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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考选制度1

禅让制

古代的中原地区,也就是黄河中下游的河谷、平原和丘陵地带,当时被称为“膏壤沃野”。大约在四五十万年以前,就有原始人居住在这个地区。经过漫长的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以及新石器时代的演化变迁,直至公元前三四千年,逐渐形成了最初的社会结构——原始社会。在那个时候,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有依靠集体劳动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当时的生产资料以及产品都是归集体所有,大家共同劳动,共尽义务,在生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人们的共同敌人是大自然,人们团结一致向大自然作斗争,向它索取自己的一切生活资料。原始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氏族和部落,氏族和部落的首领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若是这个首领死亡或出缺,必须马上补选继任者;若是所选出的首领不合众人意愿,也可以立即罢免。这种选举权和罢免权都是属于部族全体成员的。可见,氏族和部落本身就是一种原始民主组织。据《尚书》以及《史记》中的《五帝本纪》《夏本纪》等记载,尧的哥哥挚就曾经是部落联盟的酋长,由于他为人不善而被部落成员所罢免,再推选尧接替了他的职位。尧在晚年曾询问“四岳”(当时的四个部落酋长)有谁可以继任自己的职位,四岳表示他们的德行都还不够,于是就把舜推举出来。关于舜被推举出来的情况,《尚书·虞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帝曰:‘咨,四岳……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扬侧陋、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克谐以孝,蒸蒸,不格奸。’……帝曰:‘钦哉!’”这段话的大体意思是:尧说:“四方诸侯之长啊,你们中间有谁能顺应上帝的命令,顶替我登上天子大位呢?”四方酋长回答说:“我们的德行鄙陋,不配登上天子的大位。”尧说:“应该考察贵戚中的贤人,或是隐伏在下面地位虽然低贱而实际上却是贤能的人,还是使贤能之人登上帝位吧!”四方酋长便告诉尧说:“在民间尧舜禅位图有一个处境困苦的人,名字叫虞舜。”尧说:“是啊,我也听说过这个人,但他的德行到底怎么样?”四岳回答说:“舜能和父母兄弟和睦相处,以自己孝行美德来感化他们,家庭关系处理得很妥善。家人也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不至流于奸邪。”尧说:“这个候选人先定下来再说。”

舜被推举为继承人之后,尧对他进行了一系列的考察。据《史记·五帝本纪》载:“于是尧妻之二女,观其德于二女,舜饬下二女于妫氵内,如妇礼。尧善之,乃使舜慎和五典,五典能从。乃偏入百官,百官时序。宾于四门,四门穆穆,诸侯远方宾客皆敬。尧使舜入山林川泽,暴风雷雨,舜行不迷。”

经过三年的实际考察,尧对舜的评价是“女谋事至而言可绩”,便正式把帝位让给他。

后来,舜也采取了同样的办法征求四岳,来选择自己的继承人。据《尚书·虞书》记载:“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佥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其意思是:舜说:“唉,四方诸侯之长啊,有谁能够奋发努力,以发扬光大先帝的事业,能够主持政务,率领百官,并帮助百官,使他们能遵循大法行事?”大家都说:“伯禹担任司空,工作不错。”舜说:“好吧!”

舜除了选定自己的接班人外,还与12州君长商量,选取弃担任后稷这项职务,以教导人民种植庄稼;选取契担任司徒,负责对人民进行教育;选取皋陶担任法官,命他根据犯人罪情大小,依法使用5种刑罚;选取垂、殳、和伯与担任百工;选取益掌管山林川泽中的草木鸟兽;选取伯夷主持三礼,以负责祭祀鬼神;选取夔担任乐官,以音律教导人民;选取龙担任纳官,负责收集人民的意见。各部门人选确定以卮,舜对他们说:“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这段话的意思是:“你们22人都要恭敬地对待自己的职务,时刻想着接受上天的命令并帮助上天治理臣民。每隔3年就要检查一下你们的政绩。凡是有功的人,便提拔表彰。凡是有过错的人,便予以罢免,以示惩罚。”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禹曰:‘朕德罔克,民不依。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帝曰:‘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从,卜不习吉。’禹拜稷首固辞。帝曰:‘毋,惟汝谐。’”禹和舜的这段对话看,禹之所以坚决推辞当接班人,其本意是怕“民不依”,而他竭力推荐皋陶当候选人的原因,是因为皋陶“黎民怀之”。禹是从民心向背来考虑这个问题的,而舜是从“询谋佥同”、“龟筮协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认为“惟汝谐”。换句话说,舜认为,能否当接班人,不完全取决于人民是否拥护,还须取决于鬼神是否同意和四方诸侯长是否支持。从“鬼神其依,龟筮协从”这一条件可以看出,原始时代的所谓民主选举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虚伪性和依据“鬼神意志”的欺骗性。但是,舜也知道民心向背的重要,所以在禹被确定为继承人之后,便派他去治水。禹治理水患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人民的赞颂和爱戴,舜死后便自然被人民公认为正式首领了。由此可见,在原始时代,凡被推举为接班人的人,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取得人民的信赖之后,才能继承帝位。《礼记·礼运》有这样的记载:“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当时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领都必须由下一级共同选举,并经过一定形式考核,得到大家的公认,才能确立为接班人。这就是我国古代传说的“禅让”制度。至于当时选举的具体步骤和办法,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唐尧和虞舜相继担任部落联盟首领的时期,部落联盟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人口,战争频繁发生,规模也日渐扩大。相邻部落为了自卫和掠夺的需要,纷纷结成部落联盟,设立由部落联盟首领、军事首领和宗教祭司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共同事务。重大事件由全体成员组成的议事会决定,但军事首领的个人权力有日益加强的趋势,这一时期被称为“军事民主制时期”。频繁的战争,加强了各级军事首领、部落首领和祭司的权力,部落联盟首领的社会地位更是日益巩固和上升。由这样一批特殊人物和大小显贵组成的集团,虽然在名义上仍代表广大氏族成员的意志,保留着决定一切重大事情的民主制度,但在实质上正在发生着变化。黄帝之后,颛顼时,为了更好地加强统治,将民政与宗教职务分开,部落首领只管民政,不再兼管宗教事务,宗教事务另设祭司掌管,祭司还兼管天象历法,“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南正重”是指善于观察天象、通晓巫术的巫师之类的人物。“火正黎”由部落首领担任并专管地上的“民事”,后来就发展成为各级官尹和国家机构。神事与民事的分离,标志着国家权力和政府机构雏形的出现。

