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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吏考选制度(2)

科举制

隋唐之际新兴起来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魏晋以后,封建政权利用九品中正制品第人才,录用官员,清要官职被门阀世族垄断。南北朝时期,寒门庶族政治势力逐渐扩大。北周时,“选无清浊”。隋朝建立后,九品中正制废弛,但以秀才、明经等科课试选士的做法仍沿袭下来,隋炀帝杨广又置进士科,科举制逐渐形成,并在唐代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被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袭,并为古代朝鲜和越南所仿效。科举制在清朝末期被废止。

唐唐初历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各朝,科举制日益趋于完整。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试,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试对策,科目繁多,比较常见的有直言极谏、贤良方正、博学宏词、才堪经邦、武足安边等科。应制科对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仅予出身。现任官吏也可应制科,而且可以一再应试。常科的科名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时还一度置道举(试《老子道德经》、《庄子》),还有童子(限十岁以下)举等。常科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重要;玄宗以后,进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叶以后,官僚虽位极人臣,如果不是进士科出身,“终不为美”。因为这种新的选举制度是分科举人,故名之为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相比,科举制的特点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它的产生为寒门庶族地主开辟了仕途。

除间或因事停举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设科取士。报考的人来自各级学馆者,称生徒,由学馆荐举学成者,送尚书省参加考试;未入学馆而直接来自州县者,称乡贡,他们首先自己在州县报名,经州县考试及格后,举送到尚书省参加礼部(开元二十四年以前则为吏部)主持的考试(亦称省试)。

明经科主要试帖经,即择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仅露一行,用纸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测试应考者记诵经书的能力。此科主要试记诵,易于应付,三十岁考中的人已经被看作“老明经”了,因此地位不如进士科。隋朝的进士科仅试策,唐太宗时曾加试经、史,唐高宗末又加轼帖经、杂文。杂文最初是指箴、铭、论、表之类,天宝年间始专试诗赋,并作为录取的主要标准。每年应举者少则八九百人,多则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过十余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试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于举子多而录取名额少,终身不第的居大多数。因为考中进士非常难,一旦登第就闻名士林,所以进士及第被社会称作“成名”,亦比作“登龙门”,意味着可以在仕途上飞黄腾达。

明法科试律令,明算科试《九章》、《夏侯阳》、《周髀》等数学著作,明书科试《说文》、《字林》等字书,这三科是选择专门人才,录取后只在和专业有关的机构任职。唐代应考秀才科者极少,及第者屈指可数。

唐代科举考试并不糊名。应考者姓名对主司是公开的。进士科的应试者,多在礼部试之前,把自己的文学作品编录成卷轴,投献给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现自己,并争取有力者的推荐。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贡举。贞观以后,则由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所责骂,玄宗以员外郎位望较轻,遂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后成为定制。也有由其他官员来作主考官的,称为“知贡举”。及第进士称主考官为“座主”,自称“门生”,同时及第的进士称“同年”,进士彼此互称“先辈”。礼部试一般是正月考试,二月放榜。开元中,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但详覆有时于放榜之前进行,有时于放榜之后进行。放榜之前礼部将录取名单进呈宰相征求意见,称“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动。详覆之制屡兴屡废。若遇科场生事,皇帝即令覆试。录取者覆试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贬官。

贡士如科举考试通过,仅取得进士及第或明经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人仕。只有再通过吏部铨试,才能释褐除官。故吏部试亦称“释褐试”。吏部铨选主要以身、言、书、判选人。身指体貌丰伟,言指言辞辩正,书指书法遒美,判指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则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样,则先取才能。

武则天执政时期,曾进行殿试,并创立武举;吏部试一度糊名。武举之制始于长安二年(702)。州县以下习艺者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选送于兵部,进行课试。所试科目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上述各科考试通过,兵部即可除官给禄,不必如文官须再经过吏部试才能释褐任职。唐代武举亦为常选,但远不如进士、明经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举制时,曾经起了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尤其严重的是座主、门生、同年相互援引,结为朋党,大大败坏了宦风。如李宗闵与牛僧孺就是同年进士,并且同年登制科,两人即牛党之魁;又如令狐楚、萧亻免与皇甫傅亦有同年之谊,三人遂成穆宗朝的牛党中坚。随着科举制弊端的产生,其为中小地主广开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时候,“榜出,率皆权豪子弟”,出现了“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的严重情况。为克服这些弊病,宋代科举考试采取了糊名、誊录等作法。

唐穆宗和敬宗时,都下令“名登科第,即免征徭”。唐武宗时,更明确规定进士科出身的人称“衣冠户”,有免除差科色役的经济特权。唐代“衣冠户”是宋代官户的前身。

五代时,中原列朝都承袭唐朝的科举制度,惟“偏方小国,兵乱之际,往往废坠”。

宋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病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相当完整、严密的科举制度,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熙宁四年(1071)前,有贡举、武举、童子举、制举等。贡举又设进士、明经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传、三礼、学究、明法等科)。熙宁四年,废罢明经诸科、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又另设新科明法。后又废制举。元后,进士科分为诗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科,一度设经明行修、八行、宏词等科。南宋时,进士一般仍分诗赋进土、经义进士。另有武举、制举、博学宏词科等,但应举及登科人数都很少。终宋一代,科目呈现逐步减少趋势,进士科愈益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进士科登第为荣。

宋代实行解试、省试、殿试等三级考试制。解试又称乡贡,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朝廷。解试包括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国子监试(太学试)等几种方式,每逢科场年,在八月十五日开考,连考三日,逐场淘汰。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照解额解送礼部,参加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管,在春季选日考试各地举人,分别科目连试三日,合格者由礼部奏名朝廷,参加殿试。自开宝六年(973)开始,由皇帝亲临殿陛出题考试礼部奏名合格举人,并重定名次。从此,每次省试后,必定举行殿试,殿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所不同,举人殿试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解试、省试、殿试外,南宋四川还举行与省试相当的类省试,以照顾远离临安的四川举人。为了防止各级考试的考官作弊,规定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应试时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场屋考试,称“别头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科目和身分的举人,实行不同的考试方式,有牒试、帘试、附试、同文馆试、锁厅试、比试、拍试、刑法试等。

各级考试的考试程式逐步完备。如省试,在开考前数日,考官全部同时进入贡院,开始进行考试准备工作,在考试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或会见亲友,称锁院。举人向贡院交纳试纸和家状,加盖官印。在考场内,举人按座位榜对号入座,座位上标明举人姓名;官府刻印试题及注解,分发举人,举人纳卷后,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卷头,亦即将举人姓名、乡贯糊住,或截去卷头,编成字号;誊录院负责誊写出试卷副本,对读所校勘副本使无脱误。考官根据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复考官及知举官复审并最后决定名次。

省试时,朝廷委派权知贡举一员,主持该次考试。为分割事权,又委派权同知贡举二至三员协助。另外,选派贡院监门官数员,巡察院门,谨视出入;编排试卷富、封弥卷首官各数员,负责编排试卷字号、密封卷头及考官所定等第;誊录官、对读官各数员,负责誊写和核对该卷副本;每五百名举人又设点检试卷官一员,按课题(经义、诗、赋、论、策)分房考校试卷,批定分数,初定等第;参详官负责复查点检试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试时,增派详定官数员,负责详审初考和复考官所定试卷等第。

参加科举考试的各科士人,通称“举人”。举人登科便授官,不再称举人,应试不合格则须再次应举。举人没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钱米的特权;曾赴省试的举人,可以赎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举人殿试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殿试放榜,举行唱名仪式,皇帝临殿,由知举官依照甲次、名次宣唤中第举人姓名,当殿授予出身,并各赐绿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选日期集,赴闻喜宴,编同年小录等。

