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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赋役成制

第一节秦代完整的税赋制度

秦汉至隋唐是我国历史上的中古时期。这一时期,是古代中国各项制度创立的重要时期。在国家统一,南北经济交流频繁的情况下,从秦汉建立的系统的赋税制度,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国家推行的有利于发展经济和巩固政权的赋税制度,充分体现了各个的王朝财政思想和治国方略。

这些赋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开垦荒地,保障了国家赋税收入,巩固了政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和进步。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为了巩固国家的统一,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来健全和巩固新建的政权。其中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改进。

秦代建立的赋税徭役并行制,是以田租、口赋和其他杂税为三大支柱,并辅以徭役制度等,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秦代赋役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十分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地主制经济确立,早在战国时期,各国就已普遍实行了田租税的征收。

秦代的赋税制度改革始于秦简公时的“初租禾”制度,至商鞅变法时,已有“田租”、“口赋”的名称。所以汉朝的董仲舒在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

秦的田租之制,就是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秦代的土地制度,虽然经过商鞅变法,使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加以了法典化。但是,当时的国有土地仍然占着相当大的比重。

对此,秦代采取了3种具体做法:一是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来确定田租的租额;二是以“百亩”作为征收田租的一个计算标准。也就是说,政府在征收田租时,是以一户有田百亩进行计征的;三是以一户有田百亩的假设,按每户征收。

后一种做法其实就是“户赋”。因为它虽然是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田亩是约数,人户是实数。那些有田百亩的人,固然要按亩纳租。而不够百亩田的农户,同样要交顷田之租。

因为在这以前,政府控制的人口越来越少,而政府的财政支出越来越大,不得不对其控制的有限人口加重赋税。

当时的田租税率和征收办法,据《汉书·食货志上》上说,是“收泰半之赋”。“泰半”的意思就是三分取其二。“赋”的意思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来的“泰半”的比例,其他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

与田租并行的还有刍稾税。刍稾一般指喂养牲畜的草饲料,刍为牧草,稾为禾秆,均为供马、牛饲料之用。刍稾之征,不始秦汉,先秦之时已有。刍稾税是基于人户和田亩征收的。秦代已经开始征收刍稾税。

秦代刍稾的征收办法与数量,刍稾一般以束或重量单位计算。大约刍每束值1.5钱至3钱,稾每束值一两钱。刍稿税可用钱折纳。当时谷价每斛值100钱,照此推算,当时政权所征收的田租与刍稾税之比约为50:1.

在当时,秦代的刍稾税也是按照“授田”数量征收的,不论垦种与否都得交纳;征收的数量是每顷田交刍3石,稾两石;采用实物交纳,凡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者,均可作为“刍”税提交,但上交时必须过秤,以重量计算。

租谷及刍稾征收后,必须入仓并及时向县衙门报告粮草的石数,并有严格的“出入仓”规定等。

农业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秦代政府向土地占有者包括地主和自耕农征收的田租,是当时赋税收入的最主要部分。

秦的口赋之制,就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又叫“头会”。因为“赋”是按人口征收,所以它本质上是人口税或人头税。

商鞅创设口赋的原因,一方面,是出自当时的政治形势。商鞅的变法,建立起了一套官僚机制,使得政府的运行费用大大增加,而且所实行的郡县制,使得原来属于诸侯的行政费用开支,一下子成为政府的开支。再加上当时的军事形势,军费开支定会越来越大,所以商鞅不但没有放弃田赋,而且还加上了人头税,以此增加财源。

另一方面,是出自经济上的政策。按人口收税,无论农民或工商业者,都得同样负担,这就扩大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政权的巩固奠定物质基础。

秦代口赋的征收形式,一般为政府不收谷只收钱。在少数民族地区,口赋征收可以用谷和布帛折纳,但还是以钱计算,而内地则一律口赋纳钱。

这一政策的制订,是因为国家需要大量粮食储备,还有像布帛这样的战略物资。从这一点看,谷和布帛应该可以直接交纳。

秦代除了田租和口赋,还有其他的杂税,包括关市税、商品税和山海池泽之税等。这些税收制度的建立,使得秦代的税制更加完善了,也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

