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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之保护

德川时代之前,政府常有抑制富豪以保众民福祉之风。天皇发纶旨,令金谷之贷借久不还偿者,皆破弃其约券,称曰政德。足利时代数有骚乱,谓之德政一揆。其末遂至以富家向贫家强行其债权为背德之事。是风气渐浸润上下之间。丰臣秀吉视贷金之业以为奸恶之徒,或加以刑法。此时,借金者作证券,曰:“若不能偿此债,则我等非人。”或曰:“假令被嘲笑于群众中,亦无辞以辩之。”德川时代之初,尚有是风。人皆谓诉讼莫若妥商(内济和谈)之善。

宽政初年(一千七百九十年),松平定信辅将军家齐,济理凶馑之余弊。凡债之逾六年者,皆令弃其券;其在五年之内者,由贷金处贷官金令偿私债,其所贷之官金,不征利子。诸侯仿是例者亦多,谓之截债(借金“巴达利”)。家齐好奢侈,诸侯财政困乏,或至破产。家庆袭将军之职,水野越前守辅翼之,下令禁奢侈,闭锁戏院、妓楼等,勒制音乐。此时,以金钱贷借而起诉讼者,不听办之,以令人勿贪金利。

欧洲诸邦自古有论高利贷银之弊者,惟其勒制如何,未尝有得其实行之法者也。日本起自奈良朝之时,常令富家勿贪金谷之利。其法之得失姑不论之,惟政府保护贫弱之民,不徒注意于此,又倡以德政,而解其负债之苦艰,可谓有奇功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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