宋代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除严禁有“大逆人”近亲、“不孝”、“不悌”、“工商杂类”、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等人应试外,对于各科举人,不重门第,只要文章合格,就可录取。每次殿试录取的举人总数,比唐代礼部试要多十倍左右,大多数举人出身于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还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的子弟居于少数。

朝廷还禁止及第举人与知举官结成“座主”或“师门”与“门生”的关系,防止考官为非作歹,与举人结成朋党;禁止台阁近臣在知举官人贡院前,“公荐”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嘱请”知举官录取某一举人;禁止举人在试场夹带文字、暗传经义或点烛等,严防作弊。

宋代科举制曾经起过一些积极作用。许多杰出的政治家、经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均由此途选拔出来,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文化教育的发展。

辽金元辽王朝取得燕云十六州以后,即曾在汉人聚居区开科取士。圣宗统和六年(988)起,辽政府参照唐、宋之制,逐渐将科试制度化。科目以词赋为主。考试分乡试(州县试,中式者称乡荐)、府试(中式者称府解)、省试(礼部试),亦尝用殿试之制。在推行科举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不过取数人;后来逐次增加,多至一百数十人。辽代后期三年一试基本成为定制。辽代政府禁止契丹人应试。但从西辽德宗耶律大石举天应五年(1115)进士一事可知,到辽末,上述禁令实际上已经废弛。

金代采取科举形式擢用汉士,始于灭辽之前。初无定数,亦无定期。天会六年(1128)定“南北选”制。辽朝旧土儒士试词赋,北宋旧土儒士试经义,分别称为“北选”和“南选”。未久又定三岁一试之制。考试分为乡试、府试和会试(礼部试)三级。金熙宗时,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时,增设殿试;并南、北选为一;并曾一度罢废经义科。章宗时取消乡试。《钦定授时通考》书影府试地点,最初有三处,后来逐次增加为六处、九处、十处。取录进士人数,1160年后,每次都在500人以上,最多时达到900余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词赋和经义)外,还有制举、宏词科以及杂科(经童、律科、策试等)。此外还有武举。世宗时又设立女真进士科,以女真文学试策、诗,同汉人进土三年一试之制,称“策论进士”。

元朝前期曾多次议行科举,但都未实行。至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才正式宣布恢复科举制度,次年即举行考试。此后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间曾停科两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全国共设十七个乡试科场,分布在京城、中书省直属行政区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总共录取300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汉人、南人各75名。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定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25名。次月举行殿试,分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各分三甲,赐进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进士出身及同进土出身,并授以官职。考试时的命题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学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为依据。蒙古、色目人必须以汉文应试,但试题较汉人、南人为易。元朝科举所取录的人数和进士的地位,都要低于前代。

明明代选拔官吏,虽以岁贡、荐举、进士分为三途,但偏重进士。朱元璋即吴王位后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诏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四年,定三年一举。六年旋令罢去,改行荐举。十五年复设科举。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水制,十八年廷试,擢一甲进士为翰林院修撰,二甲进士为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进士入翰林自此始,使进士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称庶吉士,进士之为庶吉士,亦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者仍称进士。观政进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顺二年(1458)起,规定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进者,十居其九。

科试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廷试三级。

乡试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南、北直隶由京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考期在八月,故乡试亦称秋闱或秋试。凡国子学生员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举,均可应考。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俱不许应试。中式者为举人,其第一名通称解元。嘉靖五年(1526),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谓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调一人,在内学官,在外布政司官。乡试之额,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额数,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额,其后渐增。隆庆、万历、天启、祟祯间,南北直隶增至130名,他省无出百名者。

会试于乡试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举行会试,称会试恩科。考期在二月,故会试亦称春闱或春试。各省举人均可应考。中式者为贡士,其第一名通称会元。永乐四年(1406)起,会试有副榜。正统后,中副榜者不参加廷试。举人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会试主考二人,初由礼部临期具奏,于翰林内钦命简任,天启二年(1622)后,以二辅臣典试,成为常例。同考初为8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17人,后增至20人,其中翰林12人,科、部各4人,至明末不变。会试之额,初无定制。成化十一年(1475)后,定为300名(题请及恩诏加取者不在其中)。礼部会试考房,称礼闱。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额有定,谓之南闱、北闱。宣德、正统间,又分南、北、中闱。南闱,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闱,包括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闱,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风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闱取中的比例,南取165名,北取105名,中取30名,自弘治二年(1489)从宣德、正统间旧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动外,嗣后相沿不改。

廷试即殿试,紧接会试后举行。初为三月初一,后大都定为三月十五。会试中式者均可应考。以一、二、三甲为名次。一甲止三人,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编修。第二、三甲各若干人,均赐进土出身,其第一名通称传胪。二、三甲考选庶吉土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廷试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学之优者为读卷官,共阅对策,拟定名次。

乡试、会试均分三场,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后三日考第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四书》、《五经》所用注疏起初各有规定,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廷试只有一场,试策问。科试命题必须出自《四书》、《五经》。其文略仿宋经义,但必须以古人的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八股一说始于明初,一说始于成化),通称制义。乡试、会试之所,亦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贯、年龄,所习本经,所司印记。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不许自序门第。试卷弥封编号。

明代重文轻武,但亦始终设武科取士。初只有乡试、会试,崇祯四年(1631),始有殿试。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举行一次,十七年改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规定,初场试马上箭,以三十五步为则;二场试步下箭,以八十步为则;三场试策一道。子、午、卯、酉年乡试。嘉靖初定制,各省应武举者,巡按御史于十月考试,两京武学于兵部选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会试,翰林二员为考试官,给事中、部曹四员为同考。乡试、会试场期均固定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万历三十八年(1610)规定会试之额,取中进士以百名为率。

此外,还有宗科。明代家室旧无就试者。万历二十三年,郑世于载靖请宗室得儒服应试,始诏奉国中尉以下可入试,辅国以上爵尊不得与。天启二年始开宗科,朱慎成进士,崇祯四年朱统钸成进士,任庶吉士。

清清于顺治二年(1645)实行科举取土。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发展,是科举制的最完备的形式,包括有文科、武科、制科和翻译科。

文科考试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

童试,为最初级的考试。清代的学校,和明代一样是科举的必由之路。府、州、县学的学生,称为生员。未取得生员资格的知识分子,不论年龄大小,都称为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员的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总称童试。

经三级考试,录取的生员留州、县学者称州、县学生员,拨往府学者称府学生员。此外,清代的最高学府称为国子监。国子监的学生分为贡生和监生两大类。贡生和监生都要在监肄业,并由国子监的官员定期进行考核。每逢乡试之年,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生和监生,经国子监考试录科,即可参加乡试。各府、州、县学的生员,则参加学政主持的科试。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就取得了参加乡试的资格。其他三等的生员或因故未参加科试的生员以及在籍的监生、贡生,在乡试之年的七月,可以参加学政主持的录科考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的生员,还可以参加一次录遗与大收的考试,考试及格,也可参加乡试。

乡试,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由皇帝选派。乡试除直隶不派考官,参加顺天乡试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举行。

乡试沿明制,例于秋八月举行,考试分三场,初九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考试内容,虽以《四书》、《五经》为主,但在清中期以前,并不要求应试者遍治群经,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论题就曾专用《性理》,后乾隆帝(即清高宗弘历)认为考生各治一经,于他经并不旁通博涉,非敦祟实学之道,分经阅卷,又容易产生弊端,决定从乾隆五十三年(1788)戊申科乡试开始,在五科之内,按《诗》、《书》、《易》、《礼记》、《春秋》的顺序轮流命题,考完《五经》;然后将第二场论题裁去,以《五经》各出一题,一并进行考试。此后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各省多少不一。如顺治二年时多者一百六十八名(顺天),少者四十名(贵州)。后来,各直省的乡试中额,有分有合,有增有减。中额者称为正榜,正榜之外,还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称举人,正榜第一名称解元。名列副榜的称副贡。副榜要取得举人资格,还必须在以后的乡试中取人正榜。