秦代关市税中的“关”,为关口要道。设“关”之制,早在先秦文献中已有很多记载。设“关”的作用,开初主要是讯察、稽查行旅,后来便逐渐有了关税之征。

据《汉书·地理志》:秦时的关卡主要设在内地的关口要塞和周边各族的交界地区。当时在各地设置关卡,既有其政治、军事上的意义;同时也有其控制商贾、征收关税的经济目的。

秦代在商鞅变法时,就有关税的规定。此外,云梦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还有专门的“关市”律。秦代征收关税已成制度。

秦代关市税中的“市”,在秦孝公迁都咸阳,就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所以才有商鞅“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之说。

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市井之税就出现了。《商君书·垦令》还有“市利之租必重”的立法精神。所谓“市利之租”,实可简称为“市租”。可见“市租”之制实始于秦国商鞅变法之时。

结合秦时存在严格的市场管理以及商贾另立“市籍”等措施来看,秦时确有“市租”的征收,而且是课之于商贾的贸易税。

秦代的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包括盐、铁、酒、肉之税。

据史料考察,早在秦穆公时期,对盐商的课税就开始了,只是未及于所有商品,只限于盐、铁、酒、肉等民用所必需的商品。至商鞅变法时,商品税的征收,已扩大到了酒、肉、铁等商品。

《商君书·垦令》记载:“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这不仅表明酒、肉等商品已有“租”,而且其租重到10倍于其成本。其目的在于减少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量和使农民不宜饮酒作乐,借以发展农业。

除酒、肉外,还有对铁的课税。秦惠王时,命人在现在的成都“置盐、铁市官及长丞”。《史记》作者司马迁之祖司马昌,曾为秦代铁官。这些事实,说明秦已有官营盐、铁之制,不仅课取盐、铁的商品税而已。

秦代的山海池泽之税,包括范围至广。由于奴隶社会普遍实行国有土地制,至秦代国有土地制虽在逐步崩溃之中,但还有相当残留。因此,“山海池泽”,一般被视为封建国家所有。

所谓山泽之利就其广义而言,凡名山大泽的土特产、木材、鱼类、飞禽走兽以及地下矿藏如盐、铁等都包括在内。但狭义而言,则仅指入山伐木、采薪、放牧及下水捕鱼、采珠之类。因此,山海池泽之税可以简称为“渔采畜牧税”。

秦时史籍,没有说明山海池泽之税的具体内容及征收方法和税率等。云梦秦简的《田律》规定,百姓不准砍伐山林,不许采取植物的嫩芽和不准捕捉幼兽、幼鸟及毒杀鱼鳖、捕杀鸟兽,也许正是为了征收山海池泽之税的缘故。

秦代的杂税也是税收的重要部分。随着秦代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兴起和社会的繁荣,杂税收入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日趋重要,也是国家赋税最主要的来源。

第二节汉代体系化税赋制度

汉代的赋税制度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它是自春秋晚期以来至秦代封建性赋税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汉代在制订赋税制度时,不仅吸收了以前的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而且又顾及了汉代初期的现状。

汉代制订了具有新内容和新特点的赋税制度,为恢复和发展生产,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国家政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田税、口赋和杂税。与此同时,汉代还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开创性地制订了敬老养老的赋税政策。

田租是汉王朝政府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禄、祭祀,皇帝的生活资料和其他某些用度。

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实行减轻田租的政策,实行“十五税一”之法,即政府从农民总收入中征收十五分之一。不久,因军费开支浩大,似乎又改成“十一之税”,到惠帝刘盈时,才又恢复“十五税一”。

后来,有时免除一半田租,变成“三十税一”,遇到荒年,又全部免征。汉景帝时,正式规定“三十税一”,从此成为定制,终两汉之世基本未变。

古代文献把汉代政府收入的田租,有时又称作“谷租”、“租谷”、“菽粟”,可见它是实物并不是货币。政府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土质、不同年景,定出不同的通产量,以此为标准来征收田租。

