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大体依据《五蕴论》,而颇有增广。
〔 法 〕 法字义,略当于中文物字之意。 略当之言 , 显不全肖 , 后皆准知 。中文物字,乃至普遍之公名,一切物质现象,或一切事情,通名为物。即凡心中想像之境,亦得云物。物字亦恒与事字连用,而曰物事或事物。物字所指目者,犹不止于现象界而已。乃至现象之体原,即凡云为万化所资始,如所谓道或诚者,亦得以物字而指目之。如《老子》云“道之为物”,《中庸》云“其为物不二”,皆以物字指目实体也。故中文物字,为至大无外之公名。佛书中法字,与物字意义相近,亦即至大无外之公名。如根尘曰色法,了别等等作用曰心法, 等等之言 , 谓诸心所 。 心所后解 。又万法之实体,即所谓真如者,亦名无为法。《十力语要》卷一第五十九至六十三页,《答赖振声谈法字义》一书,学者不可不读。
〔 有宗 〕 大乘之一派也,其渊源亦自小乘。小乘说有者,如上座部等,详《异部宗轮论》。虽同持有见之诸部,亦复互有异点。然就大体言之,则凡持有见者,皆与世间见解较为接近, 非全同世间见解故 , 故言接近 。用今通途语言之,即犹与常识接近。 通途 , 与言普通略近 。 后皆准知 。大概计着有实物故。 须参看 《 异部宗轮论 》。 计着者 , 计谓计度 , 着言执着 , 此属虚妄分别 。 后准知 。设有问云:“小师建立极微,亦谓现前诸物,是和合假, 如瓶等即是多微和合而成 , 名和合假法 。何曾执为定实?”应答彼言:即彼极微,已是执有实物。况所谓和合假法者,还是和合物相,岂荡然无所执耶?故小乘之有,总不离妄执。迄无着、世亲出, 世亲本无着之弟 , 而受学无着 。乃继大乘师龙树、提婆之后,力矫沉空,独标有义。虽未始不根荄于小有,而自谓离诸妄执,有则说有,无则说无, 大乘有宗自标异其说为有则说有 , 无则说无 , 如理如量 , 而非戏论 。 详彼持说 , 果完全符其所标异者否 , 尚待评判 。 大概无着说较少病 , 世亲便多差失 , 今即其语而通之 。 无则说无者 , 如现前所有之砚 , 眼识于彼但得黑相 , 乃至身识于彼但得坚相 , 实无整个的砚相 , 此乃以无为有 。 所谓妄执或法执者 , 即此类也 。 若了达真理者 , 于俗所妄执砚等物 , 知其本无是物 , 便说砚等实无 , 是谓无则说无 。 有则说有者 , 有体有用故 , 不应说一切都空 , 所以有则说有 。 如不谈体用 , 便堕顽空 , 宇宙人生 , 何由施设 ?《 新唯识论 》 因是有作 。斯以妙契中道。 非有非空 , 名为中道 。 破小乘妄执之有 , 故云非有 。 因大乘师龙树等谈空 , 而说有以矫之 , 故云非空 。超小师而称大, 小师 , 谓小乘中谈有之诸部 。 今无着等谈有 , 实不同小义 , 故别异小乘 , 而特称大乘 。抗空王而谈有, 空王谓龙树菩萨 。 无着亦精研龙树学 , 但立义颇与之反 , 矫空之弊 , 不能不谈有故 。此有宗之名所自始也。然无着之学,实妙得龙树本旨,但说法随机,居然异致。世亲唯识,构画虽精,而病亦在是。倘非精探空有,而冥应真理于文字之外者,欲与论无着、世亲得失,谈何容易哉!
无着说有,实比小乘说有者较为进步。以其经过龙树谈空之后,广破诸执,故无着因之谈有,而不堕世俗之执。诸论说此为空后之有,以其出于空宗之后,其说有也,如理如量而说,不以妄情所执为有故。其实空了执,便显出真的有来,无着仍衍龙树密意耳。小乘初说有,未受过龙树空的洗礼,故其所谓有者,只是一种妄执。诸论说此为空前之有,是盖非真有也。大有小有之别,略如此。
〔 空宗 〕 大乘之一派也,其渊源亦自小乘。小乘谈空者,颇有多部,详《异部宗轮论》。《 轮论 》 所记二十部 , 本可总判为空有两大派 , 但其中有些是空有混合的思想 。略举一二。如一说部,计一切诸法,但有假名,而无实体;说出世部,则说世间之法可破坏,皆非实有。是皆遮拨现象界也。及龙树菩萨出, 龙树 , 一译龙猛 。神悟天纵,智周万物。以实相之难知,恒缘于情见之封执, 实相 , 即实体之异名 。于是妙用遮诠,种种破斥,扫尽一切执相, 遮诠 , 参考 《 新唯识论 》 第二十三至二十五等页 。庶几方便,令入真实。 入者 , 悟入 。 真实即谓实相 。至理,本非戏论安足处所。如西洋哲学上种种猜度,种种概念,种种安立,大都戏论也。得龙树之旨而存之,不见而彰, 不见者 , 扫除知见也 。 知见起于度物 , 故不与真理相应 , 必泯息此等知见 , 而乃真理全彰 。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道齐法界而功高群圣者,其唯龙树乎!古今尊为大乘之一人也。龙树所宗经,有《大般若》等; 不详举故 , 故置等言 。 后皆准知 。所造论,有《大智度》与《中观》等。以其空诸执故,遂有空宗之目,实非持空见而妄计一切皆空之谓。 小师执有者 , 则有即其所持之见 。 今大师谈空 , 则空不是见 。 如将空作见 , 便计一切都空 , 成无量过 。末流沉空,甚乖其旨。龙树弟子提婆,造有《百论》,堪宏师说。故后之言大乘空宗者,必曰龙树、提婆。空宗义蕴,深广微妙,难可究宣。撮言其要,则诸法无自性义,宜深体认。 自性 , 犹言自体 。 一切物质现象 , 都没有独立的实自体 , 一切心作用亦然 。 凡情唯不了此 , 故有法执 。 此中义蕴 , 无穷无尽 , 非是知识境界 。 而学子轻心 , 每以知识推测此理 , 辄谓一切心物现象 , 都没有独立的实自体 , 此理平常 , 有何难喻 。 实则其所喻者 , 乃无当实际 , 苟非真了诸法实相者 , 何由真喻诸法无实自体义耶 ? 吾 《 大易 》 亦谓穷神知化为德之盛 , 安得深心之士而与之言乎 !然所谓无自性,与小空之遮拨现象界,义趣亦相通会。但小师证解尚浅,未能圆证实相, 圆证者 , 谓证解圆满 。 若少有所证 , 便非圆满故 。盖犹滞于思构,而不得无上菩提故也。 梵云菩提 , 此翻为觉 。 简异小智 , 故言无上 。 此无上正觉 , 唯大乘有故 。
〔 法性宗 〕 空宗之异名也。性者,体义。法性者,谓诸法之实体。空宗破一切情见之执,以显体故。因其为说,在方便显体,故亦名法性宗,又省称性宗。
〔 法相宗 〕 有宗之异名也。相者,相状或形相。有宗解析诸法形相或缘生相,其旨在于析相以见性。 析诸法相 , 而知其无自性 , 则即诸法而见为实性之显现也 。 无着本旨如此 , 世亲唯识便失此意 。 此 《 新唯识论 》 所由作也 。然以其善说法相故,因得法相宗之名,亦省称相宗。 或曰 :“ 法相之名 , 用今哲学上术语言之 , 亦可名现象论否 ?” 曰 : 法相一词 , 亦略当于现象之义 , 但此与西洋现象论不可混同 。
〔 唯识宗 〕 有宗之别派也。此宗虽导源无着,而实成立于世亲。无着作《摄论》 具云 《 摄大乘论 》。授世亲,世亲由此舍小入大, 世亲初治小宗 。未几创明唯识。作《唯识二十论》,成心外无境义;作《百法明门论》,成一切法不离识义。最后作《唯识三十颂》,理论益完密,而意计穿凿之病,亦不可掩云。 拙制 《 新论 》 及 《 破破论 》, 学者倘虚怀玩之 , 则世亲学之得失不难见也 。
〔 诸行 〕 诸者,遍举之词。行者,迁流义,相状义。谓本迁流不住,而亦幻有相现, 通途言幻 , 便含劣义 。 实则幻者 , 不固定义 , 无实自体义 , 原不容计胜劣于其间 。 参考 《 新论 》 第三十二页 《 转变 》 章 。具此二义,故名为行。问曰:“所谓行者,依何立名?”答曰:即依一切色法、心法而立此名也。易言之,一切色法、心法,通名为行也。 此中色法 , 即谓物质现象 。世所谓心与物, 即色 。都无实自体,都不是固定的东西,所以把它叫做行。
经论皆云,诸行无常。诸行,即色心万象之称。常谓恒常。无常之言,显无其常。以色心万象,无有恒常不变故。《大智度论》卷五十二第十六页“若法无常,即是动相,即是空相”云云。无常即变动不居义,故曰是动相。既是变动不居,即无实自体,故曰是空相。空者,谓诸行自体空故。 了解此段 , 佛书不难读 ,《 新唯识论 》 不难读 。
〔 五蕴论 〕 此土所翻有二本。一、世亲造,题曰《大乘五蕴论》,唐玄奘译。想是世亲从其兄无着闻大乘法后,首造此论,以传无着法相之学,时尚未倡言唯识也。二、安慧造,题曰《大乘广五蕴论》,唐时中天竺地婆诃罗译。安慧之学,不囿一家,故于法相,颇勤论述。然当时大乘师于内外诸学,靡不精研,无有守一先生之言以自固者,此乃大乘学所以发达之故耳。
〔 五蕴 〕 五,数也。蕴者何?《论》云:“以积聚义故,说名为蕴。”五蕴者,一、色蕴,二、受蕴,三、想蕴,四、行蕴,五、识蕴。案世间计执有所谓我,有所谓宇宙。佛氏便将所谓我与宇宙,加以解析,只是色受等法,互相积聚而已。本无实我,亦无实宇宙,如剥蕉叶,一一剥落,便不见有实物故。
五蕴之说,始自释迦,《阿含》可考。但《阿含》译为五阴。阴者隐覆义,谓若执此色等法,便隐覆真性故。阴、蕴二义,须兼取为佳。
佛家说蕴,以破执我执物之见,物我俱亡,方显自性清净, 此中自性 , 即谓吾人自己本性 。 但此自己 , 又不是小己之谓 , 乃即吾与万物同体之本来清净体性 , 说名自己本性 。《心经》所谓“无挂碍无恐怖”是也。 挂碍与恐怖 , 其相状极微细沉隐 , 人皆为此所困而不自觉 。 此皆执我执物所致 , 破执即自性显矣 , 自性上元无此 。或者闻五蕴无实,便计人生虚妄,而起厌想,此不善学之故。
〔 色蕴 〕 色之得名,约有三义:一曰对碍, 碍者质碍 , 对者有对 。二曰方所示现, 有东西等方分 。三曰触变。 触者触动 , 变者变坏 。 虽有对碍与方所 , 而究非固定 , 故说有触 。 又俗计色法坚住 , 而实刹那灭故 , 故说有变坏 。参考《杂集》等论。 此中触变 , 颇异旧说 。
色者何?《论》云:谓四大种, 省称四大 , 亦称大种 。及四大种所造, 省称造色 。皆名为色。
四大种者,一地大, 或云地界 。谓坚强性;二水大, 或云水界 。谓流湿性;三火大, 或云火界 。谓温燥性;四风大, 或云风界 。谓轻动性。详此所谓大种,即斥指物质宇宙或自然界而言。但分析自然之体性为坚、湿、燥、动四种,其说固依据日常实际经验云。 坚劲者固体 。 流湿者液体 。 轻动者气体 。 温燥者 , 盖有见于热力等现象 , 而立此温燥之一种也 。
问曰:“云何名大种?”答言:体性广故, 自然界之体性 , 广大难量 。形相大故, 无量星球 , 形相大极 。故名为大。种者,因义、类义。能生造色,故有因义; 详见下文 。坚等性类别故,复有类义。 参考 《 瑜伽 》 卷三及 《 伦记 》 等 。以此说名大种。
四大种所造色者,谓众生自体色,即五根。及由根所取色,谓五尘是也。
五根与五尘,皆以大种 即自然界 。为生、依、立、持、养五因而得生故,故说名造色。由大种为能造,根尘为所造,故名根尘曰四大种所造色。
问:“何谓生等五因?”答曰:生因者,即是起因。谓诸大种若不起, 即未有物质宇宙或自然界故 。造色必不能起, 有造色即有众生 , 假如未有自然界 , 则众生不能有 。故说大种于造色为其生因。 此中不谈种子义 , 与 《 对法论 》 文稍异 。依因者,谓诸造色,依据大种,方乃得生。故舍大种,无别处住。 此义易知 。立因者,即随转因,谓若大种变异,造色亦随变异故。 生物必适应环境 , 故大种变异 , 造色随之变异 。持因者,谓由大种故,而造色相似相续生,持令不绝故。 吾人现在根尘 , 望过去根尘 , 乃相似相续生而不绝者 , 以有大种即自然界为支持的柱子故 。 故说大种于造色为持因 。养因者,谓由大种养彼造色,令增长故。 此义易知 。详此,则以大种于造色为生、依、立、持、养五因。故安慧《广论》云:“造者因义。” 安慧只着此四字 , 而不略加说明 , 初学读之 , 如何得解 ? 所谓虽有神禹 , 且不能知也 。言大种为因,令造色生,此造色得名之由也。 谈种子义者 , 则谓大种与造色 , 各自有种子 。 造色虽从自种子而生 , 然必大种起故 , 造色方起 , 否则造色虽自有种子而无大种为依故 , 毕竟不得生 。 故大种为造色之因 , 是义极成 。
问曰:“大种于造色为因,是义诚然。但造色当后于大种而生耶?”答言:如情而计,应是大种先起,造色后依之而生。称理而谈,则造色为宇宙灵窍开启,大种之成,正为造色,不得谓大种现起以后,造色乃偶然发生也。是恶可妄计先后耶?设欲求其先后,则谓大种起于昨午,造色亦生于昨午,固无所不可。如谓答之者妄,则何不自反其追求先后之情,早是妄计,而决不与真理相应耶?总之,说大种为造色之因者,只明物界乃相依相缘而有,不可于此纷纷起执而更求其生起之时序, 不可二字 , 一气贯下读之 。此事毕竟无始故。
云何五根?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
世亲《论》说,眼根者,“谓色为境,清净色”。安慧《广论》云:“眼根,谓以色为境,净色为性。”耳根乃至身根,文义准此。按根对境而得名,眼根以色尘为其所取之境,故首言色为境也。然眼根虽取境,要只为眼识之凭借,而不即是识。然则根应有自性矣, 自性犹言自体 。故安慧云:“净色为性。”言眼根即是清净色法,非心法也。世亲无一性字,文略耳。安慧又云:“谓于眼中,一分净色。”言眼中者,明其部位。言一分者,对余根说,唯此一分成眼根故。耳根乃至身根等文,均应准知。
世人闻佛书说五根,疑即谓肉眼乃至肉体,此乃大错。须知肉眼耳等者,在佛书中则谓之扶根尘。 肉眼耳等 , 乃是扶助净色根之尘法 , 故名 。尘者,诸大种界所摄,即通途所云物质,顽钝而无胜用。吾人身中之尘的部分,与自然界之一切物尘,元无区别。唯净色根,乃人体中最贵之部分,无此,则不成为生机体矣。但净色必赖尘为扶助,其大意如此。然则净色是何物耶?是别于所谓物质而自为一种微妙之物欤?佛家自小乘已说有净色根,至大乘有宗始说根自有种子,又是比量所知,非现量得,唯除佛云。 谓佛可现见根 。
安慧《广论》释根云:“根者,最胜自在义、主义、增上义,是为根义。所言主义,与谁为主?谓即眼根,与眼识为主,生眼识故。如是乃至身根,与身识为主,生身识故。”按此以最胜自在义言净色根,则净色根在人体中自是特殊之部分,所以能发动识,而为识所依据以出生之机括也。又说根与识为主,主者专主,言其为发动识之专司者也。又说根有增上义,谓于识为扶助故。 增上者 , 扶助义 。识待根而发动,故是根能助识矣。佛家虽以根摄属色法, 名净色故 。但决不与俗所谓物质者同类,此为非物非心之一种物事,而与心物相待,如下图:
又根生识之言,非谓识为根之副产物也。以根能扶助识,而令其发动,故说为生。佛家于法相, 即现象界 。解析精严。根、识、境三法, 境即物也 。互相依住,识依根及境生,而不从根境亲生。一切现象,相依有故。
云何五尘?谓色、声、香、味、触,今以次释之。
色者,《论》云:“谓眼境界, 言为眼根与眼识所取之境界 。显色、形色,及表色等。”案显色者,《广论》说唯四种,谓青黄赤白,此四皆实色。 谓有实质 。形色者,谓长短方圆等,此皆假色。 无实质 , 故名假 。表色者,有所表示,名之为表,如屈伸等相是也,此亦假色。
问曰:“《论》于表色二字下,复置等言,此有何义?”答曰:凡诸论文用等字者,唯有二义,曰内等、外等。内等即助词,无别所指;外等者于所举之外,犹有此类法,不及备列故也。然诸论言等者,外等为多,读者万不可忽。今此中等言,即属外等,谓无表色及定果色。 无表色 , 见后 。 定果色者 , 如佛入定所变境是也 。 参考 《 法苑义林 》 及 《 杂集论述记 》 等 。
声者,《论》云:“执受大种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俱大种因声。”今略释如次:
执受大种因声,《杂集论》亦名因受大种。大种说见前。今此中言大种者,谓蠢动之类, 即谓众生 。揽地等四大而为身,即执为自体而不舍故,是名执受大种。因此发声,如手相击及语言等声,是名执受大种因声。
非执受大种因声,《杂集论》亦名因不受大种。此辞首一非字,犹言不是因彼执受大种所发声。易言之,即于众生所执受为自体之一部分大种以外,自余诸大种界是也。 俗计为客观存在之物界或自然界 , 佛家亦谓器界 。因此发声,如风林、驶水等声。
俱大种因声,即前二者之合而作声,《杂集论》亦名因俱大种,如手击鼓等声。 手属执受大种 , 鼓属非执受大种 , 因二之合而发声 , 曰俱大种因声 。
香者,《广论》云:“好香、恶香、平等香。好香者,谓与鼻合时,于蕴相续,有所顺益。恶香者,谓与鼻合时,于蕴相续,有所违损。平等香者,谓与鼻合时,无所损益。”案此中蕴相续一词,即人之异名也。言于蕴相续顺益等,即谓于人有所顺益等也。盖所谓人者,实无此物,特依五蕴相续而假名之曰人耳。众生于此,误执人相;智者于此,不见有人,但说名蕴相续而已。《 二十 》 等论 , 即名人曰相续 , 而无蕴字 。
味者,《广论》云:“甘、酸、咸、辛、苦、淡等。”皆是实法。 味尘皆有实质 。
触者,前四 色 、 声 、 味 、 香 。皆举尘境之名,此独名触,不言为何等尘境,盖身根与身识所取境界,最为宽广,不能遍举,故但从触立名也。
《论》云:“所触一分,谓身境界, 身根及身识所取之境界 。除四大种,余所造触,滑性、涩性、重性、轻性、冷、饥饿等。”按所触一分者,此中触尘,只约所造色而言。 所造色 , 说见前 。既除去大种,故是一分也。滑涩等性,并依大种分位假立,非离大种外别有实质故。 触尘亦通四大种 , 身根非不触大种也 。 然此中只约造色言者 , 以五尘中皆约造色而说故 。
《广论》释重轻云:“重谓可称,轻谓反是。”以最轻之物,不可称量故。见《杂集记》。又释冷云:“暖欲为冷。”此言冷之得名,以有暖欲,故名为冷。又云:“触是冷因,此即于因,立于果名者。”如世言触风雪故冷。虽有风雪,无触,亦无所谓冷,是触为因,而冷为果也。今此立冷触之名,故是于因中立果名也。余文可知。
世亲《论》言:“云何名为无表色等,谓有表业及三摩地,所生色等,无见无对。”《广论》释云:“有表业者,谓身语表,此通善、不善、无记性。所生色者,谓即从彼善不善表所生之色,此不可显示,故名无表。”按由身所造作,有善与不善,名身表业。 表业者 , 业者造作义 , 即业即表 , 说名表业 。由口所造作,有善与不善,名语表业。据实身语表业,皆是假有,发动身语,实由思故。 思者 , 思心所 , 详后文 。通善、不善、无记性者,善恶不待释,无记者,谓非善非恶故。盖谓身语表业,有时发者是善性,有时发者是恶性,有时发者是无记性,故置通言。从彼善不善表所生色者,彼之一词,即谓身语。实则身语表业,俱从思发。此所谓色,实无形质,本依思的功能上善恶等相,假名为色。今以思既发动身语,乃云从身语表业生此色也。此色所以名无表者,据实而言,唯是意中造作之相, 思者 , 即造作义 。不可显示于他,故名无表。
又释三摩地等文云:“三摩地所生色者,谓四静虑所生色等。”按三摩地者,定之异名。静虑者,性离嚣高、沉没等障,名静; 嚣高 , 浮乱动荡貌 。 沉没 , 即昏沉沦没而同于死物 , 所谓物化是也 , 静则离此矣 。专思一虑,筹度境门,名虑。 专思一虑者 , 无妄想与杂念也 。 境门者 , 所观义理名境 , 义类别故名门 , 诸法性相 , 是无量义故 。亦虑亦静,名静虑。此亦禅定之别名也。静虑功行浅深,约分为四阶段,故云四静虑。静虑所生色者,谓于禅定心中,即思的功能上之相,而假说为色。此复不可显示于他故,故名无表色。
以上说无表色,是有表业及三摩地所生。《论》复结云:“此无表色,是所造性,名善律仪不善律仪等,亦名业,亦名种子。”按此无表色,虽无形质,而亦摄属所造色性一类,同有相状,可拟议故。 此无表色 , 相状不显 , 而实有无相之相 、 无形之状故 。律仪者,律谓法式,仪谓轨范。古有释言,律者类也,仪者式也,种类法式,名为律仪。此通善恶,思的功能,发动身语,而有善不善等律仪。故此无表色,亦得名善不善等律仪也。业者,造作义,即思之异名。种子者,即谓思的功能。 以具能生的势用故 , 故名种子 。此无表色,本无形质,唯依意业而假立故, 意业即思 。故亦名业与种子也。 无表色 , 诸论所说甚纷 , 关涉过繁 , 最为难理 。 此中据世亲 、 安慧两 《 蕴论 》, 姑释其略云 。无见无对,下详。
