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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官称制度(5)

光禄勋

秦汉负责守卫宫殿门户的宿卫之臣,后逐渐演变为专掌宫廷杂务之官。本名郎中令,秦已设置。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名光禄勋。新莽时改为司中。东汉时仍称光禄勋。

西汉时,光禄勋属官有以下几种:

大夫:分为中大夫、太中大夫、谏大夫。武帝时改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大夫为皇帝近臣,无固定员数,谏大夫、中大夫多至数十人。大夫无固定职务,根据皇帝诏命行事。大夫中以光禄大夫最显要,西汉晚期,九卿等高官常由光禄大夫升迁上来。

郎:郎的职务是持戟守卫宫殿门户,皇帝出行则充车骑。从秦到西汉前期,有郎中、中郎,武帝以后又有侍郎、议郎。议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郎无定员,多至千人。中郎有五官、左、右三将,秩皆比二千石。郎中有车、户、骑三将,秩皆比千石。郎最初多由官僚、富人的子弟充任。武帝至西汉末,随着察举制的推行,不少人依靠才能学识而作了郎官。

谒者:也为皇帝近臣,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其职务是司理殿前威仪等事,实际上充当着宣示诏命和了解下情的皇帝专使,可出使匈奴或收捕有罪的大臣。

期门、羽林:皆置于武帝时,是皇帝的侍卫队,其成员多选自北部诸郡的骑射之士。除宿卫官廷外,有时也被调遣去远方征伐。汉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改期门为虎贲。

东汉时光禄勋下面分为七署,即五官、左、右、虎贲、羽林中郎将,还有羽林左、右监。谒者、大夫实是文官,仅因传统而隶属于光禄勋。

郎可补内外官,到东汉时更加制度化。像五官、左、右三中郎所属之郎也称三署郎。三署郎的主要出路是补地方的令、长或侯相。东汉时光禄勋除负责宫禁安全外,又是培植官吏人才的一个重要机构。

光禄勋本在宫中理事,魏晋以后,出居宫外,职掌渐生变化。自北齐至明、清,皆称光禄卿,演化成为专掌宫廷膳食及朝会、祭祀时酒宴、祭品之官,与汉制完全不同。

卫尉

秦汉统率卫士守卫宫禁之官,隋以后改掌军器、仪仗等事。秦已有此官,始皇时有卫尉竭。汉景帝时一度改名中大夫令,后又恢复旧名。新莽时改为大卫,东汉时仍称卫尉。

西汉时护卫宫殿者有郎卫和兵卫。光禄勋率郎官为郎卫,卫尉率卫士为兵卫。西汉时卫尉所部称南军。宫内设庐舍以驻扎卫士,卫士昼夜巡警,检察门籍。卫尉主宫门和宫内,与主宫外的中尉相为表里。西汉时皇帝居未央宫,守护未央宫是卫尉的职责,故有时也称未央卫尉。皇后所居为长乐宫,设长乐卫尉。武帝时李广为未央卫尉,程不识为长乐卫尉。长安城外的建章宫,距长安较远的甘泉宫,也曾设有建章、甘泉两卫尉。又设卫将军居诸卫尉之上,如文帝时拜宋昌为卫将军,领南北军;宣帝时张安世为卫将军,掌管两宫卫尉及城门北军兵。卫尉秩为中二千石,其副职为丞,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吏民若向皇帝上书,由公车司马转达。

东汉时无卫将军,也不再每宫皆设卫尉。卫尉下设北宫、南宫卫士令,以分管南北宫,省去旅贲令。东汉初年,汉光武帝刘秀任命他的亲信李通、铫期为卫尉,后来外戚马廖、马光、窦固、梁淑等人都担任过这个职务。

魏晋以后,卫尉职掌渐生变化。从隋代起,改掌军器、仪仗、帐幕之事,与汉制截然不同。南宋并入尚书省工部。元代一度依复卫尉,旋罢。明、清不设。

太仆

秦汉时主管皇帝车辆、马匹之官,后逐渐转为专管官府畜牧事务。皇帝出行,太仆总管车驾,亲自为皇帝御车。太仆因和皇帝关系密切而成为亲近之臣。汉初到文帝时,任该职者有高祖的亲信夏侯婴。太仆由于在诸卿中属于显要职务,常常可以升擢为三公。西汉时刘舍、陈万年皆由太仆升为御史大夫,公孙贺由太仆升为丞相。东汉时太仆多选素负声望或有功的大臣充任,甚至有时由司空、尚书令转任为太仆,可见其名位之重。

