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说:
国家将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将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不断增加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乡村医生实行补助制度。
文件提出,要建立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体系,规范农村医疗服务,加大农村地方病、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力度。
增加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经费预算,组织城镇医疗机构和人员对口支持农村,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文件还强调,要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
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试点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据介绍,2005年湖北省部分看病、住院的农民共获得了合作医疗基金补助1.14亿多元。2006年,湖北省继续扩大试点,农民踊跃参加,有些乡镇的参加合作医疗率接近100%。到2006年3月,全省已有1435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1.3亿元补助资金已经列入预算。试点地区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在试点过程中,湖北省财政部门在征收体制、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基金管理、控制不合理支出、财务会计制度及财政监管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并力争形成两至三种比较成熟的模式,为今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深入发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