《论》复总结前文云:“如是诸色,略为三种。是中可见有对者,谓显色等;不可见有对者,谓眼根等;不可见无对者,谓无表色等。”按有对者,谓此色法,是质碍性故。无对者反是。可见者,谓五识现量所亲得故。不可见者反是。 此云不可见 , 犹前云无见 。问曰:“云何净色根,无见而有对耶?”答曰:依佛家言,是色微妙故,非五识所见,而是色性故,成有情自体故, 有情根身 , 即净色所成也 。 有情者 , 众生之异名 。非无对碍。但其对碍相,不似物尘之粗显可见耳。
据两《蕴论》 具云 《 五蕴论 》, 今省称 。叙说色法,有极可注意者。一、根尘通依大种而生故,皆名造色,而所谓根者,又别名净色,有自在胜用,诸识依之得生。准此,则生机体之异于无机物者,即由有净色根故。此虽色法,而非物质,亦非心法:在事实上,诚难质证;在理论上,要不妨成立。哲学家从生物学出发者,于此问题,尚堪研讨。
二、五尘依大种界生,而非即大种界。是五根五识所取之境,既非即物界或大种界本相,而是与五根五识相对当之另一种物尘。 物尘亦云物质 。此中颇有疑难,足资研讨。如触尘之滑涩、轻重等性,依大种分位假立,此犹易于说明。若色声香味四尘,性皆实有,此于物界或大种界外,另为一种物尘,于事实既无征,于理论亦非需要。如我眼识现见白纸,谓此白纸,不必是物界或大种界本相,而是物界或大种界某一部分, 或云部位 。与吾眼根眼识相待成异故,始现此相, 谓白纸相 。此于理论可成。若谓白纸不唯非物界或大种界本相而已,乃离异物界或大种界,而自为一种与根识相对当之物质,并非由物界或大种界之某一部分与吾根识相待成异,始现此白纸相,是于事既无征,即理论上亦不必需要此种假定。
三、小乘说明色法,皆建立极微,即科学上所谓原子、电子是也。然其发见之早,确足惊叹。 印度大乘菩萨 , 无有不精研小乘学者 。 吾国人向少提倡小宗 , 此一短也 。 近张孟劬先生 , 独精小乘学云 。但小乘及外道,关于极微之陈说甚繁,此中亦不及详。
关于两《蕴论》,色蕴中之名辞,既已疏明如上。此后,便当对于受、想、行、识四蕴,各为训释。但在训释此四蕴之前,颇有几种名辞,须特别提出一说,今略缀如后。
〔 性 〕 佛书中凡言性者,多为体字之异名,其义有二:
一、指绝对的真理而言,即东方玄学上所谓本体或实体及体用之体是也。 此在宋明儒书中屡见之 。 诸儒所谓本原之学 , 即谓穷究本体之一种学 。 佛书中所谓实性或实相 , 皆实体之异名 。二、指诸法之自体而言。佛书中每举一法,必刊定其自体。读法相、唯识诸论,尤须明了此意。如安慧《蕴论》,释眼等根云:“净色为性。”此性字,即自体二字之别名,无自字者,省文也。言眼等五根,即以净色为其自体也。所以根者,不可混同于识与境。因为识之自体即了别, 后详 。境之自体即物尘, 或云物质 。而根之自体是净色,三法各有各的自体,故不容混同也。又如前文四静虑中,吾据《义林》释静字云:“性离嚣高、沉没等障。”此词首一性字,即显静之自体。夫所言静者,虽不是一件物事,但在吾人思议时,心中方构一静之观念,却把他当作一件物事来看了,所以必须刊定静之自体,是远离了嚣高、沉没等障,才显出静之为静,是如此一回事,庶几令人对于静的观念,丝毫没有模糊混乱。举此二例,为读者告,将来读法相、唯识论籍,一隅反三,不至疏略。
〔 善等三性 〕 善等性之性字,不可作体字解,当训为德。德性、体性,二义截然不同。体性之性,前条已说,今释德性。德者得也,若物德之德,即言某物之所以得成为某物者也。如白纸之所以得成为白纸者,以具有如此之白故,故谓白是其德也。准此而言,则德性之意义,当可豁如矣。佛家说一切心、心所法,具有三性,善性、恶性、无记性是也。无记者,非善非恶。记谓识别, 识作志读 。既善恶两非,即不可识别,故云无记。如凡夫之心,即通善等三性:有时发者是善性,曰善心;有时发者是恶性,曰不善心;有时发者是无记性,曰无记心。其善不善等,即吾人之心所具有之德性也。又善性中,分有漏善、无漏善。有漏者,漏谓染污,有染污故,名有漏。翻此,即名无漏,亦名清净。见道菩萨,方证得清净本性,犹未圆满。至佛,则全体清净,始称圆满。唯清净,方名无漏善,离染污故,是绝对的善故,亦即绝对的真故,亦即绝对的美故。 远离染污 , 即有美义 。凡夫从无始来,染污所缚,虽有时发见善端,而非纯净之表现,正如日光从浮云中流露,非晴空遍照之太阳也,故谓之有漏善。此善与不善及无记,相间而起故,不可常故,是对待性故。 与不善等对待 。盖大乘师于凡夫染污位中,分说善不善等三性, 等谓无记 。至大觉纯净位,则唯是无漏善性,无所谓三性也。而大乘师如唯识家者,则分别有漏善、无漏善,截然异种, 种子义 , 详见后种子条及下卷 。而谓凡夫从无始时来,根本不曾发现无漏善。然则凡夫如何能于修有漏善中而达到无漏善耶?岂蒸沙可成饭乎?大乘诸师于此似未注意,盖其一往用解析之术,处处说成截然段片,而不自知其非也。《新唯识论》功能、明心诸章,与前师持论,自是天渊,学者不当忽略。
〔 业 〕 业有二义。一者造作义。于五蕴中,别名曰行,所谓行蕴是也。于心所法中,别名为思,至下当知。二者用义。 用者 , 具云作用 。凡法有自性, 犹言自体 。必有业用。如《三十论》说心所中,首作意云。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 警觉云云 , 即显作意心所的自性是如此 。引心令趣自境为业。 引心趣境 , 是其作用 。此一例也,余准可知。
〔 三业 〕 三业者,所谓身业、口业、意业是也。口业亦云语业。此中业者,即造作义。意业即思心所是也。身语二业,实皆以思为体。思分三种:一审虑思,二决定思,三动发胜思。 言将动发身语 , 其势用强胜也 。初及第二,均是意业,至第三思,便成身业、语业矣。
〔 假实 〕 法相、唯识书中,每谈一法,必分别为假为实。凡法有自性者,便说为实有。 凡云有自性者 , 即自看作一个独立的物事 , 此依俗谛而说故 。如说四大种与根尘等,都是实法。又如眼等八识,亦皆说为实法,此皆依俗谛而说是实。 真俗二谛 , 至后当详 。凡法无自性,但依实法上分位而假立者,便说为假有,亦云假法。 所谓分位假法 , 即此 。如前所说,身语二业,皆依思上分位而立,思是实,身语业是假。此一例也,余应准知。
〔 假法 〕 假法有三。一、无体假,如说龟毛兔角,但有虚言,而绝无此物事,故谓无体假。推之梵天神我等等,凡属意想所妄构者,皆归此类。二、和合假,众多极微,和合而成桌子几子,以及三千大千世界,此桌几与世界,皆名和合假。三、分位假,就色法言,如方圆长短高下正不正等形,诸如是类,通名分位假。
〔 相 〕 相字有二义。一、体相,如说诸法实相,即实体之异语,亦云真如。二、相状,如法相之相,对法性而得名。 此中法性 , 犹言诸法实体 。此相字,即相状之相,乃斥指色心诸行而名之也。故法相一词,略当通途所云现象。
〔 心心所 〕 此等名词,初学骤闻,苦难索解,实则得解以后,亦甚平常。凡每一大学派之专著,其思想自成宏大深密之统系,其名词恒如一独立国之语言,初学读之,不能不为其所困。然倘能不惮艰阻,反复数过,精心以求之,久而必寻得其思路,蛛丝马迹,此牵彼引,千途万辙,莫不贯穿。思路既得,一切了无余蕴矣。恐厌烦文,还归本事。所谓心、心所者何耶?通途谈心,隐然若有一整个的物事,名之曰心。而佛家则正欲对治此等观念, 此处吃紧 。于是以解析之方便,分析此识,而说有六,所谓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是也。 此小乘说 。未几更析之为八,于前六识外,加第七末那识,及第八阿赖耶识。 此大乘说 。如此,则心已不是整个的物事了。然犹以为未足,又更于每一心之中, 注意 “ 每一 ” 两字 。分析心与心所。如眼识,并不是一个整体,他是心及许多心所类聚而成。因此,可名眼识聚。 非整体 , 故曰聚 。将眼识与耳识等对待而谈,眼识便是独立的一种识。但就眼识本身说,他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整体,却是心及许多心所的类聚,而强名为一个眼识。 心所之上 , 置许多两字 , 而心字上不言数 , 此意下文即明 , 却须注意 。心是一,心所便多,心所虽多,皆依一心而与之相应合作。 相应义 , 俟后详 。心以一故,乃于诸心所而为之主。无主,则心所既多,将纷然无所系属。多不能制多,故心以一而为多所之主也。 多所之所 , 即心所省称也 。 后当准知 。由此,心亦名王。故一个眼识,实为王所之类聚而成。 以上谨记 。眼识如是,耳识乃至第八阿赖耶识,皆应准知。 凡言乃至者 , 中间省略 , 而不便一一具举故 。 此例亦不可不知 。吾教学以来,见学子于心、心所之说,总模糊而不得了解,实则只须用思考与推理作用,并将自家意见放下,而完全体合论主的思路,自无隔阂之患矣。 论主 , 犹言著者 。又有当注意者,佛家此等解析,当初固为对治凡情执着之一种方便,本明心无独立的实自体,以此破除神我之执而已,非真计著心为多数分子之集聚体也。其立说,但以分析之形式,元无所建立。但至后来世亲一派,乃始建立唯识,却失去法相家的精神,而直成为集聚论。吾已于《新论》绳之。学者熟玩《三十论》而得其统系,方信吾非妄议前哲也。然《三十论》之宏廓,与其解析力之精锐,要是千古巨典,学者必须精究。且非真解世亲学,亦不知《新论》所由作也。《 新论 》 即 《 新唯识论 》 之省称 , 后皆仿此 。
又心所者,具云心所有法。以诸心所 不一 , 故言诸也 。各有自性,但依止于心,而与心相应故, 叶合如一 , 名为相应 。属于心故, 属者系属 。即是心上所有之法故,因名心所有法,简称心所。
《新论》亦说心、心所,然其意义则根本不同前师,且不止与世亲异旨而已。学者所当深辨。
〔 种子 〕 种子者,以有能生的势用,故名种子,亦省称种。复有多异名,曰功能,曰习气,曰气分, 非固定物故 , 曰气分 。皆种子之别名也。 更有多名 , 此姑不述 。种子说之演变甚繁,姑谈其略:一法相家义,二唯识家义。法相家虽说种子,然其持说,但分析诸法,而无所建立。故谈种,亦甚宽泛,大概以为色心诸行本身即具能生的势用,故依诸行,而假说种子。如《瑜伽》卷五十二说:“云何非析诸行别有实物名为种子, 按非字一气贯下 , 此言不是剖析诸行之后 , 而发见其别有一种实物叫作种子也 。亦非余处? 按余处者 , 谓诸行以外之处 , 言亦非别有实物潜在诸行以外之处可名种子 , 以上乃总明种子非实物 。然即诸行,如是种姓、 按种姓者 , 犹言种类 。如是等生、 按前后一类相续生故 , 曰等生 。如是安布, 按现前显现名安布 。名为种子, 按即依诸行能生的势用 , 而假说为种故 。亦名为果。 按果对种而得名 , 种既依诸行而假说 , 则果亦如之 。果与种子不相杂乱,若望过去诸行,即此名果, 按现在诸行 , 望过去即名果 , 以现从过而生故 。若望未来诸行,即此名种子。 按现在望未来即名种 , 以现在是未来之生因故 。 如此 , 则种与果 , 虽皆依诸行假说 , 而亦不相杂乱 。望彼诸法,不可定说异不异相, 按诸法谓诸行 , 言种子望诸行 , 不可定说异 , 以非离诸行别有实物名种故 , 又不可定说不异 , 毕竟于诸行而说有种子义故 。犹如真如。” 按真如与诸行 , 不可定说异 , 以真如即是诸行之体故 , 又不可定说不异 , 以诸行相非即如故 。 今种子望诸行 , 亦难定说异不异相 , 故取为喻 。详此所云,则种子者,非离诸行别有实物之谓,只依诸行有能生势用,而说名种子。此与后来唯识一派之论,显然异其旨趣。《大论》幸存此条,《 大论 》 者 ,《 瑜伽 》 之异名 。堪资比较。吾昔治世亲学,每不满于其种子说,及读《大论》至此,欣然豁目,如获至宝。盖因种子或功能之名词,本屡见于唯识以外之典籍。吾意唯识以前诸大乘师,虽谈种子或功能,而其意义,当不同于唯识书所说,但苦不得左证。既发见《大论》此条,义据甚明,故不觉其乐之至于手舞足蹈也。《大论》为法相根本大典,无着所造,其中所收材料,想多出于小乘,且系积人积世所贻留,无着博采之而加以断制耳。 旧云慈氏授无着 , 托以自神耳 。此条自是古义,法相家所宗也。
问曰:“云何依诸行,假说功能?”答曰:请以喻明。诸行,喻如稻,而所谓能生的势用即种子者,可喻如稻中生机。稻以有生机故,得为后稻生因,而生机却非离稻别有实物也。诸行以其自体中有能生势用,得为未来生因故,故说名种子,而种子要非离诸行别有实物也。《论》说种子望诸法,不可定说异不异相,思之可知。 经部说色心持种 , 唯识家拨之 , 谓必有赖耶摄持 。 吾意就法相家种子义言 , 既非异诸行别有实物 , 则无须赖耶持之矣 。 经部种子 , 当与法相义相近 。
次唯识家义者。唯识家说种子,便异诸行而有实物。所以者何?如彼所说,一切心、心所,相、见分, 通八识心 、 心所而言 , 非专就某一识说故 , 故云一切 。 相 、 见分之名 , 俟下卷详之 。即所谓诸行是也。彼计诸行, 以非一 , 故云诸 。各各有自种子为生因。 注意各各两字 。 如眼识见分 , 即诸行之一 , 乃有自家种子为其生起之因 ; 眼识相分 , 亦诸行之一 , 亦有自家种子为其生起之因 。 眼识相 、 见二分 , 既各从自种生 , 耳识等皆应准知 。但诸行是所生果法,而种子是能生因法,能所条然各别。故前七识 此即诸行 。之种子,可离异前七诸法,而潜藏于第八赖耶自体之中,为赖耶所缘相分, 所缘犹言所知 。即赖耶自家种子,为赖耶自体所含,而亦是赖耶所缘相分。 既为相分 , 明明是独立的物事 。据此,则种子与诸行,各有自性。易言之,即种子立于诸行之背后,而与诸行作因缘,亦得说为诸行之本根,故谓其种子离异诸行而有实物。此与前述法相家之种子说,其意义不同显然矣。
唯识家建立种子,以说明宇宙万象, 宇宙万象 , 即色心诸行是 。盖近于多元论者。其关于种子说方面之名词甚多,本须择要为释,此中不暇,姑俟下卷,更立专条详之。
唯识家因为把诸行看作实物,所以又进而寻找诸行之来由,因此成立了他底种子说。《新论》不把诸行执实,所以假说翕辟,以施设色心万象,用不着种子了。 翕辟的道理 , 虽是本之 《 大易 》, 却是自家随处体察此理 , 久而益自信 , 乃敢说出 。
〔 受蕴 〕 受者,心所法之一,于五蕴中列在第二,名为受蕴。《广论》云:“受谓识之领纳。”按此言识者,乃心之别名。领纳即受。识之领纳者,犹言心上所有之受心所法。受与识,各有自性,非是一法故。《三十论》云:“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此言受之自性,即是领纳。顺违等者,缘可爱境,谓之顺益; 缘者缘虑 , 后皆准知 。缘不可爱境,谓之违损;其非可爱亦非不可爱者,谓之俱非。 或谓之中容境 。境相,复词也。心缘顺违等境时, 心者 , 具云心王 。 后皆准知 。必有领纳的作用,与心俱起相应,此即受心所是也。
起爱为业者,由此乐等领纳,有起欲爱之作用。 业者作用义 , 解见前 。谓于乐受之境,未得,则生贪欲,必期于得故;已得,复贪欲,不肯离失故。若于苦受之境,未得,则有愿幸弗得之欲;已得,则有愿即离失之欲。是爱欲恒依苦乐等受而起,故谓受有起爱之作用也。《 杂阿含 》 及 《 缘起经 》 等说受者 , 此中不及详 。
诸论皆说受有三种:苦受、乐受、舍受。舍受者,非苦非乐,故名。 按受心所 , 即相当于心理学上所谓情的方面 。
〔 想蕴 〕 想者,心所法之一,于五蕴中列在第三,名为想蕴。《论》云:“想蕴者,谓于境界取种种相。”《三十论》言:“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按取像者,如缘青时,计此是青非赤白等,作此分齐,而取共相, 青非赤白等 , 是有分齐也 。 然青望衣青华青等 , 即是共相 , 故缘青时 , 是取共相 。是名取像。由此取像,便起名言,谓此是青等。 想之自性 , 只是取像 。 这个取像 , 便是未出诸口的名言 , 如果心中没有取像的作用 , 则亦无有名言 , 故说想有起名言之业用 。《广论》云:“想蕴,谓能增胜取诸境相。增胜取者,谓胜力能取。如大力者,说名胜力。” 按想心所 , 即种种取像 , 与第六识相应之想 , 略当于观念与概念 , 在心理学上属知的方面 。《 广论 》 称其胜力 , 亦是尊知的意思 。
〔 行蕴 〕 行者,即思之别名,亦心所法之一,于五蕴中列在第四,名为行蕴。《三十论》云:“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此言思之自性,只是造作,故能以其造作的力用而与心相应,令心同起善等之造作也。 所谓意业 , 即思是也 。问曰:“《论》言‘思令心造作’,岂不令余心所造作耶?” 余心所者 , 谓其他心所 , 即思心所以外之一切心所 , 皆说名余 。答言:亦令余心所同作。但言心者,以心胜故。详见基《记》。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者,按品者类义,善恶等境,品类异故。等者,谓恶品等。由前想心所取像故,了别善恶境。今此思心所,本是造作性,即于善恶等境,而驱役心及余心所同起善恶等事,故说思心所有役心之业用也。 此中思者 , 非通途所云思想 。 乃以造作为义 , 亦名行 , 亦名业 , 在心理学上属于意的方面 。
前受、想二蕴中,各取一心所法,为彼蕴性。 受蕴中 , 但取一受心所为彼受蕴之自性 。 想蕴准知 。今此行蕴,不唯取一思心所法,即除受想外,若余心所法,并不相应行法,尽行蕴所摄。当以次释。 问 :“ 何故行蕴摄此诸法 ?” 答曰 :《 论 》 无明文 , 以意求之 , 当是造作力用胜故 。
先心所法,《大论》等,略说五十一种。此五十一法,于八识中,各别配合,多寡不同,唯第六识全具。后当另详。
诸论说此五十一心所法,其每一法,是通八识各各相应者而言。随举一思心所为例,眼识相应之思,与耳识乃至第八识相应之思,各各有自性, 注意各各两字 。非是以一个思而遍与八个识相应也。故八个识,即有八个相应之思心所。然思虽有八个,而类同故, 如人虽有千万 , 而其为人之类则同 。故不必分别为某一识相应之思,但举其类而说明其通性已耳。思心所如是,自余一切心所,皆应准知。
五十一心数,总分六位。 心数者 , 心所之别名 。 心所不一 , 有数量故 , 故又名心数 。 后准知 。 六位 , 犹言六类 。 见 《 大论 》 等 。一、遍行有五,曰触、作意、受、想、思。此五数,遍一切识, 一切识心王起时 , 必各有此五数相应 , 故说此五数 , 遍一切识皆有 。遍一切时, 思之可知 。遍一切性, 此五数 , 通善等三性 。 善心起时 , 此五数属善性者 , 即与之俱起 。 不善心起时 , 此五数属恶性者 , 即与之俱起 。 无记性准知 。故名遍行。 更有余义 , 此姑不详 。二、别境有五,曰欲、胜解、念、三摩地、慧。此五数,别别缘境而得起故, 此五数 , 非如遍行一切时恒有 , 乃别别缘某种境界而始有之 , 故云 。故名别境。三、善有十一,谓信乃至不害。此十一数,性离愆秽,于自于他,俱顺益故, 诸论皆说 , 菩萨以他为自 , 则益他仍是益自耳 。故名为善。四、烦恼有六,谓贪乃至不正见。此六数,性是根本烦恼。 能生随惑 , 故名根本 。烦是扰义,恼是乱义,扰乱有情,恒处生死, 有情者 , 人与众生之异名 , 有情识故 , 故名有情 。 后准知 。 有情以具有贪等之故 , 身心扰乱 , 以此长溺生死海中 , 不得解脱 。故名烦恼。五、随烦恼有二十,谓忿乃至散乱。此二十数,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 此二十数 , 多依根本烦恼分位而假立 , 属分位假 。 差别者 , 不一义 , 根本烦恼发现为种种不同的分位 , 故言差别 。 如忿如恨等随烦恼 , 皆依根本中瞋之分位差别而立此等数 。 等流性者 , 等言一类 , 谓随烦恼依彼根本体性 , 一类相续而流故 。故名随烦恼。 随他而起故 , 名随 。 他者 , 谓根本烦恼 。六、不定有四,谓悔眠乃至伺。此四数,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善恶等,皆不定故, 此四数 , 通善等三性 , 故不定摄善法与烦恼法中 。 又非遍一切心恒有 , 故不定摄遍行法中 。 余详 《 三十论述记 》。故名不定。 此等分类 , 似欠精简 ,《 新论 》 改定 , 务宜参观 。
