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府既严肃其纪纲,于是诸藩亦皆禁奢侈以保护众民。如某藩起自天保九年(一千八百三十八年)期十年,令各地主向租耕小民宽假其租料(小作料)。所谓“宽假”者,实则勿征收也。如此待期已毕,复令宽假十年,又复令宽假十年,合算之至宽假三十年,使大地主渐致疲弊,乃自行耕种,与租耕之民无所选。
是法要在禁土地之兼并。由是租耕之小民将其所耕之田圃令归其领有也。此时藩主制定法律,令农家耕种之地每一家不逾五町步(一町谓三千步)。盖平均一家有五口,则田圃五町步,足以资其生养。由是观之,日本历史允认国领土地之说亦可以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