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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庄园制度之资本主义的发展

庄园制度原受军事原因之影响而发生,开始时,其主旨在利用隶属的土地及劳动力,使领主能够存在,但此中已胚胎着向资本主义发展的有力趋势。此种趋势于大规模耕作地制及所领地经济之二种形态中表现出来。

A 大规模耕作地制

大规模耕作地制系以强制劳动来经营者,此种经营,专为贩卖而劳动,所生产者为园圃生产物。大凡在征服的地方,征服者成为领主阶级,同时有精耕的可能者,都可有此种经济发生。它是殖民地的一种特征。其近世的生产物,是甘蔗、烟草、咖啡、棉花等,古代则为葡萄酒及油。试考察其发达的过程,大抵最初多为半栽耕作地制。在此种状况下,只有贩卖是统制而集中于一手。反之,生产则以强制劳动,委于各个的不自由劳动者,由村落自治体对于殖民公司,即半耕作地之所有者,负有连带责任,而且附有对于土地的义务及租贡义务。此种状态,在南美方面,一直延至十九世纪初期之革命开始时,在新英格兰诸州,直延至脱离祖国时。

完全耕作地制,世界上各处皆有。其表现为模范的古典的形态者,则有二度:其一,是古代迦太基、罗马的耕作地,其二,是十九世纪时,合众国南部诸州之黑人的耕作地。完全的耕作地制,系用已受训练的不自由劳动来工作的。此与庄园经济者不同,在这种庄园经济之下,领地经营与农民各自的小经营,同时并存,反之在耕作地制之下,只有集居在一处的奴群。此种经营法之主要的困难点,在于劳动之补充。劳动者没有家庭,所以自己没有产生后继者之可能。如是,耕作地制不能不有赖于掠取奴隶,或以战争之形式为之,或由非洲那样的大的奴隶地域,以奴隶买卖为目的,作定期的掠夺。古代之耕作地制,创于迦太基,马哥(Mago)曾把那里的情形详加描写过,在罗马的文献中,迦图(Cato)、梵禄(Varro)、哥伦密拉(Columella)亦曾叙述过。此制之先决条件,须随时都可在市场上买得奴隶。罗马的耕作地之生产物,是油和葡萄酒。在耕作地上,可以见到自由的小佃农(Coloni)与奴隶(Servi),同时并存。小佃农以领主所供给的各种用具,耕种谷物农地,因此他们为一种劳动者阶级,而非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民阶级。奴隶不许结婚,亦没有财产,一起被安置在一种有寝室、疗养所及拘留所的营场中,以防逃逸。他们朝晨须经过点名,出去劳动时及回来,须排列队伍行走,穿衣及脱衣都有定处,故在严格的军队组织下劳动。其中只有一个例外,即监督者(Vilicus),他可有特别待遇,即contubernalis,此即是,可与奴婢结婚,而且可在领主的牧地上饲养一些家畜。于此,最困难的问题,仍为后继者之补充。由奴隶乱婚的自然增加是不够的,于是应许奴婢,生产小孩三人后,即给与自由,想用此方法以提高生产率。但因获得自由者,前途唯有出于卖淫一途,故此方法终归失败。居住于都会中的领主,因为不断的需要奴隶,其困难自愈益增加。自帝政时代之初期以来,大战停止,奴隶市场之供给,已没有可能,于是奴隶营场,即处于崩溃的命运:那时奴隶市场之缩小,其影响实与封锁煤矿业对于近代工业之影响相同。罗马的耕作地之变更性质,还有一个原因,即古代文化之重心,此时已向内地推进了,而奴隶场所却是必须接近海岸可与外方通贸易的地点。在那里,文化的重心,已移向于内地,传统的庄园制度,占有优势,具备着与此相应的运输关系,且因帝国所造就的和平,故就必然会向另一种制度推移。至帝国没落之际,原为农田奴隶者,变成了有家庭的人,其地位成为Mansusserviles,同时,Kolone又被课以徭役义务,不仅仅租税一种,故两者极相若了,所有者(possessores)阶级,则已完全支配了国家之经济和政治。货币经济和都市制度,趋于衰落,其状态渐与自然经济的阶段相接近了。