如上六位,当以次释。 诸论说心所 , 虽大体无殊 , 而亦互有详略及小节违异处 , 然皆无关宏旨 。 今此以 《 三十论 》 为主 , 因其解说每一心数之自性与业用 , 较他论为精审 。 学者非深思而自得之 , 必不能有契斯言 。 或曰 :“ 此卷本谈法相 , 而以唯识滥之 , 可乎 ?” 答言 : 二家异处 , 在其大旨 , 至关于心数之部分 , 元无根本差异 。
初遍行位。一曰触数。《三十论》云:“触谓三和,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按三和者,谓根、境、识三法,更相随顺,故名三和。 三法不相乖反 , 更相交涉 , 名为随顺 。 如根与境起时 , 识必俱起 。 根为识之所依 , 境为识之所取 , 识则依根而能取境 。 此三法无有乖反而不相交涉者 , 故谓三和 。
变异者,谓三和位 三法正和合之位 , 名三和位 , 简异未和合时故 。 唯识中更有种子义 , 此姑不详 。皆有顺生一切心所势用,名为变异。 言皆有者 , 显三法同然故 。 顺者随顺 , 生者牵引令生 。 三法都有顺生一切心所之势用 , 即此名为变异 。 又势用二字 ,《 三十论 》 作功能 。 然功能本种子之别名 , 嫌其相滥 , 故今易势用二字 , 较妥 。
分别,即领似之异名。 识亦名分别 , 此中切勿作识的分别去解 , 而只是似义 。 参考 《 三十论述记 》 卷十七第四页 。谓此触数,依三和生, 三法不合时 , 触自不生故 。而有似彼三法顺生一切心所之势用,即是有似彼三法之变异力, 三法皆有此变异力 , 触亦如之 , 故云似也 。故名分别变异。
问曰:“何故以三法顺生一切心所之势用,名为变异?”答言:若但三法和合,而不起一切心所时,则识于所取境,便似不作了别, 如无想数等 , 即无了别也 。不起情味, 如无受数等 , 即无情味也 。不有动作, 如无思数等 , 即无动作也 。只是任运自然而已。唯三法皆有顺生心所的势用,遂令这些心所一齐起来,识之于境,才显出种种形相了。易言之,即于所取境,另加一番制造了,岂不是个变异?但推原心所之起,却由于三法都有顺生一切心所之势用,所以不把变异说在心所本身,而要说在三法顺生此等心所之势用上。学者宜深思自得之。吾初读《三十论》至此,却大费思量。又有问言:“触亦有顺生一切心所之势用,何故不言三法似触,而言触似彼三法耶?”答曰:触与三法虽同时起,然毕竟因三和故有触,故应说触似三法。
又此触数,不唯有似三法顺生一切心所之势用而已,更能和合心及诸心所法,不相离散,而令心及诸心所,同趣一境。 趣者趣取 。基师《述记》“设无触者,其心、心所,各各离散,不能同缘,今不散时,皆触自性功力”云云。盖以一切心、心所,各有自性,即各各为独立之体,非有一触数以和合于其间,则不免离散之患。故触数者,殆如众军之有联络队,其重要可知。因此,应许触有自性,是实非假。 假实分别 , 已说见前 。而和合心及诸心所令同触境,即是触之自性也。《 蕴论 》 说触 , 但云三和合分别为性 , 却太疏略 。
受、想、思等所依为业者,言触能为受、想、思等法作所依止, 为读去声 。是即触之业用也。此中等者,谓受、想、思之余,即指一切心所。
二曰作意数。《三十论》云:“作意,谓能警心为性,于所缘境,引心为业。”警心者,谓此作意,警觉心及余心所,令俱起故。 凡言心者 , 亦伏心所 ,《 三十论 》 有明文 。唯识说,警觉应起心种。盖唯识家建立实种子, 彼计种子是实有 , 故名实种子 。谓一切心、心所,各各有自种子。 一切及各各等字 , 须注意 。此诸种子,潜藏第八识中。由此,诸识未生时,必待作意之种子发动而为现行。 现行之名 , 下卷另详 。即于此时,警觉其自类心及余心所之诸种, 自类者 , 如眼识相应之作意心所起时 , 即以其当念之眼识心王及诸心所为自类 。令同起现行,趣所缘境。基《记》云:“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 基云 , 作动意故 , 立作意名 。又应起之言,显诸心、心所现起, 诸者 , 犹言一切 。多因所缘境牵引令起,或由串习力故起。如眼识心、心所现前现起, 上现字 , 现前之现 。 下现字 , 现起之现 。必因境与习等之故,不得不起。 故云应起 。故作意数首伺其几,而警动心等种,令之起也。眼识如是,耳识乃至第八赖耶识,皆应准知。 唯识义 , 一切心 、 心所各各有自种 , 然在谈现行时 , 不必处处提到种子 , 但讲到作意警心时 , 必须说警种 。 此意宜深思 , 恐烦不述 。
作意数,以警觉为其自性,是实非假,而引心及余心所趣境,是其业用。
《蕴论》云:“作意,谓能令心发悟为性。”《广论》云:“令心、心所现前警动。”皆不言警种。唯识于此处乃本其种子义而为之解,此与法相大异,不可不辨。
三曰受数。详前受蕴,此是实非假。
四曰想数。详前想蕴,此是实非假。
五曰思数。详见上文,此是实非假。
次别境位。一曰欲数。《三十论》言:“欲者,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此言欲之自性,即自希望。此希望之起,恒对于所乐境而起,于非所乐,必不希望故。故欲数是缘别境而有,非遍行也。 非于一切境都有欲故 , 必于所乐境方起欲故 , 故云欲者 , 是缘别境 。 以下四数 , 皆应准知 。勤者,勤劬。以有希望,方厉勤故。故此欲者,勤之所依,能为勤依,是即欲之业用。《 广论 》 解勤为精进 , 则必专就善欲说 , 若不善欲 , 便非精进所依 。
二曰胜解数。《三十论》云:“胜解者,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此中决定境言,或所缘实尘,或所缘义理,通名境故。 第六意识独起思构时 , 即以所思义理名为境 。决定者,谓于所缘境,无犹豫故。如缘青时,计此是青,不致疑为蓝等,即此青境,便名决定。 此约实尘言之 。又如曾受某种学说思想之影响时,于某种义理,承受无疑,即此义理,于彼心中,成决定境。 此约义理言之 。又自所思择之义, 具云义理 。自谓无疑时,亦名决定境。以上所说,皆就其当念决定而言。 此处吃紧 。至于未决定前,及已决定后而终又怀疑或易虑者,皆为另一问题,此所不论。 注意 。总之,吾人心中,不能常处犹豫,而有决定境之时,必居多数。当其缘虑决定境时,其心上定有一种审决印持作用,谓此事如是,非不如是。即此印持,是胜解数之自性。 名胜解者 , 是解力胜 , 不犹豫故 , 故名胜解 。不可引转为业者,谓当印持顷,于所缘境既经审决印可,即更有异缘,不能引转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谓当至此 , 作一长句 。此乃胜解之业用也。 宗教家与通途所云信仰者 , 只是此所谓胜解耳 。
犹豫心中,无有胜解,故此数不属遍行。
三曰念数。《三十论》言:“念者,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曾习境者,凡过去感官接触之境,及所思维义境, 义理即境 , 说名义境 。皆名曾习。 犹言过去经验之境 。记忆作用,即是念之自性。 念即俗云记忆 。由念力故,令心及余心所,于曾习境,明记不忘。唯识说念,由过去心、心所取境,熏发习气,潜在本识中, 本识 , 即第八赖耶识 。由忆念力故,唤起旧习。 更有别义 , 此姑不详 。然忆念,毕竟是一种独立的作用云。
定依为业者,定者,专注义,由恒忆念所知正理,不忆邪思等故,遂生正定,精神专注。故说念,有为定所依之业用。然散乱心中,不正之忆念,亦无定生。又念属别境者,于曾未习,必无念故;即曾所习,亦有不忆。故念非遍行。
四曰三摩地。三摩地者,定义。定数云何?《三十论》言:“定者,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此言专注,义至严格。如世说言,某甲专注势利等等,此云专注,实即颠倒,与是中专注义,互相乖反。又或言,某乙专注用思或读书,此云专注,只是勤劬,与是中专注义,亦无涉。今言专注不散,谓心力恒时凝聚,不随所缘流散。虽所缘境,刹那万端,而心恒寂照,不随境迁, 若随境迁 , 即滞于物 , 而失其无方之照矣 。故名专注。由专注力,令心、心所,深取所缘,恒寂然住, 如实证境 , 非浮妄猜度故 , 谓之深取 。 住者 , 即谓不随境迁 。此即定之自性。智依为业者,由心定故,明智即生。散乱之心,便无智慧。故说此定,能为智依,是即其业用也。
五曰慧数。《三十论》云:“慧者,于所观境,简择为性,断疑为业。”按简择,即比量智,谓于所观境,由推度而至决定,不笼统、不模糊、不迷谬故。断疑为业者,基《记》云:“此说胜慧,故云断疑。” 若于诸法性相 , 而如实了知者 , 方名胜慧 。不尔,于疑心中,亦非无慧。又慧属别境者,基云:邪见者流,痴增上故,即无简择,故慧非遍行。
别境五数,以假实论,亦皆实有。
三善数位。一曰信。《三十论》云:“信数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据此论,于信依处, 谓信所依之处 。略说有三。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 于真谛中 , 有实理故 。 于俗谛中 , 亦施设若事若理故 。深信忍故。 忍者忍可 , 谓于实事理 , 起忍可信故 。二、信有德,谓于真净德中,深信乐故。 执途之人 , 授之尧名而喜 , 授之桀名而忧 , 故虽凡愚 , 其于真净德 , 非无信乐也 。 人性之善 , 于此可征 。三、信有能,谓于一切善法,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希望即欲 。 基云 :“ 信己及他 , 皆能得能成 。” 仁远乎哉 , 欲之斯至 , 人固不宜妄自菲薄耳 。心净为性,谓信者澄净相,与不信浑浊相,正相翻故。 翻者反义 。对治者,如药所以对治病,此信正是不信之对治药也。余文,思之可知。
二曰惭。《三十论》云:“惭数者,谓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按依自法力者,据《显扬》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 增上者 , 扶助义 。依自力增上者,是谓自助,知自贵故。依法力增上者,即闻正法而得助,知自贵故。云何崇重贤善?贤谓有贤德者;善谓一切善法,如云正理或正义。无惭之人,自力弱故,难闻正法故,不自贵重故,故于贤善,不知崇敬尊重。其有惭者反是。
三曰愧。《三十论》云:“愧数者,谓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基《记》云:“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力。”有恶者名暴,不善法名恶。轻有恶者而不亲,拒不善法而不肯作,由严畏世间诃厌故,此愧与惭所以别也。 两 《 蕴论 》 于惭愧二数 , 并云 “ 于所作罪 , 羞耻为性 ”, 则二数无异相也 。《 三十论 》 已辨之矣 。
四曰无贪数。《三十论》云:“无贪者,谓于有、有具,无着为性,对治贪着,作善为业。”按有谓三有,三界之异名,三界即有,故名。 三界者 , 一欲界 , 二色界 , 三无色界 , 皆众生所依止 。 而名界为有者 , 众生恒系着于此 , 恒以为实有故 , 故亦名有 。具者,资具。有具者,谓能生三有之因,即由起惑造业,长堕诸有,是惑业为三有因。 三有 , 以惑业为资具而得起故 , 故说惑业望三有为因也 。众生贪爱系着世间,念念不舍,是为着有。 佛书凡言爱者 , 皆是贪义 , 与儒书中爱字 , 绝不同义 。 贪爱系着四字 , 宜玩 。于诸惑业,爱染固缚,不能自释,是为着有具。 溺于惑业而不悟者 , 即于惑业而生爱染 , 孟子所谓乐其所以亡者 , 义与此通 。难言哉着之一字也!如胶之粘物,尚不足形容其万分之一。马蹄着于泥涂则不行,飞鸟着于网罗则死,走兽着于陷阱则杀,人心之着于我及我所,更非此等可喻。 着我者 , 坚执有自我 , 而自私自爱 , 深自藏护故 。 我所者 , 具云我所有法 , 如自身及妻子 、 财物 、 名位 、 权势 , 乃至器世间并所持偏见等 , 一切皆名我所 。 由执我故 , 遂执我所 , 一切渴爱缠缚 , 牢不可解 , 是则名着我所 。着者,惨毒之至也。贪之自性为着,反乎贪者,即无着。人心本有无着之势用,廓然顺应,绝无留碍,而人每不自保任,竟至放失,是其自甘颠倒也。对治贪着云云,思之可知。
五曰无瞋数。《三十论》云:“无瞋者,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瞋恚,作善为业。”基《记》云:“苦谓三苦。 一行苦 , 二苦苦 , 三坏苦 。 详见 《 显扬 》 等 。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按无瞋者,无有憎恚,于诸有情,常存悲愍故,虽遇逆拂,不失柔和故。 人情遇逆己者 , 则憎恚生 , 而失其柔和之心体矣 。 无瞋反是 。
六曰无痴数。《三十论》云:“无痴者,于诸理事,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按明解,即是一种睿智作用。唯识说无痴有自体,非即别境中慧。 参考 《 述记 》 卷三十四 。由明解力,于真谛理,远离一切虚妄分别,无戏论故;于俗谛中,若事若理,称境而知,不以情见变乱事实,离迷谬故。
《瑜伽》卷五十七,谓“大悲依无瞋无痴二法而起”,义趣深远。瞋未尽者,不能有悲, 尽者断尽 。人犹易知。痴未尽者,不能有悲,人或莫之知也。不智而能仁,未之有也。
无贪、无瞋、无痴,此三法者,名三善根。一切善法,皆以此三为根本而得生故。
七曰勤数。《三十论》云:“勤谓精进,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于善云云者,谓于善品法中能修,于恶品法中能断,即此修断事中,勇健且悍,是为勤之自性。基云:“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惧,耐劳倦也。”勇者升进义;悍者坚牢义;满善者,《对法》云“成满一切善品”,此勤之业用也。
《识论》云:“勇表胜进”,“悍表精纯”。故俗云勤作恶者,正是颠倒,非此中所谓勤。是故言勤,亦名精进。经说精进,略有五种。一被甲精进,如着甲入阵,即无所畏,有大威势。次加行精进,坚固其心,长自策励。三无下精进,谓不自轻蔑,亦无怯惧。四无退精进,谓遭苦不屈,坚猛其志。五无足精进,虽功已成,更祈胜进,无有止境容息肩故。 此即乾之自强不息也 。
八曰轻安数。《三十论》云:“轻安者,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昏沉,转依为业。”粗重者,谓一切染污法。 此能令人身心粗重 , 故名 。远离者,由轻安力故,粗重不复现起也。基云:“离重为轻,调畅名安,轻安自性,即是堪任。”堪者,有所堪能。 今俗责人之无能者 , 曰太不堪 。任者,有所任受。《 论语 》 曰 :“ 君子可大受 。” 又曰 :“ 任重道远 。”转依者,谓转去粗重,而依于安稳故。 此解依字 , 与基稍异 。
九曰不放逸数。《三十论》云:“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此不放逸,依精进及三根假立。 无贪 、 无瞋 、 无痴 , 名三善根 。于所应断恶法,防令不起;于所应修善法,修令增长。故云防修为性。然依精进等功用假立, 等者谓三善根 。实无别自体。
十曰舍数。《三十论》云:“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心或沉没,或掉举,皆名不平等。 沉没者 , 谓心昏没 。 掉举者 , 谓心浮起 。 沉掉二相 , 高下虽殊 , 要皆庄子所谓心死之候 。离沉掉故,方名平等。正直者,离染故。无功用住者,谓无功用而住。 程子 《 识仁篇 》 谓不须穷索 , 不须防检 , 义与此近 。此舍,亦依精进及三根假立。
十一曰不害数。《三十论》云:“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谓即无瞋,于有情所, 犹云于众生处 。不为损恼,假名不害。”非离无瞋别有不害之自性故。 非字一气贯下为句 。
《大论》卷五十五云: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假有,余皆实有。
四烦恼位。一曰贪数。《三十论》云:“贪者,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有及有具,并详前善数中。 与基 《 记 》 亦有异 。《广论》云:“谓于五取蕴,染爱耽着为性,谓此缠缚,轮回三界,生苦为业,由爱力故,生五取蕴。”按此中五取蕴者,五言其数,蕴义详前,色等五聚法,名五蕴。取者,趣求义。五蕴聚积,假名生者, 有生命者 , 名为生者 , 即人与众生之异名 。有情于五蕴,执为自我,坚爱不舍,恒于当来,趣求不息。 当来 , 犹言未来 。 趣者趣逐 , 求者要求 , 趣逐要求 , 即是众生生相 。 最宜深玩 。此趣求与五蕴恒随转故, 随与流转 , 不相离失 。即依是义名五取蕴。《广论》《识论》,《 识论 》, 即 《 三十论 》 异名 。词有详略,而义无殊,皆谓有贪故,轮回三界。
贪者,着义。 具云染着 。众生之心,无往不着,由着故,障蔽其本有无着之心。犹如浮云,障翳虚空,空相不显,全成翳相。着即起苦,故曰生苦是其业用。 与善中无贪数参看 。
二曰瞋数。《三十论》云:“瞋者,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稳性、恶行所依为业。”苦及苦具,详在善位无瞋数中。瞋之自性即是憎恚,其行相最宽, 行相者 , 一切心及心所 , 于所缘境起解时 , 各有一种行解之相故 , 名为行相 。 须谨记 。于一切处,皆得起故。 必须深心反观 。如于眷属,乃至众生,辄生憎恶,甚者损害他命,堞尸流血,动逾千万,此名有情瞋。 于有情而起瞋 , 故名 。由于有情怀瞋故,遂于器世间,亦生憎恚, 器世间者 , 犹云物界 。怼人则器物皆罪,伐国则城市为墟,诸如此类,名境界瞋。 于境界而起瞋 , 故名 。若乃固执己见,便憎他见。如程朱派之学者,诋阳明以洪水猛兽。西哲康德之学,当时亦有人詈为狂犬妄吠。印度人辩论,动以斩首相要。诸如此类,不可胜数,是名见瞋。 于他见而起瞋 , 故名见瞋 。见瞋,本于有情瞋中别出言之,其行相甚遍,而亦甚隐。于一切所知事若理,皆得起见瞋故,故甚遍。凡人恒是己见,憎他见,方且自谓事理本如是,而不自承为憎他也,故甚隐。见瞋为害之烈,足以障真理、起斗争,人类之不幸,莫大乎此也。
瞋能障蔽无瞋之心,如贪中说,瞋必令身心热恼,故云不安稳性。然无瞋之心,毕竟能对治瞋心。 参善位无瞋数中 。
三曰痴数。《三十论》云:“痴者,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按痴之异名,即是无明。无明者,只是一团迷暗,力用极大,无量无边,众生依迷暗而生,终古恒相随转。又由迷暗力故,于诸理事,任意构画,戏论分别,不悟方计为明,正其已成乎暗也。
痴障无痴,然无痴毕竟能对治痴。学者读破三藏,而实体之身心之间,庶几自识无痴本体。《 易 》 于乾曰大明 , 又曰乾以易知 , 般若之义尽此矣 。 孰谓儒佛谈最上事有异耶 ?
