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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

1984年3月2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负责人出席了会议,邓小平、李先念等中央领导会见了全体到会人员。

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八个沿海城市、四个经济特区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建议:

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青岛和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在这些城市中,有些可以划定一个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区域,兴办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4月6日,会议结束。

在当时,沿海大中港口城市,交通方便,工业基础好,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比较高,科教文化事业比较发达,既有对外开展经济贸易的经验,又有对内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网络,是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通过放宽某些政策,改革现行的某些管理制度,增强这些城市及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活力,把积极利用包括资金、物资、技术、知识、人才在内的国外资源、扩展国际市场,同市内工业结构改组、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必将大大加速经济的发展,使整个地区、企业和人民群众更快地富起来。

这些港口城市和4个经济特区,在沿海从北到南联成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又必将在发展科学技术,推广管理经验,繁荣国内市场,扩大对外贸易,传递经济信息,培养输送人才等方面,支援和带动各自的腹地,有力地促进全国的经济建设。

5月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建议,并发出通知指出:

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沿海港口城市由于其地理位置、经济基础、经营管理和技术水平等条件较好,势必要先行一步。进一步开放沿海港口城市和办好经济特区主要是给政策,一是给前来投资和提供先进技术的外商以优惠待遇,二是扩大沿海港口城市的自主权,让它们有充分的活力去开展对外经济活动。

文件除了要求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更好和将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岛以外,对14个港口城市10个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作了优惠规定,成为这些城市对外开放工作的主要实施纲领。

其中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措施之一就是:

这些城市,有些可以划定一个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区域,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件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任务、要求,发展方向,优惠政策、支持措施、审批程序、加强监管及注意事项等都作了原则规定。

文件特别提出:

中央国务院决定委托谷牧同志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并协调、仲裁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为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的力量也要加强。

此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计划、财政、税收、工商、海关、公安、外事等,相继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作出了具体执行规定。

同年6月2日,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对十四个沿海港口开放城市的若干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进出口免税规定。

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发展沿海地区轻纺产品出口问题的报告》。

“报告”提出:

为使轻纺产品更加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计划对1100个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随后,海事法院建立,国务院又批准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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