北美合众国之南部诸州,亦发生与上面同样的困难。合众国方面,自棉花之利用方面有了大发明以后,即已发生大规模耕作地制。在十八世纪的后期,英国发明了棉花纺绩机(一七六八年至六九年)及织机(一七八五年),美国又发明了棉花除壳机(一七九三年),后者才使棉花之充分利用成为可能。棉花之大量贩卖,遂日益发达,而将麻物及羊毛生产压倒。此种因机械的利用而发生的棉织品之大量生产,在欧洲和美国,发生完全相异的影响。在欧洲方面,由棉花生产之刺激,发生了自由的劳动力之组织——最初的工厂,发生于英国的兰开夏(Lancashire)——但在美国方面,其结果却为奴隶制度。

当十六七世纪时代,人们曾想利用印第安人作大量生产。但不久,即明白印第安人没有用处,于是转向于黑人之输入。但他们因为没有家室,故不会生产,而在新英格兰诸州,又先后禁止奴隶买卖,故经过一代后,到十八世纪之末,即发生非常的奴隶缺乏。想由耕作地以赚得当时颇钜的船费之贫穷移民,亦曾被利用过,但仍嫌不足。于是人们就实行繁殖黑奴的方法。此种黑奴繁殖法,在南部诸州经营得非常有组织,竟至可以分出为黑奴繁殖州和黑奴消费州。又因利用奴隶劳动需要土地,故复发生一种斗争。利用奴隶劳动之先决条件,为土地之廉价,以及常常可得待垦辟新地的可能性。盖因劳动力既贵,则土地不能不低廉,而且黑人对于新的用具,不会使用,只能用原始的用具来经营,故黑人的耕种,实为使地力涸耗的种法。于是自由劳动的诸州和不自由劳动的诸州之间,开始斗争。于此,发生了一特异的现象,即,补充的生产因素,即奴隶增加了地租收益,但土地则不产生地租收益。从政治上说,此种斗争,是北部的资产阶级和南部的殖民贵族间之斗争。站在前者方面的,是自由农民,站在殖民者方面的,是南方没有奴隶的白人,即所谓“白人穷棍蛋”(Poor white trash),因为此种穷白人,深恐黑人解放,要丧失他们身份阶级的自负心,且造成经济上的竞争。

对于奴隶,只有用最严的纪律以从事,毫无顾惜的虐使,才能有收益。此外的条件,则为奴隶价格及其给养之低廉,以及耗竭地力的耕种法(此种耕种法,自须准备有大量的土地才行)等。等到奴隶价高了,独身的办法不能久持了,古代的耕作地制即已崩坏,奴隶制度亦随而崩溃。基督教对于此点并未有一般人所归功于它的影响,倒是受斯多亚派(Stoische)哲学影响的诸帝,早曾开始保护家庭,在奴隶间采行婚姻制度。在北美方面,教友派(quaker)教徒对于奴隶制度之废止,曾积极活动。但奴隶制度运命被制定的日子,实在于一七八七年国会的议决自一八〇八年禁止奴隶输入,同时那个时候可以利用的土地,亦渐渐有缺乏之虞了。其实际所产的奴隶经济之改变为分益佃农制,纵无独立战争,也会实现;此种独立战争,系因南部诸州脱离联邦而爆发。北方的胜利者之对黑人给与特权,实在是一种失策,结果当军队撤退后,黑人投票权即被剥夺;且黑人和白人之间,发生了严格的阶级差别。黑人变成为负有债务的分益佃农。铁路既然有赖于白人的大地主,所以仍可对黑人封锁交通,排出他们于商业竞争以外,因而他们所有的移转自由结果成了一纸空文。如是,此种毫无步骤的奴隶解放,引起了这种状态,其实重要要素“土地”使用净尽时,此状态本来自然地和逐渐地会发生的。

B 所领地经济

所谓所领地经济(Gutswirtschaft)者,系指以贩卖为目标的资本主义的大经营,此种大经营,或全然建立于畜牧上,或全然建立于农耕上,或亦可兼含两者。

倘广泛的畜牧成为主要部分,则如罗马的广地(Compagna)那样可以无资本的经营之。在广地方面,通行着大私有地的经济(Latifuudienwirtschaft),其起源或可追溯至教会国家之贵族执政的时代。罗马的贵族大家,即广地的庄园领主。与他们相对立者是佃农,他们的家畜,多用于罗马之乳的供给。反之,耕者则被剥夺而迁徙了。