贪、瞋、痴三法,号三不善根,一切染法,依此为根本而得起故,又名三毒。
四曰慢数。《三十论》云:“慢者,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高举即慢相, 此言相者 , 体相之相 , 言慢之自体即高举 。略有七种。一、慢,谓于劣者,而计己胜; 彼虽劣 , 而我不当计己胜 , 今计己胜 , 故是慢也 。于等,计己等。 于等于己者 , 而必计己与之等 , 非慢而何 ?二、过慢,谓于等,计己胜; 故是过慢 。于胜,计己等。 于胜己者 , 而反计己与之等 , 更过矣 。三、慢过慢,谓于胜,计己胜。 于胜己者 , 而反计己胜 , 故名慢过慢 。四、我慢,于蕴计我, 即于身心五蕴而计为我 。自恃高举。五、增上慢,于所未及证之胜德,谓己已得。 或得少分 , 而自谓得 , 亦是此慢 。 增上 , 犹言加上 , 此慢称增上 , 即加增其慢之谓 。六、卑慢,于他多分胜己者,而谓己仅少分不及。七、邪慢,于己无德,而谓己有德。《 论语 》 云 “ 无而为有 ” 者 , 即此 。
五曰疑数。《三十论》云:“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谛者,四谛,后当另详。顺流转故,说苦、集二谛。顺还灭故,说灭、道二谛。 流转即轮回义 。 还灭者 , 以出脱流转故名 。若于诸谛理深怀犹豫,是则名疑。烦恼中所谓疑,限于疑谛理者而已。佛家本主出世,其义则具存四谛,故以疑及此者,便属烦恼。
六曰恶见数。《三十论》云:“恶见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此中恶见,即依别境中慧数而假立,故云染慧为性。染者,慧通三性,此恶见慧,不善性摄,是染分故。 简异善慧等也 。据诸《论》言,此见行相,差别有五。一、萨迦耶见,谓于五取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萨迦耶者,经部师云:萨,伪义;迦耶,身义。 遮执有实身故 , 遂说萨言 。缘伪身而起见,名萨迦耶见。 萨婆多与大乘师解释身见 , 与经部义异 。 此姑不详 。五取蕴,详前。我、我所者,如依五蕴而计为我,是名执我。我所者,具云我所有。如计蕴为我,亦复计蕴为我所,至于妻子、田宅、财物、名势、权利,乃至器界,并己所持偏见等,一切皆名我所。由执我故,俱时执我所。 俱时 , 犹言同时 , 我 、 我所执同时而起 , 有我执 , 必有我所执 。 世之谈经济改革者 , 欲除私有 , 而不肯讲求无我之学 , 恐难如所期 。 孰谓东方玄学可打倒耶 !执相深隐,学者非反观真切,不自知其颠倒至此。《对法》第一,《婆沙·杂蕴》第一等,研名相者,不妨参考,然实无关宏旨。见趣者,基云:“以此我见为所依本,诸见得生,故名一切见趣所依。”趣者,况也,或所归处也。
《广论》释萨迦耶,萨谓败坏义,与经部伪义近;迦耶,谓和合积聚义。和合积聚,即是身义,蕴积聚者,假名身故。又云“见一见常,异蕴有我,蕴为我所等”者。谓诸外道,有执我是一、是常,异于蕴而实有此我,非谓蕴即是我故。由计异蕴有我,遂计蕴为我所有之法,故云蕴为我所。然复有即蕴而计为我者,故置等言。余文,思之可解。
二、边执见,谓即于彼,随执断常,障处中行出离为业。边者,偏义,偏执故,名边执。执断者,谓见物灭坏故,即起断见,计一切物,灭便无有。 如人死后 , 即无有故 。执常者,谓见物暂住故,即起常见,计一切法,皆当常住。 如声常论等是 。虽复于物,不计为恒常,但许暂住者,此犹是常见,当暂住时,已是常久未灭之法故。清人姚配中释《乾》之九二“见龙在田”,曰:“爻主变,而言在者,暂在也。” 与罗素只许有暂时的真实者略近 。其识解虽较通途为进,要犹未免滞于常见。中行者,如见非断非常,名中行,此唯入道谛者能之。出离者,灭谛。 灭道谛义后详 。处中行及出离,此作圣之功,而边见适为之障云。《广论》云:“常边者,谓执我自在,为遍常等。”此即《唯识述记》卷三十六第十一至十七等页中所谓四遍常论者,此无甚义趣,学者若欲考核名相,可查《述记》并《瑜伽》及《婆沙》等论。又云:“断边者,谓执有作者丈夫等,彼死已不复生。”丈夫,即人之异名。作者一词,其义有二:一者,相当于造物主之义; 凡经论中破作者 , 即是破执有造物主故 。二者,即人之别名。今此云作者,属第二义。
三、邪见,谓谤因、果、作用、实事,及非四见诸余邪执,如增上缘,名义遍故。按此中以谤因、谤果、谤作用、谤实事四见,为最大邪见。而此四见以外,诸余邪执,统名邪见。故邪见之名义最普遍,与增上缘名义之普遍正相等故。 一切缘皆是增上义 。 下卷另详 。谤因及谤果,《广论》首约十二缘生为说。今此不便为之解释,恐蔓延太甚。关于十二缘生,至后别立专条,学者参稽而自得之可也。《广论》又说:“谤毁善行恶行,谓无有此,名为谤因。”《 对法 》 所谓无施与等 , 义亦同此 。“谤毁善行恶行果报,谓无有此,名为谤果。”《 对法 》 亦同 。“谤作用者,谓无从此世往他世作用,无种子任持作用, 不信有赖耶任持种子故 。无结生相续作用等。” 如大乘说 , 有情皆有赖耶任持种子故 。 死此生彼 , 而不断绝 , 名结生相续 , 今亦拨无此事 。“谤实事者,谓无世间真阿罗汉等。”凡此,多有关于佛家宗教思想方面之主张,故谤毁此等者,皆名邪见。
诸余邪执者,《对法》云:谓余一切分别倒见。 不正之见 , 名为倒见 。《大论》卷五十八,又略说二种。一增益见,如外道执我者,计我有边无边等论。 执我有边者 , 若执色为我 , 体有分限 , 或在身中 , 如指节量等 。 执我无边者 , 若执色为我 , 遍一切处 。 凡此皆妄计 , 无而为有 , 故名增益 。二损减见,即无因论等。
四、见取,谓于诸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斗争所依为业。《广论》释见取云,谓于“三见,即前萨迦耶、边执、邪见。所依蕴者,即彼诸见所依之蕴”。《唯识述记》卷三十六云:“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及此所依五蕴,执为最胜、能得涅槃清净法,是见取。”按《述记》谓此于诸见,即余一切恶见,是不主即前萨迦耶等三见,只是三见以外诸余恶见。此解与《广论》异,愚谓《广论》所释为正。盖前三见中,邪见已最遍,除谤因果等四见外,诸余邪执,通属邪见。《对法》云:“一切分别倒见,皆邪见摄。”准此,则前三见,已尽摄一切恶见,不应于见取中又除三见而更有所余,此等空泛之分别,殊无典要。须知见取,本依前三见而申言之,其意义特重在执为最胜及能得清净。《 广论 》 云 :“ 随计为最 、 为上 、 为胜 、 为极 。” 亦与此同旨 。前述三见,未说及此,故今申述之,而别名曰见取。 取者执义 , 于见坚执 , 名取 。所以明其执相转深,非与前文重复也。余文,思之可知。
五、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谓依诸见所受戒禁, 诸见 , 即前三见乃至见取 。 依此所受戒禁 , 如外道所持戒是 。 戒禁者复词 , 基云 : 戒即是禁 。即于此戒,及戒所依五蕴,而执为最胜并能得涅槃,是名戒禁取。 取义 , 详见取中 。无利云云者,基云:如一切外道受持拔发等,无利勤苦是也。《 广论 》 释戒禁取一段 , 殊冗乱 , 此中不及辨正 。
如上烦恼数,总分为六,曰贪、瞋、痴、慢、疑、恶见。又将恶见别析为五,曰萨迦耶、边执、邪见、见取、戒取。 戒禁取之省称 。如是,由贪至疑及五见,共说为十烦恼。此十烦恼,除五见系依别境中慧而假立外,余皆实有。《瑜伽》卷五十五说诸烦恼中,“见是世俗有, 世俗有者 , 犹云假有 。 据佛家言 , 凡世俗所计为实物者 , 皆是假有 , 故此即以假有而说名为世俗有 。即慧分故。 五见即别境中慧数之分位差别故 。余是实有, 余者 , 谓贪至疑五数 。别有性故”。 言贪等五数 , 各有独立的自体 。
此十烦恼,亦名本惑,烦恼即是惑之别名故。又此贪等十数,是一切惑之根本故,诸随烦恼依此生故,故对随而名本。是诸本惑,又依现起之异致,略区为二,曰俱生惑,曰分别惑。俱生惑者,行相深故,不假外缘,而一向恒与生俱故。 与生俱有曰俱 。此则恒时任运而起, 言任运起者 , 不待思察故 。故名俱生。分别惑者,行相粗显故。或由不正之学说思想及诸恶缘, 如恶友及社会风气之不良等 。而为牵引,方令起诸虚妄分别。或由日常实际生活之关切,计虑过度,即起某种惑,亦名分别。如贪、瞋等之通分别者,多如此。 诸师说分别惑 , 只云要由邪教及恶友力引起 , 前所谓不正之学说思想云云一段 , 即本其旨 。 但只说得一方面 , 不能赅摄一切分别惑 , 今补此段 , 义始圆足 。凡此皆经审虑思察始显,故名分别。本惑十数中,如贪、瞋、痴、慢、身见、边见,此六数者,通俱生、分别二惑;如疑及邪见、见取、戒取,此四数者,唯属分别。广如《唯识述记》 参看三十六 、 三十七各卷 。及《大论》等说。
通俱生、分别者,举贪数为例。俱生贪,其行相沉隐,而最宽广,种类无量,恒任运起,而不自觉。分别贪,则行相粗显。昔阳明先生与董萝石等游,见一山中有幽宅极可爱,欲购之。行里许,犹不能忘,乃痛自刻责曰:“我之所爱,人亦爱之,奈何欲夺人所有耶?”此亦是分别贪,以其经审虑,而浮现心中,甚粗显故。俗言占有冲动者,大氐是贪、瞋、痴三数混合的现象,不唯是贪也。贪为己有者,必瞋他故,贪、瞋盛时,必有痴俱故。贪数通俱生、分别,瞋数等,皆应准知。禽兽只有俱生惑,而不能有分别惑。人之俱生惑方面,亦同于禽兽。就日常征之,有时明知于男女事无节,及于饮食不择等,足以妨害生命,然犹安而为之者,则以为俱生惑所支配故也。凡诸惑数,学者切宜反躬深自体究,始觉义蕴无穷;若滑口读过,与自家全无干涉,亦无意义。
五随烦恼位。一曰忿数。《三十论》云:“忿者,谓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对现前不饶益境者,谓依现在所见闻事,如他有情 犹言他人 。或他见,竟于己为不饶益,对如是境,便有忿生。忿之自性,即是愤发。如俗云,怒气勃发,不可遏也。不忿即谓无瞋,此忿之业用,能障蔽无瞋,并发动身语恶业执仗争斗等。
忿即瞋之一分,离瞋,无别忿之相用。
二曰恨数。《三十论》云:“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恨即藏怒宿怨之谓,亦是瞋之一分。
三曰覆数。《三十论》云:“覆者,于自作罢,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覆之自性,即是隐藏。凡人既自作罪,而又恐失财利及名誉故,必自隐藏其所作之罪,以为人不之知也。《对法》云,法尔覆罪者,心必忧悔, 按法尔犹言自然 , 谓覆罪者其心中自然有忧悔故 。由此不得安稳而住。 按心忧悔故 , 不得住止于安稳处也 。覆依贪、痴假立,离贪等无别覆之自性。 等者为痴 。
四曰恼数。《三十论》云:“恼者,忿恨为先,追触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由忿而恨,由恨而恼,瞋相转深,罪业益重。追者追往恶,即其所宿藏之忿恨也。触者,现起违缘。如某乙于某甲,夙怀忿恨,现时复以或种缘合,便相与违异。当此之际,乙心中便起嚣暴躁热,凶狠毒戾,不能自宁息,此恼之相也。恼障无瞋, 不恼即是无瞋 。必损害人,犹蛆恼螫于他人也,此亦瞋之一分。
五曰嫉数。《三十论》云:“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妾妇之固宠,下士之竞名,凶狾之怙权势,皆富于妒忌者也。亦是瞋之一分。
六曰悭数。《三十论》云:“悭者,耽着财法,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资具荣位等事,皆名为财。一切知能,乃至玄学所究真理,皆名为法。秘者,藏也;吝者,惜也。秘藏吝惜,悭之相也。鄙谓鄙恶,畜谓畜积,《广论》云“非所用物,犹恒积聚”,鄙畜之谓也。此即贪之一分。
七曰诳数。《三十论》云:“诳者,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矫者不实之义,极无德,而诈为有德,谓之矫现。如口说正义,身行险恶者是也。诡诈者,虚伪之称。 行诡诈者 , 必其人全无生理 , 如粪中蛆 , 袁世凯之徒是也 。邪命者,伪现种种不正事,以诳惑人,故名邪命。《杂集述记》卷三十三,说邪命有五种,皆就僧徒立论,姑不具引。
诳依贪、痴二法假立,无别自体。
八曰谄数。《三十论》云:“谄者,为罔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罔者网帽。凡谄曲者,必曲顺时之所宜,利用人之阙失,而矫设异仪,如罗者之张网,使人堕其术中而不觉。异仪者,如立言行事善投人意,及故徇时尚者皆是。险曲者,基云:“不实名险,不直名曲。” 或云 , 险者险恶 , 何但以不实为训 。 须知行谄之人 , 必其生活力不充实 , 故陷于此等险恶耳 。 足乎己者 , 必不苟顺于人 , 苟合于世也 。谄之自性如是,不谄即无贪无痴。教诲者,谓善师友正教诲也。无智故谄, 有正智人断不媚世 。即是痴分。 谄即痴之一分 。而障蔽无痴,贪名利故谄,即是贪分。 准上可知 。而障蔽无贪,枉己以徇人,故不堪师友教诲,由此说谄有障不谄及教诲之业用。谄依贪、痴二法假立,离二 贪 、 痴 。无别谄之相用。
九曰害数。《三十论》云:“害者,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此亦瞋之一分,损害逼恼是害相,众生心中皆有此害数,非以三善根对治之,则群生毒苦无已时也。常与人游山,闻林禽和鸣,宜其乐融融,而忘己与鸟之相对矣。乃彼人忽起念曰:“若猎而食之,其味当佳。”此念者何?即害数现起也。甚矣,其可畏也,其可愍也。不害即无瞋,害能障无瞋,及逼恼有情,其业用如此。
十曰憍数。《三十论》云:“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自盛事者,《对法》云,如族姓、色力、 基云 , 色谓妍美 , 力谓强盛 。聪睿、财富、自在等事。 凡言自在者 , 略有三义 。 一 、 至净离染 , 妙用无穷 , 不可测量 , 说名自在 , 如赞佛以大自在是也 。 二 、 有殊胜力用 , 名自在 , 如于根曰最胜自在是也 。 三 、 纵任曰自在 , 即凡人处顺境 , 可一切纵任 , 便含劣义矣 。 今此中自在义 , 乃属第三 。醉者,昏迷之谓,傲者傲逸,凡醉傲者,于自盛事,深贪着故。不憍即无贪。染依者,谓憍是一切杂染法所依,憍之业用,即是障蔽无贪,及为染法所依,故可畏也。憍即贪之一分,亦无别自性。
十一曰无惭数。《三十论》云:“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不顾自己所习闻正法, 即自负其所学 。轻有德者而不尊,拒善道而不愿闻。凡人心中若为无惭数所支配时,便失其所以为人之理,而不复知有人生之意义与价值,故不知崇重贤善。无惭能障碍惭,及生长一切恶行,其业用如是。
十二曰无愧数。《三十论》云:“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于世间清议,无所忌惮,名不顾世间。不惟轻贤,而更崇敬暴人;不唯拒善,而更尊重恶行。 暴恶之得志于社会 , 皆由无愧之徒所鼓励而起者 。比于无惭,又益污下。 众生终古无惭无愧 , 所以终古常在黑暗惨毒中 。
十三曰掉举数。《三十论》云:“掉举者,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此云不寂静者,即嚣动相。谓凡夫心常攀缘过去贪欲等事,浮嚣动荡,不堪凝摄,此即掉举相。行舍,即善位中舍数, 详前 。舍即行故,亦名行舍。 此言行者 , 是相状义 。奢摩他者,止义,掉举有能障碍舍及止之业用。
十四曰昏沉数。《三十论》云:“昏沉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昏沉自性,即是瞢重。此即心为物役,驯至完全物化,
瞢沉重,而成无心状态。无堪任者,谓无所堪能,无所任受。
无心故尔
。轻安数,详前善位中。毗钵舍那者,观义,昏沉有障碍轻安及观之业用。
掉举障止
,
昏沉障观
。
然欲对治沉掉
,
亦唯勤修止观耳
。
十五曰不信数。《三十论》云:“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惰依为业。”于实德能云云,参考前善位信数中。心清净,名信。心秽,即名不信。《识论》云:“唯此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是故说此 不信心所 。心秽为性。”惰即懈怠数。不信,有障碍净信及为懈怠所依之业用。
十六曰懈怠数。《三十论》云:“懈怠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善品应修事,恶品应断事,皆心之所对。 所对即境 。今由懒惰力故,应修不修,应断不断。
向有问言:“人性本善,何因为恶?”吾答彼云:恶本无因,必不得已,而假说其因,当言万恶皆因懒惰。 此义 , 必深切体认 , 才有味 。或复问云:“如世作恶者,用力甚勤,既非懒惰,何故成恶?”吾复答云:作恶之勤,正是颠倒,讵可言勤? 前善位勤数中 , 亦已辨之 。如世持权作恶者,皆自知罪过,惧人发露,恒以利诱威胁,制人发其伏也。是其心中本知善当为,而恶不当为,然竟为所不当为,弗为其所当为者,何哉?徇欲者,兽性之余习,其势易;顺理,则人类以进而成能,道尊而事难。故痴者,苟以从欲,而惮于顺理,此非懒惰而何?
