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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余自是尤骇吾友之识力,始深服其能。

时,吾友方披阅来书,少须而竟。余视之,吾友则置书于案,以背就榻而凝思。

余即进叩之曰:“汝何由知者?”

吾友曰:“汝何问?”

余曰:“汝不言其人为水师中退休之曹长耶?”

吾友曰:“此浅小之事,吾乃无暇告汝。”复笑而语余曰:“适冒昧,勿罪。以吾方觅取案中事迹,细如引丝,汝斗一发问,吾绪断矣。虽然,勿伤也。汝乃不知其人为水师曹长乎?”

余曰:“我恶知之?”

吾友曰:“知之易,而言之难。譬如言二加二为四,若问我以何由名四,则对者诎矣。适行次,吾已见其人手臂捏一铁锚,决其为海行之人矣。然腰膂劲直,常如进面长官,乃信其军中趋走之弁。而又凝重之容,似能发令者,因知其非走卒之流。而行时昂首而扬其行杖,设为兵者,决不如是。故决之为曹长。其云退休者,则军中人出,必以戎服;既舍戎服,已退休矣。”

余骇服无既。

吾友曰:“此何足言。”言时,意颇自得。言曰:“吾适言无疑狱者,今得此书,吾言过矣。汝今试读是书。”

余读之,即大骇曰:“此何如事?”

吾友亦曰:“此良非寻常狱事也。汝今高声徐诵之,吾且倾听其状。”

余即读曰:“密司忒歇洛克足下。白列斯敦街罗利斯敦花园中,在初三日,竟有奇案出焉。守夜之兵,在二点时,尚见屋中有灯光外射。顾其中无人,胡乃有灯?则大以为疑。急入视之,两扉大辟。中卧一尸,衣服华整,囊中尚有名刺曰美国倭海倭省克利武兰城,名曰特来伯。细检其身,初非被盗。即死,亦无痍伤之瘢。地上有血,而尸身不创,此乃大奇。官中百觅不可得。足下果十二点前有余暇者,幸见贲,吾在彼延候。吾今不改屋中物状,专候执事惠临。果事集不来,则吾必周详屋中景状,一一奉白,幸执事垂教。格来格森顿首。”

歇洛克曰:“格来格森者,为苏格兰雅得(Yarders,为官中包探聚会之公所)最上之能品。彼与勒司忒雷得在此庸碌中为精,颇能勤敏无怠,惟太自信,而两人复相猜忌。此一案,果两人同力,必有可笑之事。纵汝观之。”

余见歇洛克谈笑自如,若无其事置之中心者,即曰:“汝儒缓如是,焉成大事?吾为汝呼车矣。”

歇洛克作惰声曰:“吾有时慵困,几于不窥左足。若在兴致发时,则亦趫捷无伦。”

余曰:“汝适自伤无可见才之地,兹事之出,非兄展布时耶?”

歇洛克曰:“汝胡戚戚?即使功成,而格来格森及勒司忒雷得二人将大功纳之囊橐矣,此事何与我者。天下人不食于官者,受屈即在乎此。”

余曰:“格来格森既有书来,胡得弗助?”

歇洛克曰:“彼亦知吾艺高出于彼,因而见求。迨事之既成,则宁自割其舌?必不愿推功于我。然今日当往一观,默识其状,更作思量。并观此二人作何言说。”于是引余起,自加外套,兴致勃然,且谓余曰:“汝奚不观?”

余曰:“此事亦涉我耶?”

歇洛克曰:“尔家居无事,何惮一行?”

遂同以车向白列斯敦路。

是日,天气多雾,仰见高楼,雾漫其上。歇洛克车中笑悦,论音乐宗派不已。

余不答,以天气惨烈,而往观者又属凶事,竟怏怏无复兴致。后此,烦懑言曰:“如是大变,汝乃复有是闲情?”

歇洛克曰:“未睹情形,胡能悬揣?机变不可无,成心亦不可有。既蓄成心,灵光转昧。”

余曰:“垂至矣。此非尸所耶?”

