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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顺势建制

第一节五代十国的税赋制度

从五代十国至元代是我国历史上的近古时期。五代十国时期,各国财政制度不统一。后周世宗顺应社会的发展,进行财政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宋元之际各项经济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呈现出新的特点,既有中原的制度,又有少数民族本族旧制。

中古时期的赋税和徭役几经变迁,顺势而建,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各个侧面显示出了这一时期的时代特征。

五代十国时期的赋役征收仍沿用中唐的旧制,实行两税法,分为夏秋两季两次征收,并时常检核农民的现垦耕地,并据以确定岁租的额度。但各国在税收上也有不少自己的办法,比如在两税以外,有随田赋带征的附加税,农器钱、曲钱、牛皮税和进际税等。

此外,还有按人征收的丁口钱、盐铁税、绢帛税等杂税。

由于战争的频繁,这一时期的兵役制度被各国普遍重视,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形式。

五代是指先后占据中原地区的5个王朝,即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十国是指在江淮以南据地称王的9个小国,即前蜀、后蜀、吴、南唐、吴越、闽、楚、荆南、南汉,外加在太原一带的北汉。

五代十国时期的赋役征收与徭役征发,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五代十国时期的赋税,主要包括田赋、专卖、关市税和各种杂税。

五代的田赋沿袭中唐旧制,行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两税的纳税额,是按照土地的多少和田亩的优劣而制订的,史书记载了江南南唐的田税交纳额:上田每顷税钱2100文,中田每顷税钱1800文,下田每顷税钱1500文。

两税的起征时间,在后唐明宗时,按照各地季节的早晚,规定了起征时间。在后周世宗时,明令规定:夏税自6月1日起征,秋税自10月1日起征,从此永为定制。

除了田赋这一正税之外,还有“省耗”及“羡余”等。省耗是国家为补偿粮食在征纳过程中的损耗而增添的附加税额,随两税一起交纳。

926年4月,后唐明宗下令罢纳。后汉隐帝时,复令人民交纳省耗,规定于两税之外,每纳田税一斛,加征省耗两斗,百姓苦之。省耗的交纳,一直延续至后周太祖即位,才下令免除。以上各种加耗,多归地方政府,残余部分作为羡余上交国家。除此之外,还有随田赋带征的附加税,主要有农器钱、酒曲钱、牛皮税和进际税等。

农器钱是对农民自制农具课的税。931年,后唐明宗因政府经营的农具质次价贵,农民不愿使用,改令百姓自铸,政府征收农具税。规定每亩纳农器钱1.5文,随夏秋两税交纳。

五代的酒曲,有时官造,有时许民自造,政府征税,称为酒曲钱。后唐明宗于928年规定,诸道州府乡村人口,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5文,一任百姓造曲酿酒。曲钱按田亩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

牛皮税是因连年用兵而需制造衣甲的牛皮所设立的税收项目。五代各朝都严禁人民私自买卖牛皮,农民的耕牛死后,皮及筋骨要全部交给政府,政府只付一定的钱。

当时对牛皮税的执行很严格。后汉时规定,凡私自买卖牛皮一寸者,处以重刑。后周太祖时规定,牛皮税按田亩摊派,凡种庄稼土地,每10顷要交纳连牛角在内的牛皮一张。从而牛皮税也成了田赋附加税。

进际税为十国中的吴越所创。吴越国建立者钱镠占据两浙时规定,每40亩虚增6亩,亩纳绢3.4尺,米1.5斗。桑地10亩虚增8亩,每亩纳绢4.8尺。

五代十国时期,田赋除了交纳两税之外,还有绢帛的征纳。十国中的楚国谋臣高郁治理湖南时,听说湖南民众自己采茶卖于北方商客,于是进行税收,以养军士。

当时为了促进楚国经济作物生产与发展,高郁下令此税可以用绢帛代替。如此一来,“民间机杼大盛”。楚国的政策促进了茶叶和丝织业的发展,也间接地促使生产方法与品种的改进。由于战争不断,各国财力不足,五代十国对食盐的限制很严,实行食盐专卖或征税。

后梁时,沿袭唐制,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办法。后唐时,规定盐民应纳盐税,每产一斗盐,要交纳1.5斗的米作盐税。一般居民按户等征收盐税,户分5等,每户200文至1000文不等。

五代十国时期,政府对铁的专卖限制很严,全部由政府实行专卖,严禁人民铸造铁器。直至后唐明宗时才下诏开铁禁,允许百姓自铸农器、什器。但同时规定,于夏秋田亩之上,每亩纳农器钱1.5钱,随夏秋两税送纳。

