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除恶:中国大力开展扫荡黑社会斗争
李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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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中央作出打黑的决策
邓小平说:“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
江泽民指示:坚决打击敌对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伸张正义,保护人民!
乔石说:“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初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
1991年1月15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乔石主持这次会议。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刘复之、贾春旺、蔡诚、周文元,山东省委书记姜春云等出席了会议。
乔石在会上作题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报告。乔石在报告强调:
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必须从国情出发,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乔石指出: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必须坚持“严打”和综合治理的其他各项措施“两手抓”的方针,尽一切可能预防和减少犯罪。这是我们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长期的基本方针,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具有中国特色的、广泛依靠群众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乔石接着指出:
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全党的任务。首先要求各级党委引起高度重视,把它列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必须在各部门、各单位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下,由党委和政府认真切实地抓好抓出成效。
最后,乔石说:
综合治理,必须长期坚持。我们必须踏踏实实地,一个地市一个地市的、一个县一个县的、一个基层一个基层的、一批一批的,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运用已有的先进经验,抓好综合治理。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出具体规划,并坚持不懈地付诸实施,一步一步地取得实际成效。
这次会议结束以后,《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狠抓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的社论。
社论指出:
这是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总结了过去10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绩和经验,明确了今后的方针和任务,对加强我国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这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所做出的重大决策。
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3月21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协助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乔石任主任,任建新、王芳任副主任。党、政、军和人民团体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31人为委员。
3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通过了1991年的工作要点和各成员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任务。
5月14日,公安部、商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召开全国电话会议,部署在大中城市开展严厉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加强旅店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项斗争。
6月21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一场为期3年的反盗窃斗争。
9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全国电话会议,部署以3年为期的反盗窃斗争。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崛起,整个神州大地复活了。但是,在法制尚未健全的形势下,以流氓犯罪为主流的打、砸、抢、盗窃、强奸、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娼等团伙犯罪迅速滋生蔓延。特别是恶性刑事大要案急剧上升,动辄三四人、十几人乃至几十人的团伙,光天化日之下拦截侮辱妇女等疯狂作案,肆无忌惮,以致许多地方出现好人怕坏人的局面,妇女天黑不敢单独出门,有班不敢上,有事不敢办,人心惶惶,没有安全感,社会舆论纷纷。
中央进行严打以后,社会治安状况有所好转。但是,进入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力度加大,商品经济大潮奔涌的影响,团伙犯罪再度急剧上升。因此,中央作出打黑的决策以后,全国人民十分拥护,许多群众都感到欢欣鼓舞。
湖北省襄樊的一个女同志激动地说:“我们这里的治安状况最近一直不好,坏人的气焰很嚣张,大家晚上出去的时候,都有些提心吊胆。现在中央要打黑了,坏人要吃苦头了,我们晚上出门,再也不用担心了!”
山西省的一个老工人高兴地说:“中央作出这样的决定,真是大快人心。想到那些为非作歹的坏蛋要进牢房,我们真是打心眼里感到高兴。以后,好人再也不用害怕了……”
广东省的一个老干部十分欣慰地说:“中央作出这样的决定,肯定能改善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这对于改革开放是大有好处的,对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可真是明智之举啊!”