到舜时,部落联盟议事会进一步蜕变为贵族的议事机关,内部分工更明确,如“八元”管土地,“八恺”管教化,契管人民,伯益管山林川泽,皋陶作刑等,共设9官,反映了国家统治机构已粗具规模。在部落联盟内部,虞舜为了巩固自己的首领地位,曾联合属于商阳氏的众多部落军事贵族“八恺”以及属于高辛氏的众多部落军事首领“八元”,共同打击反对他们的所谓“四凶族”和共工氏、崇伯鲧等反对势力,“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鹱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从而加强了统治地位,“天下咸服”。最后,舜还“野死”在这种“勤民事”的“南巡”途中。禹在位时,治理水患的成功极大地提高了他的威望,扩大了夏部落的实力。当大禹率众对三苗发动大规模的军事征伐,并取得三苗从此踣毙不振、绝后无主的决定性的胜利后,大禹显赫的权势和王权实际上已经基本上确立,同时建立世袭的王权条件已逐渐成熟。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于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尧之所以注意到其子丹朱“不肖”之事,就隐约可见在他的脑子里已有“父子继位”的影子了,只是因为考虑到其子“不肖”,恐怕四方诸侯不服,才选贤而授。事实证明,当尧死后,舜想把帝位让给丹朱,但“诸侯朝觐者不之丹朱而之舜,狱讼者不之丹朱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丹朱而讴歌舜”。在这种情况卞,舜才“践天子位”。从《史记》记载看,舜颇有谦让之意。《史记·五帝本纪》注引《竹书纪年》则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见。”又说明舜的帝位是用暴力取得的。两种记载尽管不同,但都表明了尧舜时期禅让制度已开始动摇了。后来,舜虽然也公开征求过自己继承人的问题,但他心里却同样想把帝位让给他的儿子商均,也是因为商均“不肖”,禹以同样的手段取代了舜的地位。可见,尧舜时代是由军事民主制向世袭王权过渡的阶段。他们在名义上虽然还实行禅让,但实际上已有相互争夺的苗头。

禹是原始社会末期由民主推选产生的最后一个部落联盟领袖。在他的身上,既保留着原始社会部落联盟首领的特征,又有了阶级社会中专制君主的征兆。他当时的权力已经很大了,为了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权威,到处举行盟会。他在涂山召集各氏族部落首领集会时,首领们带着很多礼品来朝见他。他在会稽大会诸侯的时候,有个防风氏的首领迟到,禹一怒之下,把他处死,可见他已经很专横了。

按照传统的禅让制,禹在他晚年,也先推举一人作为他的继承人,这人就是在舜时担任过司法官、后为东夷首领的皋陶。推举不久,皋陶死去,又再推举东夷的首领伯益。与此同时,禹又多方为他的儿子启培植势力。因此,在禹死后,启就取得了夏朝第二代帝位。据《晋书·束皙传》注引《竹书纪年》云:“益干启位,启杀之。”可见伯益和启在帝位的争夺中进行过一场激烈的战争,伯益终因失败而被启所杀。韩非子说:“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之弑其君也。”韩非子把舜、禹与商汤、周武王并举,谭明虞、夏、商、周都是使用暴力取得政权的。这与文献记载虽略有出入,但其中已指出原始社会后期禅让制受破坏的现象。自启杀伯益、以强权手段夺得帝位以后,我国原始时代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便被父死子继的传子制所取代了。从此,世袭王权就正式确立,以“天下为家”的奴隶制国家体制已基本确立。

应该说,禅让制是我国原始社会的历史投影,不是凭空虚构的。它反映了那个时代部落联盟推举首领的方式。部落联盟是原始时代人类的一种组织形式,它通过民主方式推选自己的领袖,以领导联盟成员进行生产和生活斗争。由于领袖是出于推举,所以权位不能私人相授受。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不断丰富,“私”的观念逐渐形成,部落联盟领袖头脑中的民主意识也随之淡漠,传说中尧、舜、禹传位中存在的矛盾纠结正透露出这种信息。

在我国古代一度相当盛行的民主选举首领的禅让制,其基本原则是选贤举能。在从尧到舜、从舜到禹时期,禅让制至少表面上还在发生作用,但凭借强权、力图变禅让制为世袭制的企图和斗争愈演愈烈。春秋战国时代,以孔孟为代表的学者极力美化禅让制,他们不了解当人类社会已经或即将进入阶级社会时,世袭制比禅让制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因此,另外一些记载就显得更合乎逻辑。例如:《竹书纪年》有“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见”的记载。韩非子更说:“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当时的实际情况,当是唐尧要求其子丹朱成为他的后继者,虞舜代唐尧后也要求由子商均继承,禹又凭借他的权势和威望直接代替了虞舜。这样,丹朱和商均就都被诋毁为“奸子”。事实说明,强力在实际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禹取得最高统治地位,博得诸夏首领的拥护,具有“夏后氏”的称号,即诸夏之族的最高君长,正式建立了夏王朝。从此,世袭王权才完全确立下来,开始了我国文明时代的历史。

宗法制

中华民族栖息于东亚大陆辽阔而肥沃的原野,很早就从事定居农业。华人的主体农民世代相因,大体稳定地聚族而居,“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是中国广大农村长期沿袭的情形。这种生活方式培养了中国人对于土地的一种特别执著、深厚的情感。《易·坤·彖传》这样称赞大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

如果说先民对苍天敬畏如严父,那么对大地则亲近如慈母。《易·说卦》日:“干,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礼记·郊特牲》也说:“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

以农事耕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由这种生活方式决定的对于土地的深深眷恋,使中华民族自古养成“固土重迁”的习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男耕女织,安居乐业。除非极端严重的灾荒或战乱,他们是绝对不愿离乡背井、远走他乡的。夏禹王像即便是为了躲避一时的灾祸而出走的农民,只要条件可能,又总是迫不及待地回归家园。“故土难离”、“落叶归根”几成中华民族千年一贯的心理定势。由于中华民族以农业社会的形态经历着氏族制度解体的过程,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主要由血缘家族组合而成的农村乡社世世代代得以保存。换一句话说,在中华民族的文化演进过程中,氏族社会血缘纽带关系基本上未遭到破坏,这正是宗法制在中国数千年不衰的历史渊源。