汉代还有一种与田租并行的税收项目,这就是刍藁税。这和秦代的刍藁税基本相同,也是征自土地,而且和田租同征、同减、同免。由于刍藁笨重,运输不便,有时也用货币代替实物。

两汉前期减田租的措施,对大量自耕小农起到了保护作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而也收到了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果。

汉代另一类重要赋税是“口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来源,主要充作军费和对有功人员的赏赐。口赋就是人口税,其中分为“算赋”和“口钱”两种。

从西汉初开始法令规定:人民不分男女,从15岁至56岁期间,每人每年必须向政府纳一“算”钱,称“算赋”。当时的一算是120钱。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每人年征两“算”。

汉惠帝为了改变秦末汉初以来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的局面,特别奖励生育,规定女子从15岁至30岁还不出嫁,就要征收五“算”。

汉代称未成年的儿童为“小男”、“小女”,他们的人口税叫做“口钱”。口钱从3岁起征,直至14岁,每人每年交纳20钱,汉武帝时增加3钱,成为23钱。汉元帝又改为从7岁起征口钱,至20岁才开始征收“算赋”。

除了以上两类赋税以外,汉代的杂税其实涉及了汉代赋税的管理体制。

汉代皇室的费用,主要取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被称为“工、商、虞、衡之入”。这些收入,原则上由少府管领,供皇室享用。

汉代的少府,规模和职权范围又远非“山虞”、“林衡”所能比拟,它的属官如主膳食的太官和主饼饵的汤官等,主管盐铁、海租、假税、工税、市租方面的税收。

盐、铁是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必需品,量多税高,收入自然不少。正因为它重要,所以汉武帝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实行盐铁由政府垄断经营,于地方各郡县设盐官或铁官经营盐铁产销,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对改进与推广先进技术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假税是租赁之税。政府把控制的公田苑囿租给人民耕作。当时出租的公田,有太仆所掌管的牧师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闲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园池之地,还有大司农所掌管的大量熟地。

汉代开创的敬老养老赋税制度,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司法等领域,内容包括王杖制度、赐米制度、免老制度和睆老制度。

王杖制度又称赐杖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免除老人的赋税差役负担。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同时,把免除差役的范围扩大到持杖老人的家庭成员。即对于抚养这些老人的人,政府也免除其赋税徭役。

经济上给予持杖老人一定的优待,对持有王杖的老人从事经商活动免除市税。

赐米制度规定,90岁以上高龄老人可以享受赐米,不过只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90岁老人才享受赐米,而低级爵位乃无爵位者需要更高年龄才受赐米。

汉文帝时,对赐米制度的对象、年龄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据《汉书·文帝纪》记载,90岁以上赐米制度,被放宽为80岁以上者即可享受赐米一石、肉10千克和酒5斗的待遇;而90岁以上者则在享受赐米一石的基础上,增加赐帛两匹、絮1500克。至东汉时,赐米者的年龄被进一步降低,《续汉书·礼仪志》表明,东汉70岁的老人就被赐米了。

免老制度又称“徭役免老”,是对达到年龄标准的编户民众,即被政府正式编入户籍的自耕农、雇农等免除徭役。

睆老制度是汉初养老制度中的另一项内容,即将年龄较高又未及免老者,定为睆老,其享有的优待政策,一是减半服徭役;二是睆老者之子可免于参加运粮的差使。当时睆老者由于没有达到“免老”标准,所以仍须服徭役,但睆老者所服徭役的劳动量是同爵位正常服役者的一半。

汉代“赐杖”、“赐米”、“免老”和“睆老”4四项赋税政策表明,汉王朝能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顺应历史潮流,推动了汉代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封建社会初期,具有开创意义。

第三节三国时期的税赋

在三国时期,出现了部分在当时行之有效的税赋制度,比如曹魏的屯田、户调制等,东吴的租、赋、算、税四大类,蜀汉的口赋、算赋等,还有因战事而确定的徭役性世兵制度等,所有这些,都比汉代有了一些显著的变化。

其中,屯田制是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出现的,它解决了前代社会所创造出来而又无法解决的矛盾。

东汉末年,各封建割据势力连年征战,出现了“用无常主,民无常居”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难以掌握确实的户籍,若仍按汉代赋税制度征收算赋和口赋,评定田地产量,显然已很难办到。