五代十国时期,对酒有时实行专卖;有时实行征税。后梁时,未执行酒榷,听民自造,政府不加禁止。后唐时禁酒曲,政府实行酒专卖。对私造酒曲5斤以上的人,处以重罪。

五代十国时期,除了对农民征收赋役之外,对商人也予以重课。当时的商杂税主要包括关税、市税、茶税、商旅通行税、油税、蔬果税、桑税、桥道钱、牛租等。

五代十国时期,藩镇割据,各地广设关卡,对来往商人课税。

五代自后梁开始,各地设有场院,专门对商品的买卖征税,所征称为“市税”。当时市税税法很乱,几乎是逢物必税。后唐明宗时,曾下诏令整顿税法,确定征税商品的名目。五代时期,市税的税率约为2%。

五代十国时期,设置茶税场院,对茶叶征税。如后梁末帝朱友贞时,盐铁转运使敬翔奏请于雍州、河阳、徐州3处重要场院税茶。当时税率已无从考据。十国中的楚国,以茶税和茶专卖为国家主要税源。

五代十国时期,为了政府财政需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征收多种杂税。比如吴越对捕鱼的税收,规定必须每日交纳数斤,称之为“使宅鱼”。

第二节宋代的税赋制度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广泛而深入,使宋代各项经济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呈现出新的特点,而宋代赋税制度的变迁,正是这些特点的充分体现。

宋代赋税制度变迁所发挥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宋朝徭役制度与赋税、保甲、胥吏等制度以及农民的生活等关系紧密,是政府对基层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制度,对宋朝社会的发展和国计民生具有很大的影响。

宋代的赋税,沿用唐朝中期以来的两税制,夏秋两次征收。但宋代两税已不同于合租庸调制为一的两税,而是以田税为主,外加两税之外的杂税和徭役等。北宋和南宋的赋税和徭役各有不同。

北宋田税法令规定,向土地所有者按土地的数量好坏收税,每年夏、秋各收税一次,又叫夏税、秋苗、秋税。

每年秋收后按亩征收的粮食,在北方各地,大致是中等田每亩收获一石,纳官税一斗;在江南、福建等地,亩税3斗。宋代秋税一般不按实际产量抽税,而按亩定额征税,因各地农业生产情况不同,所以税额也有较大的差异。

夏税收钱,或折成绸、绢、绵、布、麦缴纳,在夏季田、蚕成熟时征收。税额依上、中、下田的等第按亩规定,但各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别。

宋室南迁后,政府采取大力发展社会经济的措施。这些措施对南宋的赋税产生了直接影响。

南宋时期,地主招募客户耕种土地,客户只向地主交纳地租,不承担其他义务。这种租佃制在南宋普遍发展,在大部分地区,客户契约期满后可以退佃起移,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减弱。

同时,客户直接编入宋朝户籍,承担政府某些赋役,不再是地主的“私属”,因而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南宋农民可以比较自由地离土离乡,转向城市从事手工业或商业的活动。

在南宋官营手工业作坊中,雇佣制度代替了强制性指派和差人应役招募制度,工匠受到的人身束缚大为松弛。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不仅推动手工业经济的发展,又促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南宋还设立义庄进行社会保障。义庄主要由科举入仕的士大夫凭其秩禄买田置办,用于出租,租金用来赈养族人的生活。义庄的设置在一定范围内保障了族人的经济生活。

南宋时期,农田得到更多的开垦,以“海上丝路”为主线的通商外贸发达,手工业生产也跃上新的台阶。伴随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税赋种类的扩大是需要的。同时,由于长期战乱这一不利环境导致的财政,南宋政府也迫切需要开辟其他税源。比如南宋初期开始征收的新杂税“经总制钱”等。

经总制钱是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始于1122年,系经制江淮荆浙福建七路诸司财计的经制使陈遘所创。

总制钱是孟庾在1131年所创,包括转运司移用钱、出卖系官田舍钱、人户典卖田宅牛畜钱等。经制钱和总制钱两者征收后皆先管于各州,每季度起发送往南宋行在。南宋以增赋为主的理财措施,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增加税种外,南宋政府还沿袭了北宋,主要有茶、盐、酒、矾等几项,涵盖了最为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南宋初年,局势混乱,两税无力开征或无法纳往政府时,政府开支几乎全部出自盐榷。当南宋政权稳定下来后,专卖收入牢牢地占据了财政的半壁江山。

第三节辽西夏金的税赋

辽、西夏和金三朝的赋税制度及徭役制度各具不同特点,其税法和役法既有本族旧制,又有中原的制度;既接受唐制的影响,又直接承袭宋旧制。

辽代赋役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的。其制既有因循,又有某些改变,因而从各个侧面显示出这一时期的时代特征。

辽朝的赋税制度沿袭后唐旧制,实行夏、秋两税制,并依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而制订的,大体可分为州县、部族与属国、属部三种类型。其赋税征收的对象,一是从事农耕的州县民户;二是隶属辽朝部族的契丹等族的部民;三是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