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开始,中华民族跨入文明社会,阶级对立产生。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氏族部落酋长职能向王权的转变,引起氏族部落成员的反对,以及夏王凭借军事力量实行对各部族方国的征服和压迫。但此时,不论是夏朝内部还是被征服的部族方国内,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基本未遭破坏地保存下来。公元前16世纪,商人在氏族公社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取夏而代之,社会结构表现为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系统。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其直接生产者“族众”虽然也可视为奴隶,但那是一种家长制公社关系,“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总之,在中国奴隶制的形成过程中,以血缘家庭关系、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原则是宗法制的灵魂。

宗法制是由氏族社会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其具体内容是:天子世世相传,每世的天子都是以嫡长子的身份继承父位,奉祀始祖,叫“大宗”。嫡长子是土地和权位的法定继承人,其地位最尊,称“宗子”;嫡长子的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叫“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祀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祀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士,为小宗。士以下诸子为平民。诸侯对于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宗则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宗则为大宗。

宗法制,简言之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

确定以嫡长子身份对国土和田邑有继承权的宗法制,是解决贵族间的矛盾、巩固分封制的一种方法。宗法制提倡尊祖,对祖先的尊敬表现在祭祀典礼上。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祭祖的资格的,只有大宗的才有资格祭祀祖先,但无论任何人都必须尊敬祖先。必须尊祖而自己又无权祭祖,那只有尊敬那个能祭祀始祖的大宗了。这样大宗的地位便因有主持祭祀始祖的特权而重要起来,嫡长子(大宗)继承父位的国土、庶长子(小宗)分封也就变成无可争辩了。可见宗法制是维系分封制度的。它表面上看来,好像是以血统关系为主,其实它的主要目的不在分别亲疏,而在通过亲疏的血缘关系确定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所以,宗法制是在贵族间解决财产、权位等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为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由此来看,宗法制的选官方式必然是世卿制。

嫡长子继承制

禹死后,子启继位。由于传统的禅让制没有完全消除,东方偃姓之族的伯益就曾借此与启争夺王位。这就是《竹书纪年》中所说的“益干启位,启杀之”。同时,西边的同姓诸侯有扈氏(陕西户县)更起兵反对。启亲领大军讨伐,声称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的罪行,他要“恭行天之罚”,“剿绝其命”。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河南洛阳市南),有扈氏终于被“剿绝”了。《淮南子·齐俗训》说:“有扈氏为义而亡,知义而不知宜也。”有扈氏败亡的原因,就是只知墨守旧“义”,而不能顺应时“宜”。夏启排除了这些干扰,巩固了王权,正式确立了世袭制度,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局面。

为了使世袭王权为众多的诸侯所确认,夏启就在都城阳翟召集众多的诸侯,举行盛大的“钧台之享”。这一朝会,“所以示诸侯礼也,诸侯所由用命也”。夏王朝的世袭王权制确立了。

世袭王权制虽然确立,但直到商代,政治权力尤其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承递并没有一定之规。以商为例:从汤到纣共31王,王位递嬗30次,其中兄终弟及者14,父死子继者16,几乎各占一半。依商朝“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兄死,王位由弟继承,直至少帝死后再由长兄之子继王位,重行“兄终弟及”。但是,自第十一王仲丁之后,这一制度发生了危机,继位之弟死,弟之子却不肯还王位于兄之子,王室一片混乱,“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

就血亲关系而言,兄弟当然不如父子亲密。周人一改“兄终弟及”为“父死子继”,主要是为了利用家族父子血亲情感来维系王权的秩序性,以避免王位继承的纠纷。但是,君王们后妃成群,儿子有嫡庶之分,嫡子又有长幼之别,为了防止诸子争位,于是又立下“立子以贵不以长”(嫡子先于庶子)、“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先于嫡次子)的王位继承制度。

按照宗法制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嫡长子的继承权得到了维护。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并在王室担任官尹,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就是“大宗”。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主要内容。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地位最高的“宗子”。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宗庙祖先牌位排列,昭为左,穆为右,始祖居中,第二代为昭,第三代为穆,第四代为昭,第五代为穆,以下类推),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族。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

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亲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所有的士都要尊重所属家庭的卿大夫为宗子。

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一。于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来确立的。这段话只讲到等级之别,没有讲到各等级的任务。《左传·哀公九年》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说明:“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国语·周语》有一段话,对这个问题又有进一步说明:“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于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着,以做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由上所述,可知“天子”以下的“诸侯”“大夫”“士”“庶人”“工”“商”“皂隶”等都在不同的等级阶梯上,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特权。这些等级依其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两级:天子、诸侯、大夫、士可列为一级,统称为“贵族”。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食之者”,或称之为剥削阶级。庶人、工、商、皂隶可列为另一级,统称为“庶人”。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生之者”,或称之为被剥削阶级。这里所说的“食之者”与“生之者”,就是孟子所说的“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分别。孟子说:“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由于奴隶制国家体制与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关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必须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敬宗”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各级“小宗”都必须结合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崇敬,这就是“敬宗”。等而下之,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的基本信条。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奴隶主贵族阶级中占据首要的地位,此即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但是,这并不排除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另一方面,在姬姓贵族与异姓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以加强联系,“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齐、许、申、吕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因此,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种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世卿制

政治上的宗法分封、世代承袭,反映到官吏制度上就是世卿世禄制,即:天子嫡长子为天子,诸子为诸侯;诸侯嫡长子为诸侯,诸子为大夫;大夫嫡长子为大夫,诸子为士。这是西周政权选任官吏的基本制度。这里所说的“卿”,是指商周时代对政府中高级长官的称谓,天子、诸侯所属的高级长官都称“卿”。我们知道,周王朝所设置的一套庞大官僚机构中,最重要的有“六官”,即:“天官冢宰”,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称为“治官”,为六官之首;“地官司徒”,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被称为“教官”;“春官宗伯”,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称“礼官”;“夏官司马”,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被称为“政官”;“秋官司寇”,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禁”,称为“刑官”;“冬官司空”,职掌“工程”。此外,在周天子下面还有太师、太傅、太保,称为“三公”或“三保”。以上合称“九卿”。他们世代为官,世代享有卿的政治大权,执掌着政权的制度,就称为“世卿制”。《诗·大雅·文王》曰:“文王孙子,本枝百世,凡周之士,不(丕)显亦世。”这段话概括地反映了周代贵族累世为官的事实。