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的考试,称为礼闱。举人须经资格审查或复试,才能参加会试。会试的日期,清初定于二月,乾隆十年改为三月,此后成为定例。会试场次、考试内容等和乡试略同。会试主考官称为总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礼部题请皇帝选派;一经宣布,立即前往贡院,不与外界往来,其职责等亦与乡试略同。会试中式,没有定额。最多的一次是雍正庚戌科,录取了406名,最少的一次是乾隆己酉科,仅录取了96名。会试中式,称为贡士。前十名名聪,由皇帝钦定,第一名称为会元。

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在会试之后举行。清初是四月举行殿试;乾隆二十六年定于四月二十一日,从此成为定制。殿试的内容是经史时务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题。出题时严加保密。殿试对策以一日为限,试卷弥封后,收掌官用箱盛储送读卷官评阅。殿试策题,是以皇帝的名义发问,所以评阅试卷的官员称为读卷官。评阅完毕,以前十卷进呈,由皇帝亲定名次。皇帝亲定进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后,由填榜官填榜。填榜后一日,皇帝亲临太和殿举行传胪大典,宣布殿试结果。王公百官和全体贡士届时参加。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传胪后,新进士还要在保和殿参加朝考。内容是论、疏、诗各一道,试题由皇帝亲命,当日交卷。朝考试卷,由阅卷大臣拟定一、二、三等进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亲定。一等第一名称为朝元。按照清代的规定,一甲三人,在殿试揭晓后立即授职,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他进士,则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数字,分别授以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土、推官、知州、知县。至于在殿试、朝考时文字谬误或犯规的进士,则以知县归班,不予分发。进土是科举的终点,也是仕途的起点。在清代的政治舞台上,许多飞黄腾达的人物,均是进士出身。

清代文科,沿袭明代的制度,以八股文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专取《四书》、《五经》命题;由于题目来源不同,又分别称为《四书》文和《五经》文。这种用于科举考试的特殊文体,不论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内容方面,作者必须代圣人立言,不仅要依据《四书》、《五经》等儒家的经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释。《四书》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颐传、朱熹本义;《书》主蔡沈传;《诗》主朱熹集传;《春秋》主胡安国传;《礼记》主陈潞集说。后来,《春秋》改用《左传》本事,参用《公羊传》、《谷梁传》。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题、承题、起讲、人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落下或收结等部分组成。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部分,各有两股互相对应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称由此而来。全篇的字数也有一定。顺治二年规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违者不录。《四书》文和《五经》文,虽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举考试中,《四书》文比《五经》文更为重要。八股取士,既禁锢人们思想,亦抑制科学文化发展,流弊甚大。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1901),下诏改革科举:乡会二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凡《四书》、《五经》义,均不准用八股程式。”在中国资产阶级兴学校、废科举的革命舆论压力下,慈禧太后根据刘坤一、张之洞等人的建议,于1905年9月宣布:“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从此结束。

武科考试亦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武童试,三年一次,于学政到任的第一年举行。它和文童试一样,先经县试、府试然后院试。武童考试分三场:头场马射,二场步射,三场原试策论,后改默写《武经》。合格者为武生。武生举优者,准予参加乡试;乡试亦三年一次,于十月举行,中式者称为武举人。次年九月,各省武举人会集北京进行会试,中式者称为武进士。武殿试,于会试后一月举行。先试中式武举人策题于太和殿,再于西苑(今中南海)试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亲定甲第,再行传胪典礼。一甲三名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武进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别称为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传胪后,武进士分别以武职录用。

清代的武科,虽更加完备,但不过旧制相沿,对封建政治的影响远不如文科。光绪二十七年下令废武科。

制科由皇帝特诏举行。清代的制科,有博学宏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但是,孝廉方正科仅在皇帝即位之年举行,重在品德;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仅在个别地区和特定范围内偶一行之。人们常常谈到的,只不过康熙、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和光绪年间的经济特科而已。制科程序简单,一般由皇帝下诏开科,文武内外百科各举所知;被举者到京进行廷试,考试内容为制策或诗赋,然后从中择出合格者,分别授以官职。

翻译科是清统治者为八旗子弟特设的科目。有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满洲翻译,满洲、蒙古、汉军均可报考;蒙古翻译,则只限于蒙古人。所谓“翻译”,即将满文或蒙文的《四书》、《五经》中的一段文字译成汉文;或将汉文译成满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试、乡试、会试,然无殿试。乡试中额,初无一定。乾隆十三年规定:满洲翻译举人中33名,蒙古翻译举人中9名。后因应试人数减少,中额亦相应减少。道光八年(1828),翻译乡试,满洲、蒙古分别减为七八名和两三名。十七年又分别减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译乡试的应试者仅有六人,因此谕令暂停。翻译会试中式人员俱赐翻译进士出身,但不分甲第,无状元、榜眼、探花等称号。满洲翻译,优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学习行走或归进士班照例选用。蒙古翻译进士在理藩院补用。

察举制

察举又称“荐举”,是封建社会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即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根据考察,按照一定的名目(标准),将未有官职的士人以及下级官员推荐给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酌情授予一定官职或提升其职位。在秦以前,记载各种制度的《礼记》中有类似于察举的记载:“司马辨官论才,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这一记载说明,察举制的萌芽确实已经出现,表明了儒家关于选官的一种政治主张。这一主张在秦汉时期得以实施,特别是在两汉逐渐形成了诠选任用官吏的察举制度。察举制度是一种区别于宗法制的选官制度,其优越性是宗法制不可比拟的。从出现察举制萌芽的选贤任能、荐举形式到察举制的正式确立,经历了实践和时间的检验,成为宗法制之后一种比较有效的选官制度。

春秋时期的荐举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微,诸侯各自拥兵为政,为巩固自己的地位和国土,举贤思想显著发展。在士大夫以上的世官之中,也要举贤了,此即所谓的“以世举贤”。春秋末年,世官制进一步衰落,就连政治思想偏于保守的孔子也主张从下层举荐有才能的人充实到官僚队伍中去。《毂梁传·昭公十九年》曰:“名誉既闻,有司不举,有司之罪也;有司举之,王者不用,王者之过也。”这充分表明以举选官已经成为当时一股很大的潮流。战国时,由于贵族骄淫矜夸,根本不足任事,臣的贤与不贤、能与不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一些国君终于打破贵庶界限,从庶民中举用人才。随着社会生彦方式的变更,世官制度趋于崩溃。当时各国激烈竞争,都想开辟土地、消灭他国,所以对举用贤才十分重视。那些举荐得人的国家,便能迅速繁荣强大起来。