此时,曹操已收编黄巾军余部30万人,占据中原腹地,“挟天子以令诸侯”。粮食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当时的历史条件是,许城周围有大片荒芜的农田,而且黄巾军一般拖家带口,还带有许多耕牛。于是,曹操于196年颁布了《置屯田令》,开始大规模屯田。

曹操的《置屯田令》规定:“持官牛者,官得6分,百姓得4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虽然百姓地租负担较重,但较为安定的生产和生活,仍能被当时百姓接受。这一制度解决了军粮问题。

为了保证长久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曹操开始着手进行赋税制度改革。

204年,曹操发布了著名的《收田租令》,规定“其收田租亩4升,户出绢两匹,绵两斤而已”。这一改革实现两大突破,即把汉代的定率田税改为定额田税,把人头税改为按户征税。

汉代田税曾经三十税一,一亩必须缴粮5升以上。而曹操的改革不论产量高低,一亩只缴4升,田税不与产量挂钩,增产不增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流民纷纷归田,农业生产得以恢复。

汉代“人头税”算赋、口赋是按人头缴纳的,百姓要卖掉产品换钱缴税,时常受到商人盘剥。但曹操采取了户调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根据与口赋、算赋制,家庭的人口越多,交的税费就越多,若税费太重或不合理,就会限制人口增长。而户调制只规定一个家庭所交的税费,不管人口多少,而家庭如果人口多,则劳动力就多,收入就会增加,自然刺激家庭想方设法增加人口。

曹操还规定除百姓纳税外,一般豪强地主也要缴纳田税、户调。同时,注重加强管理,规定正税之外,其他不得再进行征收。

曹操具有鲜明的赋税负担均平思想。他在《收田租令》开篇即强调:“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指出不可放纵豪强兼并,转嫁赋税负担,使百姓贫弱。

他将税负是否均平的问题提到治国强兵的高度,认为如果人民负担过重,贫富相差悬殊。他明确规定,赋税的承担者不仅是普通百姓,一般的豪强地主也要按照土地顷亩和户口分别缴纳田租户调,不可以使他们有所隐藏。

曹操还主张加强赋税的征收管理。实行租调制的法令颁布后,曹操强调依法办事,严格贯彻租调制。他不仅带头守法,向国家缴纳赋税,还大力支持地方官员依法征税,打击违法的豪强,并重用严于执法的官员。

曹操赋税改革使魏国民心归服,军队衣食充足,成为三国鼎立中实力最强的国家。东吴赋税制度总体上继承汉制,但对汉制又有所创新。根据其征收标准和征收物不同,可分为租、赋、算、税四大类。“租”主要为田租,按田亩多少与产量高低相结合的办法分等级征收,以实物缴纳为主;“赋”主要有算赋、更赋,计口征收,所纳多为钱币;“算”主要有算缗、算赀、户赋,主要是对商人、手工业者、居民等征收的财产税,多按财产的多少分等征收,用钱币缴纳;“税”主要有关税、盐铁税或专卖、酒税或专卖、市税等杂税,一般按货物的数量多少征税,以征收钱币为主。

东吴对年龄高者的家属、残疾者,当发生天灾、帝王登基等情况时减免赋税,这些减免措施或多或少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两晋时期税赋制度

在两晋时期,社会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尽管长期处于战乱之中,社会十分动荡不安,但是社会物质生产仍在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西晋在赋税制度上实行占田制,实行户调法。

东晋允许贵族官僚占山,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赋税制度。

两晋时期,社会经济特点是江南迅速开发,中原发展相对缓慢,士族经济和寺院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商品经济水平较低,以及各民族经济交往交流的加强。伴随着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和军事上的变化态势,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和徭役均体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时代特色。

晋武帝司马炎灭吴统一中国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首创“户调制”。

此令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

所谓占田,是指一般民户可以按人口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数额,课田是按丁承担租税的土地额。占田并非由国家分配土地,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垦占,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标准,都必须依照规定的课田数交纳田租。