在世卿制下,王朝官吏和地方诸侯虽然都具有世袭官职的特点,但二者又有区别。封国有相当的独立性,所以其世袭性较为突出。王朝官虽然也有土地附庸,但毕竟不像诸侯国那样有很强的独立性,国王的意志和贵族间的权力之争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王朝官职位的变动,因此王朝官虽然可以世代为官,但世袭的职位并非固定不变。

如前所述,世卿制的产生是与分封制和宗法制分不开的。西周初年,周天子把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或同姓子弟,是为诸侯国;诸侯国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是为“采邑”,任命他们为卿大夫;卿大夫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是为“禄田”,任命他们为士。与这种分封制相适应的宗法制的具体内容是:天子世世相传,由嫡长子继承,奉祀始祖,是为大宗;嫡长子的同母弟及庶兄弟封为诸侯,叫小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的同母弟及庶兄弟为士,是小宗。士的长子仍为士,其余为平民。诸侯对天子是小宗,但在本封国是大宗。卿大夫对诸侯是小宗,但在本族又是大宗。这种由嫡长子世袭的制度,在官制上就是世卿制。

世卿制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也发生过重要作用。首先,作为王朝统治基础的贵族,在世袭制下与王朝形成较长时间的共存共荣,有利于维持和巩固正常的统治局面。各级贵族必须依赖王室的庇护来谋生求发展,而世卿制给各级贵族充分共享政权的机会,从而换取其对王朝的效忠,世世藩屏周室。其次,贵族垄断教育文化,从而保证了王朝统治的有效运转。

军功制

军功制度就是按照军功的大小赐给臣民田宅、食邑的制度。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选任官吏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诸雄蜂起,竞相争霸,哪个国家拥有人才,哪个国家就能取得霸主地位。而传统的世卿制将选用人才的范围限制在血缘关系以内,不利于更广泛地吸纳人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血缘关系也日渐疏远,血缘纽带的维持作用日趋松弛。诚如李斯所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在这种情况下,各诸侯国公室与卿大夫的矛盾日益尖锐,地方诸侯随着其势力的不断扩大,对周天子也不再那么尊重,从周王到诸侯、卿大夫再按血缘世卿制选用官员显然难以巩固其统治。各地诸侯为了发展自己的势力,便纷纷冲破世卿制的限制,事先选用一些不是贵族而才华出众的人担任要职,如齐桓公重用小商人出身的管仲、秦穆公重用沦为奴隶的百里奚。因此,废除世卿制,广泛地选贤任能就显得势在必行了。特别是各国在变法的过程中,大胆创新,任人唯贤,都把奖励军功作为选贤的重要内容。公元前445年至公元前396年,魏国魏文侯在位,李悝任相后,进行变法。变法令中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宣布废除世卿制,代之以“察能而授官”和“食有劳而禄有功”,即选拔官吏、按照官吏的功劳分配俸禄的新制度。魏国坚持“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吴起初到魏国,魏文侯问李悝:“吴起怎么样?”李悝回答:“贪而好色,但用起兵来天下无双。”魏文侯毫不犹豫,任吴起为大将。吴起果然一出征便克服5座城池。这是春秋战国时期选贤任能的一个事例。最有代表性的还是公元前359年至公元前350年秦孝公支持商鞅变法时确立的军功爵制。在当时两次颁布的变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特权,赵括像宣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秦王的家族成员中如果没有军功,也要被取消贵族的资格,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官爵利禄。异姓的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变法中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韩非子评价当时的情况说:“明主之吏,宾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起于卒伍。”可见,从有政绩、有战功者中选拔官吏已经是普遍现象。

封建统治者虽然实行以军功赐爵的政策,但出于严格的封建等级限制,却不允许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而进入上层统治者的行列,因而规定他们只能获得低级爵位。在秦代,爵分20级,第七级为大夫,第八级为公乘,“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当时,七级以下为低爵(或称民爵),八级以上为高爵。《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第八级公乘是以军功获爵的最高级,一般吏民不得超过这一级,如果超过必须转让给自己的儿子或兄弟。尽管封建统治者对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作了严格的限制,但无论是高爵或低爵,都能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一些特权。因此,它适应了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及建立集权政治的需要,为各国选拔了大批优秀人才。在诸侯称雄的情况下,哪个国家新的选任制度推行得好,哪个国家就能够聚拢人才,就能在争霸中取胜。秦国之所以歼灭六雄而成就统一大业,与其新的选任制度的完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汉朝以才力为官,其实质就是以军功。《汉书·地理志》记载:“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才力为官,名将多出焉。”这里的六郡,据颜师古注,乃指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赞》有一段话,正好可给《地理志》做注脚:“秦、汉已来,山东出相,山西出将……汉兴,郁郅王围、甘延寿,义渠公孙贺、傅介子,成纪李广、李蔡,杜陵苏建、苏武,上邦上官桀、赵充国,襄武廉褒,狄道辛武贤、庆忌,皆以武勇显闻……何则?山西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处势迫近羌胡,民俗修习战备,高上勇力鞍马骑射。”显而易见,志文“以才力为官”亦即赞文“以武勇显闻”之意。此途实为军功人仕的一种特例,过去史家亦有称其为“从军”者。

后来,明代也采取过从士兵中提拔军官的制度,作为科举制度的补充形式。如成化十四年规定:“军人有功,升一级,至小旗。”由军功再逐级升总旗、百户。

客卿养士制

客即“宾客”。对任何一个诸侯国来说,凡外来者,从广义上看,均为“客”。《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杜预《集解》对客的解释是:“为上宾。”襄公二十七年《集解》道:“一座所尊。”《史记·张丞相列传》解释道:“为帐下宾客,不掌官。”客的出现是与当时的新兴阶层“士”的崛起密不可分的。游士四处游说,各国视为座上宾客,又被称为“食客”。这些食客的特点是:“君有势,我则从君;君无势,则去。”从《史记·孟尝君列传》得知:当时的客是分等级的,其中最尊贵的称为“上客”。孟尝君像上客经常被诸侯们拜为卿,称为“客卿”。这种选官制度,就是“客卿制度”。

