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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之二因

日本民族原有宽容之性,而薄于猜忌之念,恒纳他善而融化之。开国前进者,于日本自古为主要之政策;至于锁国则一时之变态,一千五百有余年间,仅二世纪有半而已。锁国既解,外交渐开,由各面接触外邦文明,而举国进于发展之道。维新以后法典之编纂其故盖有二焉。

一则出于对外之关系。国民知识渐开,不能忍容于约章中所贷治外法权之凌辱也。德川幕府再开国之初,与欧、美五邦订定约章。此时当路未知国际通理,外人视日本如中国、土耳机、波斯等,而皆保留治外法权。其后民智渐进,识其真情,乃欲改正约章立于对等之地。于是不能无所证明吾国之文化,所以急于编纂法典也。

二则出于国中之情势。盖王政维新,封建瓦解,而各藩所传之习惯法不可复用。全国法制不能不统一。其间治务家有鉴于世界之大势,而认识成文法典之价值,而法律思想乃大发达。宪法已宣布,而标榜以法治之精神。于是一国之统制不可复由于少数官吏之专意,宜编纂完善法典,构成公明之司法机关,使在日本之地者不别中外人皆受其统治,日常对人对物之行为,皆取其规准,此亦足见法典编纂之不可以旷日。

日本新法典于制定之际,参酌法、德、英诸先进国之制度,其所定者其完备不让于先进国之法典,其告成之后英国率先允改约章而美、德、法等相继。一国重大之案交涉亘二十五年者,一朝释然解决,可谓幸矣。日本发愤于外邦之文明改其不备之习惯法,而编成完善法典,因得约章改正之大功,是亦外交之效也。宪法及各种法典已完备,与欧、美诸邦互立于对等之地,乃布自治制度,明划法规范域,而鼓厉民众自主之精神,亦仿先进国之例耳。

物质之进步亦多所师资利用泰西之学术,而兵备精锐能挫其敌而扬其威。盖爱国之心,固为日本民族之特质。然苟缺科学之武器,则战功不可期也。如丰臣太阁以不世出之英雄,征韩七年,竟无所获。当时军队之组织训练,不若今日之有所取法也。其余泰西文化之资益于日本者甚多,其感化深畅达,此得于欧、美先厚广溥,有形而上者,有形而下者。日本开国后文明进步涉及社会诸面,人事诸端皆莫不进之邦也。要之采长补短是日本所善,如最近五十年外交颇盛,普接触世界文明,而发展尤显著,至其详则可观诸家说述而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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