齐国便是当时通过举荐得人而强大起来的典型例证。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王位,为争夺霸主,首先就注意选拔人才。他接受鲍叔牙的建议,从鲁国迎回管仲,而且不计射钩之仇,与管仲交谈了两天两夜而无倦意。从谈话中,齐桓公发现管仲确实有才能,不是浪得虚名,便决定拜他为相,并诚恳地自省说:“我爱好游猎,又贪恋女色,因此影响了建立霸业。”管仲说:“其实这些都是小事。君王不能成就霸业的主要原因:一是不知贤能;二是知贤不能用;三是用贤而不能信任;四是贤才与小人并用。好比建造大厦不能只靠一根栋梁之才,浩瀚的大海不能只靠一条河流之水。君王如果决定要拜我为相,请同时起用5个杰出的人才。”齐桓公询问5个人的姓名。管仲说:“管理官吏,公平升迁,我不如公孙隰朋,请以为大司徒;管理农业,我不如宁戚,请以为大田;指挥军队,我不如王子成父,请以为大司马;明察狱讼,我不如宾须无,请以为大理;刚直不阿,犯君颜而直谏,我不如东郭牙,请以为谏臣。君王若能任用这5个人,使各居其位,我才服从您的命令,为齐国建立霸业。”齐桓公答应了管仲的请求,把他推荐的5个人分别拜官,使各治其事。同时,还尊管仲为仲父,并通告百官:“凡国家大事,要先告诉仲父,然后再告诉寡人,重要决策由仲父裁决。”在管仲的治理下,齐国成为春秋五霸的第一个霸主国。管仲的政绩为天下所传诵。当人们赞颂管仲贤能的同时,也对鲍叔牙的识才和举荐贤才的高尚品格大加赞赏。管仲也常常叹息:“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叔牙。”公元前650年,管仲积劳成疾,在病危时,齐桓公握着他的手说:“仲父的病太重了,万一不幸,我要把政事托付给谁呢?”当时宁戚和宾须无都已经先后去世了。管仲叹息说:“可惜呀,宁戚。”齐桓公说:“除了宁戚,没有别人了吗?我想委任鲍叔牙,如何?”管仲说:“鲍叔牙是我的恩人。但是,他不能当相国,因为他善恶太分明,不能宽容别人。梁十九年鼎见到别人的一点过错,一辈子也忘不了,这是他最大的短处。”齐桓公问:“公孙隰朋怎么样?”管仲说:“公孙隰朋不耻下问,居家不忘公门,公而忘私。但天生的公孙隰朋只能充当我的舌头,我死了,舌头也不会存在,恐怕您不会用公孙隰朋太久,因为他的身体也比较差。”齐桓公又问:“你看大夫易牙怎么样?”管仲说:“即使您不问我,我也要说,易牙、竖刁、开方这3人都是小人,一定不能亲近。”齐桓公说:“为了让寡人尝到鲜美的人肉,易牙把自己的儿子杀了煮熟给我吃,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他的儿子。”管仲说:“人情至深,莫过于爱怜自己的儿子。他对儿子都这样残忍,将来会怎样对待您呢?”齐桓公说:“竖刁为了进宫能日夜伺候寡人,宁愿忍受宫刑,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自己,怎么可以怀疑呢?”管仲说:“爱护自己的身体,是人之常情。他忍痛损害自己的身体,为了讨好大王,他一定是有企图的。”齐桓公说:“开方是卫国的公子,他放弃拥有1000辆兵车的太子地位,而做寡人的臣子,父母死了也不去奔丧,可见他爱寡人胜过爱他父母,这是不应该怀疑的吧!”管仲说:“再亲的人情,莫过于孝顺父母。他连父母都不孝顺,怎么会爱国君呢?拥有1000辆兵车,是一般人的欲望,他放弃这个好处投奔而来,一定是想得到更大的好处。您一定不要亲近他,否则国家肯定要大乱。”齐桓公说:“他们3人在我身边已经,很多年,仲父为什么以前不告诉我呢?”管仲说:“我所以不说,是想让您生活舒心。这3个人好像洪水,我就是堤防,我活着的时候,他们不敢作乱,我死了以后,他们恐孤就要犯君作乱。您以后一定要远离他们。”管仲与齐桓公的对话被人窃听而告诉了易牙,易牙十分恼怒,赶紧跑到鲍叔牙面前,说:“仲父当相国是你推荐的,现在他在病危中,君王问他谁可以继任相国,他竟然忘恩负义地说你不能做相国,而推荐公孙隰朋,我很为你抱不平。”鲍叔牙不以为然地说:“我当时推荐管仲为相,是因为他有贤相之才,并不是为了朋友之间的交情。我当司寇驱除奸佞小人还是有余力的,但不能挑起整个国家的重担。”易牙挑拨不成,尴尬而退。管仲死后,齐桓公按照管仲的遗嘱,拜公孙隰朋为相,果然不到1个月,他就去世了。齐桓公又以鲍叔牙为相,鲍叔牙推辞不了,说:“我没有管仲的才能,如果一定要让我为相,请远离易牙、竖刁和开方3个小人。”齐桓公说:“仲父早就嘱咐过,我怎么敢不遵从呢?”于是立即斥逐了3人,不许入朝相见。鲍叔牙谨慎地按照仲父制定的政策行事,齐国仍然保持着霸主地位。

此外,其他一些国家也采取破格提拔人才的做法,如楚国起用虞丘孙叔敖、晋国任用解孤等人。凡是能不拘一格起用人才的国家,都很快变得强大起来。

与其他国家相比,齐国实行的选贤任能与荐举是最成功的。秦朝到穆公时,主要的选官方式仍然是世官制度,不过当时的世官者仅限于大夫以上,大夫以下的士、府、吏、胥、徒等却取诸“乡里贤能”,这就是《周官》所记载的乡举里选制度。这种制度一般习惯称为“选举”,但其确切的含义不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选举”,而是荐举。秦穆公在位时,推行推择为吏的办法,就是乡举里选的遗留,并加以完善、发展。考察春秋时期秦朝的荐举选官的史实,有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特点,即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宗法制的藩篱,大胆举用本宗族及本国以外的人。就通常情况来看,春秋列国之执政,多以宗族任之,外人极少受到重用,这也是导致各国衰落的一个原因。秦与此恰恰相反,其本族人受重用者远不如外人多。例如:春秋时,秦宗族同姓见于经传记载者:仅有公子絷等寥寥数人,而为秦所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外人如百里奚、蹇叔、由余、巫豹、公孙枝、内史廖、随会、白乙丙、西乞术、孟明视等济济一堂。秦穆公大胆地从已沦为社会下层的人物之中举用人才,起用百里奚就是最著名的例子。对百里奚的起用,还有一段生动的故事。百里奚原是虞国的大夫,虞被晋灭亡后,百里奚作为亡国大夫被带到晋国。公元前655年,秦穆公派公子絷代自己去晋国求婚,晋献公把大女儿许给了秦穆公,还送了一些奴仆作嫁资,其中就有百里奚。在回秦国的路上,百里奚偷偷地跑掉了。跑了一个奴仆,公子絷完全不在意。在半路上,他看到一个臂力过人的大汉,就把他招来充数,带回秦国。这个大汉名叫公孙枝,晋国人。秦穆公在完婚以后,查阅陪嫁奴仆的名单,发现少了一个百里奚,就问公子絷。公子絷说:“他是虞国人,是个不肯在晋国当官的亡国大夫,在陪嫁的途中逃走,不知去向。”秦穆公再询问公孙枝。公孙枝说:“百里奚是一个很有本领的人,可惜怀才不遇,没有施展才能的机会。”秦穆公听后,马上派人四处打听百里奚的下落。百里奚半途逃跑后,跑到楚国。开始,他被楚国当作北方诸侯国派去的奸细,大遭凌辱和鞭打。当楚国人弄清他的来历时,才允许他住下,让他放牛。由于他有一套放牛的本领,凡是经他放的牛都很肥壮,因而很快闻名楚国。不久,连楚成王也知道他的名字,并派他去南海牧马。当秦穆公知道了百里奚的下落后,便准备了厚礼,想派使者到楚国,请求楚成王送回百里奚。公孙枝连忙阻止说:“不能这样做,现在楚国还不知道百里奚是个怎样的人物,所以才派他去牧马。要是你以厚礼去请他,这不是公开告诉他们,秦国将要重用他。这样,楚国哪肯放他回来?”后来经过大臣们的反复计议,秦穆公按照当时一般奴隶的身价,派使者带了5张黑色的上等羊皮前往楚国。使者遵嘱献上羊皮,并对楚成王说:“鄙国有个奴隶犯了法,逃藏在贵国。这个人名叫百里奚,请让我们把他赎回去治罪。”楚成王不知其中底细,信以为真,便把百里奚装上囚车,交还给秦国使者。百里奚一到秦国,秦穆公亲自为他打开囚车,待以上宾,并向他请教治理国政的大事。他们就如何富国强兵、争霸诸侯的谋略进行商讨。经过几次长谈,秦穆公懂得了不少治国安邦的道理,觉得百里奚的确很有才能,便要拜他为相国,但百里奚坚决推辞。他说:“我算得了什么?真正能治国平天下的人是我的老朋友蹇叔,他的才能至今尚未被人发现,我必须为他宣扬一番。譬如:我曾想去侍奉齐君,就因他的劝阻才没有去成,使我免于在齐受难;王子颓要重用我,又是他的阻止,才使我免于受株连;后来我要去侍奉虞君,他也曾反对过,当时我虽知虞君不可能重用我,但由于环境所迫,也是为了贪求爵禄,听不进他的劝告,结果便和虞君一起成了晋国的阶下囚。像蹇叔这样有远见卓识的人,确实难得!您若有诚意要引进人才,最好还是把他请来吧!”秦穆公自然乐于寻访这位贤才,便立刻请百里奚写信,派公子絷到鹿鸣村迎接蹇叔。但是,蹇叔不愿意出来做官。公子絷再三央求,最后说:“要是先生不肯去,恐怕百里奚也不会留在秦国。”蹇叔听了,叹口气说:“百里奚是个很有才能的人,一直找不到一个施展才能的地方,现在总算碰上理想的国君了,我理该成全他。”就答应公子絷说:“好吧,我就为他走一趟,但我还得回来种我的地呀!”公子絷又同蹇叔的两个儿子西乞术和白乙丙交谈,觉得他们也是很不平凡的人物,经再三恳求,把他们两人也一起请到秦国来了。秦穆公见到蹇叔,非常高兴,就向他请教怎样做个有作为的国君。蹇叔随口谈吐,有条不紊,使秦穆公听得入神,连饭都忘了吃。次日,秦穆公就拜蹇叔为右相,百里奚为左相,西乞术、白乙丙为大夫。由于重用贤才,注重发展生产,操练兵马,秦国很快富强起来,并一举击败了中原强大的晋国,俘虏了晋惠公,灭掉了梁国和芮国。后来秦穆公又吸取因不听蹇叔、百里奚的劝告而行“崤之战”的沉痛教训,转而向西发展,扩地千里,做了西戎的首领,成为继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而崛起的强大诸侯国,称霸于西方。

