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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称制度(4)

司寇

主刑狱之官。商代和西周初年铜器铭文和卜辞中均未见此官名。据《尚书》、《左传》等文献记载,在周武王、周公时,司寇已是王朝的高官。周恭王、懿王时的铜器铭文中,已可见到有关司寇的记载。

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等。宋、鲁之司寇又分为大司寇和少司寇,《周礼·秋官》记,大司寇之副贰有小司寇两人,此小司寇即宋、鲁之少司寇。但宋之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少司寇为六卿以外之卿官,其地位也很高,和《周礼》小司寇的情况有所不同。春秋时还有秩别较低的司寇,《左传》提到的郑的野司寇,就是在野鄙中掌管刑狱的官吏。楚名司寇为司败。《论语》说陈也有司败。陈近于楚,故官制受楚影响。

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荀子·王制》有:“扌卞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史记·赵世家》记,武灵王时公子成与李兑平公子章之乱后,公子成为相,李兑为司寇。司寇为稍低于相的高官。铜器铭文中有邦司寇。李兑所官者似为邦司寇,即主一国刑狱者,和春秋时大司寇相近。据铜器铭文和玺印材料所记,郑、大梁、彘、安阳等都城或县邑都有司寇。云梦秦律中将有的刑徒称为司寇,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春秋战国时,有的国家也称刑官为士、理或尉。

先秦官名。商、周时常指官长。甲骨卜辞中有王令尹、多尹从事农作或作王寝者。另外又有所谓族尹,当为一族之正长。

西周时,尹可以是官吏之泛称。《尚书》和金文中的“百僚庶尹”、“百尹”、“诸尹”,意即百官、百僚。但当时尹又是作册、内史之长,如铜器铭文中常见作册尹、内史尹之名。尹为世职,故又被称为尹氏。《诗·小雅·节南山》有“赫赫师尹”,师尹即太狮、尹氏之简称。尹氏在西周时一直是高官,到西周末尤为重要。

春秋战国时,中原各国以尹为官名者不多。现在能见于文献的尹多为较低的职务,如《国语·周语》称关吏、门吏为关尹和门尹。《礼记》的《檀弓》有“工尹商阳”,工尹是工官之长;《月令》提到的奄尹,是宦寺之长;《杂记》所说的时尹,则为一里之魁首,亦即后来里正之类的乡官。

南方的楚,官名中带尹者极多。百宫中最高者为令尹。另有左尹、右尹,为位次于令尹的尊官。又有王尹、箴尹、连尹、陵尹、效尹、扬豚尹、中厩尹、宫厩尹、监马尹、环列之尹等。县有县尹,如武城尹之类。见于战国器物铭文、玺印、竹简者,有连尹、大工尹、集尹等。湖北随县曾侯墓出土的竹简,上有左尹、右尹、大工尹、宫厩尹等曾国的官名。曾和楚关系密切,故宫制多袭楚制。秦汉以后,亦有尹官,如汉时的京兆尹、河南尹,均为京畿的地方长官。

令尹

楚官名。《左传》称令尹、司马为楚之“二卿士”和“王之四体”,地位相当于其他诸国的执政当国之卿,属于楚王的股肱之臣。令尹地位略高于司马,其人选有空缺,常由司马递补。令尹的职责是辅助楚王综理朝政,虽也经常率军作战,但兵事主要由司马掌管。可见,楚之文武略有分工,和晋国正卿的文武合一稍有不同。任令尹者一般为楚王子弟,有时由嗣君为之。令尹职位尊显,而一有过失,往往伏诛。见于《左传》的楚令尹共二十余人,其中如子玉、子上、子辛、子南,皆因有过而丧身。楚王驭下较严,和鲁、卫等国优容大臣有着明显差别。令尹很少世代相袭,避免了强家势力的滋生。由于楚令尹制有以上特点,春秋时各国政权上陵下替的现象在楚并未出现,这也是楚能雄强于诸侯的重要原因之一。

令尹为楚所特有之官名,但有些受楚影响较深的小国,也曾设有令尹。据春秋铜器铭文所记徐国就曾设有此官。

战国时期,各国多以相邦为“百官之长”,只有楚沿春秋之旧,宰辅之任仍名为令尹。如魏吴起到楚后,为悼王令尹。春申君独揽楚之大权,其职位也仍是令尹。在《韩非子》和《战国策》中都有关于楚令尹的记载。

