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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中部崛起写入十一五计划

2005年10月,金秋的北京天朗气清。

8日至11日,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是在中国即将完成“十五”计划,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胡锦涛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温家宝就《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这份文件指出:

中部地区要抓好粮食主产区建设,发展有比较优势的能源和制造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在发挥承东启西和产业发展优势中崛起……

国家继续在经济政策、资金投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

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

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

胡锦涛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做出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后,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是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任务。

会议强调:

中部地区崛起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1、要坚持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3、坚持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巩固提高粮食、能源原材料、制造业等优势产业,稳步推进城市群的发展,增强对全国发展的支撑能力;

4、坚持立足现有基础,自力更生,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着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5、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努力扩大就业,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提高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06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要求把中部地区建设成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能源原材料基地、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使中部地区在发挥承东启西和产业发展优势中崛起。

2006年5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了对于贯彻落实促进中部崛起政策措施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事项。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确定中部地区26个地级以上城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243个县、市、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

与此同时,中央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部崛起的政策措施。

比如,商务部推出“万商西进工程”;交通部联合中部6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纲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也出台10条措施支持中部地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

2007年4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在发展改革委设立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办公室。

这是自2000年设立西部办、2004年设立东北办后,成立的又一个区域协调和规划机构。

中部办的设立,标志着中部地区崛起进入了更具操作性的实施阶段。

中部办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部地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有关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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