期又有总领财赋官及经制使。经制使主要掌管东南财政。
内库始于宋太祖建封桩库,宋太宗时扩大为内藏库,以后内藏库规模不断扩大,收入大,支出广,朝廷重大财政开支多仰仗于内库。内库的主管,多为内臣或专门委派的朝臣,宰相、三司皆不得过问。
宋朝司法系统,北宋前期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审刑院。刑部掌刑法狱讼。不过北宋前期刑部职权多被侵夺,或由他官兼理,或由御史台来审断。
大理寺负责详断各地奏报案件。御史台有推直官和推勘官,负责司法方面的事务。审刑院设于宫中,有知院事一人和详议官六人。
北宋前期,凡案件经大理寺审断,报审刑院复查,由知院事和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决。事实上审刑院侵夺了刑部复审权,成为皇帝直接控制下的最高司法机构。宋神宗诏令审刑院并入刑部,重新恢复刑部和大理寺为最高司法机构。
宋神宗改制后,刑部设尚书、侍郎、郎官、员外郎和都官郎中、比部郎中、司门郎中等官职;大理寺置卿、少卿、正、推丞、断丞、评事、主簿等官职。宋朝大理寺的特点是内部分左、右二寺,左寺断刑,右寺治狱。审问与判决分别由不同机构官员担任,可以互相监察,保证司法的质量。
最高监察机构仍是御史台。宋朝监察御史无分察地方之责,主要是监察尚书六部。与御史台职能相近的有谏官,设左右谏议大夫、补阙、拾遗等职。
宋太宗时候,改补阙、拾遗为司谏、正言。这些官职,虽名为谏官,但无诏令并不任事。宋仁宗初年正式成立谏院,长官称知谏院事,以司谏、正言充任。宋神宗改制,废谏院,以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任谏职,分隶门下、中书两省。
宋承唐制,也设有翰林学士院,并正式成为国家机构。学士院中有翰林学士若干。学士中资历深者称承旨。入院未授学士衔的称直院。
如学士缺,他官暂代学士职务的称权直。冠有翰林之名而不属学士院的有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以在皇帝左右进讲书史为职。宋朝翰林学士待遇优异,地位仅次于正副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为群臣所仰慕。
此外,宋朝还新增设殿阁学士。如龙图阁、天章阁等藏书处,各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等官。这些官员的职责是管理秘籍,为文学侍从之臣。不过朝官外出也往往加某某阁学士的头衔,以示恩宠。北宋著名政治家、清官包拯,经常用龙图阁直学士,就是这类官称。
为皇帝服务的宦官机构有入内侍省和内侍省。入内侍省,设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宫廷内部生活事务,与皇帝、皇后最为亲近。内侍省,设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殿庭洒扫等杂役。太子官署称东宫官,设置与唐代相同,皆以他官兼任,太子即皇位后即废。
宋朝地方分路、州、县三级。宋初沿唐制,将全国分为十道。宋太宗改道为路,凡15路;宋仁宗初年为18路;宋神宗增至23 路;宋徽宗时候又增至24路;南宋仅存17路。宋朝的路具有地方监察区和行政区的双重性质。路的主要机构设置有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
安抚使司,北宋各路不全设,南宋时普遍设置。长官为安抚使,通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主管一路军政,同时也兼理民政。南宋前期,安抚使为路的第一长官。
转运使司,最初也是临时机构,宋太宗时候改为正式机构。长官是转运使。若兼任两路以上,官位较高,则称都转运使。副长官有转运副使、转运判官。主管一路或数路财政和漕运。
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候始设,后罢。宋真宗时候复设,遂成定制。长官是提点刑狱公事,也称提点刑狱。副长官是同提点刑狱公事,或武臣提刑。主管一路司法。
提举常平司,宋神宗时候始设。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一路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
路下的府、州、军、监同为一级。一般多称州,领数县或十几个县;国都、陪都以及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称府;军事要冲之地称军;盐铁矿冶之区称监。
开封府称东京,有时设置府尹,多以太子、亲王担任。如无人任尹,则由待制以上官员充任。包拯曾知开封府事。
府设知府事,州设知州事,军设知军事,监设知监事。“知”是主持的意思,知州事总管一州的行政、财赋、军事等事。知州通常由中央指派文官充任。又设通判,同领一州之事,对主官有监督之责,各种公文须由通判和知州事联合签署才能生效,从而形成了对知州事权力的牵制。
