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世人智未开,群会组织单纯,而刑罚之法亦甚简。如贵族犯罪者,或加之诛,或誓神祓除,或令献资财以赎罪,或夺姓氏,贬其资格,令隶属他姓。
隶属贵族者曰家人(侍,读曰“萨姆拉喜”),受主家制裁,亦准乎此。
所谓刑罚者,只施之于下级平民(贱民)而已。
此三级之统制,直至开国之前尚存分别。惟上世于中级之下,用如何之刑罚不可得而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