十七曰放逸数。《三十论》云:“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于染品法不能防,于净品法不能修,唯是纵恣荡逸,故名放逸。此依懈怠及三毒假立, 贪 、 瞋 、 痴名三毒 。非别有体。
十八曰失念数。《三十论》云:“失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按《广论》云:“于诸善法,不能明记为性。”《三十论》泛言于诸所缘,似不及《广论》之切要。佛家谈心所法,虽与今所谓心理学极相关切,但毕竟不是心理学,故此中失念,亦不是通途心理学之观点。即非就记忆力缺乏为言,却是就日常生活或修养工夫上有时忘失正念,即说此等现象,名为失念。《广论》以于诸善法不能明记,为失念之自性,确是释迦以来相传本旨。失念,依痴及染污念假立,无别自体。 染污念者 , 念即别境中念数 , 此通善等三性 ; 染污念即念数之与不善心 、 心所相应者 , 此即恶性 , 故名染污念 。
十九曰散乱数。《三十论》云:“散乱者,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流者驰流,荡者飘荡, 基训荡逸 , 便与放逸相滥 。此即放逸加甚之相,亦依贪、瞋、痴三法假立。《识论》谓散乱与掉举异者,掉 具云掉举 。能令心、心所,于一境起多解; 心浮气粗者 , 有所思察 , 不能深入 , 每于一种事理而依浅见 , 作种种肤泛之解 。 谚所谓左思右想不得一是者 , 正谓此也 。乱 具云散乱 。能令心、心所,于一念更缘多境。 更者更易 , 躁扰之心 , 于所思察 , 不能贯彻 , 于一念中 , 此一事理思之不得 , 又思及他 , 仍复无得 , 又思其别 , 一念之间 , 如此更易 , 缘虑杂多之境 。 所谓游思杂念 , 即此况也 。乱以驰流飘荡为相,亦即躁扰之谓,能障碍正定及为恶慧所依,是其业用。 慧者 , 别境中慧数 , 此通三性 。 恶慧 , 即与染污心 、 心所法相应之慧 , 是恶性故 , 名恶慧 , 如本惑中五见及随中不正知等是也 。
二十曰不正知数。《三十论》云:“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基云:“但是错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发业,多起恶身语业,而多犯戒等。”《 述记 》 卷三十八 。此依恶慧及痴假立。
随烦恼亦名随惑,随他本惑而起,故名。 参看前文 。随惑二十数,又类别为三。谓从忿至憍,凡十数,各别起故,名小随。 具云小随烦恼 。无惭无愧,凡二数,遍不善心故, 一切不善心 , 皆有此二与俱故 。名中随。掉举至不正知,凡八数,遍一切染心故,名大随。《识论》判别随惑假实,谓小十、大三,定是假有; 小随十数 , 大随三数 , 定是假有 , 参看各数本文 。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四数,定是实有;掉举、昏沉、散乱三数,有说是假,有说是实。参看基师《述记》卷三十七、三十八等卷。问曰:“随惑中实有者,即离本惑别有自性,云何名随?”答曰:虽别有性,然与本惑体性,是同类故。又本惑力强,此随之而起故,故望本名随。
二十随惑,皆通俱生、分别,如《识论》说。
六不定位。一曰悔数。《三十论》云:“悔谓恶作,恶所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恶者嫌恶,即是悔义。 基有多解 , 今唯取此 。追悔先所作业,而自嫌恶,此名追悔。追忆先所未作而自嫌恶,亦名追悔,此通善等三性。悔先作不善,即善性摄。悔不善事先未作,即恶性摄。如悔先所未作事属无记者,此悔即无记性。悔能令心、心所怅怏不安故,故说有障止之业用。《识论》说悔,应别有体。然以理准,应说依念、慧二数假立,明了先所已作、未作,即是慧分,追忆即是念分。 念 、 慧二数 , 均详前别境中 。
二曰眠数。《三十论》云:“眠谓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身无力用,名不自在,昧简在定, 昧者暗昧 , 简者简别 。 昧之一言 , 所以简别于定中之心 , 定心有观察妙用 , 而非昧故 。略别寤时。 略之一言 , 所以别于寤时 。 寤时之心 , 行相极广 , 非轻略故 。睡眠亦云梦数,其相暗昧轻略。《识论》有说梦数依思想二数假立, 思与想 , 详前遍行位 。有说亦别有体,以理推征,前义为正。寤时心、心所法,于诸所缘,而起造作与取像故。 造作即思 , 取像即想 。及睡眠中,犹有余势,复得现起,是名为梦。然梦之行相,或极淆杂,或亦似有条理, 如寤时心 , 思维一事 , 始终不紊 。更有现希奇境相,如见人头有角。然此等,亦由寤中于异时异处见头,又于异时异处见角,今于梦中合在一处,故成希奇。凡诸梦境,鲜不于寤境有所依据者。如本无盗心人,决不梦作盗事。又人之一生,精诚所注,恒形诸梦寐,如孔子梦见周公,是其例也。但此等梦,非凡夫染心所有。 虔修之僧徒梦见佛 , 亦同此理 。 清人姚配中治 《 易 》 精专 , 梦吞乾爻初九至九五 , 意乃豁如 。 学者有此精神 , 无有不成 。然世间说梦,多有灵异,如预兆休咎与幽灵等事,有不能尽以变态心理言之者,姑存疑焉可也。 吾五弟继刚 , 于民国七年旧历三月初 , 在江西病故 。 吾以六年秋 , 由武昌赴荆襄 , 谋参预守军独立事 。 荆襄败 , 吾又赴湘 , 辗转兵间 , 至七年春 , 始入粤 。 未曾通家信 , 亦绝无乡人往来 , 五弟之殁 , 吾绝不能知 。 又弟年甚少 , 平日亦未虑其早折 。 旧历四月中旬 , 吾犹在粤 。 一日午睡 , 忽梦吾五弟陈尸在床 , 吾抚遗体 , 哭之痛 , 未几而醒 , 泪痕犹湿 , 吾甚怪之 。 时天门白楚香逾桓与我同住 , 因语楚香 , 楚香曰 :“ 焉有白昼梦接幽灵之理 , 想是脑筋昏乱耳 。” 吾亦不复介意 。 然此次奔走革命军中 , 凡所观察 , 都无好感 , 已决心舍革命而专力所学 。 居月余 , 潜行回鄂 , 始知五弟已去世 , 因忆广州之梦 , 果有征也 。 计梦期去五弟之殁已月余 , 此真不可解者 。 吾平生不敢作诳语 , 此所记述 , 无半字不实 。
三曰寻数。《三十论》云:“寻谓寻求,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
四曰伺数。《三十论》云:“伺谓伺察,令心匆遽,于意言境,细转为性。”浅推度名寻, 初起之相 。深推度名伺。 继起之相 。此二皆依思慧假立, 遍行中思数 , 别境中慧数 。思者意力, 详前 。慧者智力。 详前 。凡慧起时,必有思俱,如意志不强,则智慧力用必虚浮而不能深澈,故慧与思必俱也。 俱者 , 相依俱起 。 他处言俱者 , 皆准知 。《识论》说寻伺二数,并用思慧一分为体,具有深意。基《记》解此,殊失其旨。 基师以思但浅推度名寻 , 慧深推度名伺 。 如此 , 则思慧非俱有 。 参看 《 唯识述记 》 卷三十九 。令心匆遽者,匆迫遽急也。于所欲知若事若理等境,而起推度,恒努力趣境,若有所掳掠者然,故云匆遽。意言境者,意谓意识,由意起言,故名意言。有说意中取境之相,即分别相,与言说相相似,故名意言,亦通。意所取之境,名意言境。
不定四法,皆是假有。然悔、眠二数,古亦有说是实有者,此非正义,应如理思。
如上六位心数,共有五十一法。若于五十一数外,更分别说多,亦未尝不可。然但举此数,已足说明心相,毋取加多。即更求简要,亦可也。
此五十一数,若依八识,判别多寡,唯第六意识得具其全。 非谓一念全具 , 乃通多念中各起而说故 。 他皆准知 。第八赖耶,但有五遍行法,恒与相应。 详 《 述记 》 卷十七 。第七末那,有四本惑, 我痴 、 我见 、 我慢 、 我爱 , 爱即贪数 。及五遍行,别境中慧,八随烦恼, 昏沉 、 掉举 、 不信 、 懈怠 、 放逸 、 失念 、 散乱及不正知 。凡十八数,常与相俱。 参看 《 述记 》 卷二十八 。前五识中,遍行五法决定是有。别境五数,有说或无。 参看 《 述记 》 卷二十四 。善十一数,有说俱有。 参看 《 述记 》 卷三十五 。本惑有三,曰贪、瞋、痴。 参看 《 述记 》 卷三十七 。中随二数,大随八数,此皆容有。 参看 《 述记 》 卷三十八 。不定中,寻伺二数,有说容俱,究非正义。 参看 《 述记 》 卷三十八 。
五十一数,依三性分属。善十一法,唯是善性。烦恼六法, 亦复分为十法 。并随烦恼二十法,本是染性, 亦云恶性 。亦有许通无记。遍行五法,别境五法,不定四法,俱通善、染、无记三性。云何通三性?随举一触数为例。如意识相应之触,非唯一体,实有多数,此多数之触,或是善性,或是染性,或是无记性,故总说言,此通三性。意识相应之触如是,余一切数,皆应准知。
云何本随惑,有许通无记耶?善等三性,前有专条略说。但于无记,犹未详析,今应申述。无记有二种,曰有覆无记,《 述记 》 云 : 覆者覆障 , 谓障圣道 。 虽是染法 , 而不成恶 , 故名无记 。 仍能障善 , 名有覆 。无覆无记。 不障善 , 名无覆 。与赖耶相应之遍行五数,皆无覆无记性。与第七末那相应之诸数,皆有覆无记性。问曰:“末那相应之本随诸惑,体是染污,何云无记?”答曰:虽是染法,但与末那相应者,恒时内缘,行相深隐,不同第六相应诸惑粗动趣境、成恶性故, 不同一气贯下 , 至此为读 。故名无记。又坚执我相,能障善故,故名有覆。与五识相应之贪等数,体虽是染,然任运起故,非筹度故,由意识所引故,亦通善等三性。唯第六意识相应之一切染数,筹度力强故,行相粗猛故,皆是恶性,思之可知。学者如欲推详,《识论》、基《记》,靡不足征。五十一数,又依三受分别。随举一触数为例。如意识相应善触,与善心、心所俱者,必与乐受俱。若不善触,与不善心、心所俱者,必与苦受俱。若无记触,与无记心、心所俱者,必与舍受俱。意识相应之触如是,余一切数,皆应准知。 三受 , 详前受蕴中 。
佛家谈心、心所法,只是将世俗所计为实物有之心, 实物有者 , 犹言有实物 , 有字倒文也 。 换言之 , 即有独立存在的东西 , 俗计心是如此 。而施以解析,使成为众多的分子,于是立一心以为之主,名曰心王。 亦省云心 。以多种心所,与心相应,而同趣一境, 如心缘青境 , 其相应之多种心所 , 亦与心同缘青境 , 是名同趣一境 。助成心事, 若只孤零一心 , 没有多种心所 , 则此心不得成其缘境之事故 。故心所亦名心数,亦名助伴。 见 《 大论 》 等 。据此,则所谓心、心所法,在性质上根本无有差别,只就关系言,便有主伴之分而已。后来唯识家,始建立种子,因说一切心及心所各各有自种。 具云种子 。然亦不过将原来解析为众多分子的办法,弄成固定,使那些分子各各有其固定的因素,益成死煞。况且心、心所虽云异种,而彼种此种,同名种故,义自相齐。《新论》初版七十七页《明心》章上有云:“心及心所,根本区别云何?此在旧师,未尝是究。虽云种别,而种义齐故。”自注云:“如彼所计,心有自种,心所亦有自种,种虽不共,而种义自相齐,即无根本区别可得。”此等批评,至为重要,因此一问题,关涉心理学及人生论、本体论、方法论各方面,于此差误,触途成滞。《新论》谓心是本有,心所是后起;心即性, 易言之即本体 。心所即习;心是虚壹明静,心所是无始时来,累集经验而成。吾尝言,六位心所,都可分属知、情、意三方面。如五遍行中想属知,受属情,触、作意、思三数,均属意。别境以下,皆可准知。苦乐等情,是习所成,知亦习所成,此皆易知。意亦习所成,人或犹有疑也。实则本随诸惑,及余染数,若总合而言,只是盲目的意志力。此不是固有的东西,即不是本体显现,唯是无始有生以来,串习所成,即一切善数,亦皆由习故有,详在《新论》。故一切心所法实只分知、情、意三方面,而此三方面皆即习所成。故《新论》判定心所是习,是后起,此复何疑?