中国古代掌文辞之官的通称。史掌文书,有的史官因在君主身边掌司笔札,地位比较重要。史的人数较多,因职掌稍有不同名称也各有差异,《周礼》中有太史、小史、外史、内史、御史五种职位较高的史官。据古书记载和出土的铭刻材料知道,从商、周到春秋战国,史官中太史、内史、御史最为重要。

太史初见于《尚书》和铜器铭文。其主要职掌是掌管天象、历法、灾异祯祥和祭祀等事务,记录一国之重大事件,掌管图书典籍,以及奉王命向大臣颁赐爵禄。

《尚书·酒诰》有:“太史友,内史友”,毛公鼎有:“卿事寮,太史寮”。这些记载表明,太史还有较多的僚友。春秋沿西周之制,晋、齐、鲁、郑都设太史之官,蔡、莒等小国也不例外。《国语·楚语》提到楚置左史一官,其职掌和周太史相似。

内史主要职掌是司册命之事,故又被称为作册内史或作命内史,或简称作册。作册之名商代已出现,见于器铭者有作册吾、作册般等名。西周时,内史、作册都很常见,甚至侯国也设此官。内史也有僚属,其长为尹。西周金文中常见内史尹、作册尹或命尹之名。尹职为世袭,于尹后常加上一“氏”字,故有内史尹氏之称,或简称为尹氏。内史之职除草拟、颁宣王之册命外,还担承其他机要职务,比太史掌更大的实权,是周王的亲近之臣。到西周晚期,作册之名渐少见,《诗经·小雅》中惟有尹氏而已。《节南山》云;“尹氏大师,维周之氐,秉国之钧,四方是维,天子是毗。”诗中将尹氏和太师并列,认为师、尹为周室栋梁之臣,地位极为尊显,故王国维以周末之尹氏和东汉以后的尚书令等枢机之职相提并论。

春秋时周有尹氏、内史,而《左传》所记各国史官,以太史为多,不见内史。铜器铭文中有郑大内史,据此则侯国亦多设有此官。当时各国君权下替,内史之类的君主近臣难以得势,所以他们的名字也很少出现于史册中。

《礼记·玉藻》记:“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郑玄以为太史记言,内史记行。以后如卢辩则以为“太史为左史,内史为右史”。西周金文中有右史,但很少见。《国语》中有左史,唯楚有之。所谓左史即太史、内史为右史的说法,现在仍难证实。

战国时,各国多设有内史,如赵有内史徐越。秦的有关史料较多,四川青川出土的武王二年木牍牍文中丞相与内史并列,则秦内史位副丞相。云梦秦律中有《内史杂律》,其他律文中也常提到内史。秦姑皇二十六年,深得始皇信任的蒙恬即居此官以统重兵,则战国时秦内史一直是处于将相之尊的显要之职。

御史卜辞、西周铜器铭文及战国文献中均能见到御史官名。秦王与赵王相会于渑池,双方都有御史记事。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记,秦遣御史起贾至魏谋伐齐,说明秦御史地位较重要。秦统一后“职掌副丞相”之御史大夫疑即从御史演化而来。

韩、魏等国于地方亦设御史,如《战国策·韩策三》有“安邑御史”;《韩非子·内储说七术》记“卜皮为县令,其御史污秽而有爱妾”。这类御史当是君主派往地方监督县令者。后来秦设监御史以监郡即为此类。

除以上几种史外,还有若干各有专司的史,如《左传》、《仪礼》中的南史、祭史、筮史、卜史、祝史,《周礼》中的外史、女史。《周礼》序官的各官之下几乎都有史若干名,如太宰之下有属于大夫、士身份的属吏若干人,再下为府六人和史十二人,最下为胥、徒。这种史较士为低,但高于给徭役之胥徒,当是属吏中地位最低者。

地方行政机构中也有史,如《礼记·内则》有州史、闾史,云梦秦简有县令之下的令史。县的下属机构如司空,也设有佐、史,这类史有的是无爵者,秦律严禁刑徒或罪谪者去充当此职,表明其身份较低,和《周礼》中府、史之史相似。两汉时县的诸曹皆设掾、史,即从秦县下面的佐、史沿袭而来。