用少的投资作大规模的畜牧,在南美的大草原及苏格兰方面都有之。苏格兰的农民,亦已失其所有。英国的政策〔自一七四六年柯尔敦(Culloden)之役苏格兰独立失败以后〕将旧来的藩主,作为地主待遇,而以其所属者,当作佃农看待。其结果即当十八九世纪之间,认许地主为所有者,佃农渐被逐出而将土地改作为猎场或牧地。

资本充实的牧地经济,在英国方面因羊毛工业之发达及十四世纪以来英国诸王之奖励政策,故早即成立。十四世纪以后的国王,其目的在征收租税,故先奖励原料羊毛之输出,而后计及创设羊毛制品工厂,以助成国内消费上之供给。于是自充为牧地首长的庄园领主,开始将牧地变作为牧羊地(即所谓圈地运动)。不仅如此,他更大批的收买农民或与农民订立契约,由此即成为大农,而转向牧地经济。此为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间的过程(对于此种过程,当十八世纪时,社会评论家和民众间,曾发生过骚扰),其结果发生了资本主义的大佃农阶级,他们以最小的劳力承受佃地,其大部分用于为羊毛工业的牧羊经营。

所领地经济之其他一形态,系将谷物生产作为重心,庇尔(Robert Peel)撤废谷物关税以前一百五十年间的英国,即其适例。其时在谷物保护及输出奖励制度之下,为利用佃农而行合理的经营计,故大规模的由小农夺取土地,俾作更有效率的经营。当此之时,牧地耕作经济和谷物经济,有各别的经营者,亦有两者一起经营者。此种状态,直维持到清教徒与英国劳动阶级骚乱后废除谷物关税始止。于是谷物耕种已成为不合算了,故谷物经济之劳动力亦可以移作别用。英国的平地上,人口乃特别减少,同时,在爱尔兰方面,小佃农经济,亦都为大地主所兼并。

完全与英国不相同者,为俄罗斯。当十六世纪时,俄罗斯固有所谓奴隶;但大多数的农民为自由的分益佃农,他们将其收获之半数,献给地主。地主操有每年可解约之权,但实际行使权利的事却甚少。领主因为确定的金钱租额,比较增减无常的实物租额为有利,故他们即令农民交纳名为Obrok的固定租金。此外,徭役原只为奴隶所应尽的义务,但地主亦极力的将其推及于自由佃农,此种办法,最初为最能细心经营的僧院庄园所实行。正在侵入的货币经济,使农民负担了许多债务。苟遇有一度歉收,则农民就完全要负债,因而农民即失却了迁移的自由。自十六世纪之末以来,沙皇全恃贵族的拥护以维持其权力及国家的行政组织。但贵族之生存,亦殊受威胁,因为大的庄园领主,可对农民给与有利的租佃条件,故小贵族即患民之不足。沙皇的政策,就想保护小贵族,以抵制大庄园领主。一五九七年时沙皇哥特诺夫(Boris Godunow)之敕令,即已寓有此种目的。敕令中宣言租佃契约不得随意解除,因此,农民在事实上成为与土地相联系,登录于租税簿上,这一来又为一种对领主的保护农民政策。彼得大帝之人头税推行以后,自由农民和奴隶间之从前的区别,即没有了。他们都与土地相联系,领主对于他们,都有无限的权力。故农民正与罗马的奴隶相同,毫无权利可言。一七一三年时,领主明白的获得施行笞刑之权。所领地的管理者,可任意婚配农民。租税之多寡,由领主的意思来规定,补充者之征发,亦是如此。领主有权可将不顺从的农民,放逐于西比利亚 ,可以随时没收农民的财产,虽则颇有些农民潜藏其财产而积成巨富的。对于农民主持公道的法庭,是没有的。农民系用作为地租之源或劳动力。俄罗斯的中部,将农民作前者的用法,反之,后者则在有输出可能性的西部地方。俄罗斯的农民,就在此种状态下,直到十九世纪。