太仆秩为中二千石,有两丞。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车府、路车拿、骑马、骏马四令、丞;龙马、闲驹、橐泉、驹赊、承华五监长、丞。车府主管皇帝乘坐的车辆,其余皆为主管马厩之宫。

太仆更重要的职掌是兼管官府的畜牧业。西汉时,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六郡设牧师官,养马三十万匹,还有供祭祀用的大量牛羊。

东汉时太仆之下保留车府、未央以主管皇帝车马,其余诸厩和西北六郡的牧师官皆省去。西汉时少府所属的考工,东汉时移归太仆,其职务是制作弓弩刀甲等兵器,还主织绶及诸杂工。

魏晋以后,太仆之官除金代不设外,长期沿袭。但职掌渐转为专管官府畜牧事务,原来皇帝车辆、马匹之事,则移于他官,如清代归内务府上驷院、銮仪卫掌管。

廷尉

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冲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

廷尉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全国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廷尉秩为中二千石,属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汉宣帝刘询鉴于廷尉派往地方鞫狱的廷尉史任重而禄薄,于是增设秩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强对地方司法机构的控制。

东汉时省去右监,四廷尉平省为左平一人。廷尉人选常常择取出身于律学世家者,如顺帝时吴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传习小杜律著称,数世之中,任廷尉者达七人之多。东汉时权归台阁,廷尉处理案件有时也须听命于尚书。遇有重大疑案,廷尉与尚书共同审理,开后世大理、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晋南北朝廷尉职掌与两汉无区别,北齐易廷尉名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的制度。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议,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清制与明同。

大鸿胪

中国古代朝廷掌管礼宾事务之官。秦及汉初本名典客,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名大鸿胪。新莽改为典乐,东汉时复称大鸿胪。

秦汉时凡诸侯王、列侯和各少数族的君长,以及外国君主或使臣,都被视为皇帝的宾客,所以与此有关的事务多由大鸿胪掌管。如诸侯王、列侯受封或其子息嗣位,以及他们因有罪而夺爵、削地,都由大鸿胪经手处置。诸侯王进京朝见皇帝,大鸿胪典掌礼仪;诸侯王死亡,大鸿胪遣使吊唁,并草制诔策和谥号。臣属于汉的少数族君长,在接受汉的封号或朝见皇帝时,以及外国使臣来贡献等,属于礼仪方面的事务,都由大鸿胪承办。郡国派属吏到京师上计,大鸿胪要为他们安排馆舍。大鸿胪秩为中二千石,有丞。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武帝时改行人为大行。又设郡邸长、丞,主管各郡在京的邸舍。东汉时只留一大行,余皆省去。大行之下有治礼郎四十七人,专门管理各项具体的礼仪事务。

魏晋至明、清,大鸿胪职掌屡有变化。魏晋及北魏,大鸿胪在掌一般殿廷礼仪的同时,仅负责夺爵削地事务,其余权力分归尚书省吏部、礼部、刑部。梁、陈称鸿胪卿,改掌赞导一般殿廷礼仪而不负责封爵事务。唐、宋鸿胪卿恢复礼宾事务,兼主皇室、大臣之凶仪。金、元不设此官。明代基本恢复梁、陈之制,鸿胪卿专掌一般殿廷礼仪。清代沿用不改,宾客事务则转归理藩院管理。

宗正

秦至东晋朝廷掌管皇帝亲族或外戚勋贵等有关事务之官。宗正为秦官。汉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改名宗伯。新莽时又把它并入秩宗。东汉时复称宗正。

宗正的具体职务是掌握皇族的名籍簿,分别他们的嫡庶身份或与皇帝在血缘上的亲疏关系,每年排出同姓诸侯王世谱。按汉代八议制的规定,宗室亲贵有罪要先请,即先向宗正申述,宗正再上报皇帝,而后便可得到从轻处置。同姓王犯法,宗正也可参预审理,如西汉时衡山王、江都王等有罪,皇帝曾派宗正协同其他官吏承办这些案件。

宗正秩为二千石,有丞。宗正及丞皆由皇族充任。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内官长、丞。都司空为狱官,还负责关押服苦役的犯人,也常拘系宗族或外戚有罪者。东汉省去都司空官。