地方行政最低一级为县。县分京师内的赤、京城外的畿、4000户以上的望、3000户以上的紧、2000户以上的上、1000户以上的中、不满千户的中下、500户以下的下这8等。县设令,如以京朝官领县事,则称知县。
县令或知县负责一县之民政、财政、狱讼等事,若县有驻军,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属官有主簿和尉。主簿分管官物和簿书,尉在主簿之下,分管训练弓手,维持治安。令、主簿、尉,常不全置。
北宋前期的官品为九品三十阶。宋神宗改制,重订官品,设九品正从十八级。
北宋前期散官阶也沿用了唐制,为官吏的一种附加性官衔。文散官从开府仪同三司到将仕郎,共二十九阶。
武散官从骠骑大将军到陪戎副尉,共三十一阶。勋官十二阶,与唐制相同。宋徽宗曾罢文官勋官,南宋时又恢复。
宋朝爵位分为十二级: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凡有爵位的都有食邑,以户为单位。不过食邑是个虚数,食实封才是实数。食实封者,按实封一户每日计钱25文,随月俸向官府领取。
宋朝官员正俸多以钱计算,禄粟以粮食计算,春秋服装以匹帛计算。不过有时应发放实物的也折合成钱。除俸禄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额外补贴。
高级官员也有食邑之封,地方官有职分田。总的说来,宋朝官员的物质待遇在历史上各朝代中要算最优厚的了。
宋朝官吏的选任,沿用唐代科举制度,但宋朝由于经济的发展和门阀制度的衰落,科举考试向庶族地主及中小地主知识分子广泛开放。对于士大夫,只要文章、诗赋合格,就可录取。这是扩大统治阶级基础的重要措施。
宋朝建立了一套监察官员的渎职惩处制度、选拔的标准和职务回避制度。宋朝对具有纪委职责的监察官员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监察官违反出巡制度都要受到处罚。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对于失察的监察官,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第三节 元朝行省制与分等选官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全国后,国家规模超过中原的汉唐,蒙古汗国原来的官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为了行使有效的国家管理,元代统治者对中原历代王朝的官制多有借鉴,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元代官制。元朝不采用隋唐确立的三省制度,而是沿用金朝尚书省制度,更名为中书省,后简称为行省。
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
元朝中央最重要的机构是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
元朝没有采用隋唐确立的三省制度,而是将金尚书省更名为中书省,又称“都省”。
中书省为管理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机构,中央常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这就是元代的行省制。
中书省名义上的长官是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称行中书令或领中书令,但并不常设,元代只有4个皇太子兼任此职。实际上中书省的长官是右丞相和左丞相,总领省事,裁夺庶政。
元制尚右,右丞相地位高于左丞相。平章政事是丞相的次官,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统称宰执。又有参议中书省事,掌管左、右司文牍,并可参决军国重事。左、右司,各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
中书省统领六部。六部皆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六部职掌与宋朝相仿,惟兵部不掌军政,只负责邮传屯牧。元朝曾三次设立尚书省,与中书省分权,但时间都不长,所以终元之世基本上实行的是一省制。
元朝宰执官名运用十分混乱,原因是相当长时间内被用于赏功加官,到元中期恶性发展,从京官到外官,从文职到武职,往往都被授予宰执头衔,有时前面加“遥授”字样。直至元朝后期,加官宰执头衔才得到控制。
枢密院是最高统军机构。天下兵甲机密之务,无不由枢密院管理。最高长官枢密使,也不常设,实际上的长官是知枢密院事,下设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佥枢密院事、同佥枢密院事、院判、参议等官。