歇洛克曰:“然。”呼御者曰:“汝止。”实则尚余百步之近。

歇洛克停车,以步往。

罗利斯敦第三号房赫然已见。余观其状,似知其中大有凶征者。

屋可四楹。较诸群房略后二楹,虚无人居也。此二楹之屋,窗门严闭,上粘招赁之条。门前有小园,枯草蓬蓬然,一路径直,趋此空屋之前。以夜来过雨,路滑不前。园之四围有短墙,可三尺,其上加以木栅。

余入时,有一宪兵以背负墙,十余人环立其侧,皆引颈向此空屋,瞭彼尸身。

余以为歇洛克至时,必奔尸所矣,顾乃不然——纳手囊中,以目视地,引首向天。既观对宇,再视木栅。既毕,则沿道四顾,如有所觅。二目视地,不复他瞬。凡两次伏地辨视,作微哂。

地既沮洳,足迹纷乱,余知歇洛克虽辨迹亦无由辨矣。然此人辨析之能,一时无两,余以为必有所得。

方欲入门时,忽见有伟硕之人,发作乱麻形,手中执日记本,奔出,与吾友执手,极欢言曰:“汝竟能来,我心滋慰!是间一无更动,专俟慧眼临观。”

歇洛克指泥中足印曰:“此却不然。足迹之乱,即群牛至此,亦不复杳至是。格来格森,汝或已载日记之中,始听闲人践踏也?”

格来格森曰:“我顾此中耳,以为吾同伴勒斯忒雷得或能及此。”

歇洛克以眉目语余示状,口中则曰:“实则此疑案得君及勒司忒雷得足了之矣,何须余人?”

格来格森闻而大悦,自搓其手,言曰:“吾竭吾二人之能,固已察之。惟此案甚奇,君颇注意,故奉干至此。”

歇洛克曰:“汝不以车来耶?”

曰:“然。”

歇洛克曰:“勒司忒雷得亦不以车来乎?”

曰:“然。”

歇洛克曰:“且观屋中。”语已,径入。

格来格森随之以入。然余微睨格来格森颜色,似稍骇诧。

屋中有小甬道,无复地衣,尘灰积焉。先入一厨房,次及公事房。次房左右皆门,启之皆有复室。左次有门,似久闭未启。右门则通餐房。此房中,尸身在焉。歇洛克入。余随之,然中心滋慑。

房中空无所有。惟空,乃愈见大。墙上本有糊裱,今则已长莓纹,尚有数处纸剥,倒挂于下。墙上石灰已幻黄色。与门对者,为巨罏。罏簷则伪云母石为之。簷次有小红烛,可径寸。窗上为尘所积。阳光穿漏,作惨淡色。益以屋中无地非尘,乃益形其凄凛。

以上情状,均作记时追忆及之。当余入时,则精神专注此地上之尸身。

尸仰卧,以目上觑,睛作白色。年鬓在四十三四以外。躯干非高,发则黑蜷而粗。短其髭须。衣青呢之燕尾衫,半臂亦然。袴色微淡,领及袖口作牛乳色。冠高冠。扫刷严净,寘于尸侧。二手张作一字形,握拳至紧。二股交纠,似临命时痛不可支者。面状似慑似愤且恨,眉目口鼻攒集如猴。余观死人多矣,从未睹此狞状者。

余入时,勒司忒雷得立于屋中,见余二人,即接手为礼,言曰:“此案殊巨,国人已尽闻之。以案中情节论,离奇已极。”

格来格森曰:“汝独不得其绪耶?”

曰:“未也。”

歇洛克此时跽于尸次,细审尸状,忽指地上血迹曰:“君辈谓此尸身决不创耶?”

二包探咸曰:“无之。”

歇洛克曰:“然则此血必另为一人,或即凶手所遗,亦未可料。吾观此案,却忆及身在荷兰时,探梵姜森疑案,同也。事在一千八百三十四年。格来格森,汝忆及此案乎?”

曰:“忘之矣。”

歇洛克曰:“在理应忆。须知日月所临之地,无独必有偶。今日有是疑狱,当时亦必有之。”语时,十指至匆匆,或拊或按或摩,或开尸钮辨肉色。

当其为此时,目光所及至远,如不属于是间。数分钟中视察已竟。精极,而为时复迅,不知者或以为略也。

已而,伏身身面,闻其口臭,又观其鞾底,问二包探曰:“尸未动乎?”

二包探曰:“查检其身,少一动之。”

歇洛克曰:“尸身无可更检者,趣掩之。”

时,包探已雇四力,闻声而入,舁尸而出。尸起,有物锵然而落,则戒指也。勒司忒雷得拾而视之,沉吟者久,言曰:“此为女子许婚之戒指。”语时,托其戒指掌中,吾辈就而视之,则纯金所制,决为新嫁娘所有。

格来格森曰:“是更乱矣。此事足了吾辈,今乃增剧。”

歇洛克曰:“有是,或益得机绪,奈何云剧?若苦视此物,何由得贼?且彼衣囊中已皆检之矣?”