在德意志方面,租地制仍存在的西部,与赋役圃舍经济所通行的东部及奥地利之间,有显著的差别。本来开始时,农民的状态,无论在彼处或此处,差不多是同样的,而且东部方面,还比较有利些。东部方面,开始时并没有农奴制,并且有德意志最好的《土地法》,农民居住于大的所有地(Grosshufen,与古代的王领地相若),农民地之没收,自普鲁士的腓特烈一世及马利亚?德利撒(Maria Theresia)以来,因农民为租税负担者及兵役服务者之故,已为国家权力所禁止。即在汉诺威(Hannover)和卫斯特法楞亦禁止农地之没收,反之,在莱因地方,以及德意志西南部却是受许可的。但东部之农民地没收,曾行诸广大的范围内,西部及南部方面,则不是如此。其理由有种种。在西部方面,农民阶级自经致命的三十年战争后,农民的所有地,已从新支配过,反之,东部方面,则为大所领地所兼并了。西部及南部,通行混合的所有,东部则有贵族之统一的大所有地制。西部与南部,虽亦有贵族之统一的大地产,但尚没有大规模的所领地经营。因为在此种地方,庄园支配、农奴支配及司法支配,各各分离,故农民可操纵于此三者间使其互相斗争,而在东部方面,此三者系集于一人,故成为统一的受封领地。这种状况,使得没收农民土地或谋以赋役之事,成为容易了,虽然这种权利本来限于裁判领主,但庄园领主也有此权了。此外,东部比较西部,较少教会的土地所有,而教会则传统的较之世俗庄园领主对农民的待遇要优惠些。东部的大土地所有虽在教会的手中——如奥地利,是在寺院手中——其经营亦比较世俗的所有者要合理,但并不想转向以贩卖目的的经营。因此,市场的关系对于东部和西部间的对立,实有决定的作用。凡地方市场不能容纳谷物生产之充分的分量时,即不得不向远方输出,于是有所领地经济发生。但一位汉堡的商人,既不能与马克体或西利西亚(Schlesien)之农民作个别交易,遂自然的引起向大经营之推移。反之,南部及西部的农民其近处有城镇,故可在该处贩卖自己的生产品。所以在这种地方,地主得利用农民为其地租的源泉,但在东部则仅能利用其劳动力。地图上都市之分布的密度渐减时,所领地经营之分布的密度反渐增。此外,西部、南部的庄园法及与此相关联的有力量的传统主义,也帮助固有的农民继续存在下去。甚至有谓南德及西德的农民战争,也与此种发展过程有关,战争诚然因农民之失败而终结了,但仍有所谓“失败的总同盟罢业的效果”,对于庄园领主成为一种殷鉴。英国于十四世纪时已有过农民战争,但农民仍被夺其所有。至于波兰及德国东部不发现农民暴动的理由,则因农民暴动与其他一切的革命相同,并不是由情形最恶劣的地方爆发出来的,即农民地位最被压迫之处亦是如此,毋宁是发生在革命者已有相当程度的自觉心的地方。

庄园领主与农民间的关系,以术语言之,在东部非为农奴制(Leibeigenschaft),而是世袭的臣属关系(Erbuntertänigkeit)。农民是所领地的附属物,随同所领地而被买卖。在德国易北河以东,除了诸侯领地的农民之外——诸侯领地极为广大,例如在梅格棱堡(Mecklenburg),占土地总面积的一半——尚有私的庄园领主之农民。其所有权亦各自不同。本来德国的农民,有非常有利的所有权,对于土地,只纳免役税。反之斯拉夫农民之所有权则全不稳固。其结果凡有多数斯拉夫人的地方,德国人的所有权亦因而呈恶化。因之,在东部多数的农民于十八世纪时仍生活于《佃奴法》(lassitischem Recht)之下,农民成为所领地之附属品。农民没有确实的继承权,即限于一代的所有权亦多不能保持,虽则他们和土地是结住的。他们要离开所领地时,须经领主许可,而且须有替代的人。农民亦负有仆婢的义务(Gesindeszwangdienst),此即是,不仅自己须服役,而且其子女亦须往领主的家庭为仆婢,此领主为王领地承租人时亦须如此。领主可以强制任何佃奴(lassit),接受一块农地。最后领主有任意增加徭役、放逐农民之权。但在这里,却有国主的权力与领主相对立。德国东部的国王,曾创立对农民的保护政策。在普鲁士及奥地利,他们禁止剥夺已有的农民地位。但这并不是有所爱于农民自身,不过想保持农民的地位,因为农民是新兵的补充者,并且是租税负担者。当然,农民保护政策,只限于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之处。因此,在梅格棱堡、瑞典属波美拉尼亚(Vorpommern)及好斯敦(Holstein)的保爵领地,能产生统一的大经营。