至以心为本有,即本体之流行,此于佛家大旨,本相吻合。试即本体论而言之,佛家说真如,即是本体之异名,而涅槃又是真如之异名。涅槃者,寂静义,即斥指本心而名之也。 本有之心 , 非后起故 , 故曰本心 。即此寂静的本心是真如,即此寂静的本心是实体显现。须知佛家不同西洋哲学以本体为外在的物事,用理智去推求, 不同 , 一气贯至此 , 为一读 。而其诣极,在即心见体。不独涅槃如是,一切经论不外此旨。故《新论》指出心即本体,与佛家相传意思,未始有异。不过佛家谈心、心所处,未尝分别心即体,心所是习。因此,要分别有漏心、心所,及无漏心、心所。然又说众生一向是有漏流行,必至成佛,无漏心、心所始得现起。试问众生既是一向有漏,完全找不着无漏之体,如何成得佛来?此在其本体论及方法论上,皆自为冲突也。又就人生论言之,如不了心所是习,即亦不了何谓本心,终古不见自性。又就知识论而言之,佛家本立真俗二谛。 二谛后详 。就俗谛言,知识不可遮拨;就真谛言,知识必须遮拨。此二谛义,乃名相反而实相成也。然若不了心所是习,则于俗谛中,何以成立知识? 须知由于境有熏习故 , 方得有知识 。于真谛中,何故遮拨知识? 知识成于后起之习故 , 故不与真理相应 。将皆不可明也。 注意 。又就心理学言之,知心所是习,则知科学 谓心理学 。之所谓心,只相当于吾书之心所法,而与吾所云本心者,不得相滥。 此义深微 , 兹不及详 。今之学子稍治心理学,便诋象山之本心、阳明之良知为无据。学贵知类,不知类而妄议,恶乎可哉!总之,《新论》区别心即性, 性谓本体 。心所是习,自谓析千古之疑滞,无违诸佛。若犹以余为好异者,则必天地异位、日月失明而后可也。 此中意义极难说 , 学者须虚怀详玩 《 新论 》 始得 。
上来已说心所法,次不相应行法。《广论》云:“云何心不相应行?谓依色心等分位假立,谓此与彼,不可施设异不异性。”按《杂集述记》云:“不相应者,不相似义,不与色心等体义相似故。” 色心皆有实自体 , 此分位假法 , 非有体故 。又云:“今独名心不相应者,心是主故,实则不相应言,亦简色法。” 亦简别色法 , 谓此与色法亦不相似 。行义,见前诸行条。此分位假法,亦随色心而同名行故,又简无为法故。 言行者 , 亦以简别于无为法故 。 无为法 , 俟后详 。谓此云云者,此分位假,与所依色心法不可说定异,即是色心上之分位故;又不可说定不异,毕竟是色心上之分位,而不即是色心故。故云:“谓此与彼,不可施设异不异性。”
此不相应行法,《瑜伽》《显扬》皆说有二十四,谓从得乃至和合等。一曰得。《广论》云:“谓若获,若成就。 按得之为言 , 犹云获 , 又犹云成就也 。此复三种,谓种子成就,自在成就,现起成就,如其所应。”按种子成就者,谓若善种子,未为邪见所损;若不善种子,未为胜定所伏。 定力胜故 , 能伏灭染污种子 。 未修定者 , 不能伏之也 。如是等种,决定有生现行法之用,皆名成就。 现行法者 , 谓种子所生之法 。 如善种子为因 , 而生起善心法 , 此所生善心法 , 即名现行法 。自在成就者,若加行位所由善法,熏成种子,由此为因而得自在,故加行善等,名自在成就。 加功而行 , 名曰加行 。 此修行位次 , 俟下卷详之 。 加行善 , 谓闻思修所得善法 。 由闻法已 , 而自思择 , 思已 , 便如法修故 。现起成就者,谓若五蕴法,方现起故,即名现起成就。自余一切法,皆随所应,可成不失,即皆名得。 凡可成就者名得 , 不失亦名得 。故总说言,如其所应。
二无想定。《识论》云:有诸外道,执无想天以为涅槃。厌患此想为痈疮等,是生死因, 想即知的作用 , 见前想蕴 。以出离想作意为先。 谓欲灭想 , 仍假于想 , 即先作意 , 起出离之想故 。修习定时,于定加行,厌患想故, 谓于定心中 , 加功而行 , 厌患此想故 。令此心想渐细渐微,由此熏成厌心等种。 谓即厌患心 , 熏成种子故 。损伏心想种故, 厌心之种 , 足以摧伏想种 , 利用此厌 , 以伏彼想 。令不恒行心想不起。 不恒行心想者 , 谓前六识有时间断 , 名不恒行 , 此即伏灭前六识想令不起故 。即依此等心上分位,而立无想定之名。 是定以想灭为首 , 故名无想定 。
三灭尽定。《识论》云:谓二乘者见粗动心起,心劳虑,即厌患粗动心、心所故,以止息想作意为先, 欲止息想 , 必起一种作意 , 即以作意力而止息此想也 。 用此等作意为先 , 方有如下所云 。依有顶地, 须详三界九地等等名数 , 此姑从略 。由观无漏为加行, 无漏者 , 清净法 , 即以修净观为加行之功 。入遮心、心所, 遮者遮止 , 由观无漏 , 而入于止息心 、 心所法 , 欲令不起故 。令心、心所渐细渐微。渐微心时,熏成厌心种子,入本识中。此种 厌心种子 。势力,能损伏不恒行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法令灭。 不恒行 , 解见前 。 恒行一分 , 谓染污意 。即依此等心上分位,而立灭尽定之名。
四无想天。《广论》云:“谓无想定所得之果,生彼天已, 彼天即无想天 。所有不恒行心、心法灭。” 心 , 心法者 , 犹言心 、 心所法 。故名。
五命根。《广论》云:“谓于众同分中,先业所引住时分限。”众同分者,谓群生各各相似,后另详。此云于众同分中,犹言在人类或他有情类之中。先业所引住时分限者,如某甲寿命百年,则自其受生以至临终,通计所历百年之期,是其住时分限。而此住时分限,则由某甲过去世中善恶业力所引起,故说先业所引住时分限也。《识论》解释命根,则依据其种子义,而说众生住时分限,由其本识中业种子所引,大意自与《广论》同,不过《广论》泛言先业,《识论》则谓先业熏成种子而已。但《识论》涉及异熟识等名词,缴绕不堪,初学无从索解。法相家每无端翻弄名词,令人目眩。即如不相应行法,若直云色心分位,令人入目便瞭,岂不精简?而乃无端立一不相应之名,使人迷乱。忆吾初阅《百法》至此,受困殊深。及得明代僧徒疏本,仍是朦浑乱猜。后读《杂集述记》,始获的解。然既解之后,种种思维,竟不知其有何要义,而必立此不相应之名,此真可怪。若此中命根一名,《广论》所释,尚称精简。而唐僧昙旷据《识论》作释,必牵涉异熟识与异熟果,及趣生体、根依处种种名词,直须将八个识、种子、现行、总报、别报、三界、六趣诸如是等,无量无边,一切贯穿,而后漫漫讲到命根一词上来,将使初学作何领会?此等名词,在佛家哲学思想之全系统中,并无多大意义,而必如此缴绕,耗人脑力。玩弄名词之弊,至此而极。虽然,佛家解析之精,组织之密,立名造词富于包含性与伟异性,决不可以小疵而掩其大美。但学子心粗解劣者,要未许读佛书。 现见西人治梵文内籍者 , 只是语言文字之学 , 于佛学不相关 。
六曰众同分。《广论》云:“谓诸群生,各各自类相似,名众同分。”《识论》云:“众谓众多,同谓相似,分者因也。依诸有情,自类相似,起同智言,名众同分。 由众多法上有相似义故 , 方令人起同法之智解与言说 , 是众同法为智与言之因 , 故曰分者因义 。或复分者,即是类义,谓人天等,众类同故。”按分义,前解为正,由众多法上有相似义,故得为因,令人起同法之智与言。知识所由成立,实以此等范畴为基础。如无同分义,吾人不能于万法起同智言,即知识为不可能。
七曰生。《广论》:“谓于众同分所有诸行,本无今有,假说名生。” 如某甲在人类众同分中 , 其所有五蕴色心诸行 , 当某甲未生前 , 此诸行未曾现起 , 即是本无 , 而今某甲生 , 即诸行现起 , 是名今有 , 依此假名为生 。
八曰老。《广论》:“谓彼诸行相续变坏,名老。”《识论》云:“诸行变异,说名老故。”
九曰住。《广论》:“谓彼诸行相续随转,名住。”按所言住者,非谓诸行恒时兀然坚凝而住,只是相续随转,假名为住。《识论》等云,诸法生已,相似相续,名住。 唐僧昙旷 《 百法义记 》 云 :“《 五蕴论 》 云 :‘ 住者 , 即是诸行生已暂停 。’” 今查世亲 、 安慧两 《 蕴论 》, 并无此文 , 旷胡乱语 。
十曰无常。《广论》云:“谓彼诸行相续谢灭,故名。”按言无常者,略有二义。一诸行刹那生灭,名无常。二依诸行相续之相,假说住时分限, 如某甲寿百年 。一旦此相续相谢灭, 如某甲身终 。亦名无常。《广论》只约第二义为释。
十一曰名身。《广论》:“谓于诸法自性增语,如说眼等。”按此言诸法自性者,例如眼根净色,是其自性。增语者,于此等自性之上而安立名言,即谓之曰眼,是为增语。增者增益。诸法自性,本离名言,今于其上,安立名言,故是增益。名者音声,而能诠召诸法。 诠者诠释 。 如眼之名 , 即以诠释眼根净色法故 。 召者呼召 。 如眼之名 , 即以呼召眼根净色法故 。由第六意识相应想数, 详前想蕴 。于诸法境而取像故,其出诸口而为音声,即成为名。身者自性义,名有自性故。如眼之名与耳之名不同,此二名自性异故。基师《百法解》谓二名以上,方名名身。然则此中云名身者,将不摄单名乎?甚误。
十二曰句身。《广论》:“谓于诸法差别增语,如说诸行无常等。”按差别者,不一之谓。如“诸行无常”四声,合有二名。“诸”声表多数,“行”声表色心法,此二声合为一名,即通一切色心法各各自体而总名之。“无”声表非有,“常”声表恒常,此二声合为一名。是故聚集多名身而成句身,为显诸法自体之上,具有无常苦空等等差别义故。句身者,身义同前。如“诸行无常”句,与“诸行无常即是苦”句。此二句所诠之义不同,即二句各有其自性也。
十三曰文身。据《广论》云:“文即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又云:“前二性者,谓诠自性及以差别。”按自性者,谓诸法自体,如色心等法自体各别故,此名身之所诠也。差别者,诸法自体上具有种种之义,如色心等法自体上,皆具有无常苦空等义故,此句身之所诠也。诠诸法自体上差别义者,为句身之自性。诠诸法自体者,为名身之自性。此名身、句身二性,皆依于字,方能表示显了,故谓字是能表了前二性也。《广论》复云:“文谓名句所依,显了义故。” 名句皆依于字 , 方得显了法义 。又云“谓无异转故”者,当谓字不随异方异音而改转。如汉人习梵字,必模仿梵音故。基师谓字但守先住,更不流转变异改移,只约象形字而言。
十四曰异生性。《广论》云:“谓于圣法不得,故名。” 凡夫不得圣法 , 异圣者之生故 , 故名异生 。
十五曰流转。《杂集》云:“谓于因果,相续不断,假立流转。”此中因果,约前后为言,前法为因,后法为果,刹那刹那,相续不断,故名流转。
十六曰定异。《杂集》云:“谓于因果,种种差别,假立定异。”基云:“因果各别故,名定异。” 如豆不生麻 。
十七曰相应。《杂集》云:“谓于因果相称,假立相应。”如下雨为因,泥泞为果,雨因泥果,虽复异类,而互相顺故,假说相应。
十八曰势速。《杂集》云:“谓于因果,迅疾流转,假立势速。”
十九曰次第。《杂集》云:“谓于因果,一一流转,假立次第。”基云:“一一不俱,称为次第。”
二十曰时。《杂集》云:“谓于因果,相续流转,假立为时。由有因果相续转故。若此因果,已生已灭,立过去时;此若未生,立未来时;已生未灭,立现在时。”
二十一曰方。《杂集》谓即于色法遍布处所,因果差别,假说上下东西等方。
二十二曰数。《杂集》云:“谓于诸行,一一差别,假立为数。”
二十三曰和合。“谓于因果,众缘集会,假立和合。”
二十四曰不和合。普光《百法疏》云:“诸行缘乖,名不和合。”
如上色心分位假法,共有二十四种。然亦略示其概,未能遍举。故《显扬》云,复有诸余如是种类差别,应知。
〔 识蕴 〕 色法、心所法及色心分位假法,如前四蕴,一一释讫。今此识蕴,只约八识心王而言。 心王名义 , 详前 。
《广论》:“云何识蕴?谓于所缘,了别为性。”此中识言,通目八个心王。 以下省言八识 。于所缘而起了别者,此乃八识之通相,故总说言。凡识皆以了别为自性。如眼识,以青色境为所缘时,即起如是青色境之了别,此了别即眼识。耳识,以声境为所缘时,即起如是声境之了别,此了别即耳识。鼻识乃至第八赖耶识,皆应准知。
八识名数,下卷另详。
按《广论》识蕴一段文字,初学难解。兹录如下,而为之疏。初学熟玩此等文势,余处应可思择。
《广论》:“云何识蕴?谓于所缘,了别为性。 疏曰 : 详前 。亦曰心,能采集故。 疏曰 : 心者 , 采集义 。 本唯第八赖耶 , 得专受此称 。 但若宽泛言之 , 则八个识亦通名为心云 。亦名意,意所摄故。 疏曰 : 意者 , 思量义 。 本唯第七末那 , 得专受此称 。 但若宽泛言之 , 则八个识亦通名为意 。 何以故 ? 诸了别法 , 皆在意之一名所含摄之内故 。若最胜心,即阿赖耶识。 疏曰 : 虽八识亦通名心 , 而此八种心之中 , 唯第八赖耶为最胜 。此能采集诸行种子故。 疏曰 : 心以采集为义者 , 即谓采集种子故 , 故唯第八特名为心 。又此行相不可分别, 疏曰 : 赖耶行相深微 , 恒任运起 , 而无分别 。前后一类,相续转故。 疏曰 : 前灭后生 , 恒相续转 , 无有断绝 。又由此识,从灭尽定、无想定、无想天起者, 疏曰 : 此识谓赖耶 。 灭尽定等 , 均详行蕴不相应中 。 入此诸定者 , 前六识不现起 , 唯有种子含藏赖耶自体之中 , 若赖耶从诸定出 , 或现起于欲界人道中 。了别境界转识复生, 疏曰 : 转识者 , 前七识之通名 。 下卷另详 。 今此云转识 , 则只约前六识 , 即眼识乃至意识是也 。 此六识能了别一切境界 , 昔在灭尽等定中 , 是诸转识不生 。 今既出定 , 即彼赖耶从定中而现起于人道中 , 则了别境界之转识 , 俱以赖耶为根本依而复生起 。 根本依者 , 赖耶之别名 , 谓前七识通依此为根本故 。待所缘缘差别转故。 疏曰 : 前六转识 , 皆待有所缘境 , 差别而转 。 转者 , 起义 。 差别者 , 不一义 。 如眼识待所缘色境而起 , 耳识待所缘声境而起 , 乃至意识待所缘一切法境而起 , 名差别转 。数数间断,还复生起, 疏曰 : 六转识 , 皆有时间断 。 如重睡等位中 , 六识不行故 。 然虽间断 , 仍复得生起 。又令生死流转回还故。 疏曰 : 第六意识造作善恶业故 , 而能令第八赖耶识轮回生死海中 , 不得出离 。阿赖耶识者,谓能摄藏一切种子, 疏曰 : 赖耶摄藏前七识种及其自种 。又能摄藏我慢相故, 疏曰 : 第七末那识 , 依赖耶起而执赖耶为自我 , 起大我慢 , 故赖耶是我慢相所依处 , 因此假说摄藏云云 。又复缘身为境界故。 疏曰 : 身者即眼等五净色根 , 详前色蕴中 。 五净色根 , 总名根身 , 赖耶执持此根身为自体 , 亦复以根身为其所缘之境界 , 故唯识说根身为赖耶相分 。又此亦名阿陀那识,执持身故。 疏曰 : 阿陀那者 , 执持义 , 执此根身故 。
“最胜意者,谓缘藏识为境之识, 疏曰 : 虽八个识皆得名意 , 而第七末那 , 恒内自思量我相 , 故意之名 , 特属第七而称最胜 。 此最胜意非他 , 即缘藏识为境之识是也 。 藏识者 , 赖耶之别名 。 第七执赖耶以为自我 , 故云缘赖耶为境 。恒与我痴、我见、我慢、我爱相应, 恒字注意 。 本惑诸数中 , 如痴数中我痴 , 恶见数中我见 , 慢数中我慢 , 贪数中我爱 , 皆恒与末那相应 , 无有不俱之时 。前后一类, 疏曰 : 唯是有覆无记 。相续随转, 疏曰 : 恒与赖耶俱有 , 无断绝故 。除阿罗汉圣道灭定现在前位。 疏曰 : 阿罗汉云云者 , 此等灭定现在前之位 , 即末那执我之相已被折伏 , 令不现起 , 故唯除此位 。 若此以外 , 末那即恒现起 。
“如是六转识及染污意、 疏曰 : 第七执我 , 故曰染污 。阿赖耶识,此八,名识蕴。” 疏曰 : 此总结也 。 如此中所说 , 赖耶即是轮回之主体 , 死此生彼 , 恒不断绝 。 若本此旨 , 而宽泛言之 , 即个人之生命 , 死后不断是也 。 此等理论 , 在哲学上亦得依据信念而成立之 , 不必遽斥为迷信也 。 须知穷理至究极时 , 只有信念为依据耳 。 唯灭尽等等定境 , 某天如何 , 某界如何 , 某地如何 , 在佛书中似作事实叙述者然 , 实杂宗教思想 。 吾于此 , 只存而不论 。
此五蕴法,若综合言之,实只色心二法。受、想、行三蕴中,一切心所法,皆摄属心法。行蕴中不相应法,并属色心分位,然心为主故,亦摄属心法。 参看 《 杂集述记 》。
佛书中识字,含义广狭,须随文抉择。如《五蕴论》中识蕴,此识字专目心王,以心所法皆在受、想、行三蕴中已说故。除此而外,凡言识者,多摄心所法。如云眼识缘色,此识字,便摄其相应之心所,非单举眼识心王也。又如云万法唯识,此识字,即总目一切心、心所法,决非单举一切心王也。
〔 十二处 〕 《广论》云:“问:处为何义?答:诸识生长门是处义。”谓识虽有自性,而不孤起,必依根仗境,方乃得生,故根境合名为处。十二处者,谓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
眼等五处,及色声香味处,详前色蕴造色中。触处,《广论》云:“谓诸大种及一分触。”按一分触者,谓所造触,亦详色蕴大种及造色中。但两《蕴论》并云:“意处即是识蕴,法处谓受、想、行蕴,并无表色等,及诸无为。”此释意处嫌泛,释法处,益缴绕而无理。若依后来唯识而言,意处即意根,如末那为第六之根,赖耶与末那互相为根, 下卷另详 。是诸根义,皆意处摄。法处,摄一切法,凡为识之所缘者,通名法故。
〔 十八界 〕 据两《蕴论》等,列举如下:
六根、六境、六识,合名十八界。眼等六界,及色等六界,如处中说,可不赘。 意界 , 应摄第七第八意根 , 如前已说 。 法界 , 不唯意识所缘一切法 , 应知亦摄第七第八境 。
六识界者,《广论》:“谓依眼等根,缘色等境,了别为性。” 按眼识 , 依眼根 , 缘色境 , 即此了别色境之了别 , 是眼识故 。 耳识 , 依耳根 , 缘声境 , 即此了别声境之了别 , 是耳识故 。 乃至意识 , 依末那为意根 , 缘一切法境 , 即此了别一切法之了别 , 是意识故 。 第七末那识 , 依赖耶为意根 , 亦执赖耶为我 ,《 广论 》 所谓缘藏识为境是也 。 即此思量我相之了别 , 是末那识故 。 第八赖耶 , 依末那为意根 , 缘根身器界等为境 , 即此了别根器等之了别 , 是阿赖耶识故 。虽云六识界,而意识界中,亦摄第七第八,应如理思。
《广论》释意界,谓:“即彼无间灭等,为显第六识依止。”按此云无间灭者,即过去意。 前念已灭之意识 , 名过去意故 。灭简现在。 言灭者 , 所以简异于现在法故 。无间之言,谓由过去已灭识,望现在识,中间无有间隔,谓即前前识灭已,后后识继起, 继起之识 , 亦不必与前念灭识紧接 , 意识有断时故 。 然虽有断时 , 而后起之意识 , 仍是继过去意识而起 。中间都无他类法为间隔故。 若前已灭而后未生时 , 中间有他类法生 , 即此意识前后相望 , 中间有他类法为间隔也 。 今此不然 , 故名无间 。小乘只立六识,无第七、八识,而其言意根又不许色法得为根, 此义详在下卷 。故说过去意,即无间灭识,是第六意识之根。易言之,即现在意识,依止过去意得生。《广论》云“为显第六识依止”,即此意也。《蕴论》释意根,尚据小乘义。及《摄论》成立第八赖耶,因说有第七末那,于是以末那为第六意识之根,理论益精密。《识论》破小乘过去意,以过去灭法,无自性故,非思量故,义极精审。法相家多因仍小乘义,虽说有八识,而于意根犹承小学,唯识改定极是。上文,释处中意处,便据唯识,学者宜知。
《广论》:“问:界为何义?答:任持无作用性自相是界义。”按《杂集论》有云“能持自相义是界义”,与《广论》同,但《广论》于“自相”二字上,增置“无作用性”四字。今先释持自相义。自相,犹云自体。如眼根,有自体故,名眼界。耳根,有自体故,名耳界。余应准知。持谓任持,根等诸法, 等者谓境及识 。各各能任持其自体而不舍失故。凡法,若不能任持自体,即吾人不能有认识。试即根中,眼根为例。如眼根不能任持自体,倏忽为此,倏忽为彼,即此眼根完全不可捉摸,吾人如何认识之乎?唯眼根能任持自体而不失故,故为吾人所可认识。由此眼根有持自体义故,说名眼界。眼界如是,自余诸界, 耳界乃至六境六识等界 。皆应准知。问曰:“已知持自相义,如何是‘无作用性’义?”答曰:《广论》于“自相”二字上,增益“无作用性”一词者,明根境识诸法虽各各有自体,而都无实作用故。识能取境,而不可视如人等有实作用性故。根为识所依,境能为缘生识,而皆不可视同实物,谓有实作用性故。 根为至此为句 。《广论》恐人于根等自性,计执有实作用,故加“无作用性”一词,以明示根等自性具有如是意义。佛书中多有此等词句,而论文尤甚,读者最不宜忽。