《占田令》包括占田制、户调制、限田制以及官吏占田荫户制。

占田制也叫占田课田制。它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一人占田30亩;其中丁男16岁至60岁为正丁;课田50亩,丁女占田20亩。次丁男13岁至15岁、61岁至65岁,占田20亩,次丁女及老小没有占田。“次丁”是指承担部分赋役的未成年或老年的男女。

在纳税额度上,《占田制》规定:有50亩地者,收租税4斛,即每亩8升。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做户主的,每年缴绢3匹、绵3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民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减半交纳。《限田制》规定:官员一品可占田150倾,以下每低一品减田5顷。官吏占田荫户制规定:第一品官可以占田50顷,以下每品依次递减5顷,至第九品占田10顷。荫庇佃客的数额为,自一品50户至九品一户。户调法有3个特点:一是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二是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三是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晋武帝颁布户调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政府的税收和徭役征发。户调式制度的实施,是晋代独具的一个特色,增强了西晋的国力。

东晋南朝时期,江南得到进一步开发,社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北方劳动人民不断南迁,既提供了大批的劳动力,也带去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

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两晋南朝时称正式户籍为黄籍。因侨人属不定居、无实土之虚悬流寓户口,皆无赋役。因此,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政府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土断因而势在必行。土断的主要精神是划定州、郡、县的领域,居民按实际居住地编定户籍,故称“土断”。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4段。自晋元帝至晋成帝“咸康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

第二段自晋成帝“咸康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376年改行口税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康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度田收租是亩税。

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比如后来376年实施的在役之身可免税政策。

第三段自376年改行口税起,至383年淝水之战后增百姓税米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在役之身可免税的制度。

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是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淝水战后增税米起,至东晋灭亡止。这段时间的赋税特征是,税米及布、绢、丝、绵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按赀产分等征收田租、户调办法,也就是九品相通。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因为形势吃紧,百姓是既要交税,又要服役。东晋的赋税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实物赋税取代了货币赋税,以户为单位和以丁为单位并重,妇女授田和纳税,适应了大户隐占人口的现实,只能按户征收才有保证。

二是户等的评定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即按照资产评定户等,依户等高低纳调,但大户合适。人多丁多,还可依附人口,户调则按一户计算,不是太大的负担。

三是东晋的租调税额取十分之一,率亩税3升。原来是以丁租为主,现改为丁租与亩税并举,按田纳税。但遭到大家族豪强的反对和抵制,后来又实行口税制,依附人口自然不纳税。

第五节南北朝时期税赋制度

南北朝时期,战乱期间和各政权杂立期间,赋役制度混乱,制度也不稳定,临时征派的现象非常严重。

但在这个时期,也确实有一些颇有成效的赋役制度。比如南齐税制中有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的规定,从赋税发展史来说,它与财产税的出现一样,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北周的纳资代役,可用绢布代替现役,也是历史的进步。

南朝赋役制度,沿袭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但各朝又有所变化和发展。总体上看,赀税和“关市之征”是南朝赋税征收的主要形式。“赀税”就是财产税,即按照民户财产估价总额所征之税。

南齐的税制同于宋代。宋代时的“三调”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一年3次分别征收。但南齐的调粟、调帛与杂调并不就是调实物。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但后来又有三调。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此外,南朝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收,即关市之税。因为商业交换发达,“关市之征”成为南朝财政收入的必要构成部分。商业及商业有关的税收在南朝税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关税即关津之税。在南朝有埭、津、渡、桁税。埭税,即牛埭税。南朝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济之处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运。

津为过津税,也称之为津税,四方都有。桁与航同,是浮桥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为以舟济河。所以桁、渡也有税。

在关、市之税方面,南朝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这非哪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旧制”。

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蛮族和俚族的赋税,叫做“赕物”。某些少数民族以财物赎罪称“赕”。还有行之于官吏的赋税,叫做“修城钱”。做官者只要满20天,就要送修城2000钱。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续下来。

以上所述南朝赋税,主要的仍是赀税,其次才是关税。由于南朝的赀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对财产少的人来说,减轻了负担。