元朝枢密院与宋、金枢密院略有不同,即遇有大征伐,另在用兵处分置行枢密院。行枢密院简称行院,是临时性的,事已则罢。
元朝军队分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宿卫军又分怯薛和五卫亲军。怯薛军入元后仍然保留,处于功勋军的地位,设怯薛长,归皇帝亲自统辖。怯薛待遇优厚,元代高级军政官员多出身于怯薛。所以,官员以怯薛出身者最显贵。
镇戍军也由枢密院调动,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其编制为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牌子四级,分别由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统率。各级军官都是世袭,地位高于文官。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设官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元代御史台地位高于唐、宋,一改以往以低品位官员监察高品位官员的传统。
御史台直属机构有殿中司和内察院。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主管检查朝廷礼仪、考核京官。内察院设监察御史,主管刺探举报各种违法之事,有一定独立性,称作天子的耳目之司。
元朝还在江南、陕西分设行御史台。江南行台称南台,陕西行台称西台。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十道隶于南台,陕西、甘肃、四川、云南四行省四道隶于西台。每道设提刑按察司,后称肃政廉访司,置使、副使、佥事、经历等员。
元朝御史台奏皇帝批准后可以自选官员,这在历朝监察官的设置上是绝无仅有的,反映了元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元朝是一个开放型的政权,重视利用中外各种宗教加强思想统治,因此设有管理宗教事务的各种机构。最重要的是宣政院和崇福司。
宣政院设院使、副使、同知、佥院、同佥、院判、参议等官,主管全国释教僧徒及吐蕃事务。吐蕃著名佛教领袖八思巴曾为宣政院第一任总领,被尊为“帝师”、“大宝法王”。如吐蕃有事,宣政院另设分院往治。
崇福司曾经一度改称崇福院,掌管也里可温即基督教事务,管理本教教士和十字寺即教堂。设官有崇福使、同知、副使、司丞、经历、都事、照磨等官。据考证,元朝有也里可温教寺院72所。
道教则由集贤院兼管。江南道教由皇帝敕封的正一道天师掌领。元朝对各种宗教寺院大加保护,主管祭祀典礼的太禧宗禋院同时负责对寺院的修缮。
元朝称“院”的机构特别多,诸如:太常礼仪院掌管礼乐、祭享宗庙社稷、封赠谥号等事;太史院掌管天文历法之事;太医院掌管医药和各种医药机构,同时制奉御用医药;通政院掌管全国驿站,后分置大都、上都两院;中政院掌管皇后宫中财政、营造、供给;翰林兼国史院负责拟写诏令,纂修国史;集贤院负责学校和征集人才,同时兼管道教、阴阳、占卜等事。
此外,还有称“府”、“寺”、“监”、“司”的机构。称“府”的有大宗正府,设扎鲁忽赤若干,由诸王为之长,掌管治理诸王、驸马以下蒙古、色目人的刑名诉讼,也兼管蒙、汉相关的刑狱。
称“寺”的机构设卿、少卿。多为主管斡耳朵的机构。如长庆寺、长秋寺、承徽寺、长宁寺、延徽寺等。蒙元皇帝、皇后的斡耳朵各有私产和人户,死后由亲族继承。此外还有武备寺、太仆寺、尚乘寺等。元朝不设大理寺,以其职掌归入御史台。
称“监”的机构有太府监,设太卿、太监、少监,掌管财务库藏。都水监,设监、少监、丞,掌管河堤渠防。秘书监,设卿、太监、少监,掌管图书。
司天监,设提点、监、少监,掌管历象研究及教学;回回司天监是少数民族星象学者观察天象的专门机构。
称“司”的机构有大司农司,设大司农、卿、少卿,掌管农桑、水利及赈济之事。大都留守司,设留守、同知、副守,掌守卫京城。
元朝地方有两个系统,一是行省系统,一是土司系统。
行省就是行中书省,也简称省。元朝以大都为都城,称河北、山东、山西之地为“腹里”,直属中书省管辖。腹里之外,分设岭北、辽阳、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湖广、江西、江浙等10个行省。行省是中书省分出来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设官同中书省,亦有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郎中、员外郎、都事等。这种制度是从金朝学来的,金朝叫行尚书省,是临时的,不常设;元代定型为常设的机构。
以后,行省又演化为大行政区的代名词。明、清时候,行省作为官署名不复存在,但作为大行政区的代名词则沿用下来。行省下是路、府、州、县。
