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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初税亩田

第一节夏商西周的税赋

在我国历史上的上古时期夏商西周出现的十一税和土贡,标志着奴隶社会赋税制度雏形的形成。到了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和“作丘甲”,使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解体。

战国时期的赋税改革,将前一时期的改革成果推向新阶段,奠定了封建制度的物质基础,体现了税制改革的探索精神。

先秦时期的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等,在国家建设和巩固国防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赋税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夏商西周是我国历史上3个奴隶制王朝,被称为“三代”。三代在氏族社会及其变种,也就是井田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贡助彻赋税制度。

贡助彻赋税制度的产生,对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意义重大,它加强了国家政权的巩固,同时维护了宗法统治秩序,促进了奴隶经济的发展。

夏代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建立了与其相应的比较完备的赋税制度。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贡纳土特产品。

相传夏禹在治水之时,即观察土地,识别土质,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况分为9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5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250千米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

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作为贡赋定额。不分灾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代的税收,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代国家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土贡,各地诸侯、臣属向夏王朝贡纳的土产、珍宝。

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朝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铜、象牙、珠玉等。

这里面又分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王朝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夏代的赋税说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家赋税制度。商朝仍沿袭夏朝的贡制,但商朝有自己的田赋制度,这就是助法。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

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记载:“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630亩的土地,分为9块,每块70亩,中为公田,8家共耕;外为私田,8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8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

这种田赋的性质,实是上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劳动力的直接征发。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12.5%,比十一税率要高。此外,商朝也有土贡制度。政治家伊尹受商王之命所做的《四方献令》中规定: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据《汉书·食货志》记载: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政府,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周朝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

西周的周公旦把封国按照“公侯伯子男”5个爵位来区分高低。

西周的贡法要求:属地为250千米的公需要贡二分之一;属地分别为200千米和150千米的侯和伯需要贡三分之一;属地分别为100千米和50千米的子和男需要贡四分之一。

贡法同时规定,贡品都是实物。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除了上述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王朝还出现了关市税。这一税制的出现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

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得早,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故不征税。去市场上交换的物品,在关卡上只检查是否有违禁事例,而不征税;在市场上也只对市肆收点管理费。

至西周后期,由于农业的剩余生产物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在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千米、上百千米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对从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因此,需要对参加商品交换的物品征税。

西周的关市税指的是关税和市税。古代的关,主要指陆路关卡,或设于道路要隘之处,或设于国境交界之处;其作用是维持治安和收税,即有双重作用。

市税是指对开设的商铺等进行征收,实际上是费的性质。据史载,有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目。布就是当时的货币。质布是买卖牛马兵器等,政府给予贸易契券,并收取税金和契纸的成本费。罚布是对犯市令者的罚款。廛布是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

西周关市方面的赋税用“布”即货币来交纳,意味着西周时货币经济已开始发达起来。周朝还有一项山泽税,即对山林、园池水泽所产所征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兽皮、齿、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夏商西周三代有一种寓惩于征的措施,即罚课。罚课规定,凡不勤劳生产,或不完成生产任务的,都要受到加税或服徭役的处罚。对于住宅地旁不种桑麻者,闲居而不参加生产者,都要交纳数额不等的钱款或者服徭役。

第二节春秋时期的税制

春秋时期的各国赋税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随着春秋时期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促使了奴隶制的逐渐走向解体,这就为封建制度的相继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改革成果标志着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正在形成。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社会经济显著发展,荒地大量开垦,私田数量不断地增加,收获量也快速增涨,井田制开始崩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计算单位,井田制的废弛,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随着诸侯、卿大夫势力开始扩张,齐国、晋国、鲁国等国对国家财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分别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形成了春秋时期的税制改革浪潮。

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首先在齐国进行。齐国是东方的一个大国。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内政。其中,属于田制、田赋方面的改革是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征收田赋。

“相地而衰征”的意思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在此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

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就是把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分地以耕,农民深知产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坏,故能由不情愿的被动劳动变为自觉劳动,大大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心。