秦以客出仕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形式,即先拜为客卿,然后再予升迁。由于这一形式存在由客拜客卿的环节,故我们把它特称为“客卿制度”。显而易见,客卿制度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客卿”。

那么,何谓“客卿”呢?著名秦史专家马非百指出:“客卿乃一特定的官名,专为位置某种诸侯之人来仕于秦者而设……此狭义之客卿。至于广义之客卿,则不限于有无拜为客卿之事实,举凡诸侯人之不产于秦而来仕于秦者,皆得名之日客卿。”马先生的诠释自然有其独到之处,但对官名何以用“客卿”称之,这层意思似还没有说出。大家知道,周制规定,凡天子、诸侯所属的高级长官均称为“卿”。然而,有些特殊官职虽不在卿之数,却居卿之列,如《左传·桓公十七年》记载:“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杜预《集解》云:“日官,天子掌历者,不在六卿之数,而位从卿,故言居卿也。”春秋时期,这种现象很普遍,谓日“散位从卿者”。秦及其他诸侯国客卿之设,亦即采取这种方法。对此,《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曾作过说明,谓:“秦有客卿之官,以待诸侯来者,其位为卿,而以客礼待之也。”我们认为,这应是关于客卿较完整的解释。

另外,有必要再说一下“客卿”与“客”两个概念的区别。先秦时,卿乃官爵称谓,客卿之称包含了“卿”字,其必然指官爵无疑。而战国时的“客”,仅为“宾客”之意,其位尊者也不过称为“上客”而已。显然,客卿与客之间不能画等号。这里,客是属概念,客卿是种概念。客卿只是客当中入仕居客卿官位的那一小部分人,而客却包含了客卿。就秦以客出仕的两种形式而论,第一种形式既然没有拜客卿的环节,故以这种形式人仕的“客”就不存在“名之曰客卿”的问题。事实上,迄今所见到的有关秦客卿的材料,似乎也只有“狭义”的客卿,而不存在“广义”的客卿。

搞清了客卿的定义,客卿制度也就更容易理解了。很明显,从一定的意义上看,客卿之制就是拜“客”为“客卿”的制度。据徐复的《秦会要订补》统计,秦之客卿今可考者共有9人,见如下秦客卿表:

姓名籍贯任客卿

时间事略所见文献备注张仪魏惠王早年四处游说;入秦说惠文君拜为客卿,与谋伐诸侯;先后3次为相、1次为将,被封为武安君;曾迫使魏献上郡,帮助惠文君称王,游说各国与秦连衡,瓦解齐楚联盟,夺楚汉中地;期间又曾相魏、相楚;武王即位后,惧诛,又出为魏相,不久死。《史记》本纪;《国策·秦策一》通不详昭王公元前303年,齐、韩、魏3国伐楚,秦应楚请求,遣客卿通将兵救楚,3国引兵去。《史记·楚世家》寿烛不详昭王公元前292年,魏冉谢病免相,以客卿寿烛为相;其明年,烛死。《史记·穰侯列传》错不详昭王公元前291年,白起与客卿错攻垣城,拔之;前289年,错击魏,至轵,取城大小61。《史记·白起列传》《史记·六国年表》胡伤卫昭王公元前274年,客卿胡伤攻魏卷、蔡阳、长社,取之,击芒卯华阳,破之,斩首15万,魏献南阳以和,前269年,中更胡伤攻赵阏与,不能取。《史记·秦本纪》《史记·穰侯列传》灶不详昭王公元前271,客卿灶攻齐,取刚、寿,予穰侯。

《史记·秦本纪》

《史记·穰侯列传》

《国策·秦策三》

作造范睢魏昭王早年游说诸侯,在魏遇害,更名张禄出逃;入秦说昭王,拜客卿,谋兵事;建言废宣太后,逐穰侯、高陵、华阳、泾阳君于关外,遂拜相,封应侯;后因举任郑安平、王稽不当,伏诛。《史记》本纪伏诛据云梦秦简《编年纪》蔡泽燕昭王早年游学于诸侯,不遇;入秦游说范雎,被延为上客;后受昭王召见,拜为客卿,旋继范雎为相,东收周室;数月谢病归相印,号“纲成群”;居秦10余年,事昭王、孝文王、庄襄王,卒事始皇,为秦使于燕。

《史记》本纪

《国策·秦策三》

上蔡始皇少为郡小吏,曾从荀学帝王之术;入秦先求为吕不韦舍人,后保任为郎,拜长史,复拜客卿;被逐,上书谏逐客令,遂复官,升迁至廷尉;统一后为丞相,参与沙丘之谋,终被二世、赵高所诛。《史记》本传通过分析上面的秦客卿表,首先可以看到的一点是关于秦推行客卿制度的时间问题。《商君书·境内》记云:“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国外的一些学者据此认为,商鞅变法规定的军功爵制的第十级即客卿。这种看法固然有可商榷之处,但把客卿的出现与商鞅变法联系在一起告诉我们:秦推行客卿制度的时间绝不会在商鞅变法以前。从上列的秦客卿表可知:今可考秦客卿最早为惠王时的,最晚为始皇统一前的。这段时间(前337~前221),正值商鞅变法以后,其中又以昭王时期(前306~前251)最为突出(9位客卿中7位都是此时的)。由此完全可以肯定,秦推行客卿制度,是在商鞅变法之后至统一前这段时间。

分析上面的秦客卿表,还可以看出:客卿制度下的入仕过程要比以客出仕的第一种形式复杂得多。从以第一种形式入仕的商鞅的典型事例可知,他仅仅通过4次与秦孝公的谈话(前2次均失败,后2次才取得成功),便由普通宾客一跃而为主持国政的要员。从客卿表所列诸客卿的情况来看,就不全然如此。尽管他们入仕的第一步由客而拜客卿,每每也只需与国君一席话谈得投机便可立获,但拜客卿后,一般还要率兵征战,经过严峻的战争考验,然后方能升迁拜为正卿或相。例如:张仪、范雎等人拜客卿后,都是历时数载,立下以军功为主的功劳之后,才得以拜相的。这种做法,完全体现了商鞅变法所制定的“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原则,与《商君书·境内》关于客卿拜正卿的规定亦基本吻合。可见客卿制度下的入仕,不仅含有以客出仕第一种形式的特点,而且还含有军功授官爵制度的特点。惟其如此,客卿制度对于人才的选拔才比单纯的以客出仕(即以客出仕的第一种形式)更具有优越性和生命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客卿制度是以客出仕的规范化发展。

