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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钓鱼岛的争端历史2

钓鱼岛权属文件的始与末

钓鱼岛权属历史脉络:三份历史文件明确权属

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海,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一系列岛、礁组成,陆地总面积约6.5平方公里。钓鱼岛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战略位置重要,渔业资源丰富,海底石油储量巨大。1972年,美国把钓鱼岛的管辖权交给日本,由此引发了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权属的争议。

2010年9月,在钓鱼岛附近海域,我国渔船遭日本巡逻船两次冲撞,并遭登船检查,中国船长詹其雄被日本海上保安厅逮捕。2012年4月,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发起了“募捐购岛”的活动。2012年8月15日,中国保钓人士登上钓鱼岛,遭日本拘押。仅仅4天后,10名日本右翼分子以“慰灵”为名登上钓鱼岛,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可以辨真伪,钓鱼岛问题源起何时,又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让我们来理清历史的脉络,还原钓鱼岛权属的本来面目。

中国最早发现与管理

据史书记载,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派人到海外寻找仙山,搜求长生不老之药时找到了夷州,也就是现在的台湾岛一带。三国时期,孙权曾派将军卫温、诸葛直到夷州。南宋乾道7年(1171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元朝时,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辖澎湖、台湾诸岛。

明朝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那时,明人在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这些在明嘉靖11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中也有清楚记载。明政府在防倭御寇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海防专书,并在书中配列了各种沿海图。其中,1621年至1628年施永图编绘的《福建防海图》明确地记入了鸡笼山、花瓶山、彭佳(嘉)山、钓鱼山、橄榄山、黄尾山、赤屿等岛屿,都在福建海防范围以内。

到了清朝,类似的记载更多。1654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号。清光绪19年(1893年)慈禧太后为了嘉奖给她治病的盛宣怀,下诏把钓鱼岛与黄尾屿、赤尾屿一起赏赐给他,此诏书原件现存于住在美国的盛宣怀的孙女手里。这些史实,无可争辩地证明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最早发现、使用并管理它。但中国甲午战败后,与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澎湖等岛屿。而日本就在此时占有了这些岛屿。

1943年,当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曙光初露的时候,中美英三国首脑于1943年12月1日在开罗发表《开罗宣言》,宣示了协同对日作战的宗旨,作出了处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

宣言中明确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宣言中所指的“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这其中当然包含钓鱼岛。

1945年7月26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公告的第八条是这样说的:“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随后,与会各国又对第八条作了补充规定:“日本应将金、马、彭、台、琉球诸岛归还中国。”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的领土除了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之外,其他的地方要由中国、美国等国来决定,日本私自认领领土是非法的,无效的。而敦促日本归还中国的诸岛,当然也包括钓鱼岛。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向议会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颁投降诏书,诏书中说:“我们,谨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皇军总将,兹此接受1945年7月26日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中国政府及大不列颠政府于波茨坦协定所拟订的条款,和及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提出的附款。”

也就是说,由《开罗宣言》规定的日本必须归还中国包含钓鱼岛在内的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由《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日本应将包含钓鱼岛在内的金、马、彭、台、琉球诸岛归还中国的条款,都在《日本投降诏书》中进行了明确规定:遵从和接受这些条款。

这样,《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诏书》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无可置疑地证明了钓鱼岛本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只不过被日本通过侵华战争攫取,而后日本又承诺将钓鱼岛归还中国。但日本今天的行为,非但没有按照国际条约履行承诺,还屡屡在钓鱼岛制造争端,企图非法获取钓鱼岛的相关权益。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在战争尾声时,日本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声称钓鱼岛为“无主地”,在钓鱼岛建立标国标,正式划入日本版图。4月17日中日双方签定《马关条约》,注明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与日本,条约又指明两国将按照此一条款,以及条约粘附的台湾地图,另行划定海界。

在时序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占领与《马关条约》及中日战争有关,但日本人认为钓鱼岛并非从马关条约割让,中、日双方此后亦没有正式划下仔细的海界。

1895年日本在中日甲午战争后

日本通过强迫清朝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而攫取了台湾及附属各岛屿。并在签订前的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