按产量定地租,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政府,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据《孙子兵法》佚文《吴问》所记载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齐国政府与农民“分货”的比例。也就是说,齐国农民所上缴的部分与所留部分都应各占一半。

管仲的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丰枯等条件给土地分等,从而确定租税额。比如,高旱地和低湿地的租税额要减去几成。

通常情况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标准土地的产量,按照对半分成的比例来计算租税额。但对于次等土地的租税额,就按标准土地的标准产量对半分成后,再从政府所得的一半中减去几成。这样征收租税,不论是丰年还是歉年,农民都会为多获的收入而自觉劳动。

“相地而衰征”以实物税代替了劳役税。劳役税是劳动者集体以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更谈不上发挥创造性了。而由实物税取代劳役税,情形就不大一样了。

实物税是一家一户分别缴纳的,而且税额在一定时期内相对比较稳定,多产多得,耕作者为增加产量就会起早贪黑,尽力耕作。

齐国通过“相地而衰征”,使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体均等,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同齐国改革财政的同时,晋国也进行了改革。

公元前645年秦晋之间发生战争,晋惠公被俘。晋国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卖给大家,以获得民众的欢心,争取有更多的人服军役。这种办法,开创了以后按军功给田宅的先例。

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义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必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税率都为产量的百分之十。与此同时,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

鲁国“初税亩”改革,是夏商西周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初税亩”的实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公元前590年,鲁国对军赋的征收也做了相应的改革,实行“作丘甲”。即即一丘之田要出过去一甸之田的军赋,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

公元前483年,鲁国季康子又实行“用田赋”,军赋全部按土地征发。

公元前538年,郑国实行“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一丘出马一匹、牛3头。

公元前548年,楚国令尹子木对田制和军赋进行了整顿。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从而打破了奴隶社会旧军赋的限制。

公元前408年,秦国实行相当于鲁国“初税亩”性质的“初租禾”,就是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占有者对所占土地拥有所有权,使大批占有私垦田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成为土地的合法主人。

春秋时期,在各个国进行赋税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对交易方式进行了改革,对部分商品实行专卖。

在当时,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得到进一步扩大,也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据记载,郑国商人的足迹,南至楚,北至晋,东至齐,即是说,活动的范围包括黄河、长江流域;越国有大夫范蠡弃官经商,成为巨富,号称“陶朱公”。这时,商人的财力,能和诸侯分庭抗礼。

各国为了稳固统治,有必要限制贵族特权,平衡负担,减轻税负,主要目的还在于集中财力,富国强兵,以成霸业。所以在对田制、田赋征收进行改革的同时,一些重要物资的生产和经营也由政府控制起来。

春秋时期的专卖政策,以齐国管仲施行得最早,最彻底,也最有效。对于盐铁实行专卖,管仲认为,食盐是日用必需品,一家3口人,一月需盐10升左右;经过粗略估算,万乘之国吃盐的人达千万,如果每升加两钱,一月可得6000万钱,这比征人口税多一倍,可见把盐管起来财政收益是十分大的。

而且,实行专卖,国家收入多而民不会受惊扰。如果用加税的方法,则会引起人们普遍不安,对国家安定反而不利。管仲认为: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不仅是获取高利,抑制豪商乘时牟利兼并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本国财物不致外流的重要方法。因此,齐国食盐专卖的具体做法,是民制与官制相结合。在农闲时节,国家命民制盐,由国家包收,储存。在农忙时节,农民转入农业生产。等到盐价上涨至10倍之时,再由国家运到梁、赵、宋、卫等不产盐之国去销售,则国家获利丰厚。

铁也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管仲设想:每根针加价一钱,30根针加价的收入就可等于一个人一个月的口税;一把剪刀加6钱,5把剪刀的收入也等于一个人的人口税;如果一个铁制耜农具加价10钱,则3个耜的收入等于一个的人口税。以此相论,管仲认为,专卖利益胜于课税。