招徕和任用出身比较低贱而有真才实学的人为秦国所用,这是秦国选拔官吏的一个显著特点。秦相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曾说道:“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求丕豹、公孙枝于晋。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罢西戎。”这是对秦国选官制度的一个很好的总结。

在那样一个时代,任用一个用5张羊皮买来的人,是需要勇气和魄力的,与秦同时的齐、晋、楚3国就缺少这种勇气与魄力。虽然这3国或多或少地亦实行“荐举”,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秦相比较仍有很大差距。这些国君仍受宗法制的束缚极重,没有像秦国那样大胆地突破陈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用人。当然,秦之所以能突破宗法制的限制,是与它本身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密切相连的。秦建国较晚,当时宗法制已经开始动摇,日渐出现了礼坏乐崩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秦不可能像其他诸侯国那样实行严格的宗法制。不仅如此,秦地处偏僻之地,长期在戎夷之间,难免会受到其习俗的影响。直到商鞅变法前夕,秦国人和夷戎一样,仍然处在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状态中,以致中原各国一直称秦为“夷狄”。

秦在商鞅变法后,选官制度由荐举制发展为保举制。保举制除具备荐举的特征外,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孙承泽在《春明梦余录》中对保举的解释是:“保举者,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即保举人与被保举人同进共退。秦昭王五十年(前257),秦将郑安平带领军队进攻赵国,结果反为赵国军队包围,郑安平率领、2万名士兵投降赵国。郑安平是由秦相范雎保举而为将军的,按照当时的秦令,范雎保举不当,应诛,罪罚九族,但秦昭王十分宠信范雎,不但没有将他立即正法,反而下令不准任何人议论郑安平投降这件事,如果有谈论者处以重罪。不过两年,范雎保举的王稽犯法,范雎与王稽同时被诛。由此可见秦朝保举制的具体情况,并且在实施过程中,其法制性基本上能得到贯彻执行。

由乡里选举演变而来的荐举制在汉代得到了新的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察举。所谓“察举”,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的意思,即先由丞相、列侯、刺史等推荐,经过考核合格后,授给官职的制度。从荐举到察举,反映了我国古代统治阶级在选取人才方面由简单到比较复杂、由粗疏到比较严密的进步。

察举制的萌芽

秦灭亡后,项羽自称“西楚霸王”,封刘邦为汉王。刘邦既不愿听任项羽的摆布,又慑于项羽的势力,不敢公开抗衡,就采纳丞相萧何和将军樊哙的建议,接受“汉王”封号,前往陕西汉冲。后来在楚汉战争中,刘邦重用谋土张良,计听萧何,还破格提拔韩信,筑台拜将,委以重任。由于刘邦善于用人,收揽四方人才为其尽力,而项羽只有范增一个有才的谋士,却还加以猜忌,不听其计,结果在刘邦的锐利攻势下,项羽很快失败。

刘邦即帝位后,立即着手安抚百姓,分封有功的大臣。汉高祖五年(前202),刘邦在洛阳南宫大摆筵宴,犒劳全体文武功臣。在宴席上,刘邦说:“列侯诸将都讲一讲,我能够取得天下的原因是什么?项羽兵势强大,最后却以失败而告终,又是什么原因?”王陵和另一人回答:“陛下平时待人傲慢无礼,项羽表面上看来仁慈爱人,但是陛下指挥将士攻城掠地,所夺取的城池都封予有功之臣,与天下人同享其利,所以将士愿意为陛下效劳。而项羽嫉贤妒能,刚愎自用,猜疑功臣和贤人,战胜而不予人功,得地而不予人利,这是项羽失败的根本原因。”刘邦却不同意二人的分析。他说:“你们二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若论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我不如张良;镇定国家,安抚百姓,源源不断地供给军饷,我不如萧何;统帅百万大军,战必胜,攻必取,我不如韩信。这3个人可称当今天下豪杰,而我能真诚委用,这就是我之所以能得天下的原因。项羽只有一个范增,尚且不能重用,这就是他被我灭亡的原因。”这是刘邦对自己功业成就原因的经验总结。刘邦深知人才的重要性,因此汉初选拔官吏特别注重真才实学。

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刘邦颁布求贤诏书:“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高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未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使明知朕意。”从这一求贤诏来看,刘邦要选取的对象,系具有治国才能的所谓“贤士大夫”,这种做法虽然仍带有战国时期“亲士”的色彩,而且诏文所规定的推荐标准也仅仅是在遣使相国府时标出“行”、“义”、“年”而已,不过就令郡国荐举人才这一点而论,实际上是开了西汉荐举制的先河。由于当时实施改革的社会条件还不成熟,尽管在汉王朝建立后刘邦下了几次求贤令,但终未能招致多少贤才。直至他去世,也只是表示自己对“贤士大夫”的景慕之情,而不能在选拔人才方面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因此,汉代选官制度的建立是在刘邦之后。