1945年日本将钓鱼岛归还中国

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各种国际文件均明确指出,台湾及其周围岛屿归中国所有。其中日本政府却将附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以归冲绳县管辖为借口由美军占领,并私自交给了美国托管。由于琉球群岛(冲绳)被美国托管,因此钓鱼岛也成了美军“靶场”。

1951年《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给美托管

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又叫《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并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60年代末日本单方面行动开采石油

60年代末,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该岛附近可能蕴藏著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着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自己名字。

1971年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中包含钓鱼岛

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由此还发动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迫于舆论,美国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1972年中日友好邦交将钓鱼岛归属问题挂起

1972年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可是,当1978年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提出要中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顺应右派要求,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中国在钓鱼岛列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翌年5月,日本政府用巡视船将人员和器材运到钓鱼岛,并在那里修建了直升机场,还向那里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

上世纪90年代日本开始伸手对钓鱼岛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局势和国家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日本再次将手伸向钓鱼岛。1990年10月,日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经政府允许,在钓鱼岛列岛的一个岛屿上修建了灯塔。日方还出动12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扰台湾渔船接近钓鱼岛列岛。1996年7月14日,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列岛的北小岛设置了一座灯塔,企图使灯塔列于海图以便让国际社会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8月18日,日本右翼分子又在钓鱼岛上竖起绘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进行的这些活动都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而且政府要人与此相配合,称钓鱼岛就是日本领土,并要日本海上保安厅随时准备用武力排除“干扰”,特别是2010年9月7日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的发生,非法抓扣的15名中国船员。2012年4月27日,此前扬言要由东京都政府“买下”钓鱼岛的日本极右翼政客、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再次宣称,东京都政府从当天开始,发起为“购买”钓鱼岛的募捐活动。

这七个无人荒岛出石油。根据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的勘探结果,钓鱼台附近广大大陆棚海域可能储有大量石油。日本急需石油,但本土不产一滴石油,全部依靠进口,所以就要全力据为己有了,这让中国人认为:“他们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二战转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和侵占行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所谓“政府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不构成国家权利的行使,自始即无法律效力,今后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领土条款”,明确规定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重申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属性。

立昆、尹东明、胡显峰、王喜强、方卫强和殷敏洪。

2009年,中国海监执法船开赴钓鱼岛,既是依法行使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执法,也是中国行使对钓鱼岛主权的具体体现。

2012年8月15日,抗战胜利67周年纪念日;两岸三地的7名保钓人士乘坐“启丰二号”成功登上钓鱼岛。

人大教授: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

2012年8月15日,香港保钓人士突破日本海巡阻拦登陆钓鱼岛,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钓鱼岛争端,是两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通常所说的钓鱼岛其实是一个群岛,位于中国福建正东、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几个岩礁组成,总面积约6.5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公里,该群岛即因钓鱼岛而得名。钓鱼岛上无人长期居住。

钓鱼岛历史上就是中国固有领土,在行政上明朝年间隶属于福建省,清朝初年起隶属于台湾。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完成的《顺风相送》一书中,首次提到钓鱼岛。1534年,明朝第11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完整地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的航海历程,再次留下了中国人首先发现钓鱼岛的证明。早在1561年,明朝的中国地图便将钓鱼岛纳入中国福建的海防区域内。1562年,明朝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更加清楚地指出了他赴琉球的海上航路:从福建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久米岛)。书中还援引了琉球权威学者的观点:琉球的姑米山乃“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上述历史记载充分证明,中国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并将其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之内。

钓鱼岛为中国固有领土,也可从日本历史文献中得以佐证。1785年,日本经世家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该图是以《中山传信录》为依据,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实际上,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日本找不到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日本地图和历史资料中的“钓鱼岛”或“鱼钓岛”名称,都是从中国相关文献借用过来的。不仅如此,日本的地图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国的岛名。据不完全统计,从1935-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没有记载所谓“尖阁列岛”,有的则称“鱼钓岛”。