第2章 人大通过打黑法规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决定”在法律上作出如下规定:
1、对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4、对卖淫、嫖娼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然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决定”指出: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做如下补充修改:
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4、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5、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两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7、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通知指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严惩上述两类犯罪分子。
严禁卖淫嫖娼,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新中国成立不久,党和政府就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在较短的时间里消除了旧社会遗留的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但是,近年来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等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导致一系列其他违法犯罪的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较为猖獗,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这两类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两个《决定》中贯彻从严惩处的精神,对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订,增设了新的罪名,提高了法定刑,还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规定。为了严格执行两个《决定》,特通知如下:
1、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两个《决定》的内容,全面、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尤其是注意掌握两个《决定》规定的新精神,在执行法律中严格、准确地适用两个《决定》的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提高对上述两类犯罪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同这两类犯罪作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对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提前介入,掌握案情,核查证据,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的,要及时批捕、起诉。对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3、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积极参加专项打击。同时要自觉地把打击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在查禁卖淫嫖娼、惩治上述两类犯罪中,结合办案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减少和预防犯罪。要积极宣传两个《决定》,根据各地的实际,采取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要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宣传法制,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这两个“决定”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出台,更是给千千万万个妇女和儿童带来了福音。
当时,社会治安面临不少问题,不少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他们在眼泪和痛苦中生活。在全国流窜作案的拐卖妇女和儿童团伙给无数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四川省登阳县的李芬带着3个月的身孕到成都市找工作,被人贩子颜波、宋连中、武王军一伙骗到安徽辗转4天。在此期间,李芬先后被5名人贩子强奸、轮奸,她被折磨得死去活来,最后被以3200元的身价卖给利辛县的老光棍侯某为妻。
侯某整天把李芬锁在暗室里,吃喝拉尿全在屋里,李芬在此度过了两年多非人的暗屋生活。她整日以泪洗面。当公安干警将其解救出来的时候,她的眼睛已经哭瞎了,她再也看不清人间万物了!
四川省14岁的少女姚青,被人贩子张泽秀以招工为名拐卖到安徽。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姚青先后被几十名人贩子强奸、轮奸,以几千元的身价被倒卖8次。她被一个个粗暴的男人蹂躏,完全丧失了生育能力。
当姚青被警方解救出来时,她只有21岁,可是,她蓬头垢面,面容憔悴得像四五十岁的老太婆。她神情木然,语无伦次,连自己家住那里,到过什么地方,父母叫什么都说不清了。
在姚青失踪的第二年。姚青的母亲因为思念女儿,伤心过度而病故,姚青的父亲为了寻找女儿,变卖了家中的一切财物,家中已变得一贫如洗。当公安干警安排姚青和父亲见面时,父女二人竟然互不相识。
1994年4月28日,郑州铁路局中级法院宣判许维明特大系列麻醉拐卖儿童团伙主犯死刑、从犯重刑。
14名儿童被解救。当几十名受害人骨肉团聚时,他们都忍不住号啕大哭。此时,还有五六个家庭已遭到家破人亡的沉重打击。
家住安徽省汤山县的程仕芳,她在赴河南叶县探亲途经郑州时,被许维明用药麻醉,失去了知觉,当她醒来时,发现自己两岁的儿子吴波波被拐走了。程仕芳的婆婆闻讯,伤心地背过气去,不久喊着孙孙的名字去世,程社芳则精神失常。
四川省壁山县的吴荣碧在郑州站被许维明麻醉抢去儿子后,回家悲伤过度,丧失生活信心,喊着儿子的名字跳井自杀。
据警方和妇联的调查,凡被拐卖的妇女,大都走过类似的苦难历程:被人贩子强奸、轮奸,转来转去卖给素质很差的陌生人,然后惨遭毒打,惨遭蹂躏,过着奴隶般的生活。凡被拐走孩子的家庭,大都经历过夫妻埋怨感情破裂,精神失常乃至家破人亡的悲剧。
第3章 决定开展反黑大行动
1991年9月28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决定,在湖南省邵阳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重点治理经验交流会。
10月26日至28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湖南省邵阳市召开全国社会治安重点治理经验交流会。乔石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致信大会。并提出要求:
进一步抓好重点治理,全面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991年金秋,在北京闭幕的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了“九十年代公安工作的基本任务”。
会议指出:
坚持打击流氓犯罪团伙和严重暴力犯罪集团,绝不能使黑社会组织和境外的犯罪集团在我国存在和发展。
公安部长陶驷驹在这次会议闭幕时作了总结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
当前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一些地方犯罪团伙、黑社会、流氓势力相当猖獗……
陶驷驹强调:
公安机关要特别注意打击犯罪团伙和黑社会组织,绝不能让他们形成气候!