先秦时期的师傅、重臣、武官以及乐工。师的职责是“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故师、保往往并称。《诗·葛蕈》中有女师,应为专掌贵族妇女教育之官。又,在宫廷教育中,师、官也不分,朝廷宰辅重臣常对国君兼有教职,《孟子·公孙丑下》日:“汤之于伊尹,学焉而后臣之。”于是商、周君主的重臣也常名之为师,如商人称甘盘为师盘,周人称吕望为师尚父。西周时师又分太师和少师,《诗·大雅·节南山》说:“尹氏太师,维周之氐,秉国之均。”表明太师的地位甚为重要。与太师相比,少师不过是“与太子燕者”。《左传》记宋国六卿曾以右师、左师居首,这是春秋时以师为尊官的例子。战国时君主礼贤下士之风很盛,如魏尊田子方、段干木为师,齐以孙膑为师。

按《周礼》所记,师的职掌是管教育和备宿卫。如《地官》的师氏,要“告王以善道”,“以三德教国子”。又说师氏“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故《尚书》的《牧誓》、《顾命》中的师氏都具有武职性质,铜器铭文中的师氏亦属此类。由于师地位较高,故渐渐又成为长的同义词,《周礼·夫官·甸师》序官郑玄注:“师犹长也。”《周礼》中的县师、乡师、士师、卒师、医师等皆其例也。其他文献中所见农师、工师、渔师、贾师也都是一官之长。《仪礼》中又有司马正、司马师和小臣正、小臣师,郑玄注:“司马师,正之佐也。”则有的师为较长略低的佐官。

师也可指乐工,《左传》杜预注:“师,乐师也。”《仪礼》、《论语》等书中的太师、少师皆乐师之长,与居师保之任的太师、少师名同而实异,《左传》中的师缙、师悝,《国语》中的师旷,都是地位不高的盲乐师。

先秦武职或法官的官名之一;后代中央或地方亦有职能不同的尉。现存文献资料中,有关尉的记载,均属春秋战国时期。尉最早出现于何时,目前尚难知晓。

春秋时晋国有武职之尉。晋军之中,以帅位最高,次为军佐、大夫,再次为尉。尉或称为军尉、元尉。晋有中军、上军、下军等,各军都有尉,尉前往往冠以上军、中军字样以示区别。尉虽较帅为低,但地位颇重要,在帅位有空缺时,可由尉兼摄。尉之下有舆尉,《国语》和《国语注》以为晋之舆尉即军尉,疑不确。战国时不少国家都有尉。尉在军中较将为低,但高于侯及司马。

有些国家的尉,如魏之持节尉、都尉,赵之中尉,都是秩别较高的官吏。秦国的尉往往和内史并提,地位非同一般。秦又有国尉,身份较高,和军中居于将军以下之尉有所不同。唐张守节《史记正义》以为国尉“若汉太尉”,这样的推测有一定道理。但国尉毕竟在地位、权力等方面与汉三公之一的太尉有所不同,还不是最高军事长官。

在地方政权机构中也设有以尉为名的各种官吏。据《商君书》和云梦秦律可知,战国时,秦已在县设尉。当时县、里有尉的记载还见于其他文献。《墨子》的《备城门》诸篇,曾提到守城的多种尉。如城上四角所设的尉;城上百步一亭,亭设亭尉;守城之土,每百人设一帛尉;守护大将府署者有门尉。这些尉可能并非常设,其地位也较卑微。县中常设的尉,有县尉、里尉,县尉是低于县令的武官,里尉较县尉为低,相当于秦汉时的里魁或里典。里尉的主要职守之一是守闾闸之门,掌管其筅、键。不过是一般的乡里小吏,和军事无关。由于要管理闾里之治安,故仍以尉为名。秦统一后,郡有郡尉,县有县尉。东汉省郡尉,遇有军事,临时设置都尉,事迄即罢。隋炀帝时郡置都尉领兵,但与郡守无统属关系,唐废此制。县尉,秦至南北朝,大县置二人,小县一人,主捕捉盗贼,维护地方秩序。隋炀帝改县尉为县正,后复置尉,但分司户曹和法曹。唐亦置县尉。

周之司法官员称为尉氏,杜预以为尉氏乃“诛奸之官”,孔疏云:“明尉氏主刑人,故为讨奸之官。”先秦时期,兵刑往往不分,所谓“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故军将和主刑之官亦可相通。秦统一后,最高司法官名廷尉,当是沿战国之旧。不过战国时以尉为名的司法官在文献中很难见到。记春秋战国时官制甚详的《周礼》,司法官吏官名中从无带尉字者,可见法官以尉为名者也并不普遍。