魏晋设宗正,东晋省并于太常,南朝宋、齐亦不设,明、清改称宗人令或宗令。历代职掌大抵相同。

大司农

秦汉时全国财政经济的主管官,后逐渐演变为专掌国家仓廪或劝课农桑之官。本名治粟内史,汉景帝后元元年(前143),更名为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为大司农。新莽时称羲和,后又改为纳言,东汉时复称大司农。从西汉到东汉,或简称为大农。多种租税赋敛都由大司农收取,把收来的粮食、布帛输送到国家诸仓贮存,货币则储于都内。据记载,西汉时大司农每年从百姓赋敛所得达四十余万万钱。凡百官俸禄、军费和工程造作等用度,都由它支付。另外,它还管理一些官营的农业和手工业。分布于各地的官田,其中有些便由大司农派人耕种;官营的煮盐和冶铁也都归大司农主管。武帝时设置平准、均输,这类官府商业也归大司农经管。

大司农秩为中二千石,下面有两丞。属官有太仓、均输、平淮、都内、籍田五令、丞,还有斡官、铁市两长、丞。郡国的都仓、农监、都水也属大司农。

东汉时大司农下的属官仅有太仓、平准、惠官三令、丞,其余都被省减,或改隶于郡国。大司农成为单纯的中央财政主管长官。

魏晋以后,大司农之权为度支尚书所夺,逐渐变成不管财政、会计,主要掌国家仓廪之官,称司农卿。唐、宋沿袭。元代大司农又改掌劝课农桑、水利、救荒等事。明初废。原国家仓廪诸事务,明、清全转归户部各属官管理。

执金吾

秦汉时率禁兵保卫京城和宫城的官员。本名中尉。其所属兵卒也称为北军。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改名为执金吾。王莽时改名奋武,东汉时复称执金吾。西汉时执金吾担负京城内的巡察、禁暴、督奸等任务,和守卫于宫禁之内的卫尉相为表里。执金吾秩为中二千石,有两丞及候、司马、千人。属官有中垒、寺互、武库、都船四令、丞。又式道、左右中候及京辅都尉,也与执金吾有相属关系。武库为制造和贮存兵器的机构。中垒、寺互、都船之下皆有监狱。景帝时,中尉郅都曾拘捕有罪的临江王。主管武器及典司刑狱,也是执金吾的一项职责。东汉时执金吾属官只保留一武库,其余悉被减省,其职务主要是典司禁军和保卫京城、宫城的安全。执金吾每月要绕宫巡察三次,以预防和制止宫外水火之灾和其他非常事故。汉光武帝刘秀每到郡国巡视,便派执金吾留守京城;明帝东巡,还命执金吾守卫南宫。另外,有时皇帝出行,执金吾率领缇骑、步卒组成仪仗和警卫。章帝出巡,曾命执金吾随行宿卫。汉代执金吾有时也被委派为将帅而领兵远征。西汉昭帝时,执金吾马适建曾率军讨破羌人;东汉和帝时,执金吾耿秉还任主帅窦宪的副职而伐北匈奴。

大司马大将军

西汉前期大将军掌领兵征伐之事。西汉有前、后、左、右将军,但不常置。汉初军帅称将军,如曹参、周勃等都用此号。吕后、景帝时,灌婴、窦婴曾为大将军。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卫青因大破匈奴而拜为大将军,以统率诸将军。元狩四年(前119),武帝为了尊宠有功的卫青、霍去病,初置大司马,以卫青为大司马大将军,以霍去病为大司马骠骑将军,这是西汉将军前冠以大司马的开端。

武帝临终时以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受遗诏辅佐幼主昭帝。从此,居此位者由军队的最高将领一变而为文职的宰辅之官,而且和丞相一样,置官属以理事。昭帝时,国事皆决于光;大司马大将军尽管位在丞相下,但实权则在丞相之上。宣帝时,外戚许延寿、史高以大司马车骑将军身份辅政,遂开以后王商、王凤等以外戚预政都须加上大司马车骑将军之类头衔的先声。

成帝末,确立了三公制。大司马后面不再联以将军之号,和丞相、大司空并列为三公。三公为皇帝的三个最高辅政之臣,但仍以大司马居首位。掌权重臣如董贤、王莽等,职位都为大司马。

东汉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改大司马为太尉,以后不再见大司马的名称。光武帝给予吴汉、耿等有功将帅以大将军之号,但无实权。然而,从和帝时起,居大将军之位者为外戚窦宪、邓骘、梁冀等人,其权势极大。大将军官属的秩禄、人数都超过太尉府,当时人还把大将军府和三公府合称为“四府”。从外戚专权以后,大将军的权位高于三公,直至汉末。

领尚书事

指大臣兼管尚书之意。汉代称兼管他官而不兼其职者为领。从武帝开始,尚书成为直属于皇帝的枢机之职。昭帝时,君主年幼,霍光代行天子事,以领尚书事的名义控驭着尚书,汉代领尚书事始于此。以后凡当权重臣都援此先例而领尚书事。