又《杂集论》云:“问:界义云何?答:一切法种子义,谓依阿赖耶识中种子,说名为界,界是因义故。”此中以因义释界,谓一切种,与前解异。 依前解 , 界是体义 , 谓诸法自体故 。
凡佛书中言界者,略有三义。一曰界者体义。此复随文取义:有以诸法自体言者,如上文以持自体义,释根等十八界是也;有以诸法之实体言者,如真如亦别名法界,此界是体义,即谓一切法实体是也。二曰界者因义,已见上文。三曰界者类义,如欲界色界等,界类别故。读者务随文抉择。
如前所述,十二处、十八界,不过将五蕴中所有法数,另作一种编排。因此,在处与界中,都没有多话说。但两《蕴论》于法处、法界,均将无为法列入, 此中姑据两 《 蕴论 》 为言 , 实则此种说法 , 余论皆有之 。则无端缴绕,而自乱其例矣。揣其所以如此,或因蕴中摄法不尽, 不摄无为法故 。故于法处,必欲摄无为法。又以受、想、行蕴并无表色,法处以外,都不摄故,遂亦摄法处,可谓矫乱至极。夫眼等五处,皆以根言,何独意处非根,而泛云识蕴耶?色等五处,皆以目境,何独法处非境,而以与心相应之心所,亦摄法处耶?至无为法,若为正智所缘时,本可假说名境,摄入法处。但不必列举,只泛称一切法,或一切所缘境,则无为法自摄法处中矣。若十八界中,法界误释,准处中可知。印度人论述,务求精析法义,条分件系,排列整齐,此其所长。然过求解析,往往失之烦琐;过求整齐,往往失之牵强拉杂。读其书者,所贵辨章得失,毋忽所长,毋堕所短。
〔 无为法 〕 无为法者,对有为法而得名。云何有为法?谓即色心诸行是。问:“色心诸行,由何义故,亦名有为耶?”答曰:诸行即是生灭法故。生灭法者,生灭灭生,无断绝故,有起作故,故名有为。问:“《新论》初版第十五页,谈因缘中小注云,有能生力用,故名有为。是则言生,未尝言灭。今此以生灭释有为,何耶?”答曰:《新论》释因缘中,但约能生义边而说,理实言生,即亦赅灭。若非故灭,焉有新生?应知言生,便已显灭。
无为法者,谓色心诸行实性,易言之,即一切有为法实体。《大智度论》卷三十第十四页:“复次,离有为法则无无为,所以者何?有为法实相,即是无为。 按实相即实体之异名 。 见前相字条 。无为相者,则非有为。” 按执有为相 , 以推度无为 , 便成邪谬 。数语精简,最宜深玩。 法相家于一切法 , 析成零碎 。 其于有为无为 , 亦剖析为二片 , 而无综会之辞 。 今此引 《 大智度 》 有为法实相即是无为云云 , 庶几圆融无碍 。 故治法相学者 , 贵得空宗指要 。
《广论》:“云何无为?谓虚空无为、非择灭无为、择灭无为及真如等。”
《百法》:“无为法者,略有六种: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动灭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按《百法》谈无为,析以六种,较《广论》加详,兹据《百法》为释。
问曰:“夫无为法者,即是一切有为法实性。若克就有为而言,固是条然宛然,万有不齐。 条然分殊貌 , 宛然不实貌 。若摄有为归无为,即一味平等,绝无差别。《百法》谈无为,析以六种,有何义趣?”答曰:无为法者,又名一真法界, 万法实体 , 名为法界 。 一者绝对义 , 非算数之一 。 真者真实 。本无差别,但从证解方面,义说六种。易言之,即依证解所及,以如是六种义,显无为相。因此,假说六种无为,理实无为不可解析,不可分别种类。何以故?无为不是一件物事故。 此语吃紧 。
虚空无为者,谓真常理,离诸障碍,犹如虚空,豁虚离碍,从喻得名。
真常理体 , 难以言显 , 故假虚空为喻 。 儒者亦言心体虚明 , 无有滞碍 , 犹如太虚 , 义与此通 。下五无为,义仿此说。
择灭无为者,择谓简择, 此即别境中慧数 , 慧通善等三性 , 今此简择 , 是无漏善慧 。灭谓断灭,由无漏智,断诸障染,所显真理,因立斯名。 别境中慧数 , 凡位有漏 , 不得名智 。 圣者断除有漏 , 而得无漏 , 此慧亦更名智 , 又称无漏智 。
非择灭无为者,一真法界,本性清净,不由择力断障所显。 如虚空寥阔 , 非由日光力灭除云雾始显其空 。或染诸法,缘阙不生,所显真理。 如孟子所谓夜气 , 即柒缘暂阙 , 不生障故 , 因得显露本心 , 无诸邪妄 , 义与此通 。以上二义,故立此名。 由上二种所显真理 , 皆名非择灭无为 。
不动灭无为者,第四静虑以上,唯有舍受现行, 静虑者 , 禅定之别名 。 此所关涉之名数甚繁 , 兹不及详 , 前色蕴无表色中 , 亦可复阅 。 舍受者 , 以不苦不乐故名 。不为苦乐所动,因此所显真理,名不动灭无为。 灭者 , 谓苦乐灭故 , 或诸粗染相灭故 。
想受灭无为者,灭尽定中,诸不恒行心、心所法, 谓前六识 。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法, 谓染污意 。皆伏灭故。 复阅前不相应行法中灭尽定 。然但名想受灭者,以想受用胜, 受心所详前受蕴 。 想心所详前想蕴 。就强为名故。 强者灭己 , 自余不言可知 。由想受灭所显真理,名想受灭无为。 此中涉及诸定诸天等等名数 , 皆略而不谈云 。
真如无为者,普光云:“法性,本来常自寂灭,不迁动义,名为真如。” 见 《 百法疏 》。基云:“理非倒妄,故名真如。真简于妄,如简于倒。”又曰:“真如者,显实常义,真即是如,如即无为。” 见 《 百法解 》。昙旷云:“何故无为名为真如,由彼自性无变异故,真即是如。”《 百法义记 》。
如上六种,总显法性, 法性者 , 亦云一切有为法实体 。寂寞冲虚,湛然常住,无所造作,故曰无为。
〔 止观 〕 《显扬》卷二云:“止者,由缘三摩地影像境作意故, 三摩地者 , 定之别名 。 参看前行蕴定数中 。 影像境者 , 第六意识起时必有影像生 , 如定中之心 , 内敛寂静 , 此时心上必现寂静之相 , 是名影像境 。 作意心所 , 详行蕴中 。 此言止者 , 由定心所起时 , 令心及余心所成定 , 即缘彼定中影像 , 而有作意俱起相应 , 策动定心 , 令不退故 。得安三摩地故, 于定中得安故 。住心于内。” 不随境迁动也 。 此宜深玩 。“观者,由缘三摩地影像境作意故,得安三摩地故,简择诸法。” 简择 , 详行蕴别境中慧心所 。 此慧于转成无漏时 , 即名为智 , 亦云真慧 。 由智简择力故 , 于法相法性 , 若有若无 , 一切抉择 , 无诸迷谬 , 无有戏论 。即止即观,即观即止,是名止观双运。
〔 十二缘生 〕 本名十二支。初无明支。无明即本惑中痴数,详在行蕴。庄生曰:“人之生也,固若是芒乎?其我独芒而人亦有不芒者乎?”芒即无明之别名。伏曼容释《易》之《蛊》曰“万事起于惑”,惑亦无明之别名。《分别缘起经》云:“如是无明,隐覆真实,显现虚妄,以为行相。”《唯识述记》:“无明支,亦通种子而言。” 无明 , 是心所法 , 而有自种为因故生 , 唯识说一切法皆有种子 , 故言无明 , 亦必兼举其种 。
二行支。谓即身、语、意三行,此行之自体,即是思数,详在行蕴,行亦名业。《唯识述记》:“行支,亦通种子而言。”
三识支。《缘起经》:“云何为识?谓六识身,眼识、耳识乃至意识,是名为识。”《唯识述记》则云:“识支,唯取阿赖耶识亲因缘为体。” 按亲因缘者 , 即谓名言种子 。 云何名言种 ? 下卷当详 。引《瑜伽》卷九十三为证,是唯识与经说异。
四名色支。《缘起经》:“云何为名?谓四无色蕴,一者受蕴,二者想蕴,三者行蕴,四者识蕴。云何为色?谓诸所有色,一切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详此,则通取五蕴,合名名色, 五蕴已说如前 。似与余支,多相杂乱。然余支据其胜用而别说故,亦不相妨。 吾著 《 破破新唯识论 》 谈十二缘生处 , 可资参考 。《唯识述记》则谓色蕴中除根, 下另说六处故 。名中四蕴,受蕴全除, 下另说受支故 。行蕴中触,除第八识等相应触。 下有触支 。然无明与爱,亦均行蕴所摄, 无明即本惑中痴数 , 爱即贪数 , 皆摄行蕴 。《述记》未除,犹嫌杂乱。名色支,据《述记》亦皆通种子而言。吾谓十二缘生,须宽泛说去,若析得太死煞,终说不通。即如《述记》将行蕴中除去若干,其所余下的东西,又是怎样生法?仍以经说为正。
五六处支。《缘起经》:“谓六内处,眼处、耳处乃至意处。”《述记》亦通种子而言。
六触支。《缘起经》:“谓六触身,眼触、耳触乃至意触。”《述记》:“除第七识,取第八相应触。”又引《大论》卷九,说六触身,名为触故。此支,唯识亦通种子而言。
七受支。《缘起经》:“受有三种,谓乐受、苦受、不苦不乐受。”《述记》云,此受,唯在种位。 唯约受心所之种子而说故 。
八爱支。《述记》:“唯取爱数一法为体。” 爱数 , 即贪心所之异名 。 此言贪心所一法 , 是爱支自体故 。亦通种子而言。《缘起经》说:“爱有三种,谓欲爱、 于欲界而起贪 , 故名欲爱 。色爱、 准上可知 。无色爱。”
九取支。《缘起经》:“云何为取?谓四取,一者欲取, 按欲即别境中欲数 , 取者执着义 , 若于所欲求而坚执不舍者 , 即名欲取 。二者见取,三者戒禁取, 按此与上见取 , 并详前行蕴五见中 。四者我语取。” 按由坚执我故 , 遂亦坚执我语 , 名我语取 。《述记》有说取支通一切烦恼为其体,殊嫌宽泛,要以经说四取为正。然四取复依三见及贪假立,其体即恶慧与贪, 恶慧 , 即别境中慧数 , 本通三性 , 此与染心 、 心所相应者 , 故名恶慧 。 贪即本惑中贪数 。亦通种子而言。
十有支。《述记》云:“即前行及识、名色、六处、触、受为爱与取所滋润故,转名为有。”《缘起经》云:“有谓三有,谓欲有、色有、无色有。”《述记》所说较精。
十一生支。《缘起经》:“谓彼彼有情,于彼彼有情类,诸蕴生起,是名为生。” 诸蕴 , 即色等五蕴 。
十二老死支。《述记》云:“即五蕴变灭。” 变者衰变 , 谓老即形气衰损故 。 灭者灭坏 , 死时诸蕴坏尽故 。
此十二支,相缘而起故, 起者生义 。亦名十二缘生。是中缘者,即依借义。《缘起经》云:“谓依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所谓无明缘行,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处,六处缘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有缘生,生缘老死。”
云何无明缘行?谓于真理无知无见故,愚痴故,黑暗故,以此为缘,而发身语意行。
云何行缘识?谓由业种 业者 , 造作义 , 即行之异名 。 诸所造作 , 熏成种子 , 入本识中名为业种 。为缘,感发本识中亲因缘种,令起现行故。 此中识支 , 依 《 述记 》 解 。
云何识缘名色?谓由本识从种现起故,即有色心诸蕴,因说识缘名色。
云何名色缘六处?《缘起圣道经》云:“由有名色,便有六处,如是六处,名色为缘。”
云何六处缘触?《缘起圣道经》云:“六处为缘,而有其触,由六根处,能触境故。”
云何触缘受?由于境有触故,故有苦乐等领纳,因说触为受之缘。
云何受缘爱?由于境有领纳故,遂生爱染,故说受为爱之缘。
云何爱缘取?欲等四取,若无爱染,即不生故,故说爱为取之缘。
云何取缘有?由爱与取,合润业及识等五种故, 五种下详 。转名为有,故说取为有之缘。
云何有缘生?谓业及五种,由爱与取所合润故,如外种由水润已,势用方胜,即名为有。由有为缘,即有其生,因说缘有故生。
云何生缘老死?有生,故有老死,因说生为缘故,有老死。
此十二支,复分四支。一、能引支,谓无明与行,能引识等五果种故。
能引假说名因,所引假说名果。
二、所引支,谓本识中有亲生当来异熟果所摄识等五种子,皆前二支所引发故, 异熟果 , 俟下卷另详 。 当来犹言未来 。 前二支即无明与行 。识等五者,一识支、二名色支、三六处支、四触支、五受支,此五各有自种,故云五种子。
三、能生支,谓爱及取与有,能近生当来生、老死二支故。
四、所生支,谓生与老死,是爱取有三支近所生故。
附节《缘起圣道经》。
尔时,世尊告诸大众:“吾未证得三菩提时, 按三菩提者 , 正觉义 。独处空闲,寂然晏坐,发意思维,甚奇世间,沉沦苦海,都不觉知出离之法,深可哀愍。谓虽有生、有老、有死,此没彼生,而诸有情不能如实知生老死出离之法。
“我复思惟:由谁有故,而有老死?如是老死,复由何缘?我于此事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由有生故,便有老死。如是老死,由生为缘。 按如理思者 , 适如其理而思 , 不以情见妄推度也 。 现观亦云现量 , 由能知心 , 于所知境 , 明了观察 , 符契正理 , 而不杂一毫虚妄分别 , 此名现观或现量云 。
“我复思惟:由谁有故,而得有生?如是生者,复由何缘?我于此事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由有有故,便得有生。如是生者,由有为缘。
“我复思惟:由谁有故,而得有有?如是有者,复由何缘?我于此事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由有取故,便得有有。如是有者,由取为缘。
“我复思惟:由谁有故,而得有取?如是取者,复由何缘?我于此事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由有爱故,便得有取。如是取者,由爱为缘。
“我复思惟:由谁有故,而得有爱?如是爱者,复由何缘?我于此事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由有受故,便得有爱。如是爱者,由受为缘。 按自爱以下 , 如受支 、 触支并六处支 、 名色支 、 识支 , 逐层说法 , 皆同上文 , 兹略而不录 。谓识为缘而有名色,名色为缘而有六处,六处为缘而有其触,触为缘受, 按言触为缘而有受也 。 下准此 。受为缘爱,爱为缘取,取为缘有,有为缘生,生为缘故,便有老死愁叹忧苦扰恼生起,如是积集纯大苦聚。
“我复思惟:无有谁故,而无老死?由谁灭故,老死随灭?我即于此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无有生故,便无老死。由生灭故,老死随灭。
“我复思惟:无有谁故,而无有生?由谁灭故,此生随灭?我即于此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无有有故,便无有生。由有灭故,生即随灭。
“我复思惟:无有谁故,而无有有?由谁灭故,此有随灭?我即于此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无有取故,便无有有。由取灭故,有即随灭。
“我复思惟:无有谁故,而无有取?由谁灭故,此取随灭?我即于此如理思时,便生如是如实现观:无有爱故,便无有取。由爱灭故,取即随灭。 按自取以下 , 爱支乃至识支 , 说均同上 , 故略 。
“无明灭故,行即随灭。由行灭故,识亦随灭。由识灭故,名色随灭。名色灭故,六处随灭。六处灭故,触亦随灭。由触灭故,受亦随灭。由受灭故,爱亦随灭。由爱灭故,取亦随灭。由取灭故,有亦随灭。由有灭故,生亦随灭。由生灭故,老死愁叹忧苦扰恼皆亦随灭,如是永灭纯大苦聚。” 按十二缘生 , 乃释迦氏所反复宣说 , 详在 《 阿含 》。 无明乃至老死 , 是流转相 。 无明灭乃至老死灭 , 是还灭相 。 自释迦以后 , 佛家大小乘部别虽多 , 然在人生论方面 , 始终不离此根柢 。《 缘起圣道经 》 全依据 《 阿含 》, 故节录如上 , 冀学者了然佛家本旨 。
吾于《破破论》谈十二缘生,虽训释名相,不必甚符经论,而大指殊不相违。间与诸生论及此,诸生有随笔之者,较《破破论》为详。兹附之如下:
《阿含》详谈十二缘生义,可见佛家元始思想只是人生论,而宇宙论即并没于人生论中,故不另谈宇宙论。
十二缘生,是据凡位即染位言,而有顺逆观。顺之即无明乃至老死,即苦集二谛。逆之即无明尽,乃至老死尽,即灭道二谛。西洋哲学家皆建立一法, 如心或物 , 或非心物 。以为诸法本原。 诸法者 , 即谓现象界 。而十二缘生之说,既不于自家生命以外,别说有客观存在的宇宙,更用不着为所谓客观的宇宙寻找一个托子或因素。只反在当躬,把自家生活认识清楚,不过是无明乃至老死一串互相关联而又相续不断的事情。岂不妙哉!岂不妙哉!
此中缘者,藉义。无明缘行,由无明为缘故,行乃生。无明不是行的本原,只是于行作一种缘藉。以下缘字,皆准此知。须知十二缘生说纯是对于吾人生活内容的一种描写,绝不用意见去推求人生的来由, 推来由 , 便已是无明 。只就吾人生活内容的多方面,切实描写。十二缘生说,只是如此,须虚心领会,必恰如其分而领会之。
无明居首,此义深微,真不可穷。吾人戴天而能问天如何有乎?履地而能问地如何有乎?吾人又能问生何所从来,死将何所往乎?乃至一饮一食,能问其所以必饮必食之故乎?总之,人生种种,不容起意设问道理。如其设问,亦无可答。即答,亦终归无答。如问,汝何故食?曰饿思食。又问,汝何故饿?汝将在生理上说一些道理来。吾更就生理层层诘汝,到了最后,还是不知如何有生,而且不知如何叫生,又如何要生,此为必然之结果。然则汝所答者,其为答耶?抑实无答耶?是其为无答也无疑。人生日常用心,总是处处设问道理,而不知其所谓道理,元来都是不容问,不容答。他偏要于此问答纷然,结果只是一团迷雾,这个迷雾,就叫无明。而此无明,势用极大,由此为缘,遂得生行。 佛家毕竟破无明而得正智 。 吾 《 易 》 之 《 乾 》, 亦曰大明 , 此义须另详 。
行亦名业,即造作义。一切造作,缘惑 无明 。故生。惑无已故,造作亦不已。惑无穷故,造作亦无穷。
通无明与行而观之,则哲学家所谓盲目 无明 。的冲动, 即行 。亦近是矣。
然此造作的势用,本缘无明而有,却以无明故,偏不安于无所解释,必作种种虚妄分别。此分别即识,此识即缘造作而有;设无造作,亦即无所谓分别。故曰行缘识。 言行为缘故 , 识乃得生 。
由虚妄分别故,遂于自家浑一的生命中,无端分出能所。即分别有所谓内而自我身心、外而世界,故曰识缘名色。名色即通目五蕴,色蕴名色,余四蕴谓之名。虽更有异解,然不过小异。总之,五蕴即赅摄内而身心、外而世界以言之也。由识分别为缘故,名色得生,即见有自己身心,及身心以外之宇宙,此谓识缘名色。
由名色为缘,六入得生。六入即六根, 亦云六处 。乃向外追取的六种工具。既分别内而身心、外而宇宙,则向外追取之具自生,故曰名色缘六入。
有六入故,触亦俱有,故曰六入缘触。由六具 六种工具 。有追取势用故,其追取于境,即领似其境而起变异。此所云领似其境而起变异者,即名为触。如眼入追取色境,即领似此色境而起变异。由眼入以此色为己所取物,是时眼入对色即起一种变异也。故触,以六入为缘而得生。 此中言触 , 与旧唯识师讲触心所处不必同 , 即与 《 新论 》 谈触处亦相异也 。
由触为缘故,受乃得生。受者领纳,有苦受乐受等,即快不快之情是也。触于境故,便有苦乐等受生。
由有受故,爱亦随生,故曰受缘爱。难言哉爱也!触境起受,而自有不容己之爱。 不容己三字 , 宜深玩 。若无此爱,即人生一息不能生活下去。故人生之最难言者,莫如爱。或问:“乐受为缘,其爱不舍,是事无疑;苦受为缘,何堪起爱?”曰:当苦受时,必努力求避此苦,人之自爱其生,往往因苦受之至而益显,子何不思!