上书拜官制

所谓“上书拜官”,就是毛遂自荐。它是由自荐上书并得到皇帝赏识,从而获得官职的一种方式。

上书拜官肇始于春秋。春秋时期,士阶层异常活跃,他们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或政治文官服饰俑主张竞相奔走,在游说自荐和他人荐举的同时,常常通过上书来表达自己参与政治的愿望。一些当政的新兴地主阶级为了本集团的利益,也竞相养土。自荐与招贤在竞争的社会气氛中有机地结合起来。《说苑》载:晋献公时,“草茅臣东郭民祖朝,愿请闻国家之计”,献公召见,“三日与语无复忧,乃立以为师”。《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载:齐孙武以兵法13篇见吴王阖闾,被任为将。由此我们说,在春秋时期,上书拜官制度在传统的世卿世禄制日渐破坏的同时应运而生了。

战国以来,上书拜官日成风尚。苏秦、申不害、张仪、公孙鞅、范雎、尉缭、李斯等皆以上书或游说而拜官。由秦及汉,随着统一政体的形成,上书拜官之制日臻完备并迅速发展。特别是汉代,上书拜官已经成为选官的一种重要形式。

汉代把这种仕进的方式叫“自炫鬻”。颜师古注“炫”曰“行卖也”,注“鬻”曰“亦卖也”;也有的人习惯直称为“上书求官”。据《汉书·东方朔传》记载,武帝时“四方士多上书言得失,自炫鬻者得以千数”。西汉末的梅福也曾指出:“孝武皇帝好忠谏,说至言,出爵不待廉茂,庆赐不须显功,是以天下布衣各厉行竭精以赴阙廷自炫鬻者不可胜数。”由此可见当时自炫鬻风气之盛。扬雄曾言自炫鬻者“策非甲科,行非孝廉,举非方正,独可抗疏,时道是非,高得待诏,下触闻罢”,倒颇符合实际情况。

汉代的上书拜官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其发展轨迹大体可划分为3个阶段。

汉武帝以前为上书拜官制度的逐步完备时期。西汉建立之初,机构简当,门禁不止,吏民多面见皇帝陈述己见。据《史记·刘敬传》载:汉五年,齐人娄敬“愿见上言便事”,以首言都关中被赐为刘姓,拜为郎中,号“奉春君”。汉六年,楚王信谋反,高祖伪游云梦,计擒楚王信。有田肯者建言“非亲子弟,莫可使王齐者”,高祖称善,赐金500斤。至高祖后期及文景时期,随着一尊之局的形成,吏民面陈已非易事,只好用上书的形式自荐。《史记·张苍传》:“鲁人公孙臣上书言汉土德时,其符有黄龙当见。诏下其议张苍,张苍以为非是,罢之。”《史记·晁错传》:晁错“书数十上,孝文不听,然奇其才,迁为中大夫”。上述公孙臣、晁错皆因上书言事而拜官。由此我们说,在高祖后期及文景时期,吏民面陈已鲜见,上书言事成为自荐求仕的重要方式,朝廷也对所言可采者拜以官职,上书拜官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走向完备。

汉武帝时期是上书拜官制度的隆兴时期。武帝欲文治武功,积极鼓励吏民上书言政,其时上书自荐者达千人之多。《汉书·东方朔传》记载:“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才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之士多上书言得失,自炫鬻者以千数,”汉武帝也不厌其烦,亲自审读吏民上书,从中选拔了不少人才。

“朔初入长安,至公车上书,凡用三千奏牍。公车令两人共持举其书,仅然能胜之。人主从上方读之,止,辄乙其处,读之二月乃尽,诏拜以为郎。”

“(主父偃)上书阙下,朝奏,募召入见。所言九事,其八事为律令……是时,徐乐、严安亦俱上书言事务。书奏,上召见三人,谓曰‘公皆安在?何相见晚也’,乃拜偃、乐、安皆为郎中。”

“终军,年十八……至长安上书言事,武帝异其文,拜军为谒者给事中。”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武帝时期上书拜官者较以前增多,而且多拜为郎官。郎官为皇帝的近侍,也就是说上书拜官者多为皇帝左右亲信。《汉书·严助传》:“武蒂擢严助为中大夫,后得朱买臣、吾丘寿王、司马相如、主父偃、徐乐、严安、东方朔、枚皋、胶仓、终军、严葱奇等,并在左右。”上述左右之臣,多因上书而拜官。

武帝以后,自炫鬻一途逐步走向衰落,但作为一种仕进方式,并未绝迹。《汉书·萧望之传》云:“上(指宣帝)初即位,思进贤良,多上书言便宜,辄下望之问状。高者请丞相御史,次者中二千石试事,满岁以状闻,下者报闻,或罢归田里。”此足见当时尚有武帝时之遗风。《汉书·贾捐之传》载、元帝初即位时,贾谊曾孙贾捐之“上书言得失,召待诏金马门”;《汉书·息夫躬传》也载,哀帝之初,“息夫躬上书,召待诏”。这是自炫鬻的两起典型实例。但是,昭宣之时,有很多自炫鬻者并未拜官,有的甚至因上书而获罪。宣帝于元康二年夏五月诏曰:“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其更讳名,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这说明吏民上书获罪已非个别现象。成帝以后,外戚王氏干政,以强权压制言论,吏民上书“多触不急之法,或下廷尉,而死者众”,上书拜官已徒具形式。东汉时期,上书拜官作为一项制度依然存在。例如:耿秉“以父任为郎,数上书言兵事”,拜谒者仆射;葛龚“为太官丞、上便宜四事,拜荡阴令”。但是,上书者多为现任官吏,他们因上书而得到升迁。与西汉相比,平民上书者较多。特别是东汉后期,政治腐败,言路堵塞,仕途为大族所垄断,上书求官已非易事,而言之不慎又可能获罪,上书求官被视为畏途,上书拜官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吏民上书的程序,一般是亲至京师,至公车投递,是谓“诣阙上书”。例如:《汉书·朱买臣传》载,朱买臣“随上计吏为卒,将重车至长安,诣阙上书”。《汉书·终军传》载,终军“揖太守而去,至长安上书言事”。《后汉书·襄楷传》载,襄楷“自家诣阙上疏”。之所以亲至京师上书,主要是便于天子召见,增加拜官机遇。