西汉时除领尚书事外,还有省尚书事、视尚书事,省、视都为兼顾之意。又有称平尚书事者,“平”即评议,有可参与谋议的意思。领尚书事多为大将军、骠骑将军,或为光禄大夫、给事中之类的高官或皇帝心腹近臣。领尚书事、平尚书事往往不止一人,如宣帝时张敞、于定国并平尚书事,成帝时王凤、张禹并领尚书事。西汉时主宰尚书者并非尚书令,而是领尚书事的贵戚和权臣。

东汉从章帝时开始,才见到大臣兼管尚书事的记载。但只称录尚书事,“录”有参与决事的意思,和“领”相似。录尚书事者多为太尉或太傅,或者是由两者并录。东汉晚期,除太尉外,司徒、司空也可录尚书事。东汉时专权的外戚常居将军之位,一般不录尚书事,而录尚书事者反为实权较轻的三公,这也是和西汉不同之处。

仆射

魏晋南北朝至宋尚书省的长官。仆射起源较早,秦律中有仆射称谓。汉代仆射是个广泛的官号,自侍中、尚书、博士、谒者、郎以至于军屯吏、驺、宰、水巷宫人皆有仆射。仆是“主管”的意思,古代重武,主射者掌事,故诸官之长称仆射。后来只有尚书仆射相承不改,至于宋代。其他仆射的名称大都废除。故魏晋南北朝至宋的仆射,专指尚书仆射而言。

尚书仆射为尚书令之副。尚书令阙,仆射便是尚书台(后称省)的长官。汉武帝至元帝时,兼用士人与宦官为仆射,宣帝时,宦官弘恭为中尚书令,宦官石显为仆射;元帝时石显为令,牢梁为仆射。均专权用事。至成帝时,罢宦官专用士人,置尚书五人,以一人为仆射。仆射“掌授廪、假、钱、谷”。大约当时尚书的机构较为简单,所以仆射主管具体事务较多。东汉时,尚书台称为“中台”,主管全国机要政务,组织扩大,仆射与尚书令同为台中长官,与六曹尚书台合称八座,台中具体事务遂移归尚书左右丞及诸曹尚书侍郎。仆射初置一人,至汉献帝建安四年(199)始分置左右仆射。自此以后,或二或一,置二人则分左右。左右仆射分领尚书诸曹,左仆射又有纠弹百官之权,权力大于右仆射。尚书令阙,则左右仆射为省主。魏晋以后,仆射已处于副相地位,号称端副(尚书令称端右)。例如东晋谢安、北魏李冲、北齐杨忄音等都是以仆射分掌或专掌朝政。但自魏晋至南北朝,仆射之上还有录尚书事、尚书令,至陈时,因其权重,此二职已基本不置,仆射的权力独重。隋文帝时,废录尚书事,尚书令虽置而常缺。于是尚书左仆射成为朝廷首相。高为左仆射达十九年,杨素为右仆射,与高共掌朝政。杨素代高颍为左仆射后,隋文帝以其权重,对之疑忌,命他三五日至尚书省评论大事,表面对他体恤和尊崇,实则削夺他的权力。隋炀帝时,杨素进位尚书令,实不问事;杨素死后,尚书令位阙。大业三年苏威被罢官后,尚书仆射也不再补授。唐初,大抵继承隋文帝时制度,尚书省置令而虚其位,仆射总领省事,与中书令、侍中同掌相权,而左仆射为首相。房玄龄为左仆射前后达二十年,号称贤相。但唐太宗李世民也曾以仆射当求访贤才为理由,命令尚书省细务悉由左右丞处理,有冤滥大故才呈报仆射,这就限制了仆射全面综理政务的权力。贞观二十三年(649)唐高宗李治即位后,李为左仆射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的称号,自此,仆射人政事堂议事,就例加此号,表明仆射已不是当然宰相。中宗、睿宗时,还有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也不参加议政的仆射,唐玄宗以后,仆射不再加此号。从此仆射就排除于宰相行列之外。

左右仆射在唐代曾数次改名,高宗龙朔二年(662)改为左右匡政;武后光宅元年(684)改为文昌左右相;玄宗开元元年(713)改为左右丞相;但不久都恢复原名。玄宗开元时期,仆射虽名为丞相,实际虚名无实。唐代后期常以仆射为节度、观察等使的加官,用以表示其品秩的高下。于是仆射成为虚职,不但不是宰相,连尚书省本省事务也不过问。