11月23日,公安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为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决定》的实施,对于教育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同这种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严厉禁止卖淫嫖娼活动,制止性病蔓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风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干警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熟悉、掌握《决定》的各条内容,了解《决定》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关系,正确执行《决定》的各项规定。
要进一步提高对查禁卖淫嫖娼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树立彻底铲除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决心和信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把经常性管理和集中清理整顿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的工作。
当前,要与商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继续组织好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加强旅店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项斗争,争取查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是强制性的行政教育措施,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组织他们边学习、边劳动、边治疗性病,使之认识卖淫嫖娼的危害,改掉恶习,重新做人。
目前,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和条件远远不能适应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工作的需要,亟待加强建设。凡卖淫嫖娼活动比较严重而又没有建立收容教育所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情况,提出建所计划,向当地政府报告,尽快建立。已经建立收容教育所的地方,要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12月19日,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电话会议,部署深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斗争。
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和《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原则通过了《中央综治委1992年工作要点》。
中央之所以决定向中国黑社会重拳出击,决定展开一场反黑大决战,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来自湖北经济管理大学的在校学生王文义、徐岷桥、黄红进、杨波以及方某、曹某6人结成“尽义会”后,书读不进去,听课无心。在宿舍、教室、食堂,他们谈论的话题不外乎是一夜暴发户、旧上海滩的大亨资本家等等。
1990年12月20日,“尽义会”的成员们开始实施行动计划。
“师傅!我们从外地来,想去中南食品厂办事,劳驾您送一程。”车主周运海点头应允,3名学生打扮的青年人钻进车内。
途中,又有两名熟人招手,3个青年告知这是他们的同伴,周运海有求必应,停车让其方便。
这几个年轻人就是“尽义会”的成员王文义等人。
车子开到一个阴暗处,王文义等人喝令停车,他们把一根麻绳打上死结,套上司机的脖子。他们不容周运海喘气,就把他勒死在座位上……
这宗案件,最终以正义的枪声告终。但它提醒人们:黑社会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个问题不容忽视。
在深圳,一度出现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风暴一族”竟然发展到100人,绝大多数成员是在校初、高中学生;在湘中某县,刘礼河鼓噪成立的“少林帮”,吸收成员16名,全部是青壮年。
刘文禄,曾因流氓殴斗、盗窃被判徒刑一次,劳动教养两次,是个心黑手狠打起架来不要命的家伙,他是辽宁省抚顺市古城子地区一霸。当地人用“蝎子转世”、“毒蛇投胎”来形容他的恶毒。
刘文禄有着“三进宫”历史,他“感到没有组织和武装,个人是闹不成大气候的。”于是,刘文禄找到也是刚刚解除劳动教养的一些狐朋狗友。共同的经历和急于捞钱的欲望,使他们厮混在一块儿。他们取当地街名,成立了“古城会”,“古城会”吸收成员13名。刘文禄被推举为“老大”。
“古城会”的成员后来都落入法网,但它和“尽义会”等一些犯罪组织的出现,说明中国的黑暗势力已经逐渐由单独作案发展到纠集成犯罪团伙进行作案。
在湖南某市,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骨干10多名、成员60多名,帮伙械斗时,统一着黑西服,扎白毛巾,手持火药枪、大刀。这些人称霸一方,经常从事非法活动,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
广东某市,一辆辆奏着蜂鸣器的警车从某歌舞厅驶回,随着车门打开,威严的刑警从车厢推下来了一个个手戴钢铐、眼露凶光的歹徒。
警方人士介绍说:“这些人都是黑社会和带有黑社会性质帮派团伙组织的成员!”
原来,他们结成帮伙,在香港黑社会分子的直接操纵下,献血为盟,从事勒索、盗窃、抢劫、嫖娼和打架斗殴等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抓获的两个黑帮组织成员为争夺“黑道”一方的地盘,刚才正在某歌舞厅内“开片”决斗。
在全国不少地方,各个黑帮绑架勒索、抢劫杀人、制造假币,无恶不作,而且专作大案要案。
当时,来自全国各地的无数的来信来访、无数检举揭发的线索,迅速汇成报告、材料:黑势力在我国东南沿海及内地一些城市活动猖獗。
这些消息震惊全国,震惊共和国的上层决策机关!