一八九〇年间,东易北河那面的大所领地经营,是季节的经营。农业的劳动,一年中间,作种种不同的分配,至冬天则与以工业的副业。后来工业的副业衰灭,对于劳动者实为其困难主因之一。所领地之田地工作,通年有仆役或婢女担任。此外尚有第二类的农业劳动者,即住宿劳动者是。他们是结了婚的有自己的家庭的人,但在西利西亚则使其同居于广大的营屋中。他们在双方皆得解约的长年契约下劳动。赁银之支付,有于一定的实物之外,加以少数金钱者,亦有全用实物收入,分取制粉,或打谷之所得,随其多寡而增减之者。打谷系用手,冬间继续不辄,约可得谷束的六分之一乃至十分之一。他们对于这种工作是有独占权的。领主不得将这个工作,委给他人。当实行《三圃农法》时,他们于所领地的三圃内,领主于每圃内替他们预备有耕作地。而且还有种植马铃薯的园圃地。他们虽然没有货币的工资,但可为贩卖而饲养猪,并可出卖他们分内的余下的谷物。因此他们以猪及谷物价格之高涨为有利,与领主之经济的利害关系相共通。至于承受货币工资的农业劳动无产阶级,则自以物价的低落为有利。大的农业用具由领主供给,然如稻机及镰则须自行购置。在收获的时候,领主尚须雇用外来的劳动者,即游动的劳动者,或从村人中雇取工人。此外,住宿劳动者倘不欲减少其工资,则夏间至少须有一个人帮忙,到收获时更须两个人帮忙。此种帮忙者,大概是利用妻或子女为之,于是家族全体遂对于领主发生雇佣劳动的关系。像工业方面那样的契约自由,只限于游动的劳动者及其地位不得自由更动的附属地主的农民所雇之住宿劳动者。不过,自世袭的佃奴制时代而言,他们已经有了根本变化,由于当时的领主,没有自己的资本,须依赖农民的手役及团体工作,故当时劳动者与劳动手段的分离,尚未发生。

波兰及白俄罗斯亦有与此相似的领地经营。此项输出国利用维斯杜拉(Weichsel)河及默麦尔(Memel)河的船运,输送其谷物至世界市场,但在俄罗斯内地,则领主多愿以土地租与农民,因此,农民可将劳动力保持于手中。

领主与农民间之复杂的互依关系,前者之使用后者为收益的源泉,或使用其劳动力,以及因此两者而生的土地束缚,均于庄园的农业制崩坏后始告结束。这种变迁等于说,农民及农业劳动者之人格解放,因而获得迁移自由,农民的耕地共同团体及领主的权利等所施于土地之束缚亦被废止,同时,在他方面,因保护农民而来的农民权利对于领主土地之束缚亦同被废止了。崩坏的方式,或者由于农民之丧其所有,即,农民虽得了自由,然失去土地所有(例如英国,梅格棱堡、波美拉尼亚及西利西亚的诸部分),或由于领主失去其土地,但农民则有土地而自由了(如法国、德国西南部及其他地租庄园制度存在的地方,都是如此,又如俄罗斯人侵入后的波兰之大部分亦如此),此外,亦可由于妥协,即农民仅获得土地的一部分而成为自由。后者的事例发生于劳动组织已成立,不能遽以其他代替之的地方。例如普鲁士国家不能不用恃所领地支配为生的郡司,因为国家非常贫乏,欲用有俸给的公务人员以替代此等郡司,是不可能的事。庄园农业制之崩坏,并使所领地领主之家长裁判权及庄园领主或所领地领主之特权被废止。此外,由于封领地之束缚〔Lehensverbindlichkeit,即所谓“死权”(Tote Hand)〕的一切政治的及宗教的土地束缚亦被废止。此中之末后者,并可有下面的意义:即适用于教会所有地(例如在巴威略方面)的清理法,世袭财产制(Fideikommiss)之废止或限制,以及领主所有地之财政特权、免税权及其他政治权利之废止,如十九世纪之六十年代时普鲁士经租税立法后所实行者。于此可有种种问题。领主与农民,究竟谁被夺其所有,倘使是后者,则是否有土地或无土地,其结果自与此问题有关。庄园制度崩坏的原动力,先发动于庄园制度之内部,主要是经济性质的。直接的原因在于领主与农民之贩卖机会及对于贩卖的关心,以及由于货币经济的农产品市场之不断地扩大,但仅有这些原因,未必使庄园崩坏,而且即使崩坏,亦会与领主以利益。他可夺去农民的所有,并利用没收的土地,以实行大经营。故必有其他的利害关系,自外部加入:这就是新产生的都市市民阶级之市场利害。市民阶级愿意庄园制度的衰退及崩坏,因为庄园制度限制了他们的发展市场的机会。都市及都市经济政策与庄园制度之对立,并不在于一方面是自然经济,他方面则为货币经济。庄园制亦以极广的范围为市场生产,倘使市场的贩卖可能性失去,则领主亦将不能向农民征收货币的贡纳。但是庄园制度,仅以农民之服务及贡纳的事实而言,对于农村人口的购买力,已成为一种障害,因为庄园制使农民不能将其全部的劳动力贡献于市场的生产,因而妨碍了购买力之增进。因此,都市的市民阶级的利益与领地支配者的成了敌对的状态。此外,又加以正发展的资本之需要自由劳动市场,盖最初的纯资本主义的实业,既想避去同业组合,即不能不利用农村的劳动力,可是庄园制度却将农民束缚于土地,成为利用的障碍。新的资本家之取得土地的野心,亦使其与庄园制相敌对,因为资产阶级愿将新获得的资产投资于土地,以成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上之特权阶级,故要求将土地自封领团体解放出来。最后,国家财政上之利害关系,亦愿庄园制崩坏,俾可增进乡村方面的租税负担力。