察举制的正式确立

汉惠帝在位时,曹参、陈平执政,他们崇尚黄老,奉行“清净无为”的方针,各项制度均遵循高祖、萧何既定法令,无所更张。至文帝时,察举制度逐渐建立起来。文帝即位于公元前180年,西汉建国至此已近30年。从仕进的角度来看,这个时期显著的特点是正值官吏更新之际。更为重要的是,文帝本为北方边地的代王,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一个偶然的机会把他推上皇帝的宝座。他当政之后,为巩固自己的地位,树立自己的权威,就必然要选拔一批对自己比较忠实的官吏。在这种情况下,要选拔自己的官吏,就必然要突破当时固有的选官制度而确立一种新的选官制度,察举制便应运而生了。如果说高祖晚年仅仅是认识到仕进改革的重要性而下诏求贤的话,那么文帝时期这一问题便成为议事日程上需要处理的大事了。

文帝当政后,一方面以恭俭、敦朴取得拥立他的大臣们的继续支持,另一方面也企图逐步擢用一部分新力量,为自己固本。据《汉书·文帝纪》记载,公元前178年发生日食,文帝下罪己诏说:“……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同书又载,公元前165年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从文帝所颁布的诏书中可以看出,一种新的取士方法在文帝时形成。这种选官的做法一般分4个步骤进行:第一,先由皇帝不定期下诏令,根据所需人才,指定荐举科目;第二,自丞相、列侯、公卿至地方郡国按所定科目察举人才;第三,各地把所荐举的人才送集京都,由皇帝亲自对他们进行策问;第四,依据对策的高下,依次授官。这4个步骤是察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据《汉书·晁错传》记载,文帝的诏书颁布之后,“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士大夫”,这说明这种选举制度是很受当时的士人欢迎的。文帝利用察举制度选拔人才,也有许多生动的事例。当时有个叫张释之的骑郎,很有贤才,在求贤令下达后,被中郎袁盎推荐给文帝。文帝亲自召见了张释之。张释之把秦王朝之所以灭亡、汉王朝之所以兴起的原因进行了一番分析。文帝听完后觉得张释之很有才能,当即拜他为谒者仆射。张释之受命后,发挥了治国的才能,尤其是执行法律严明公正。

虽然察举制在文帝时已建立,但在当时并没有成为选官的常制。文帝在位23年,仅下过两次察举诏令,而且所察举的对象基本上未超出现任官吏的范围,比如晁错在察举前为秩百八石的太子家令。察举制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制度,并得以真正确立其在两汉仕进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是在汉武帝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汉武帝对于察举人的标准制定了明确的新规定。《汉书·武帝纪》曰:“建元元年(前140)冬十月,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土。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这就是说,凡崇尚百家之言的,一律作为“乱国政”而不予察举。《汉书·董仲舒传》云:“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及仲舒对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这就是历史上所称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董仲舒以后,儒家学说取得了中国学术思想上的正统地位,而察举的主要标准也就以儒术的高低定去留了。这是首次对察举人才的明确规定。

其次,察举取士的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大。文帝时,被察举者基本上限于现任官吏。到武帝时,吏、民均可被察举。董仲舒的主张是:“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例如:公孙弘就是以平民被察举的。他年轻的时候当过看守监狱的小吏,因犯罪而被罢免了。他家里很贫穷,少时曾“牧豕海上”,到40岁时才开始学习《春秋》等史书。汉武帝即位后,“招贤良文学之士”。这时公孙弘已经60岁了,被淄川国(今山东寿光一带)推荐为贤良之土。他应召入京,被征为博土。武帝派他出使匈奴,回来后奏事“不合意”,被斥责为无能,便告病还乡。元光五年(前130),武帝再次征召贤良文学,淄川国又把他推荐上去。他谦让再三,说:“前已尝西,用不能罢,愿更选。”国人却坚决要推荐他,公孙弘便再次西行进京。武帝亲自召见各地荐举的100多名儒生,经过策问,公孙弘对策最好,被擢为第一,当即拜为博土,待诏金马门。后奉命出使西南夷,回京后,武帝“察其行慎厚,辩论余,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很满意,一年之中直升至左内史,几年后再迁至御史大夫。元朔中,代薛泽为丞相。按照汉朝的常规,一般是由列侯晋升为丞相,而公孙弘无爵而居相位。武帝为此特诏云:“朕嘉先圣之道,开广门路,宣招四方之士,盖古者任贤而序位,量能以授官,劳大者厥禄厚,德盛者获爵尊,故武功以显重,而文德以行褒。其以高成之平津乡户六百五十,封丞相弘为平津侯。”从此以后,就有先为丞相然后再封爵的成例。公孙弘身居丞相,为百官之首,但他生活很俭朴,平时粗茶淡饭。他用自己积蓄起来的俸禄盖起了一座茶馆,招待各地来投奔的贤人,经常和贤人智士商量国家大事,并屡次向武帝荐举贤能之士。公孙弘为丞相御史先后共6年,晚年患病时还上书武帝,劝说要“招徕四方之士,任贤序位,量能授官,将以厉百姓劝贤才”,并主动请求归还封爵及丞相职位,以“避贤者路”。武帝非常赞扬公孙弘以国家为重的品德,赏赐给他许多金钱和布匹,劝他好好休养治病。后来公孙弘至80岁终于丞相位。《汉书·公孙弘传》称“公孙弘起徒步”,就是说他被察举时乃一介平民,并非现任官吏。此外,严助被察举贤良时,也同样是“布衣之士”。董仲舒主张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但后来根据官员需要丽临时察举,没有受时间的限制。

再次,武帝时察举的科目有所增加。文帝时,两次察举诏令所列的科目,一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一为“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其实二者是同一意思。到武帝时,除已有的“贤良科”之外,又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由此可知,两汉察举中最重要的岁举孝廉科,正是从元光元年开始实行的,而且还具体规定了察举的人数。察举制以岁举性科目的产生为标志,既表明它本身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途径,也表明它作为两汉仕进制度的主体地位的确立。

两汉察举的科目

两汉察举科目分为常科和特科。

(一)常科

所谓“常科”,是指定期、经常性进行的科目。一般说来,常科是指岁举性科目而言。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其次是茂才。

1.孝廉

孝廉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孝子廉吏”。孝廉之科在汉代是一项范围十分广泛的察举科目。《汉书·武帝纪》云:“元光元年(前134)冬,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董仲舒传》云:“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故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朝以孝治天下,所以后来“孝廉”逐渐成为察举中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名,并要求地方郡国每年推举两人,使这种做法进一步制度化。被荐举的孝廉多是先到郎署任职,然后由郎官转迁为尚书、侍御史,或外迁为县令、长、丞,再迁为刺史、太守。“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日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日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正之行。”文中讲的“四科取士”,就是两汉孝廉察举的4项标准。孝廉的要求,一是岁举,二是要由地方即郡国向中央荐举,三是有人数的限定。

孝廉重品行,所以应选的人很少,郡国执行也很不得力,有时甚至荐不出1人。举孝廉制度刚开始推行时,竟然出现了“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的现象,原因是当时汉承秦制,如果举人不当则要受惩罚。为将孝廉推行下去,武帝于元朔元年(前128)冬十一月下诏,令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荐罪,之后更严格规定:“不举荐,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当免。”举孝廉这才得以顺利地推行下去。

如前提到,孝廉刚举时,每郡令举2人。西汉后期,大土地所有制已有了突出的发展,豪强地主的势力明显增长。东汉时,豪强地主势力更是急剧发展。豪强地主在经济上的发展,必然要求相应的政治权力,这样原来不分大郡、小郡一律岁举两人的制度就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为满足豪强地主的政治要求,汉和帝颁布了察举孝廉的规定:“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人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举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举一人。”自此,举孝廉的多少取决于各郡人口的多少,即按人口比例来决定所察举孝廉的人数。