北朝的赋役制度确立于398年设置的八部大夫,负责功课农耕,量校收入。鲜卑拓跋部族的“八部”体制,创始于部落联盟时代,当时将王室直接统辖以外的“国人”分成7个部分,分别由其7个兄弟统领,形成拓跋部族的“宗室八部”,诸部之长称为“大人”。宗室八部是拓跋部落联盟的主干力量,也是后来拓跋政权发展壮大的基础。

拓跋政权入主中原之初,基于巩固政权和保持拓跋贵族特权的需要,在职官体制上采取了双轨制:一方面仿行中原汉族王朝的政权结构;一方面继续保留着拓跋部传统的部落组织形式。

此时的八部大夫实为全国的行政长官,并非单单是管理诸部的首脑。北魏的赋法对八部同样适用。北魏建立之初,在赋法上承继晋朝租调九品相通。

485年,北魏孝文帝拓跋宏颁布《均田令》。它规定:把荒地分配给农民,成年男子每人40亩,妇女每人20亩。

授田有露田、桑田之别。露田种植谷物,不得买卖,70岁时交还政府。桑田种植桑、榆树,不需要交还政府,可以出卖多余的部分,买进不足的部分。

奴婢与耕牛也可按规定领种土地,但每户只能让4头耕牛领取土地。授土地时还对老少残疾鳏寡给予适当的照顾。

这样一来,开垦的田地多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比较稳定,北魏政权的收入也增加了。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的租调比北魏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两石”要重。北周在征收上,规定了青年、中年、老年之别,这是赋法上的一个改进。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比如北魏就曾进行屯田,田赋上“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其正课并征戍杂役。再如北齐也于缘边城守之地屯田,田赋上无具体规定,只是年终根据收入来定。这是在均田和民调之外的另一种田制和税制。

第六节隋代的税赋制度

隋代的“轻赋税”是隋文帝杨坚时代的财政征课的基本原则。隋代提高了成丁纳税的年龄,降低了纳税数额,缩减了丁男每年服役的时间,同时还有一些豁免的规定。

这些赋税制度,是隋代的重要财政措施,也是对税收理论的重大贡献,更是推动隋代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根本原因。隋代赋税制度不仅使人民衣食富足,而且使财政收入到达了封建社会历史未有的丰富时期。

隋文帝杨坚即位后,为了稳定当时的政治局面和加强中央集权制,采取息事宁人的安民政策。在短短的38年中,不仅使经济得到了恢复,而且在封建史上出现了空前的未有的富盛景象。

这一成就的取得,与隋代的均田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赋税制度关系极大。

隋以前的朝代虽然实施了均田制,由于不完全具备实施均田制的条件,不与当时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对经济发展未能起推动作用,故不能致富。而隋代的均田制很快使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繁荣。

这正是隋代已经具备了实施均田制的条件所产生的结果。

均田制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的最好的土地制度,它的实施必须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要有完善的户籍,因为它是按人计征;二是人口要有增无减;三是开垦的土地面积要大。

这3个条件在隋朝开国后已经完全具备。这样,均田制很快在隋代顺利推行,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与前朝的均田制相比,隋代的均田制内容丰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它不仅有对一般农民的授田规定,而且还有官吏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的规定。此外,还有丁男、中男授田的规定,笃疾、废疾、老、小授田的规定,园宅地的规定等。而在北齐均田制中只有对农民授田之规定,其他的规定都没有。

第二,在一般农民授田之规定上也有异于北齐。北齐规定:“一夫授露田80亩,妇40亩……又每丁给永业田20亩为桑田。”隋朝规定:“其丁男、中男授永业露田。”当时北齐没有中男授田之说。

第三,隋代在对人丁的划分上也与前几朝不同。北齐规定:“男18岁以上为丁,丁从课役,60岁为老。”隋代规定:“男以21岁为丁,58岁为限,实行从丁课,同时把18岁至20岁划为中男。”从而出现了对丁男、中男两种不同年限的授田方法。

这一划分,反映了力役在隋代得到不同限度的豁免,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反映出隋代经济之富强。

