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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人大会概述劳动人事改革目标

1983年6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

会议讨论了过去5年的发展历程,指出这5年是我国从政治上经济上克服困难走上健康发展的5年。在这期间,我国取得了很大成就,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会议指出:

改革财政体制和工资制度、劳动制度。进一步完善利改税的制度,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合理调整税率,按照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改进和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逐步改革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使职工收入同社会经济效益、企业经营好坏和个人的劳动贡献密切联系起来。逐步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择优录用,选贤任能,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灵活调节劳动力,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合理使用。

会议同时指出:我们正在和将要进行的各项改革,目的是要克服妨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原有体制中的弊端和缺陷,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经济体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当然,经过一段时期的集中的全面改革,在新的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以后,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其他条件的变化,经济体制中这个环节或那个环节的改革,还是要不断进行的。

会议简明扼要地表达了当时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目标明确之后,解决方法或手段问题,就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

在这之前,一些地区和单位对劳动制度进行局部性的改革试点,推行劳动合同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统包统配制度的弊端。

当时,人们对劳动合同制还存在着一些误解,或多或少地把它和以往的临时工、合同工制度相混淆。对此,《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论劳动合同制》的文章,对相关问题进行理清。

文章指出,以往的临时工、合同工制度,就其地位来说,只是一种用工形式,而且临时工、合同工的待遇大都低于固定工、正式工,在保险福利方面也缺乏必要的保障。我们现在开始推行并将得到普遍推广的劳动合同制,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规确认的一项根本性的劳动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的劳动力计划,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行政和劳动者个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关于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协议,它对合同期限、工作任务、职务、试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以及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任何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文章还说: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是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名副其实的主人,他们除摆脱了“铁饭碗”、“大锅饭”和“单位所有制”的束缚之外,并没有丧失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任何一点权利。劳动合同制既区别于以往的临时工、合同工制度,也不同于统包统配的劳动制度,它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制度。尽管我国现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还很少,全国只有几十万人,但它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因而必将获得广泛的发展。

在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有的人提出一个质疑: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和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和控制;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可以通过种种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的手段,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何需从资本家那里借用劳动合同制呢?

文章对此指出:

其实,劳动合同制首先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从劳动合同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制之间存在着性质上的根本区别,前者所体现的是雇主和雇员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后者所体现的则是劳动者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平等合作的关系。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劳动合同制而拒绝采用这种对社会主义国家大有益处的经济管理形式,这是一种十分幼稚的想法和做法。

文章最后说:总之,我们应当积极而稳步地推行劳动合同制,使之成为推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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