爱为缘故,取乃得生。取者,追求义。六入但是追求之具,此中取者,即克就追求的势用之本身而言也。爱不容己故,追求亦不容己,此真人生之秘也。
取缘有者,即前行支乃至受支,为爱与取所滋润故,转名为有。前之行支乃至受支,皆为各别的势用。今此所谓有,则不是表示一种实势用之辞,但谓行至受,为爱与取所滋润故,各各势用增盛,名之为有。
由有为缘,而乃有生,由生故有老死,此不必一一详说,但深心体玩即得。若粗忽过去,便于此义无入头处也。
〔 三苦 〕 《显扬论·成苦品》首建立三苦相:一行苦,二苦苦,三坏苦。《 显扬 》 行苦列第三 , 吾置第一者 , 行苦是诸苦之本 , 一切苦皆依此而生故 。行即诸行之行,义如卷首所说。色心诸行, 此中诸行即谓身心 。粗重所随, 谓一切杂染种子 , 恒与身心随转 , 令不轻畅故 。是故诸行自体是苦,说名行苦。苦苦者,上苦字,逼迫义;下苦字,名词。种种忧患逼迫,皆名为苦,故曰苦苦。 苦苦 , 种类无量 , 此姑不析 。坏者变坏,如十二支中老死,即坏苦故。
〔 四谛 〕 苦、集、灭、道,谓之四谛。兹据《显扬》卷二《摄事品》,略释名义。谛者,实也,事实如是,即说如是,名之为谛。如苦是实,故说苦谛;集为苦因,是事实尔,故说集谛。余应准知。云何苦谛?如三苦、八苦等皆是。三苦者,行苦、苦苦、坏苦,已如上说。《 显扬 》 所说五取蕴苦 , 实即行苦 。 五取蕴义 , 详前 。八苦者,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怨憎会苦、 怨憎会集故苦 。爱别离苦、 爱欲和合 , 而今乖离 , 故苦 。求不得苦 所求不得 , 故苦 。等。八苦,皆从三苦中分别而说。 更有说百余苦者 , 亦依三苦析言之 。集谛者,谓一切三界烦恼及业,皆名集谛。 三界者 , 欲界 、 色界 、 无色界 。 烦恼即本随诸惑 , 详前行蕴中 。 业体即思心所 , 亦详行蕴 。 一切烦恼及业 , 能为感苦之因 , 故说名集 。灭谛者,谓由真慧简择力故, 真慧 , 详前无为法中注文 。于集谛即诸惑及业, 惑即烦恼别名 。悉令无余断弃、 断弃已尽 , 故云无余 。吐尽、 如吐弃秽物令尽故 。离欲、 离诸染欲 。灭没、 一切杂染灭没 。寂静。 染灭尽故寂静 。道谛者,谓诸无漏真俗智, 真智亦名根本智 , 俗智亦名后得智 。 下卷另详 。 无漏者 , 清净义 。此于苦谛、集谛、灭谛,为遍知故, 遍知一切苦谛 。为永断故, 永断一切集谛 。为作证故, 灭诸杂染 , 证知真理 。一切圣道。 圣智所行 , 名为圣道 。
〔 二谛 〕 二谛者,一俗谛,二真谛。俗谛,具云世俗谛。护法云:“世谓隐覆,可毁坏义。 按迁流义是世义 , 堕世中故 , 隐覆真理 , 故云隐覆 。 世间法相不实故 , 名可毁坏 。俗谓显现,随世流义。” 显现者 , 世法虽无实 , 但宛尔有相现故 。 又幻相生灭不停 , 名随世流 。此谛理应名隐显谛,隐覆空理,有相显现。 空理者 , 谓由空诸法自相所显真理 , 名为空理 。如结手巾为兔等物,隐本手巾,兔相显现,此亦如是。今但名世俗谛。又复性堕起尽,名之为世;
世分过去 、 现在 、 未来 。 过去灭尽 , 是尽相 ; 现在方起 , 未来当起 , 通名起相 。 故所言世者 , 即起尽相是 。 性者 , 谓诸法自体 , 是生灭法 , 此皆与世同有起尽相故 , 故云性堕起尽 。体相显现,目之为俗。 体相 , 谓诸法自体 。 世间诸法虽复起尽无常 , 本无真实 , 但亦条然宛然 , 有体相显现 , 如所谓宇宙万象是 。世即是俗,名为世俗。谛者实义,约世俗言,有如实有, 所谓有者 , 如实是有 。 如瓶如衣 , 乃至日星大地 , 于世俗谛 , 皆实有故 。无如实无, 如依五蕴 , 而计为我 , 五蕴实有 , 而此我相 , 如实是无 。 余可思择 。有无不虚,名之为谛。世俗即谛故, 世俗中法 , 即是实故 。名世俗谛,或复省言俗谛,或复省言世谛。
真谛,亦名胜义谛。胜谓殊胜,义有二种:一境界名义,二道理名义。境界又略分二种。一者实尘法,得名境界,如色声等物尘是也。二者本非实尘法,而有实体用。如俗谛中,说心、心所为实法;真谛中,真如是实法。真如为正智所缘时,即名境界。心、心所返缘时,其被缘之心, 此中言心 , 亦摄心所 。亦名境界。是诸境界,皆得名之为义。道理者,如无常苦空无我,与涅槃常乐我净,诸如此类,无量无边道理,亦皆名之为义。胜义者,于一切义中,最极殊胜,故名胜义。谛者实义,事如实事, 宇宙万有 , 如色如心 , 诸生灭法 , 皆依大用显现 , 而施设色心或宇宙等名 , 此所谓大用 , 亦名为事 。 是事如是 , 非不如是 , 离诸戏论 , 故名如实 。理如实理, 理谓真如 , 即诸法实体 。 然理与事 , 实非有二 , 就其显现为万事而言 , 即此理亦得名为事故 , 即事即理 , 体绝言思 , 故名如实 。 然此中谈理事 , 实据我 《 新论 》 为释 。理事不谬,名之为谛。胜义即谛,亦同前释。此复有多异名,或云实谛,或云第一义谛,或云非安立谛。 安立者 , 施设言说之谓 。 一真法界 , 体绝言思 , 故名非安立 。
俗谛中一切法,只于俗谛,说为实有。若推入真谛,即都无自性,说之为空。经言有名无实者,即是世谛。如五蕴中色法,约俗谛言,此色有实自体。若入真谛,色但假名,便不可说色有实自体故。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真谛,即一实真如。《涅槃经》云:“文殊师利菩萨摩诃萨白佛言:世尊,所言实谛,其义云何?佛言:善男子,言真谛者,名曰真法。善男子,若法非真,不名实谛。善男子,实谛者,无颠倒。无颠倒者,乃名实谛。善男子,实谛者,名曰大乘。非大乘者,不名实谛。善男子,实谛者,是佛所说,非魔所说。非佛说者,不名实谛。善男子,实谛者,一道清净,无有二也。” 此处吃紧 。
又复当知,真依俗立,俗待真诠。 俗待真而可诠说也 。 无真 , 即无俗可说故 。基云:“俗是真家俗,真是俗家真,有俗亦有真,无真亦无俗,真俗相依而建立故。”《大智度论》云:“不坏假名而说实相。” 假名 , 谓俗谛中一切法 。 实相即真谛 。盖即俗而见真,即不于俗中起执,便唯一真,此般若了义。基师《义林》释二谛,广分门类,名相烦琐,纷如乱丝。今此只约二谛大义而谈,除去繁芜。唯识于真俗各分四重,似无必要。
〔 外道十六异论 〕 外道虽有九十六种,大意莫过十六异论。详在《瑜伽》第六、七卷,《显扬》第九、十卷,兹节述如下。
一、因中有果论者,谓雨众外道, 雨众即是数论宗摄 。 但数论宗中有十八部之计不同 , 此中雨众 , 或与数论余部取义有别 , 故另列一派 。执诸法因中常有果性。如禾以谷为因,欲求禾时,唯种于谷,禾定从谷生,不从麦生,故知谷因中,先已有禾性。不尔,应一切从一切法生。
二、从缘显了论者,谓即僧佉及声论师。僧佉师计一切法,自性本有,从众缘显,非缘所生。若非缘显,果先是有,复从因生,不应道理。 若非以下 , 申明一切法自性本有 , 只待众缘方得显了 , 并非缘合方生 。 所以者何 ? 若缘合方生者 , 则当如雨众计 , 因中已先有果 。 不知果既先有 , 如何又说从因生耶 ? 以此破因缘生义 , 而成立其一切法自性本有只待缘显之义 。
声生论言:声体是常,而相本有,无生无灭,然由数数宣吐显了。此言声体是本有,但由喉舌鼓动,数数宣吐等等缘力,声相始显,非声本无,今遇宣吐等等缘合而方生故。 非字一气贯下为句 。
三、去来实有论者,谓胜论外道,及计时外道等,皆计有去来世, 去者过去 , 来者未来 。犹如现在,实有非假。小乘亦作此计,今但举外道。
四、计我实有论者,谓兽主等一切外道,皆计有我,有萨埵,有命者、生者等。 萨埵 、 命者 、 生者三名 , 皆我之异语 。 有情识故名萨埵 , 其现起而为有生命者 , 故名生者 。 此生者 , 寿命有分限故 , 故名命者 。由起五觉,知有我也。 五觉者 , 谓我见色 、 我闻声等是 。谓见色时,萨埵觉等。 谓诸众生 , 于见色时 , 必有萨埵即我为觉者故 。 若无我 , 谁为能觉 ? 闻声等时 , 亦可准知 。
五、诸法皆常论者,谓伊师迦,计我及世界,皆实常住。即计全常、一分常等。 参看 《 瑜伽 》《 显扬 》。又如唯物论者,计极微是常,亦是此摄。
六、诸因夙作论者,如无惭外道,谓现所受苦,皆宿作为因。若现精进,便吐旧业。由不作因之所害故, 言不作因者 , 由现时不作感苦之因 , 故名 。如是于后,不复有漏。
七、自在等因论者,谓不平等因者计。不平等因者,如计有梵天等为宇宙之因,此因名不平等。以建立一尊,为万有之主宰故。如莫醯伊湿伐罗等,或执诸法由大自在天变化,或丈夫变化, 丈夫即是具有人格的神 , 能与一切法为因 , 此与大自在天等相似 。或计大梵变化为诸法因。总之,凡建立一法,以为万有之因者,皆属此类。
八、执害为正法论者, 以损害生命为正法 , 故名 。如诸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若于彼祠中,咒术为先,害诸生命,若能祀者、若所害者、若诸助伴,彼一切皆得生天。
九、边无边等论者,谓有外道,起如是见,立如是论:世界有边,世界无边,世界亦有边亦无边,世界非有边非无边。
十、不死矫乱论者,此计有不死净天,谓若有善答他问者,死得生彼。 彼谓不死净天 。此等外道,遇有来诘问者,即于彼所问,以言矫乱,或托余事,方便避之,或但随问者言词而转。 佛家注重因明学 , 亦与此有关 。
十一、诸法无因论者,谓无因外道,计我及世间,无因而起。又自然外道,亦此所摄。
十二、断见论者,谓如我身死已,断灭无有。犹如瓦石,若一破已,不可还合。
十三、空见论者,妄计无有一切诸法体相。即于真谛理及俗谛中,若事若理,不能如实知故,便总非拨,一切皆空。又不信有善恶因果。
十四、妄计最胜论者,谓如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婆罗门是最胜种类,刹帝利等是下劣种类;婆罗门是白色类,余种是黑色类。如是等计。 今五洲各民族 , 种界之邪见甚烈 。
十五、妄计清净论者。谓有外道,于五欲坚著,嬉戏娱乐,随意受用,妄计此即现法涅槃。 今日主张物质上之享乐者 , 亦皆属此流 。复有外道,计持狗戒,以为清净。或持牛戒,或持油墨戒,或持露形戒,或持灰戒,或持自苦戒,或持粪秽戒等,计为清净。 前行蕴烦恼位戒禁取中 , 言外道所持戒者 , 即谓此等 , 可参看 。
十六、妄计吉祥论者,如历算外道,谓日月薄蚀、星宿失度等,有关人事得失。 按上十六计 , 只略就各派之主张相同者 , 即总区为如是等计 。 佛家思想 , 即广对治此十六计 , 学者所宜究心 。
〔 数论 〕 印度外道与大乘关系密切者,莫如数论、胜论,故此二家,以次略说。
数论,创始者名劫比罗。其后弟子之中有筏理沙,此翻为雨。雨时生故,即以为名。其雨徒党,名雨众外道。梵云僧佉,此翻为数,即智慧数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此师所造,有《金七十论》, 本七十行颂 , 因金耳国王以金赐之 , 遂名 《 金七十论 》。世亲为之作长行。可见世亲曾受此派影响。
基师《述记》叙数论义,依《金七十论》,立二十五谛。总略为三,次中为四,广为二十五。
总为三者,谓变易、自性、我知者。
变易者,谓中间二十三谛,即自性所作,名为变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
我知者,神我也。
次中为四者:一、本而非变易,即自性是。自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非变易。
二、变易而非本。一说谓十六谛是也。即十一根及五大,总十六谛。又说,但十一根是。 即除五大 。此唯从他生,名为变易。不能生他,故非本。
三、亦本亦变易。此复二说。一说谓七谛是也,即大及我慢,并五唯量。又说,并五大合十二法。 于前七谛 , 又并入五大 , 故为十二法 。此从他生, 故亦变易 。复生他。 故亦本 。
四、非本非变易,谓神我谛。
广为二十五谛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位,开为二十五谛。
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也?”答:三德合故,能生诸谛。三德者,勇、尘、暗。 暗即佛家所谓无明 , 一名为惑 。 此中三德 , 甚有深义 , 学者宜玩味 。
问:“此我知者,为是作者,为是受者?”答:是受者,三德为能作故。问:“既非作者,用我何为?”答:为领义故。 此中义字 , 当训为境 。于境证知,名领义。由有我是知者故,得证于境。余不能知。又从冥性既转变已,有诸境界,我受用故。
自性本有, 法尔本有 , 非始起故 。无为常住,唯能生他,非从他生。
由我起思,受用境界。故自性与我,于诸谛中特为根本。 前说我非本者 , 不生他故 。 今说我亦为本者 , 能受用他故 。
从自性先生大, 注意先字 。大者,增长义。自性相增,故名为大,或名觉,亦名想、名遍满、名智、名慧。
从大,生我执。我执者,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须境,故名我执。初亦名转异,亦名脂腻。
有说,我慢生五大、五唯、十一法。五大者,谓地、水、火、风、空。 其所云空者 , 别有一物 , 名之为空 , 非谓虚空无为及空界色等 。五唯者,谓声、触、色、味、香。
有说,我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为我受用故。
十一根者,初五知根,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皮根。次五作业根,一语具, 谓语所须口舌等是 。二手,三足, 此中手足 , 即取皮根少分而言 。 前取皮总相 , 今但取支故 。四小便处,五大便处。又次心根,《金七十论》说心根即分别为体。有说以肉团心为体。
神我以思为体,故因明说,执我是思。
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若知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修道。自性隐迹,不生诸谛,我便解脱。其为说大概如此。
兹依二十五谛,列表如下:
世亲唯识依数论自性,而改立种子义,其第八藏识,亦与数论神我相当。
〔胜论〕 《 述 记》云,成劫之末,有外道名嗢露迦,此云鸺鹠,造《六句论》,诸论罕匹,故云胜也。其后有五顶者,受其化导,鸺鹠为说六句义法:一实,二德,三业,四有,五同异,六和合。
后其苗裔有惠月者,立十句义:一实,二德,三业,四同,五异,六和合,七有能,八无能,九俱分,十无说。
实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
若有色、味、香、触等,是名为地。若有色、味、触及液润等,是名为水。若有色触等,是名为火。若有触等,是名为风。若唯有声,是名为空。 别有空大 , 非虚空无为 , 亦非空界色 。若是彼此俱不俱迟速能诠之因,是名为时。 彼此俱不俱及迟速 , 以何法为此等能诠之因 , 即时是也 。 若无时 , 则无彼时 、 此时 、 俱时 、 不俱时及迟速可诠说 。若是东南等能诠之因,是名为方。 东西南北上下等 , 以何法为其能诠之因 , 即方是也 。 若无方 , 便无东南等可说 。若是觉乐苦等九德,和合因缘,能起智相,是即名我。若是觉乐苦等,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是即名意。德有二十四种:一色,二味,三香,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润,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声。
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触。一实与非一实能诠之因,是名数。
实者
,
九实
,
即所数计之物也
。
非一实者
,
二以上之数
。量有五种:一微性,二大性,三短性,四长性,五圆性。别性者,谓实等差别能诠之因。
等者
,
谓德及业
。
如九实等
,
一一差别
,
以何法为其能诠之因
,
由有别性故
。合者,二物先不相至,而今至,名合。离者,二物先合,而今反之,名离。彼性者,依时、方及数,远觉所待,故名为彼。如云此物是一,彼物是二,故属于数。此时彼时,故属于时。此方彼方,故属于方。此性者,彼性之反。觉有二种:一现,二比。谓根与境合时,有了相生,名为现量。
此宗意说
,
眼根舒光
,
至于色境
,
方始取之
,
如灯照物
。
声
、
香
、
味
、
触四境
,
来至于根方始取之
,
故远见打钟
,
久方闻声
,
声来入耳
,
方可闻也
。
根与境合之时
,
有了相生
,
此了相是现量体
。比有二种:
比者
,
比度推求
。一见同故,比见不相违法。如见烟时,比知有火。二不见同故,比见相违法。如见雹时,比禾稼损。或见禾稼损,比有风雹。乐是适悦义。苦是逼恼义。希求色等物,名欲。损害他有情等,名瞋。欲作事时,先生策励,有发动势,此名勤勇。坠堕之因,名为重性。
重故坠堕
。流注之因,名为液性。
液故流注
。为地等摄受因故,名润。
由润故
,
地等有所摄受也
。行有二种:一念因,谓现比智所生数习差别。
即现比智起已
,
便有余习续生
,
为忆念因
。
差别者
,
不一义
。
此以迁流名行
,
即心行是
。二作因,谓
掷等业所生势用。
此言行者
,
是势用义
。法有二种:一能转,谓得生死胜身之因。
如于生死中
,
得人天趣身
,
即望地狱等名胜身
。二能还,即出世间之因。正智,正因也。非法者,即与能转能还二法相反之因。耳所取一依,名声。
业有五种:一取,二合,三屈,四伸,五行。
若于上下虚空等处,极微等先合后离之因,名为取业。 如室东隅处 , 有极微和合物 , 名书桌 。 此书桌即诸极微 , 先与室东处合 , 而今离异者 。 由此书桌即诸极微 , 已被取去之故 , 故此取业 , 是彼诸极微先合后离之因也 。舍业反此。先离而远,今合而近之因,名屈。 由屈故 , 使离远者而近合 。 如熔铁片而屈折之 , 使其东西两端 , 近合为一 , 则屈业是其因也 。 不屈 , 则东西两端远离 , 无缘近合 。伸业反此。有质碍物,先合后离之因,名行业。 行者动义 , 不有行业 , 则先合已 , 终不离异 。
有体是一, 六句义中 , 第四句所谓之有 , 其体只是一 。实德业三,同一有故。
同异体多, 第五句中 , 所谓同异 , 其体便多 。实德业三,各有总别之同异故。 有总同总异及别同别异 , 思之可悉 。
和合唯一, 第六句中 , 所谓和合 , 其体唯一 。能令实等不相离而相属者,即此和合。
《俱舍钞》曰:六句义。一、实者,通以九法为体,是常。世界成即聚,亦不增;坏即散为极微,亦不灭。与德句二十四法,为所依。《十句论》曰:“如是九实,地由几德,说名有德?”答:由十四德,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重性、液性、行。乃至我有十四德,谓数、量、别性、合、离、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意有八德,谓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行。
二、德者,通以二十四法为体,此则依前九实。 此德 , 即实上所具之德也 。
三、业者,通以五法为体。离前实德外,别有五法,令实德作业。
四、有者, 亦云大有 。即前实德业,不能自有,由别有一大有有之。 此大有非假法 , 乃有实自体 。
五、同异者,离实德业外,有别自性。人与人同,人与畜异,由别有同异法,令其成同异也。 同异 , 亦非假法 , 准大有可知 。
六、和合者,能令实德等不相离而相属故。 此和合 , 亦有实自体 , 非假法也 。
如上略说六句义。其十句义,除与六句相同者外,自余亦不及详。胜论全用解析法,其说至为繁碎,而其观想所至,今人甚难理会。学者若非虚怀澄虑,以细推彼之思路,而如其所经,在自己脑筋中重演一番,则必茫然不知其所谓。 学者至此 , 为一长句 。此不独治胜论为然,即于数论亦然。而于佛家之学,尤须如此用功,才有少分相应也。胜论典籍,有《十句论》,《述记》卷五,并其他疏钞,亦须参考。
又胜论建立极微, 参考 《 二十论述记 》 等 。九实之中,唯空、时、方、我,四无质碍, 即无极微 。余五皆有碍。 即有极微 。问:“地水火风皆极微为体,是说易知。云何意亦有碍?”答曰:据基《记》云:“胜论说意是微, 微者极微 。如二微果许大,而亦有碍。” 此与言心亦有原子者同 。今谈胜论义,即依彼说,至其当理与否,又为别一问题。
世亲唯识,颇尚烦琐的分析,与胜论方法亦近似。其种子义,亦与极微不无相关。
胜论分析实德业等,其所析果皆精审与否,姑置勿论。但由其义而归纳之,可得一原理焉,即宇宙万象,唯互相依而有已耳,更不须别索原因。如此,即已远离西洋形而上学之种种妄猜,其识顾不卓哉!
数论于宇宙人生之体验,较胜论为深澈,其三德曰勇、尘、暗,吾欲名之曰能、质、惑。势力之谓能,拘碍之谓质,与能质俱始,其动若机括而自不容已者,是乃惑也。深广哉!三德义也。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与于此!虽然,此自宇宙形成以后言之也, 此云宇宙形成以后 , 明但约形气分上说之 , 要非真理本然也 。未常亲证实相也。若乃于变易见不易,于流行识主宰。则至健而辟,必非与暗相俱之勇。至健而翕,亦似尘而实非尘。湛然明觉,绝诸戏论,固无所谓暗也。《新论》唯显实相,与数论观点截然不同,学者宜分别观之。
若以辟言能,则当曰势用之谓能。 着一力字不得 , 恐其滥于形气界之力也 。若以翕言质,则当曰显现之谓质。 虽本无拘碍 , 然非空洞无物 , 故乃宛尔显现 , 依此假说名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