隶属州县的民户,是从事农耕的汉族、渤海族等州县的农民。国家每年征收田地税两次,即6月至9月为一次,10月至11月为第二次。主要包括匹帛钱、地钱、鞋钱、盐铁钱等。

匹帛钱是在纳税以外,每匹帛再纳钱若干文。地钱是在正税以外每亩另缴若干文,鞋钱是照地亩数再纳军鞋若干双而规定的钱数叫做鞋钱。

盐铁钱为盐税与铁税。盐铁自汉唐以来,始终为政府专卖,辽朝也不例外。辽境内产盐很多,上京有广济湖盐泺,西京有丰州大盐泺,南京有香河、永济两盐院。上京设盐铁司,用以管理国家盐铁税收事宜。

辽朝的赋税,各地区间有所差别。东京道原属渤海人聚居的地区,其中的酒税可以免征,盐禁也较松弛;辽东地区为渤海人所居之地,对辽东地区赋税的征收,较其他地区为轻,这是为安抚渤海遗民而采取的特殊政策。

头下军州民户的赋税征收,与一般州县有别。关于头下军州的赋税,元好问在《中州集·李晏传》中说道:头下军州内的民户要向头下主和政府各交纳租税。头下户既纳租于官,而且纳课给其主,寺院两税户也是如此。

辽朝的两税户,不但指州县头下户,还包括寺院的两税户。辽朝崇佛,皇室贵族乃至地主和普通民众,都尽其所能,把田产、钱财、房舍、人户捐赠给寺院。

寺院的田产、房产因此而逐年增多。其中的“人五十户”,是指随同田产一同捐赠给寺院的民户。他们依附于寺院主,每年收成所得,要纳租给政府,还要纳课给寺院主。

契丹、奚族部民隶属于辽内部族,也承担辽朝的赋税。契丹部民从事农耕者,要向政府缴纳赋税,出劳役。契丹、奚族等部民,不但要承担政府官员的俸秩供给,还要担负俸秩外杂畜的供给。

地处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与居于辽内地的居民不同,他们每年只需向政府提供土特产品,如貂皮、马匹、骆驼等,但数额也不小。

在东北地区,越里笃、剖阿里、奥里米、蒲奴里、铁骊等五部岁贡貂皮6.5万张、马300匹;西北地区阻卜诸部,每年向政府的岁贡也有定额。其他如乌古部、敌烈部、鼻骨德部、于厥里部、术不姑部、女直部,每年都要向辽朝进贡数额较大的土特产品。辽朝对少数民族部族的贡赋,时有减免。

西夏建国初期,由于对宋朝频繁发动战争,军需粮饷主要靠对宋夏沿边地区的掠夺。西夏中期是西夏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西夏仁宗天盛时期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关西夏赋役制度的规定完备而详尽。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第十五章至第十七章中关于农业租税条,对夏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纳租标准、数量、纳租时限、入库,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处罚等都规定至详。如规定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收取租户钱物及摊派杂役;农民可在所租土地边上的沼泽、荒地上开垦种植,3年不纳租税。超过3年后,一亩纳谷物3升。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也实行局部免税措施。

除地租税收外,工商税也是西夏税收的大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对工商业税收有详细的规定。如店铺开业、牲畜乘船、边境贸易、典当,甚至说媒、求助等,都交纳税金或实物税。西夏还实行盐、酒专卖,“三司”设盐铁使专门管理盐铁生产。

金朝赋税中的牛头税也叫牛具税,是女真族军事和社会组织单位猛安谋克中的各户向政府所承担的一种地税。在金太宗以前,赋税征收没有定制,根据需要的多少而定。后来牛头税的征收始由无定制发展为定制。

牛头税的征收由土地占有关系的性质而定。分配到牛头地的猛安谋克户,不分贵族与一般平民,都要按规定交纳牛头税,征收额每牛固定为一石或5斗不等,不分收获多少,都交纳税粟。

牛头税不是向猛安谋克户中的奴婢口征收,而是向占有土地的猛安谋克户征收,这是金朝女真族奴隶制的税制不同于封建制税制的最重要的标志。

金朝赋税中的物力钱是按物力征钱的资产税。金朝物力钱的征收,主要是根据土地、奴婢、园地、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以及货币等资产征收赋税。

金初的物力征赋调,曾实行3年一大比制度。大比,就是每到3年,使天下通检民数和物力,重新进行登记,以便征课赋调。

至金世宗时,由于猛安谋克内部贫富变易,版籍不实,赋调不均,特别是新的封建关系的增长,一方面为防止猛安谋克内部变化,抑制女真贵族;另一方面为对汉族等人民增加赋敛,因而需要在金的全区域内进行统一的物力钱的征收。因此,按物力征钱是金朝增加税收的一种手段。

