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0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说:
努力办好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大力提倡和指导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在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从一些地区的实践经验看来,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和支持下,需要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动分配、民主管理等项原则。
所谓自愿组合,就是自愿参加或者联合,不强行安排人,人员能进能出;所谓自负盈亏,就是企业的盈亏由各个企业本身负责,企业的收益分配取决于各自的经营情况,不能搞统负盈亏;所谓按劳分配,就是使劳动者的报酬和企业生产经营好坏、岗位责任制、个人劳动成果紧密结合起来,分配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下,劳动报酬不受国营企业水平的限制,有盈利时,可以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劳动分红;所谓民主管理,就是在有关的政策法令范围内,对于企业经营和内部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全体人员有权经过民主讨论后做出决定。
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努力按照上述要求,在近几年内,促使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有一个显著的发展。
《决定》指出:
逐步改革国营企业的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有效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目前国营企业的一大弊病就是“大锅饭”、“铁饭碗”。这不仅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吸引”着许多人千方百计地进入国营企业中去,这种情况,既增加国营经济的负担和压力,又使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遭到困难。国营企业必须坚持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而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决定》强调:招工用人要坚持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要切实整顿劳动纪律,对于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同级工会同意后予以开除。
《决定》还对就业人员的培训做出了规定:
大力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工作,逐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有计划地实行全员培训,逐步建立正规的职工教育制度和严格的考核制度,把学习成绩优劣同调资晋级以及工作安排结合起来。对于关键性的技术岗位,要逐步实行未经考核合格不准上岗位的制度。
要普遍开展对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的培训,逐步做到使一切需要进行培训的人员,先经过培训以后再就业。培训内容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既须包括技术业务,也要包括政治思想。对需要特别发展的行业和工种(专业),要及早培养人才。
按照这一指示的精神,全国各地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进行改革企业用工制度的试点工作。其中,广东、江苏、上海等地率先进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
广西南宁市对国营企业的用工制度实行改革,把原来根据国家劳动计划从社会上招收固定工,改为从劳动服务公司择优录用集体所有制的合同工。经过考试,劳动服务公司已录取了1900多名待业青年,并陆续将他们安排到各有关工厂进行培训。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试行的这一新的招工办法,摒弃了原来固定工“铁饭碗”的弊病,使企业有可能按照需要选拔工人。而且能进能出,有利于保持职工队伍的良好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保证企业的生产。
南宁市实行的这项用工制度的改革,受到待业青年的欢迎。
湖北省沙市市改变了多年来单一的固定工制度,试行合同工办法,1982年10月至12月底,已有700多青年到32家国营企事业单位当合同工。
这批合同工,都是市内16岁至25岁的青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分别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在经过半年试用期后,即要正式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五年,七八年,或者更长一些。合同期满,若用工单位继续需要,可续订合同,也可另择职业。
这项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
党和国家一贯非常重视用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新中国建立后发布了许多用工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是我国用工制度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统包统配,只进不出的用工制度,即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公职人员、官僚资本企业的职工和公私合营企业里的职工采取统包办法,对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以及复员军人采取由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安置的办法。
这种用工制度,对安置大量失业人员,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国民经济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用工制度存在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的严重弊端,不仅影响企业提高生产率,也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为此,1956年劳动部提出改革统包统配的用工办法,建议实行劳动合同制,允许用人单位自主招收职工,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职工,也允许职工自由选择职业。
1958年,党和国家根据在实践中摸索的经验,对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主要内容有:逐步缩小统包统配的范围,提倡半工半读,半农半读;对复员军人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新招工人除了少部分实行固定工制外,大部分实行劳动合同制等等。
20世纪60年代初期,根据刘少奇的指示,我国实行了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的劳动用工制度。
1964年,又在矿山井下工人中试行定期轮换制度,主要使用农村合同工,实行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后来用人单位全部招收固定工,并把原有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我国的用工制度又回到了原来老路上。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正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一场影响深远的改革正蓄势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