汉掌司法监察之官,有司隶校尉、廷尉。汉武帝置八校尉,皆为禁军将领。元鼎二年(前115),又置奉车都尉(掌御乘舆车)、骑都尉(监羽林骑)、驸马都尉(驸通副,掌非正车之驾车),三都尉皆为荣誉性武官衔。西晋沿其制,多以皇帝外戚为三都尉。东晋三都尉中唯留驸马都尉,娶公主者授此官。南北朝至隋唐,娶公主者拜驸马都尉遂成定制,故皇婿又称“驸马”。清代,封爵中亦有尉,如奉车都尉等。

八校尉

汉代率兵守卫长安及城郊的八校的长官。汉武帝为了加强对长安城的防护而置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八校尉。八校尉之秩皆为二千石,属官有丞及司马。中垒本为中尉的属官,武帝时从中尉下分出而升为校尉,掌北军垒门内外;屯骑校尉掌骑士;步兵校尉专掌位于长安西南郊上林苑的苑门屯兵;长水校尉掌长安西北郊的宣曲胡骑;胡骑校尉掌沌阳胡骑,不常置。射声校尉掌射声士;虎贲校尉掌轻车。八校尉统领的军队是从地方或少数民族中选募来的常备兵。八校皆属精劲之旅,而胡骑、越骑尤为重要。西汉时统领者多为皇帝的亲信。

东汉时将中垒校尉省去,又将胡骑并人长水,虎贲并入射声,只剩下五校尉。史书中常见的“五营”、“五校”,即指五校尉所属的军队。两汉时的诸校尉都以戍卫京师为主要职责,东汉时五校尉多由宗室担任,兼任宿卫宫廷的任务。

两汉时校尉也常率兵出战,如西汉时伐大宛、伐羌,东汉时击匈奴、乌桓,诸校尉也参与其役。

卫士

秦汉时守卫宫门的屯兵。由卫尉统率。西汉时长安城内的未央宫、长乐宫为帝、后所居,两宫都由卫士守卫,城外的建章宫、甘泉宫,以及帝后寝园,也各置卫士。驻屯于长安两宫的卫士也就是所谓的南军。

武帝时长安有卫士万人。以后逐渐增多,西汉晚期,守寝园的卫士已达四万余人。东汉时守卫洛阳南宫、北宫及诸宫掖门的卫士共两千四百余人。

两汉时卫士系从各地选拔,每年轮换一次。按照汉制,平民中男丁从20岁(自武帝始为23岁)到五十六岁为止,要服两年兵役,一年在郡中为材官、骑士,一年到京城当卫士。每年岁终,所有守卫宫禁的卫士作好交代工作,次岁正月,宫中举行飨礼以罢遣全体更尽的卫士,皇帝也亲自参加。西汉时在未央宫曲台殿举行,东汉时在南宫。据《续汉书》记载,在飨遣卫士时,还要作乐和演出角抵,仪式颇为隆重。飨礼毕后,卫士们都返归故里,由另一批供更的卫士来接替他们。

丞相

中国古代皇帝的股肱。典领百官,辅佐皇帝治理国政,无所不统。丞相制度起源于战国。秦从武王开始,设左、右丞相,但有时也设相邦,魏冉、吕不韦等都曾居此职。秦统一后只设左、右丞相。西汉初萧何为丞相,后迁为相国,何死,曹参继任。惠帝、王景后到文帝初年,设左、右丞相,以后只设一丞相。汉初各王国拟制中央,也在其封国中各设丞相,景帝中元五年(前145)改称为相。

属于军事大计或其他要务,皇帝常召集公卿、二千石、博士共同在御前商议,避免专断。一般政务,则由丞相决定即可施行。皇帝有事,常向丞相咨询,丞相有时可封驳诏书,表示对皇帝命令持保留态度。丞相具体职权是:任用官吏,或是向皇帝荐举人才;对于地方官的守、相有考课和黜陟、诛赏的权力;主管律、令及有关刑狱事务;地方上若有暴动等事,丞相派属官前往镇压;在军事或边防方面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全国的计籍和各种图籍等档案都归丞相府保存。西汉时御史大夫辅佐丞相,职掌大致相同,所以不少事务常由丞相、御史共同出面处置。