金朝两税是继五代、辽、宋之后发展而来的,但它与辽、宋旧制比较,并非原封不动的承袭和照搬,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有了发展和改进。金朝的制度是官地纳租,私田纳税。

关于两税的征收额和限期的规定是: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5升,此外纳秸一束,一束15斤。夏税缴纳期限,起6月,止8月;纳秋税期限,起10月,止12月,分为初、中、末三限。

金朝两税征收内容与宋不同,宋之两税中有钱,并且计钱扭折为绢帛之类,金则夏秋两税皆纳粟米,无按田亩征税钱并扭折为绢帛之事。绢帛之税另以户调的形式出现,因之金朝两税实际上已发展为纯粹的地税的形式。

金朝两税已成为纯粹的地税,物力钱的征课属资产税,同时在两税、物力钱之外有户调的征收制度。金朝法律规定,民田必须以其地的十分之三为桑地,猛安谋克田必须以其地的十分之一为桑田,或40亩种桑一亩。除枯补新,严禁毁树木。

金朝不仅按制令百姓种桑,同时也有征收丝绵绢税之制。此制分季缴纳,所以有“夏绢”之称。但绢税已从两税分出,它既不随田亩缴纳,也不是田亩的附加税。

第四节元代时期的税赋

元代的赋税制度和徭役制度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一样,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承继,同时也有许多特异之处,对元朝的兴衰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的田赋和其它赋税呈现南北异制,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有很大差别。原因在于:统治者征服各地的时间不同,只能因时立制,不可能强求统一。

元代的商税和盐税较之以前有所发展,并规定赋税征钞;元代建立赋役册籍,强化里社制度,保障了徭役征发。

元朝赋税制度南北异制,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也有很大差别。同时,元代由于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此外,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政府以钞为法定通货,因此在赋税中采取征钞的办法。这些有别于前代的赋税特点,体现在元代各个方面的赋税法规中。

元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建议,初定地税之法,地税的税率“上田亩税3.5升,中田3升,下田2升,水田5升。”元世祖时,除江东、浙西外,其他地区只征收秋税。

1282年,江南税粮按宋旧制折纳绵绢杂物。1296年,才开始确定在江南征收夏税,以木棉、布、绢、丝等物交纳。

元世祖之初,曾多次进行括田,履亩征税。这种括田,虽有增加田赋的意义,但以均平田赋为主。

1314年,元世祖采用大臣奏议,实行经理法,旨在括隐田,增赋税。首先张榜,晓谕百姓,限40天内,将其家所有田产田赋,自己向官府呈报,如有作弊,告发得实,或杖或流,所隐田产没官。

元代初年,继续实行盐专卖,盐利是元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元朝对其所属盐场实行不同的税率制度,因地而异。政府对盐实行定额税,以白银交纳。

元代的茶税也是国家的一项大宗收入。元代茶税制度基本上是因袭了南宋旧制,实行茶专卖,间或在某一时期或地区征税,或两者并行。

1288年,元朝颁布《榷茶条画》,其主要内容有:茶园不得纵头匹损坏;差官巡绰出差札者,不得夹带私茶;蒙古万户、千户头目人等,无得非理婪索榷茶酒食撒花等物等。

除上述盐茶专卖外,元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元代对酒醋征税始于1230年正月。

当时的规定是酒醋同税,税率为十取其一。由于征收困难,特别是为了保证粮食的基本用途,所以实行官制官卖,设立了酒醋务坊场官,专管酒醋制造和买卖事宜。至元代后期,实行榷征的办法,并大兴造酒场所。

元代的酒醋税大都以银钞缴纳,这就是“赋税征钞”的特点。但偶尔也征收实物,如粮食。酒醋税一直是元代重要的财政来源,减免情况甚少,加上大多实行专管,收入比较稳定。

元代时期的牲畜税在当时称之为“羊马抽分”,是元代建立以前就有的蒙古最古老的税种。有资料记载的元代牲畜税始于1229年8月,当时由于战争的需要,规定凡蒙古人有马百匹者及有牛、羊百头者,各纳其一。这种办法一直持续至元代建立以后,前后近70年没有大的变化。

元代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元承宋制,对国内与海外诸国往还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统称市舶。对中外船舶所载货物的抽分与课税,叫市舶课。

元代市舶课制度,初期沿袭宋朝旧制,实行抽分法,即对进出口货物抽取定量实物。抽分之后,随客商买卖,在贩卖时另征商税。为鼓励土货出口,曾实行双抽、单抽之法,对土货实行单抽,对蕃货实行双抽,即加倍征收。

元代商税是一种交易税,收入主要来自全国三四十处大中城市,但在财政收入的钱钞部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性仅次于盐课。1270年正月,忽必烈立尚书省,以回族人阿合马平章尚书省事。

阿合马长于理财,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国库收入。阿合马规定了应征商税的总额,这成为有元一代通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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