吏民诣阙上书,由公车司马负责向皇帝传递。《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宫仪》曰:“公车司马,掌殿司马门,夜宫中,天下上事及阙下,凡所征召皆总领之,令秩六百石。”《汉书·东方朔传》颜师古注曰:“公车令属卫尉,上书者所诣也。”《后汉书·百官志》载:“公车司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宫南阙门,凡吏民上章,四方贡献,及征诣公车者。”

除诣阙上书之外,也有个别径由内官或宠臣将上书传递给天子者。武帝时齐人公孙卿有《札书》,欲通过武帝近臣所忠传递给天子,“所忠视其书不经,疑其妄言”,婉言拒绝。公孙卿又“因嬖人奏之,上大说”。此所言“嬖人”,便充当了传递上书的角色。远离京师者,也有拜托上京使臣代为传递上书者。成帝时,九江寿春人梅福“数因县道上言变事”。师古注曰:“附县道之使而奏对也。”

皇帝接到吏民上书后,常常亲自审阅,遇到疑问则随时向大臣询问评判或派使调查详询。《史记·封禅书》载:文帝时鱼人公孙臣上书言终始五德之事,文帝询问大臣,丞相张苍以为非。《史记·河渠书》载:武帝时“人有上书欲通褒斜道及漕事”,武帝询问御史大夫张汤,张汤做了调查以后,认为该上书合理,建议武帝采纳,武帝才“发数万人作褒斜道五百余里”。

随着上书制度的发展,上书者日众,事分巨细,皇帝一人实难一一处理,便委任责成,设置官员协助皇帝处理上书,有价值者才转交皇帝亲裁,其言不善则留而不报。《汉书·魏相传》载:“故事,诸上书者皆二封,署其一日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不奏。”《汉书·杜延年传》载:“吏民上书言便宜,有异,辄下延年平处复奏。”《汉书·萧望之传》载:“天子拜望之为谒者,时上初即位,思进贤良,多上书言便宜,辄下望之问状。”由此可见,设置专人初审吏民上书已成制度。

《颜氏家训·省事篇》依据汉代上书的具体内容,将其分为4种类型:“攻人主之长短,谏诤之徒也;讦群臣之得失,诉讼之类也;陈国家之利害,对策之伍也;带私情之与夺,游说之俦也。”汉武帝对于自炫鬻者基本上采取了鼓励的政策。史称:“汉家得贤,于此为盛。”像主父偃、朱买臣、东方朔、徐乐、严安、终军等一批对西汉文治武功做出贡献的人,都是被武帝破格提拔的自炫鬻者。

三宅三俊法

据《尚书·立政篇》载,周公在将他长期主持的国政交于周成王时,曾经告诉他理政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其中特别强调了夏、商两代任人以贤的治政经验。他说:“宅乃事,宅乃收,宅乃准,兹惟后矣。谋面用丕训德,则乃宅人,兹乃三宅无义民。”又说:“乃用三有宅,克即宅;曰三有俊,克即俊。严惟丕式,克用三宅三俊。”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夏朝时诸侯们竞相选举贤人,经过考察他们的作为,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行事。这种标准就是:官员们各司其职,凡管理政务的能认真地管理臣民,使之安居乐业;负责司法的能够做到执法公平合理。假如不是这样,而是以貌取人,不是根据德行而是根据个人的喜好用人,那就不会得到贤能的人做国家的栋梁。还有一点,就是商朝根据夏朝的经验,特别强调从政务、理民、执法3方面来考核和选拔官吏,结果证明,那些获得信用的贤良官吏的确是有真德实才,而不是徒具虚名。从此,商朝就把政务、理民、执法3方面作为严格选用官吏的标准规定下来,即商代的“三宅三俊法令”。从此,“三宅三俊”作为选拔和考核官吏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后来的周朝发扬光大,成为乡举里选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德、六行推选法

西周接受了夏、商两代末期官员无德亡国的教训,强调选拔官员时要以德行优、尊艺法、知技艺为标准,选用司法官员及掌握实际权力的官员更要严格地反复推选和考察。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周朝终于形成了我国最早的职官选拔制度,并产生了第一部行政吏典《周官》。周朝选拔官吏的理论和实践,概括起来,有如下要点:

专门的选拔机构和人员

在中央政府,主持选拔官吏的最高首长是大司徒,其职能为:“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兴,就是推举或推荐;宾,是以乡饮之礼款待选举的官员。此外,还规定:以大典而设立的各部首长都有按照各部需求及国家标准选用官吏的职责。这样,官吏的选拔便作为政府官员的首要职责之一用官典加以确定,并付诸实行。

特定的选拔程序

选拔官员的程序一般定为四阶:“乡老论士之秀者,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既升而不征者曰造士;大乐正论造土之秀者,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官论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然后因其才而用之。”这便是选士、俊士、造士与进士4个层次的逐级选拔以及最后确定是否任用的程序。可以这样认为:在升学之后做俊士,就是取得了人仕的最初资格;然后接受大乐正的教育,经过培养可晋升为造士;然后再提交给司马,由司马教育和考察,作出最后定论,这就达到进士之阶(此处的“进士”一语,不同于科举的进士科)。只有经过司马论定才可授官。这一程序周期一般要经过3年才能完成,正如《地官·司徒》所说:“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最后,在举行选拔大典中确定对贤者、能者的选任。这一程序既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又有具体官吏的管辖,已初步具备了国家选择文官酌法定要件。

选拔官吏的具体标准

据《通志》载:“大司徒之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日六德,二日六行,三日六艺,诗书礼乐谓之四术,四术既修,九年大成。”