管仲认为五谷不仅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东西,在社会经济中,还占着支配地位。所以,管仲主张国家应通过征税、预购等方式掌握大量的谷物,借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对于山林出产的木材,包括薪炭林和建筑用材林,管仲也主张由国家进行控制,因为山林薮泽是国有的。通过定期开放,限制采用,征收税收,从而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为了壮大本国经济实力,管仲对食盐、黄金、谷物等重要物品,也主张由国家控制,等这些物价上涨后,然后抛售出去,坐取几倍的厚利。

为了保证专卖政策的推行,国家下令禁止随意开采资源。对违禁者,规定了很重的惩罚措施。

他通过推行“官山海”的政策,即设官管理山海及其他重要物资,使国家掌握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使财政收入有了稳定、可靠的来源。

国家掌握了具有战略意义的粮食和盐、铁,不仅打击了富商大贾投机兼并活动,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为齐国加强军备、称霸诸侯奠定了物质基础。

上述这些改革充分说明,奴隶社会的赋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在各国已经开始崩溃。国家承认土地私有,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井田制的开始崩溃,意味着在奴隶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随着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一种新的、适合封建生产关系需要的国家赋税制度开始形成。

第三节战国时期的税制

战国时期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转让和买卖。耕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仅是农用动力的一次革命,而且有助于农业劳动力的解放,同时提高了耕作效率。战国时期的变法,改变了旧的征税办法,整顿了赋税制度,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为各国壮大实力参与群雄竞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运动的主要措施,往往都是与社会其他方面特别是经济方面的改革同时进行的,而赋税改革始终处在整个社会改革的核心位置。

如废井田与土地租税制度的建立,以及重农抑商政策的目的与商业手段融为一体,都属于赋税范畴,充分体现了各国政府的税收意图,含有赋税改革的内容。

战国时期,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当时参与赋税制度改革的,有魏国、楚国、秦国、赵国等诸侯国。各国的改革各有成就,也各有特色,在我国赋税史上书写了一段非凡的篇章。

魏国在魏文侯即位后,先后任用李悝、翟璜、乐羊、西门豹、卜子复和段木干等一批封建政治家、思想家进行社会改革。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公元前406年李悝所进行的改革。

李悝主要经济政策有:“废沟洫”、“尽地力”、“善平籴”。这3项政策与赋税的关系最大。“废沟洫”,就是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将土地分给农民耕种。

确立土地私有制之后,李悝开始“尽地力”。具体来讲,就是政府依据土地的肥瘠程度,按等级把土地分配给农民,每个农民可分好田100亩或次田200亩,授田的农民要向政府缴税,负担劳役。

李悝认为,通过勤劳种田,能使一亩地增产3斗粮食,百里见方的地区就可增产粮食180万石。这是一个十分好的措施。他还发展农田水利事业,改进耕作技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

这样,土地潜力得到挖掘,农业发展了,以农为本的国家赋税随之增加,国家财政也就充裕了。因此,他要求农民努力耕作。

李悝还专门设置农官教育和监督农民种田,对增产的人进行奖赏,对减产的人进行处罚。

由于土地私有的出现,也造成了贫富不均的情形。这主要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人对粮食价格操纵的必然结果。商人操纵粮食价格的方法是贱价向农民买入,高价卖给人民,因而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产生了不愿意再耕作的思想。

因此,李悝又实行了一种“善平籴”。即由国家控制市场,防止粮价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善平籴”的做法是:把好年成分为上中下3等,灾年成也分为上中下3等。

丰收年按年成的丰收情况,政府收购多余的粮食。歉收年则按歉收的程度,政府拿出收购的粮食平价卖出。上等歉收年卖上等丰收年收购的粮食,中等歉收年卖出中等丰收年收购的粮食,下等歉收年卖下等丰收年收购的粮食。这样,遇到饥馑之年,商人也不能抬高粮价了,农民也就有心思继续耕作了。

我国古人很早就懂得利用价格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李悝的“善平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魏国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政权得以巩固,成为战国初年最强盛的国家。

在楚国,旧贵族势力较大,在改革过程中,地主阶级同奴隶主贵族势力的斗争十分激烈。公元前383年,楚王下令求贤,执行变法。公元前390年左右,吴起由魏入楚,主持变法。