丞相之秩为万石,月俸之谷三百五十斛,钱六万。属官有长史二人,为丞相的助手。另有少史、征事等。又设西曹、东曹、奏曹、集曹、议曹等机构,分管官吏迁除、郡国事务、章奏谋议、征集租谷等事。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又置司直,专司刺举百官不法者,从而加强了丞相的监察职能。

西汉初,为相者多为开国功臣,位尊职重,敢于直言进谏,如吕后欲封诸吕为王,王陵即当面表示反对;景帝时周亚夫曾反对封王信、废栗太子等事。到武帝时,擢用公孙弘为相,开以后布衣登相位的先例。随着君主集权加强,武帝重用内廷近臣,对丞相不甚信任,其在位者如薛泽、赵周、庄青翟、石庆、田千秋等人,皆谨小慎微,庸碌无能。武帝末年,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从此到西汉末,大司马权势在丞相之上,而大司马多由外戚充任。西汉晚期,丞相职权为内朝所取,已无所作为,如韦玄成、匡衡等,在君主和权贵面前,阿意曲从,以保持其禄位而已。

成帝时,何武以丞相一人难以处理繁多的政事为理由,建议立三公制。于是成帝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遂以大司马、大司空、丞相为三公,这是旨在分散丞相权力的一项措施。丞相、御史被分割为三,三公实际上是三个宰辅。哀帝时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初又改大司徒、大司空为司徒、司空,改大司马为太尉,三公之中以太尉为最尊。东汉初为了加强君主权力,权归君主,协以内廷尚书,三公仅为备员。以后,大权又转移到外戚、宦官手中。三公仅成为一种空衔。三公制一直实行到东汉末。

献帝时董卓为相国,强梁跋扈,俨然在众官之上。后来曹操又废三公而恢复丞相、御史大夫,并自任丞相。董卓和曹操都是大权独揽,和君主无异。

魏晋南北朝在易代之际有时也设丞相或相国,性质均与董卓、曹操时无异,并非正常官制。唐、宋以后尚书省或中书省有时设左、右丞相,相当于原来的尚书左右仆射,位居尚书令或中书令之次,握有实权。明初中书省无令,仅设左、右丞相,权极重,后为明太祖所废,以内阁大学士行丞相职权,迄清末未再恢复。

太尉

秦汉中央掌武事的最高官员,后逐渐成为虚衔或加官。太尉之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汉王二年(前205),卢绾为太尉,后废除。十一年,又以周勃为太尉,以后废置无常。惠帝、吕后时周勃仍为太尉,文帝时以灌婴代之,不久即罢去。景帝时周亚夫曾居此职,四年而罢。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又置,次年罢去,后不再设置。西汉早期,设太尉官多半和军事有关。汉高祖刘邦为伐陈稀而以周勃为太尉,汉景帝刘启为平吴楚七国之乱而命周亚夫为太尉。故太尉带有虚位性质,不同于丞相、御史大夫等官职。武帝时以贵戚田虫分为太尉,一变过去由周勃、灌婴等力战武功之臣充任太尉的惯例,而又和丞相同等,这也和西汉早期有所差别。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将大司马改为太尉。东汉太尉实为丞相,与西汉早期掌武事的太尉名同而实异。魏晋以后,太尉作为三公之一,位居极品而实权甚少。开始依然开府,置僚佐,自隋撤销府与僚佐,便渐次演化成优宠宰相、亲王、使相的加官、赠官。元不常置。明废。

御史大夫

秦代最高的监察官,始皇时此官位次于左、右丞相,后逐渐成为御史台长官。西汉时御史大夫掌副丞相,故丞相、御史并称,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凡军国大计,皇帝常和丞相、御史共同议决。丞相位缺,也可由御史大夫升任。御史大夫之秩为中二千石。由于御史和皇帝亲近,故群臣奏事须由他向上转达,皇帝下诏书,则先下御史,再达丞相、诸侯王或守、相,因而皇帝可利用御史大夫督察和牵制丞相。西汉初,诸王国也设此职,景帝中元三年(前147)时省去。