举孝廉制度对于加强封建统治具有重要意义。西汉前期诸帝对于儒学与儒者,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不理解到有所理解、直到最终采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过程。汉代统治者之所以最后把儒学定为显尊的地位,显然是认识到了儒学维护其统治地位所发挥出来的巨大效用。考察西汉前期统治者对儒学的态度的变化,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它恰好与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节拍相吻合,均呈现出三峰两谷的波浪形变化。西汉前期儒者一步步地走向政治舞台的历史,实际上就是察举制度发生、发展的历史。随着举孝廉制度的推行、深化,各地儒者通过察举孝廉进入汉王朝官吏的行列,使汉王朝官吏队伍逐步儒学化。汉武帝独尊儒术,统一思想,加强封建统治的目的,就是这样以举孝廉制度为杠杆,一步一步地变为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举孝廉制度作为提倡儒学的重要环节,自然受到格外重视。在这一制度的刺激下,读书人竞相讲求孝行、廉洁,社会上逐步形成一种注重名节的风气。东汉以后,统治者尤其全力尊祟节义、敦励名实,遂使此风大盛。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对于振励风俗自然有某种积极的意义。

为了防止在察举孝廉过程中出现弊病,东汉顺帝规定对被察举的官员实行“试任制”,即被察举的人必须先试任1年(犹如今之试用期),如果能胜任职守,则可转为正式官职;若不胜任,就要被撤销资格,而且推举的人也要相应受到处罚。例如: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策罢”。此外,从汉文帝开始,还采取了策问的办法来考察被察举者的才干学识。这种策问考试,至武帝时才比较普遍实行起来。《汉书·武帝纪》载:“元光元年(前134)五月,诏贤良曰……贤良明于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朕亲览焉,于是董仲舒、公孙弘等出焉。”《通考·选举考六》云:“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而董仲舒以贤良对策,天子览其对而异焉,乃复策之,对毕复策之,遂以为江都相。”《汉书·杜钦传》曰:“上尽召直言之士,诣白虎殿对策。”对策的具体做法是: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按难、易分为甲、乙等科,均作密封,然后由被察举人任意抽取问题回答,称为“射策”。最后根据他们回答的成绩优劣派官。例如:公孙弘就因“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而拜为博士。但是,这些办法对于植根于极度黑暗政治之中的举孝廉制度的弊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

2.茂才

茂才,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林”。

察举、茂才是汉武帝所创。据《汉书·武帝纪》载:“元封六年(前106)……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元封五年,大司马大将军卫青薨,初置刺史部13州。名臣文武欲尽,诏曰:“盖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马或奔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夫泛驾之马,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决国者。”宣帝及元帝之世,均有举茂才异伦或茂才特立之事。

从武帝诏令中可以看出,举“茂才”与“异等”连在一起,显然茂才与异等的含义是差不多的。值得注意的是,茂才之选,每每由皇帝派员循行地方时直接进行察举,这也进一步表明了察举茂才特举的特性。

从茂才的资历来看,既有已仕之官吏,又有州郡吏与被察举之孝廉,还有太学生、平民等。不过相对来看,已仕之官吏与孝廉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茂才的使用绝大多数是当显灵或相当于显灵一级的官吏。与孝廉相比较,茂才的使用显然较孝廉为重要。因为茂才是高一级的察举,所以每年察举茂才的人数十分有限,故其影响较之举孝廉略小一些。

(二)特科

汉代察举的特科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科在文帝时曾举行过两次,武帝时继续保留。《汉书·昭帝纪》载:“始元元年(前86),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持节行郡国,举贤良。”《汉书·宣帝纪》载:本始四年(前70),诏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

2.孝悌力田

汉惠帝四年(前191)、高后元年(前187)、文帝十二年(前168)及宣帝地节三年(前67)均有举孝悌力田之事。

3.荐举勇武之士

凡熟知兵法或掌握某些技艺的人,郡国均可荐举。汉成帝元延元年(前12),诏公卿、博士、议郎“与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汉书·平帝纪》载,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秋,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诣公车”。

4.博士弟子和文学掌故

《汉书·儒林传》载:“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等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又云:“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

5.以明经进身者

明经就是通晓经学。自武帝尊祟儒学,明经亦为察举及人仕之一途。《汉书·龚遂传》载,龚遂以明经为官,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出补谷阳长。《通考·选举考》云:“孝平五年,召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数、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以及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6.以明法进身者

明法就是通晓法律。《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意思是说:汉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兼用,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一个科目。例如:郑崇的父亲郑宾就是以明法被选为御史的;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

7.以学童进身者

《汉书·艺文志》云:“汉兴,萧何草律、亦着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诵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

察举特科中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途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途径,因为只是偶尔实行,影响不大,这里不再叙述。

汉代所实行的察举,不一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而是根据人才需要在特定地区内举行,有时只在三辅、三河等地,有时则限定在内地某些郡县。察举的办法,有时只限于丞相、御史大夫等高级官员直接向皇帝推荐,有时则由朝廷派人直接到地方进行察举。《汉书·宣帝纪》载,宣帝元康四年(前62),“遣太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举茂才异伦之士”。

到魏晋时期,秀孝两科的,察举依然继续实行。魏文帝曹丕即位局,常令郡国选举人才。黄初二年(221)二“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举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黄初三年又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试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晋武帝泰始五年(269)又诏令“州郡举勇猛秀异之才”。东晋时作出明确规定岁举孝廉,“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都,岁各举二人。汉制岁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偕簿,至令行之。”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变成了九品中正制。晋以后,专以门第高下代替对士人道德行为的评定,失去了察举的意义,但仍继承汉的传统,郡察孝廉,州举茂才。据《宋书·百官志》记载:“江左扬州岁举二人,诸州举一人,或三岁一人,随州大小,并对策问。”据《晋书·孔坦传》记载,晋官品令中规定:“举秀才必五策皆通为郎中,二策不通不得选。”“有不中科者,刺史太守免官。”此外,在两汉察举中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西晋遵此而行;在东晋则实行分割,只许举单科,二途不得交叉。这就说明魏晋时期,察孝廉、举茂才依然秉承汉制,仍是察举人仕的正途之一。对世人包括在任官员来说,它仍是梦寐以求的荣誉之举。例如:孙权当时虽已登将相之位,当他求举孝廉后还引以为荣。又如:右护军镇西将军陆逊已晋封为娄侯,因他在建安二十四年(219)的战功被举茂才,他感到这是一生的光耀。还有属将蒋琬,虽已在丞相府中为东曹掾,但仍举茂才。不仅大将军如此,一般官员也把举为孝廉或茂才作为毕生的宿愿。如周“为刺史召为别驾从事,府举秀才,除议郎”。尽管这种形式的察举纯是形式,并无实在意义,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魏晋时代的世风。

以上说明,魏晋南北朝也是处于多元取仕的状态,只不过它以九品中正制为主导,比汉朝的察举制更为成熟、更进一步制度化了。

隋唐废止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制,察举制近乎消失。唐太宗曾准备允许自举,被魏徵劝止。宋朝又有“保任”之制,保任是荐举的一种新形式。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至钱谷、兵武之职,有时也用荐举的方式选任。荐举者(举主)对被举者负有法律责任,如被举者犯罪,举主要连坐。根据司马光的建议,荐举分为10科,如第一科叫“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中高级官员每年须于10科内举3人,于中书登记人册,以备选用。

金朝规定:朝官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1员。所举名实相符,即议授官;若名实不符,酌情降罚。

明初重荐举。太祖曾一度罢科举,专以荐举取士,其科目有聪明正直、孝悌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等。成祖时规定:京官文职七品以上,外官知县以上,各举所知1人,量才选用。仁宗时又规定:凡布、按二司及知府有缺,令三品以上京官保举。应举而不举的,影响官员的升迁。清代选官,荐举(当时叫“保举”)仍是重要途径之一,“荐擢一途,得人称盛”。清代的保举分为明保和密保,明保藩、臬、学3司可参加意见,密保则由巡抚1人决定。保举范围较广泛,官吏、幕僚、教职、候补官员、富绅均可保举。富绅主要通过赈捐保举得官,官吏、幕僚主要以劳绩列保。清廷还规定:黄河决口1处,允保举卓异、寻常官员6人,但所保官员不一定参加黄河工程。