六德,即知、仁、圣、义、中、和;六行,即孝、友、睦、姻、任、恤;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凡具备这些标准者,在三年大比时被推举出来,作为贤能者奉献给王,此之谓“使民兴贤,人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所谓“人使治之”,是用为乡吏,即比、闾、族、党之长;所谓“出使长之”,就是用作伍长。这种推举制度经过吏典《周官》的规定,即形成为选拔行政官吏的法定标准。

周朝还十分重视对司法官员的选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司法的对象是生活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各个阶层的臣民、特别是夏商的后裔,法律的实施是否准确公平,关系到新建政权的存亡与前途,因此在选择执法者时必须严格把关。当时,周公旦就反复告诫说:“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又说:“今往何监(鉴)?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他明确提出了选择司法人员要遵循“有德惟刑”和“哲人惟刑”的两大标准。如果说六德、六行、六艺是选拔行政官员的基本标准,那么这里的“德”与刑、“哲”与刑就是对选拔掌握国家命运的最高层次的官员的特别规定。这既是德才兼备的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又是两周时代选拔官吏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开端。

选拔官吏的等级标准

周代的官吏选拔,最初由乡举里选产生士,即从秀士到进士的5个阶层,再由大司马进行全面考核,然后决定正式授官。大司马所考察的内容有三:一德行;二知识;三言语。凡三条都具备者授官,具备其一或其二并不都录用。司马本是武职官员,他主持辨才,是以武官身份负责一般政府官员的选举与考察。这样,武职和文职的选拔逐渐由专一的武选走向文武双选,由单一的讲射弓、比武、论艺走向辨别其治政才能。至此,选官制度从最初的乡举里选过渡到具有一定选拔程序和考选标准的因才授职阶段,使乡举里选制度又有进一步的发展。

综观周朝的职官选拔,有以下三点值得重视:

其一,它在夏商三宅三俊法基础上,注重治事官、理民官和执法官的选拔,强调道德学问和治政才能并重,初步由单一的武职技艺转向治国才能的全面考核,从而确立了才德并重的基本标准。

其二,周朝选士与授官程序的分立,可视为是建立文官考选制度的尝试。选士从通过4个层次的反复试验考察到最后完成辨才的程序,才获得一种资格的认定,而取得这一资格的前提是必须通过正规的教育,即孟子所谓的“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的基础知识教育。此外,每当通过这种乡学的结业考试后,要推举于君,乡大夫便为之举行“乡饮酒礼”送行,后来发展成为一种固定制度,这正是科举制度中乡试的滥觞。

其三,周朝在职官选任时考核才德的规定,把积学敦品作为一种荣誉灌输于有志仕途者的人生观中,开创了学而优则仕的先例。这对于选拔国家的优秀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西周选士举官系统顺序主持者考试性质考核阶段备注1乡夫人小学试验毕业考察秀士选士2大司徒入学试验毕业考察俊士造士3大乐正入官考察进士候补官4大司马辨官论才正式授官以内服、外服制授官。

应当看到,奴隶制社会的选举对象仅限于士以下的初级官吏,而不包括大夫以上的世官。这样乡举里选的意义也就仅限于地方基层,对占统治地位的世卿世禄制则毫无触及,但它毕竟确立了才德并重的选官标准,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三选制

春秋时期,奴隶制走向崩溃,中国社会出现了第一次大震荡,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使春秋各国、尤其是春秋五霸的选拔人才制度迅速确立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齐国的三选制。

公元前7世纪,齐桓公执政,任管仲为相进行改革。管仲首先提出选拔优秀官吏的三选制。其具体做法就是:先由地方举贤(一选);齐桓公亲自接见,根据面视与问策,决定任用与否(二选);然后将所选官员再让各部门长官考察。在实践中加以考察,优秀者给以重用,平常者去之(三选)。凡经三次审选,政绩最优者升为上卿,由普通的士直达将相阶梯。这种破格选拔要求很严格,并且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劝勉国事有功无过的,为上等;从政有政绩,且田野土地多不荒废,办狱案严肃认真的,列二等;劝勉国事有功且又有过者,从政有政绩,但能力偏低,田野多荒芜,办案又轻忽者,一律为下等。这一标准打破了西周的贵族世袭制度,齐国也因此得到了一大批奇才异士,终于成了春秋第一霸。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当时的时代也不愧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齐国的三选制度对楚、秦诸国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楚国打破常规,不论出身贵贱,凡有治国之才者均被重用,也很快富强起来,并成为势力显赫的春秋霸主之一。秦仿效齐的做法,以贤为宝,唯才是举。秦穆公由于勤求贤达,选拔了百里奚、蹇叔、由余等人为将相,使各种人才集结于秦,终于形成争夺春秋霸主地位的强大势力。始于齐国的三选制度,经楚、秦进一步发展,成为不同于夏、商、周三代的任用选拔制度,为建立新型的选任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严格意义上讲,乡举里选实际上就是一种荐举制度,只不过这种荐举是在贵族的基层组织乡、里(闾)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被察举制所代替。

明经

汉代出现的选举科目之一,至宋神宗时废。被推举者须明习经书,故以明经为名。这一科目似始于武帝时。从昭帝到成帝时,龚遂、翟方进等都以明经人仕。

两汉举明经并不定期,也无固定名额。东汉章帝元和二年(85),曾下令郡国人口满十万者举五人,不满十万者举三人。这种按人口比例荐举应属特殊现象,因为史籍中仅一见。

明经由郡国或公卿推举,被举出后须通过射策以确定等第而得官,如西汉时召信臣、王嘉,都因射策中甲科而为郎。明经也有除为博士、文学等官者。汉代设置这一科,为儒生进入仕途提供了渠道。

魏晋之时,似无明经之举。南朝又出现了明经。国子学学生,例以明经射策出仕,成绩优者为高第。学馆外也有举明经者。北周及隋,也有明经之举。

唐代明经与进士二科构成科举制基本科目,明经又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等,要考试帖经(主考人将应试人所习的专经文句,遮掩其前后文,留下一行,令其诵读全段,以测验其记忆力,并定出优劣,名为“帖经”)、墨义以及时务策。录取时分四等,分别按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上授官。明经考试主要试记诵,比进士容易。参试者及录取员额亦较进士为多。因而在时人心目中,明经不如进士地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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