五代至宋沿袭唐代后期之制。北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改革官制,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均为宰相。徽宗时又改宰相为太宰、少宰。钦宗靖康元年(1126)复名左右仆射,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改名为左右丞相,此后,不再有仆射之名。

中常侍

西汉时皇帝近臣,给事左右,职掌顾问应对。中常侍是仅有虚衔的加官。西汉前期只有常侍之名,或称常侍郎,为郎官之一,获此号者多为皇帝爱幸之臣,武帝时东方朔曾为常侍郎。中常侍之名出现于西汉晚期,元帝时有中常侍许嘉。

东汉时中常侍已非加官,而成为有具体职掌的官职。其秩为千石,后又增为比二千石,本无员数,明帝时定为四人。东汉初改变西汉制度,多以宦者担任此职,如章帝、和帝时,郑众、蔡伦都从小黄门迁为中常侍。安帝时,和熹邓皇后临朝,中常侍都任用宦官,并授以重任。从此以后,居此位的宦官竞可权倾人主,员数也从四人增却到十人,东汉末增加到十二人。这个官职对东汉末中央政权走向衰乱产生过较大影响。

司隶校尉

汉至魏晋监督京师地区的监察官。始置于汉武帝征和四年(前89),成帝元延四年(前9)曾省去,哀括时复置,省去校尉而称司隶。东汉时复。称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秩为二千石,东汉时改为比二千石。属官有从事、假佐等。又率领有由一千二百名中都官徒隶所组成的武装队伍,司隶校尉因此而得名。

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京城的治安而置司隶校尉。初置时能持节,表示受君令之托,有权劾奏公卿贵戚。元帝时诸葛丰曾案劾贵幸的外戚许章,成帝时王尊则劾奏丞相匡衡和御史大夫张谭。司隶校尉除监督朝中百官外,还负责督察三辅(京兆、左冯翊、右扶风)和河东、河南、河内、弘农七郡的京师地区,起到和刺史相同的作用,但它比刺史地位高。

东汉初年,汉光武帝刘秀省去丞相司直,使司隶校尉获得更大的权势,朝会时和尚书令、御史中丞一起都有专席,当时有“三独坐”之称。东汉时司隶校尉常常劾奏三公等尊官,故为百僚所畏惮。司隶校尉对京师地区的督察也有所加强,京师七郡称为司隶部,成为十三州之一。

在外戚与宦官的斗争中,一方常借重司隶校尉的力量挫败对方,如宦官单超等谋诛梁冀,汉桓帝派司隶校尉张彪率兵围困梁冀住宅,将他杀死。汉末,外戚何进欲诛宦官,以袁绍为此职,并授予他较大权力,后来袁绍果然尽灭宦官。从此,司隶校尉成为政权中枢里举足轻重的角色,所以董卓称之为“雄职”。曹操在夺取大权后,也领司隶校尉以自重。

司隶校尉在曹魏、西晋时职务与两汉基本相同,至东晋罢废。

刺史

汉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秦代曾设监郡御史,或称郡监。西汉初不再设置,文帝时复置监察御史司察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职,乃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并督监察御史,故称“刺史”。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督察和控御,于元封五年(前106)又创部刺史制,即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外,全国被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分管几个郡国,称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的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宣帝、元帝时扬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广川王,刺史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据东汉人蔡质记述,刺史按照诏书所规定的六条行事。六条中的第一条是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其他各条是禁郡守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当时人称为“行部”,刺史通过行部以了解下情,岁终则赴京师奏事。西汉时刺史对于有过错的郡国守、相,多所奏免,重者还可置于死地。

刺史之秩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为二千石,这是为了起到以卑临尊的制约作用。刺史为监察官,最初无正式官属,仅有从事之类的办事人员,而且居无常所,后来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隶属关系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统辖。刺史职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许他们插手地方具体行政事努。但实际上刺史权力日益增大,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守、相职权的侵越。为了使刺史的权位和其秩品相称,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后来虽一度仍改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实行到西汉灭亡。

王莽当政,依《尚书》而设十二牧。东汉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为刺史,秩仍为六百石。和西汉一样,全国分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隶校尉部。刺史总数由西汉的十三人降为十二人(见两汉州部)。

汉光武帝刘秀不信任三公,授权刺史可独自处理郡国事务,所以东汉时刺史权力较西汉时增大,如可以对守、相等躬行赏罚。原来刺史只能督察守、相,而顺帝时规定:幽、并、凉三州刺史督察范围扩大至县的丞、尉一级。东汉中期以后,刺史还常率领郡县兵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东汉晚期,刺史的监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为凌驾于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灵帝中平五年(188),下令改刺史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变成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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