格来格森指梯次曰:“悉在于是。盖一金表为第九万七千一百六十三号,为伦敦巴罗得肆中购得者。一纯金之链。一金戒指,其上钻花无数。金制领巾针一枚,上镌狗头,狗目为红宝石所制。俄罗斯革制藏名片之小匣一。名曰J. Enoch Drebber。裹衣之中,襟角有减笔书J.E.D.三字,亦其名也。钱囊中贮七镑十三先零,尚有袖珍意大利小说,曰‘德卡麦陇’。书之第一页,有‘约瑟·司达格森’署名其上。尚有两书,一即与尸身者,一与约瑟。”

歇洛克曰:“书上应有地名。”

格来格森曰:“书:寓伦敦司忒兰得街美国总会,待本人来取。此两书均自协和轮船公司所邮而至。书中问利物浦之船,启行何时。即是观之,似其人即将归纽约者。”

歇洛克曰:“约瑟何人?曾询访之否?”

格来格森曰:“不特往询,乃大登告白,尤以人至美国总会询死者行止。尚未归耳。”

歇洛克曰:“此二人均美国倭海倭省克里武兰人,汝曾以电往询耶?”

格来格森曰:“侵晨之电已发。”

歇洛克曰:“电文何言?”

格来格森曰:“以实情语。冀得其复电,悉端兆。”

歇洛克曰:“汝电中不露其可疑之意乎?”

格来格森曰:“吾但问约瑟·司达格森为何人。”

歇洛克曰:“他,不问乎?汝能否更以电往?”

格来格森似怏怏,谢曰:“吾于宜问者皆问之矣。”

歇洛克笑,方欲启吻,而勒司忒雷得狂奔而入,言曰:“吾觅得一秘宝矣!非我细觅墙间,竟无人悉有是物者!”语时,意气大张,似得胜着。

时,余已出甬道,乃复入尸室。

勒司忒雷得出,取灯划之靴底,得火,高扬曰:“汝视之!”

余书不言墙上纸剥而下堕耶?纸缺处,有书作血色,似以血书者。作Rache一字。

勒司忒雷得曰:“汝观此字如何者?此字沉黑,眼光乃无一及。大抵即此凶手书之。不观其上尚有一律血痕下注耶?以此观之,死者决非自裁。汝知书字于此乎?吾试言其状,是必然烛于罏簷,作光射壁。”

格来格森甚不得意,言曰:“是亦不必有机括隐乎其中。”

勒司忒雷得曰:“是安言?是无雷姞儿(Rachel)其名耶?其人即女郎之名,大抵彼之为此时防为人得,故未竟其书。汝试观之,他日案破时,必一女郎曰雷姞儿者在此案中。”

歇洛克大笑。

勒司忒雷得怒曰:“笑尽汝也!汝纵聪明,而狗老始精于猎。”

歇洛克谢曰:“是为尔得,固于案中有系。且第一为尔所得,即尔之能。且此书果为夜中所书。吾在先但阅此尸,今当更察此室。”语已,出带尺及显微镜,执此二物,四周而觅,或蹲或跽或仰卧于地上。独起独行,如忘吾辈之在其侧。且自语如呻如吼,有时则作惊异声,其状大类猎狗之迹逃狐,且闻且呻。于是可二十分钟,出尺四量。吾亦不审其何作。即地而量,复量其壁。即地得小灰一团,则拾,裹之纸上,藏之。又以镜审墙间之血字。既而似怪,则纳尺及镜于囊中,微哂曰:“世无天才,但有勤勉。我虽不得其精,已粗得罪人踪迹矣。”

二包探见状,似愕似鄙,初不辨歇洛克何为作此幻态。余则深审其人之精密,无一事妄耗其神者。

歇洛克观已,二包探曰:“汝意云何?”

歇洛克曰:“吾苟言之,与二君之意殊悖。且二君身肩此任,若以他手参与其中,殊无为也。后此,二君愿以所得见告,即我有所得亦不敢闷惜弗言。今将询之守夜之兵,当晚见此灯光者。未审其居,幸亦见告。”

勒司忒雷得曰:“彼名曰约翰·兰斯,今非值夜之人。所居在粤特雷街四十六号。”

歇洛克即书之日记本中,引余曰:“大夫,行也,且往面兰斯。尔于此案中得其迹兆否?”

余曰:“未也。”

歇洛克曰:“此案决为谋命,凶手又决为男子。其人高六英尺以上,年在盛年,身长而足小,着方头粗革之靴,吸脱列克奴之雪茄烟。与死者坐四轿车而至。引车之马,轮铁三旧而一新。新者,在前蹄之左。大抵此凶手颜色甚赭,右爪极长。此其大略也。然欲得其人,亦不无小补。”

两包探闻而大笑。

勒司忒雷得曰:“既云见谋,是中何死法?”

歇洛克且语且行曰:“行毒耳。”既及门次,回顾勒司忒雷得曰:“吾尚有言。适墙上所书,以德语译之,即报仇意也。汝可勿经心往觅密司雷姞儿。”语后,遂行。

而二包探则哆口不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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