在中南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乔石的办公桌上,摆放着一份不同寻常的报告,报告上的一句话被一个沉重的红圈罩住:
帮会犯罪触目惊心……
新生的黑社会性质帮会组织目前尚处于萌芽状态,刚具雏形,但它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
中央发出打击黑社会的命令以后,各级政府都下定决心:
在五星红旗下,我们决不允许黑势力蔓延嚣张!
第4章 乔石要求扫黑除恶
1992年1月20日,全国政治工作会议在广东省珠海市隆重召开。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王芳、刘复之、贾春旺、蔡诚、周文元、陶泗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党委主管政治工作的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解放军大单位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乔石主持会议,并讲了话。乔石在讲话中指出:
1991年全国政法干警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初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
乔石说:
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社会稳定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一定要把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上抓紧抓实抓好,特别是市、县和乡镇机关,肩负着“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尤其要采取切实措施,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调动起来,搞好综合治理,维护好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各系统和各部门也要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纠正有些地区群众很不满意的“打击不力”的现象,进一步提高“严打”质量。
要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群众的车匪路霸、流氓盗窃等,对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一经发现要及时打掉。
要坚决查禁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对那些违法犯罪猖獗,歪风邪气盛行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治理,尽快改变面貌。
乔石说:
必须从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邓小平同志的“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经济犯罪”的指示。牢固树立惩治经济犯罪是为经济建设直接服务的观点,排除阻力和干扰,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要坚决纠正任何部门“以罚代刑”和重罪轻判等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
要严格区分在经济交往中正当业务往来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护合法经营权益的关系。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干扰,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乔石指出:
在当前经济纠纷相对增多的情况下,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制约和引导经济行为,调整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政法部门要认真研究打击经济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和有争议的案件,要慎重研究,及时请示报告。
乔石强调指出:
1992年政法工作总的任务是,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去年中央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重点,维护社会安定,争取社会治安逐步好转。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安全保障和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会上作了题为《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讲话。
事实上,中央领导一直在关注着中国的扫黑除恶斗争。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明确指出:
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
江泽民也多次指示:
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改变有些地方治安不好的状况。
坚决打击敌对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伸张正义,保护人民!
有些公安干警介绍说:
近年来,台港澳黑社会成员打着旅游观光。探亲访友、投资办厂、贸易经商等幌子,在内地或收马仔,招徒弟,设堂口,危害社会治安;或制贩假钞、走私毒品、贩卖枪支、诱良为娼……
内地一些土生土长的,带有封建帮派流氓团伙性质的不法分子,扯起诸如十三太保、八大金刚、暴风一族、斧头帮、梅花帮、板凳帮之类的旗号,争霸地盘,拦路抢劫,扰乱治安,无恶不作。
黑恶势力的罪行令人发指,手段极其残忍,他们称王称霸、欺压群众、无恶不作、血债累累、罪大恶极、触目惊心、民愤极大。一个公安部门的干部说:
黑恶势力是市场经济的毒瘤,是暴力践踏市场经济的罪魁。要想发展市场经济,一定要把黑恶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
无论犯罪分子多么凶残、狡诈,他们的美梦,必将被人民民主专政的铁拳砸得粉碎!
经过缜密细致的调查摸底,公安机关掌握了在各地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成员,以及恶势力的情况。一场“打黑除恶”的攻坚战开始了。
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殊死较量中,发生了许多可歌可泣、感人至深的故事。
一些民警累得倒在了工作岗位上,一些民警为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还有一些民警拼死顶住了来自各方的层层压力和各种诱惑,用人格和良知谱写了一曲浩气长存的正义之歌。
一名参与侦办黑恶案件的民警,有一天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
一个坏人在电话那头不阴不阳地说:“你家小孩在哪个学校我都知道,学习还挺不错的嘛。”
很显然,这是一个恐吓电话。这个民警为了防止黑恶分子报复,在办案时把妻子、孩子悄悄送到了乡下,然后,他全身心地投入到办案工作中。
有些公安干警深有感触地说:“这次打黑斗争,任务十分艰巨性,因此,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面临的考验、付出的牺牲也是常人难以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