先秦的御史本为殿中执法官。西汉时御史大夫虽居副丞相之位以协助丞相综理大政,但仍偏重于执法或纠察,不仅可劾奏不法的大臣,而且还可奉诏收缚或审讯有罪的官吏。

御史大夫属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绣衣御史等。御史中丞之秩为千石,其职掌是外督部刺史或守、令,在朝可举劾百官,又主管朝中或地方上某些有关刑狱之事,如武帝时御史中丞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王狱。侍御史员十五人,秩为六百石。汉代所谓的御史,有时就是指侍御史。其职掌是举奏百官的非法和违失,也可奉诏逮捕和拷问有罪的官吏。绣衣御史不常置,其职务主要是奉命镇压人民的武装反抗活动。

成帝绥和元年(前8),更名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并将其禄秩提高到丞相的标准,与丞相、大司马合称三公。哀帝建平二年(前5),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前1),又改名大司空。从此到东汉,遂沿续不变。献帝时,在曹操专权的情况下,又恢复了丞相和御史大夫。

西汉晚期,从原来的丞相、御史大夫、大司马变为三公并立,是汉代官制中一大变革。到东汉初年,御史大夫的官属,由御史中丞总领,中丞替代御史大夫而成为执法和监察机构的首脑人物。

魏晋南北朝有时也恢复御史大夫,或替代司空,或替代御史中丞。隋、唐以后所设御史大夫,除宋代为虚衔外,均为御史台长官,不再具有汉、魏三公的性质。明改御史大夫为都御史,自此其官遂废。

太常

中国古代朝廷掌宗庙礼仪之官。本名奉常,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为太常;一说西汉初名太常,惠帝改为奉常,景帝时恢复旧称。新莽改名秩宗。东汉复称太常。

太常的主要职责,一是主管祭祀社稷、宗庙和朝会、丧葬等礼义。祭祀时充当主祭人皇帝的助手。二是主管皇帝的寝庙园陵及其所在的县。太常每月要巡视诸帝陵墓一次。汉代因太常事重职尊,其位列于诸卿之首。西汉时多以列侯任该职。由于该官涉及宗庙和典礼,在其位者动辄见咎。从武帝到西汉末,太常因过错而削爵免官的达二十余人。

太常之秩为中二千石,有丞,并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等十几个属官。东汉时省去十属官,任太常的人也不必为列侯,并多以名儒如桓荣、丁鸿等担任这一职务。

另外,两汉时博士亦属太常。对博士和博士弟子的考核荐举,都由太常主持。所以太常又成为培养、拔擢通经学的官吏人才的一个重要官员(见太学)。

魏晋至明、清,历代太常职掌基本与汉同。唯属官博士及太乐、太史、太卜、太医,则先后分出,转属他司。太常遂成专掌祭祀、礼仪之官。

少府

负责皇帝奉养之官。战国时三晋和秦都曾设置。秦二世时,章邯曾任此职。新莽时改名为共工。东汉仍称少府。

西汉时田租、口赋等收入归大司农,即国家财政收入;而山海池泽之税等称为禁钱,属于皇帝宫廷的收入。少府就是专管皇帝帝室财政的机构。另外,它还兼管皇帝的秘书、膳食等事务。少府职司范围较广,属官甚多。其中有符节令、尚书、中书谒者等为皇帝管符节或司笔札文书;有考工室、尚方、佐弋、东西织室、左右司空之类手工业或工程机构;有太官、汤官、官太医、钩盾等专司皇帝饮膳、医疗和苑圃之官;有黄门、宦者、永巷等专管宫廷杂事及宦官、宫女之官,还设置拘执将相大臣的若卢狱官。

到了东汉,少府的职能、机构都发生很多变化。光武帝将少府收取山泽陂池之税的权限转移到大司农,省减了与此有关的一些属官,从此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混一不分。尚书和宦官的权势越来越大,属于这两部分的机构便从少府中分离出来,由原来的职属变为仅和少府保持一点隶属关系的文属。另外如监察官御史中丞、侍御史以及皇帝近臣的侍中、中常侍等,也只是文属少府。西汉时少府属官设令、丞者达二十余官,而东汉时仅设太医、太官、守宫、上林苑四令、丞。少府权限大大地被缩小了,仅是经管皇帝服御诸物和宝货珍膳的一种机构。

此外,两汉时皇后及太后的属官,也有以少府为名的,如皇后有中少府,帝母有长乐少府,帝祖母有长信少府。又秦汉时郡中亦设小府或少府之官。这些都与中央的少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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