策试

策试即以考试的方式挑选官吏。两汉的察举与策试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察举加策试,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察举之后,是否选得其人,还要经过策试,然后才能量才录用。因此,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中央之后,均须经过复试。另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策试。

策试有对策、射策之分。据《汉书·萧望之传》注引师古说:“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后汉书·顺帝纪》注引《前书音义》曰:“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若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谓之对策也。”这就是说,对策是命题考试,射策是抽签考试。对策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政事经义策问应考者,以其对政事的见识而观其文辞之高低,以便量才录用的制度。《汉书·文帝纪》云:“十五年(前165)九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以纳言。”策试对象主要是察举或征辟的土人。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汉书·儒林传赞》云:“武帝立五经博士,谓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策试内容一般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所谓“家法”,就是指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所谓“笺奏”,指对治国安邦大计或时事进行答对。通常情况下,由太常对试卷进行初审,确定等第后报呈皇帝审阅,并由皇帝重新确定等第。具体到各类考试情况不同,分述如下:

天子策试

凡属诏令特举之士,皇帝往往亲加策试。文帝十五年“诏诸侯王、公卿、郡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武帝时,则“受策察问,咸以书对”,当时称为“对策”,天子亲览其策,而第其高下。例如:

“元光五年,复征贤良文学,茁川国复推上(公孙)弘……时对策者百余人,太常奏弘第居下。策奏,天子擢弘对为第一。”

“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严)助对,由是独擢助为中大夫。”

“盖宽饶……石砚、毛笔以孝廉为郎,举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

“太仆王音举(何)武贤良方正,征对策,拜为谏大夫。”

“建初元年,肃宗诏举贤良方正,大司农刘宽举(鲁)丕,时对策者百有余人,唯丕在高第,除为议郎。”

被举者对策时,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例如:董仲舒以贤良对策,武帝览而异之,遂至两策、三策,对既毕,武帝以仲舒为江都相。自西汉至东汉,在察举诏令中,常有“朕将亲览”之句,如武帝元光五年诏、成帝建始三年诏、光武建武七年诏均是如此。这样提法,无非是表示皇帝对于举贤、选官的重视。对策的地方或在太常寺,或在公车,或在白虎殿,均为随时指定。

公府复试

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才,到京师之后,也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

《后汉书·左雄传》云:“雄又上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所学某一经学大师的经说),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帝从之,于是班下郡国。”

《后汉书·胡广传》云:“(胡广为郡散吏)……遂察孝廉。既到京师,试以章奏,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五迁尚书仆射。”孝廉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胡广因系文吏出身,故试以章奏。

东汉时,孝廉考试制度又有增益。

据《后汉书·黄琼传》载:“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

公府辟召之士,西汉至东汉初通常由公府主官负责荐举,或依诏令所定科目,选出高第以贡于朝廷。但是,自东汉中叶以后,由于公府辟召不慎,过限未除,清浊混淆,良莠不齐。左雄为尚书令,为了革除其弊,乃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复试于端门。后尚书张盛奏除此科,尚书令黄琼上言:“复试之作,将以澄洗清浊,复实虚滥,不宜改革。”帝乃止。于是,复试始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

左雄所创立的复试制度,虽遭顽固派的反对,但对于防止营私舞弊、择优选拔人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后汉书·左周黄列传》论曰:“汉初诏举贤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贡士之方也。中兴以后,复增敦朴、有道、贤能、直言、独行、高节、质直、清白、敦厚之属(其中有些科目,前汉已有之),荣路既广,觖望难裁。自是窃名伪服,浸以流兢。权门贵仕,请谒繁兴。自左雄任事,限年试才,虽颇有不密,固亦因识时宜……故雄在尚书,天下不敢妄选,十余年间,称为得人,斯亦效实之征乎?”我们认为,范晔的这一评论还是比较公允的。

博士三科

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乏制。《汉书·孔光传》云:“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

东汉以来,仍承西汉制度,考试博士。博士们为了争第高下,至有私行钱货,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据《后汉书·吕强传》云:“(汝阳李巡)以为诸博士试甲乙科,争第高下,更相告言,至有行贿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乃白帝,与诸儒共刻五经文于石。于是诏蔡邕等正其文、字。自后五经一定,争者用息。”

博士弟子课试

自武帝立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员,设科射策,劝以官禄,博士弟子通过考试选补官吏遂成为定制。《汉书·儒林传序》记其事云:“(武帝元朔五年,公孙弘奏请)为博土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辄课,能通一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才,及不能通一艺,辄罢之,而请诸能称者……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请着功令,它如律令。制曰:‘可。’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昭帝时,举贤良文学,增博士弟子员满百人,宣帝末增倍之。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数年,以用度不足,更为设员千人,郡国置五经百石卒史。成帝末,或言孔子布衣养徒三千人,今天子太学弟子少,于是增弟子员三千人。岁余,复如故。平帝时,王莽秉政,增文士之子,得受业如弟子,勿以为员,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

西汉时,博士弟子员额既少,弟子的人选也较严格。山阳侯张当居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坐城旦罪。博士弟子的来源有郡国选送者,有以令诣太常受业者,也有以父任者。例如:

《汉书·儿宽传》载,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

《汉书·萧望之传》载,萧望之“以令诣太常受业”。

《汉书·伏湛传》载,伏湛“成帝时,以父任为博士弟子”。

东汉建武五年(29)起修太学。明帝复为功臣子孙、四姓末属别立校舍,自期门、羽林之士悉令通《教经》章句。匈奴亦遣子入学。顺帝时又扩建舍240房、1850室,试明经下第补弟子,增甲乙之科,员各10人。质帝本初元年,梁太后又诏令大将军下至六百石,悉遣子就学,博士弟子多达3万余人。自西汉武帝置博土弟子,至于东汉,皆按甲乙之科射策,试以经学。例如:

儿宽“以郡国选诣博士,受业孔安国……以射策为掌故”。

何武“诣博士受业,治《易》。以射策甲科为郎”。

房凤“以射策乙科为难掌故”。

匡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

按条令,策甲科应为郎中或郎,匡衡以不应令,即所对不符合甲科之令,所以只能为掌故。

以上是西汉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当时郡国贡举的明经,大抵亦遵此制加以复试,故又有明经射策之科,如王嘉“以明经对策甲科为郎”,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顺帝时试明经下第者补博士弟子,也就是让他们在博士的教导下再进修一年,以便来年再试。

东汉仍承袭西汉制度,设甲、乙两科,以课试太学诸生。和帝时,因太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说,不修家法,司空徐防上疏请试博士弟子甲、乙策均依家法章句。以后左雄亦建议令诸生试家法。至灵帝光和元年置鸿都门学,“时其中诸生,皆敕州郡三公举召能为尺牍辞赋及工书鸟篆者相课试,至千人焉”,于是诸生考试内容为之一变。《后汉书·蔡邕传》对此评论说:“宰府孝廉,士之高选。近者以辟如不慎,切责三公,而今并以小文超取选举,开请托之门,违明王之典,众心不厌,莫之敢言。”考试内容以尺牍辞赋代替经学,再加以选举不实、请托公行,于是博士弟子考试制度名存实亡。

以上均为固定的考试制度。此外,尚有根据临时需要而进行的考试,如东汉安帝时“尚书有缺,诏将大夫六百石以上试对政事、天文、道术,以高第者补之……由是(翟)酉甫对第一,拜尚书”。可见仕至六百石以上即相当于县令长一级的现任官吏,仍可由诏令规定特考,高第者可以迁官。这种办法既是对现任官吏的考核,又是发现和选拔人才的一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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