隋代在均田制基础上采取的赋税制度,虽然用北齐租调制,但通过实施“人丁税”进行了减免。

人丁税是隋文帝杨坚以北周田制为依据,参酌北齐的均田制度。隋代以一夫一妇为状,以“床”为课征单位,以“男”为主体。规定丁男一床课征租粟3石;调绢絁一匹、绵3两,或者调布一端,麻3斤;单身男子、仆人、部曲税额减半,非应授田口皆不课税。

同时,还作了减免规定:“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授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文夫节妇,并免课役。”至隋炀帝杨广时,由于户口的增多,政府决定妇人和奴婢免除课税。

隋代赋税明显是以“丁”为计税依据,丁男得到田地以后,才要利用耕种的作物缴纳户税和田赋,其他人则依身份不同而有其课征额度。

赋税的轻重,可以对人民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在此基础上发挥赋税的激励作用和反激励作用。隋代的赋税政策,对人民的生产产生了激励作用,使隋代均田制得以顺利进行。

为了做到课征的公平,隋代还要求乱世期间豪族的隐户,必须要独自设立户籍,作为政府编定户籍的依据和基础,申报不实者予以处罚,并为此制订了“纳籍之法”。它是隋代制订户等和纳税标准的办法。

585年,左仆射高颎鉴于兵役、力役、税收、授田等都与户等有关,而当时户等的划分因长吏怠情,多有不实,于是建议由政府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纳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

这一政策规定,每年1月5日县令出查,百姓300家至500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即称“纳籍之法”。

利用这一方法,将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转为政府编户,通过纳籍定样,剥夺了许多士族豪门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经济势力,而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为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创造了条件,加强了政府集权。

由于隋代在调查户口和课征税收方面的得力措施,有效防止了官民不法,做到了课征公平。课征的公平使得人民乐于缴纳,田赋收入大增,国家物资充裕,人民同享富庶。

第七节唐代的税赋制度

唐代作为我国历史上最为强盛的朝代之一,其完善的赋税制度对其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唐代“均田制”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更加速了“均田制”的崩溃。

租庸调制的出现表现了其进步性。并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使得农民生产时间有了比较的保证,同时赋役负担的相对减轻,使得许多荒地开垦出来,国家的赋税收入有了基本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

唐代初年,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唐太宗等君臣们经常以历史兴衰作为借鉴,注重吸取历史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经济改革措施。其赋税方面主要有均田制、租庸调制,以及后来的两税法等。

唐代均田制明确规定,18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授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残疾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

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授永业田20亩,户分田30亩。工商业者、官户授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30亩,尼姑、女冠给田20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授田。

唐代均田制还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永业田100顷递降至5顷。职事官从一品至八九品,授永业田60顷递降至两顷。散官五品以上授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授永业田30顷递降至6顷。

此外,各级官僚和政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政府。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乡和卖充住宅、抵店的,并准许卖地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唐代在均田的基础上,制订了租庸调制。规定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外有杂役。

租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政府缴纳租粟两石。此外对岭南等特殊地区实行轻税政策,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1.2石,次户8斗,下户6斗。

调制中的“调”调是户税,即户为征收对象与征收单位,以丁立户,以实物缴纳,也可以货币缴纳银14两。

调制规定:每丁每年纳绢或绫两丈,绵2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2.5丈和麻2斤。

庸制规定:每丁每年需要为政府无偿地服徭役20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劳役的人,要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3尺,谓之庸。

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国家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30天。唐代除正役之外还有杂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负担,每年一丁相当于30天至50天。对于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又有减免租庸调的规定。灾情在4成以上,免租;灾情在6成以上,免租调;灾情在7成以上,课役全免调的规定。唐代租庸调制,自唐高祖李渊时规定,经唐太宗整顿,历唐高宗、武则天、唐中宗至唐玄宗开元年,一直未变。在这段日子里,经济逐步发展,户口也逐年增加,国家财政也有了结余,国库也充实起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租庸调制以外的杂税,主要则为“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建议实行两税法,为唐德宗所采纳。

“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实施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和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共3等9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779年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

“两税法”的征税原则是量出制入,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

“两税法”的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政府缴纳赋税。

征课资产按钱计算。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

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政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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