楚国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军赋、田税、地租、户口税和关市税等几种形式。

军赋以加强国家军事实力为目的;田赋则以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为旨归;地租制度一开始便与中原诸夏不尽相同,至战国中期,已成为新兴地主阶级向农民转嫁自己沉重赋税负荷的重要手段;户口税是以户为征税单位,以口为收税标准;关市税的特点是向巨商大贾倾斜,这是楚国为刺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让利政策。

当时的楚国,由于贵族掌握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大权,对新兴地主阶级十分不利,为此,吴起强令把贵族迁到边远地方去,以充实荒远之地。他还提出“损有余,补不足”的措施,节省和合理国库资财。

“损有余”是革除一些世袭封君的特权,精简政府机构,把无能的、无用的和不急需的官裁减掉;“补不足”是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扶植地主阶级。至于迁徙贵族,既收回了他们原有的封地,又有利于土地的开发,这对财政有好处。

秦国早在秦简公时就实行了“初租禾”,秦孝公即位后,任用商鞅进行变法。在改革中,商鞅的主要经济措施就是废除井田和奖励耕织的政策。

“废井田、开阡陌”是商鞅在经济上推行的重大举措。“开阡陌”就是把标志土地国有的阡陌标记去掉,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度。这项法令规定,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此后秦朝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这样就打破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商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这一政策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还招募无地农民到秦国开荒。为鼓励小农经济,商鞅还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了成人年龄必须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禁止父亲与成年的孩子继续在一起生活。这些政策有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都有重要意义。商鞅还把山林川泽收归国家所有,按土地多少征收赋税,按人口征税,增加了国家的经济实力;按人口征兵,也有利于建立国家武装力量。

此外,为了便于经济交流和便于国家征税,商鞅还统一度量衡的标准。商鞅变法为秦朝最后统一奠定了基础。

与秦国商鞅变法后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不同,赵国一贯推行农工商并重的政策,允许民营工商业的发展,允许集市贸易的开设,国家则依法收取工商税。这样,既活跃了市场,发展了经济,国家也可充实府库,积累财富。

赵国在军队驻扎的地方还设立“军市”,任民买卖而收取租税。军市上征收的市租可供军官与军队享用,士兵可以在军市上买到生活日用品,同时对军市也有管理的种种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经济政策,赵惠文王任命赵奢为田部吏,就是负责收取农业租税的官员,以整治某些宗室贵族依仗权势不缴租税的腐败状况。

踌躇满志的赵奢不断大刀阔斧推行税制改革,杜绝大户的各种偷漏行为,减免一般百姓苛捐杂税,几年工夫,使赵国出现了民众富庶国库殷实的喜人局面,并跻身“战国七雄”的行列。

事实上,战国时期各国财政改革对公室贵族等守旧势力的打击很直接又沉重,打击越是直接沉重,旧势力的仇恨反扑越厉害。比较严重的是商鞅改革时遇到的阻力。

在当时,正当大批秦国百姓聚众国都质疑商鞅新法的紧要关头,当时的秦国太子赢驷在其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及旧贵族甘龙等爪牙的鼓动纵容下犯了法。这件事不仅是蓄意的,而且明显极富挑衅,被新法触犯了既得利益的旧势力希望借此给商鞅施加压力,使其退却。

事态很严重,商鞅即刻准备处罚太子,但太子是君王后嗣,不可施刑。于是,商鞅刑便惩罚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

这件事说明新旧两派已进入“火拼”阶段,太子背后的旧势力不惜让太子以身试法,可见旧势力的强大和孤注一掷。但商鞅不惜与太子结仇,不避权贵实行铁腕严刑镇压,震慑了权贵和百姓。这件事平息下去,各处反对派旧势力都不敢触犯新法了。

纵观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方方面面,都会通过赋税的征收、力役的负担、国家资源的管理、军费和俸禄的供给,甚至物资的流通和价格的调整等反映到财政上来。

因此,赋税改革必然成为各朝各代政府图新图强的核心改革。而改革家们那种锐意改革的精神,成为我国古代赋税改革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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