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15日晚19时,“新闻联播”节目播出这样一则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限期自首的通告中说:
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1989年7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1989年10月31日,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犯罪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犯罪较重,依法应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畏罪潜逃、拒不投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这则通告规定了自首坦白的最后期限:从8月15日到10月31日,共78天。
这是共和国对腐败分子的“最后通碟”!
当时,腐败之风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从党内发展到党外,从社会发展到党政机关,从地方发展到军队,从街头巷尾发展到宁静的校园。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明拿暗要,敲诈勒索,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见利忘义,腐化堕落……
“两院通告”具有强大的法律震慑力量,它的出台,让许多贪污、腐败分子夜不能眠,他们惶惶不可终日,成天都处于焦虑不安之中。
8月19日,即在“两院通告”发布后的第四天,国家监察部发出《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这项通告也规定了最后的期限,即1989年10月31日。
“两院一部”《通告》发布以后,群众举报大量增加,掀起了腐败斗争的新高潮。
那些有过贪污腐败行为的不法分子置身在全国各地掀起的反腐浪潮中,犹如秋后落叶一样找不到安身之处,他们心惊肉跳,寝食难安,许多犯罪分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毅然决定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