基于以上确凿的历史事实,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

日本人对钓鱼岛的真正发现是在日本1879年吞并琉球,并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1884年,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为了获取钓鱼岛上的信天翁海鸟羽毛,向日本政府申请开发该列屿。这是日本人发现钓鱼岛的最早记录。日本政府据此称钓鱼岛为“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而非甲午战争从中国夺取。然而,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记载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据该档案记载,日本在吞并琉球后,为在钓鱼岛建立国家领有标志,曾于1885年进行过3次秘密调查,但结论是这些岛屿“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此事“涉及与清国之间岛屿归属谈判”。这说明,日本政府当时业已认定钓鱼岛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1895年1月,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通过“内阁决议”正式将钓鱼岛编入其版图,并秘密在岛上建立桩标。同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攫取了台湾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1900年,日本给钓鱼岛起了日本名字“尖阁列岛”,但这一名称是从英文意译而来的。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先前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钓鱼岛本应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归还给中国。但是,二战后美国托管冲绳,并根据1951年的所谓《旧金山和约》把钓鱼岛划入冲绳。对此,中国政府当时发表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

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署“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后,美国政府表示,归还冲绳“施政权”对钓鱼岛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尽管如此,我们不难看到,美国出于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不惜在中日之间埋下钓鱼岛问题的祸根。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根本不成立,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此外,日本以“时效取得”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据国际法有关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规定,一个国家在没有任何国家抗议或反对的情况下,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某一领土达到一定的期限以上,即可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然而,日本在甲午战争前从没有对钓鱼岛实行过任何“有效统治”。而甲午战争后整个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攫取,根本无须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来体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尤其是,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但事实上,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拥有钓鱼岛主权上的表态,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中国方面的抗议,使日本的所谓以“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为由取得领土的时效中断。因此,无论依据历史还是国际法,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倘若也能得到日方的真正响应,必将有利于中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日两国同为亚洲大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只有中日携手,才能开创亚洲美好的未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东亚研究中心主任 黄大慧)

事件罗列

时间 事件

1603年 日本进攻台湾失败

1879年 同年,中日两国政府曾对琉球的归属问题进行谈判。在谈判中,双方都认为琉球共36个岛,钓鱼岛等岛屿根本不在36个岛之内。

目标定为钓鱼台群岛,因清王朝反对,未果。

1894年 中日爆发“甲午海战”,中国战败。

1895年1月21日 日本内阁再次讨论,决定强行占领钓鱼岛,在岛上建立标牌(实际未建)。

1895年4月17日 战败的中国被迫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条约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

1900年 日本政府把袭用了几百年的钓鱼岛等岛屿的名称改为“尖阁群岛”。

1945年 日本战败,台湾岛重新回到祖国怀抱,各种国际文件均明确指出,台湾及其周围岛屿归中国所有。日本政府将附属于台湾岛的钓鱼岛等岛屿以归冲绳县管辖为借口交由美军占领。由于琉球群岛(冲绳)被美国托管,因此钓鱼岛也成了美军“靶场”,由美军代管。

1970年 美国把琉球群岛的管辖权交给日本,同时把钓鱼岛“送”给日本,日本遂派出军队赴钓鱼岛巡逻。而冲绳议会亦在这一年首次提出有关钓鱼岛的“领土防卫”问题,中国声明,表示抗议。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还发动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迫于舆论,美国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由各有关方面谈判解决。日本政府拒绝谈判。

1972年 中日建交。周恩来提出把钓鱼岛等岛屿的归属问题挂起来,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解决。当时双方就这一点达成了协议。

1978年 中日签署和平友好条约。邓小平副总理表示,钓鱼岛问题可留日后慢慢解决。中国政府明确宣布,搁置(钓鱼岛)主权争议,留待子孙后代解决。

1979年 日本在钓鱼岛上修建了直升飞机场,海峡两岸都向日本提出了交涉和抗议。

1990年 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建灯塔,再次引发保钓风潮。

1992年 中国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写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后,日本提出了“抗议”,我外交部重申:钓鱼岛属于中国。

1996年 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新设置了灯塔。中国外交部表示对这一事件“严重关切”。海峡两岸都强烈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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