路分上路和下路,满10万户为上路,不及10万户为下路,地理位置重要的地方,不论人口数亦可置上路。路设总管府,长官称达鲁花赤,次官为总管。下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等官,下辖儒学、司狱司、织染局、杂造局、录事司等分管各项专门事务的部门。
府的设置不普遍,有的直属中书省,有的隶属于行省,有的隶属于路。府之下有的直辖州县,有的不辖州县。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为长官,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牍等员分管各项具体事务。
州按所辖民户多少分为三等,江南、江北标准不一。江南5万户以上为上州,3万户以上为中州,不及3万户为下州。江北1.5万户以上为上州,6000户以上为中州,不及6000户为下州。州设达鲁花赤、知州为长官,其他设官如同府制。
县也按所辖民户多少分为三等。江南按照3万户以上、1万户以上、1万户以下划为上、中、下县。江北以6000户以上、2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划为上、中、下县。
县设达鲁花赤为长官,下设县尹、县丞、主簿、尉、典史等官。在比较重要的地方设巡检司,如浙江行省泉州路设有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等地。
元朝土司系统设置于边陲少数民族地区。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对应设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元帅、万户、千户等官,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有的土司设在行省之内,如湖广、云南、辽阳等行省;有的设在行省之外,如维吾尔、吐蕃等。
元朝土司的设置,是唐朝羁縻州县的进一步制度化,以后为明、清两朝继承下来,对巩固祖国的统一很有作用。
元朝以蒙古族为统治民族,把人户分为蒙古族、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四等人户在政治待遇上显分优劣,从中央官到地方官的设置上都有突出的反映。高级官员基本上为世袭蒙古、色目贵族和极少数汉人官僚所垄断,而汉人官僚也往往充任副职。
元朝非蒙古人做丞相的只有3人。御史台也是一样。至于地方行中书省长官丞相、平章政事,更是非蒙古人不任。
元朝还有一个特殊的官名“达鲁花赤”,蒙古语“镇守者”的音译,按规定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中央许多机构,地方路、府、州、县,非蒙古军的万户府、千户所,都设有此官。达鲁花赤的设置,也体现了强化蒙古贵族统治的特点。
元朝官员的俸禄主要由俸钞和职田构成。和宋、金相比,支俸项目已大为简化。大体上,中央和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官吏的收入全用俸钞支付,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元代俸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田的租入。
元朝官员是通过科举制和怯薛制来选拔,其中主要是通过科举制。元朝科举采取两榜取士制,它体现了元代的民族政策。所谓“两榜取士”,就是蒙古人、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在实际录取中,右榜必取蒙古人为第一,左榜必取汉人为第一。
从某种意义上讲,元朝科举对少数民族的优惠,从客观上又促进了他们学习汉族文化,参与科举的信心及行动,有利于民族间的相互融合。
元朝官吏的入仕有多种途径,故而使科举在选拔官吏的问题上已经不重要,从而导致录取员额减少。元朝共行科举15次,录取文士千余人,仅为唐宋时的十分之一左右。
另外,当时许多蒙古权贵对科举制度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偏见与敌视,也是这一制度未能尽早实行,且又出现中辍的情况。
在选拔官员的标准上,元朝将中原的理学作为评判标准。这使程朱理学变为元朝官方承认的正统之学,并对后世理学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除科举制之外,元朝官吏选拔的途径还有怯薛制,即担任皇帝的护卫,由此外方居官,能够担任怯薛的大多是权贵子弟,多是蒙古族人、色目人。汉人也有,但为数很少。
通过推荐征辟得官的多是汉人、南人,后来忽必烈设立御史台、行御史台,御史台的主要职能即使监察和举荐人才。翰林院也常有举荐人才之举。
此外,儒户出身者也可任官。儒户的义务就是出读书之人去书院读书,学满后可以升任山长,即县府的教官。不过这类的很少转迁他官。国子生优异的也可以推荐任官,如苏天爵,但这类名额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