以上是庄园制崩坏的种种可能性。但若个别的观察之,则庄园制的崩坏有多种的形式。

中国当纪元前三世纪时,封建制度已废止,且已实施土地私有制。秦始皇帝,其权力并不建立于封领地的军队上,而建于以臣民之贡纳来维持的祖传的军队之上。后世的孔子学派之先驱者,即中国的人本主义者,都站在帝制方面,有过与欧洲方面相同的予以理论根据的作用。此后中国的财政政策其变化次数多至不胜枚举。这些变迁在两个极端之中动摇不定,即由于租税国家与徭役国家间之不同。前者对于军队或公务人员,由租税支付其俸给,而以臣民为此租税源泉;后者则以臣民为徭役源泉,使特定的阶级担任实物贡纳的责任,以应其需要。如戴克里先(Diokletian)时代的罗马国家,因为要达到其目的,特组织强制的共同团体,就是后者的例。一个政策在于使臣民有形式上的自由,别一个政策在使人民成为国家之奴隶。中国国家之使用其奴隶,正与欧洲的庄园领主将其所属者当作劳动力而不当作收益源泉时之使用相同。在第二种情形下,私有财产制是没有的,发生对于土地的义务,与土地之束缚,以及重新分配。在中国,这种发达过程之最后结果,是十八世纪初叶以来徭役的国家原则之废止,成立对国家纳贡的租税国家,不过此外尚存有一些不大重要的公用徭役之遗迹。此项贡纳多为官吏所中饱,因为他们进给朝廷的数额是确定的,但对于农民则可无厌的诛求。不过,公务人员不能不得中国农民的同意,因为氏族的权力地位是极有力量,所以这一层也是很难的。其结果遂有显著的农民自由。佃农亦是有的,但他们在人格上较为自由,仅支付适度的租金而已。

印度至今尚有庄园制度存在。这是从财政的租税承办制度中附带发生的。英国的立法,对于以前没有权利的农民,保护其所有土地,对传统的纳贡亦不恣意的增高之,好像葛拉德斯敦(Gladstone)立法之保护爱尔兰农民然。但已存在的秩序亦并没有根本被破坏。

在近东,庄园制亦尚存在,然因从前的封建军队已消灭,故形式已有改变。在波斯及其他诸国,所谓根本的改革,仅是纸上的空文。在土耳其,有Wakuf的制度,至于今日,仍为土地所有关系的近代化上之障碍。

在日本,中世纪的状况直继续至一八六一年。就在这一年中,因贵族支配之颠覆,庄园制随庄园领主权同归废绝。所谓“武士”的封建制度之担当者,遂致贫乏而投身于营利生活。日本的资本主义者是由此项“武士”中发展出来的。

在地中海方面,当古代时,庄园制仅在(罗马或雅典这样的)大都市之直接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是废止的。都市的市民阶级,对抗土著的贵族。此外尚有都市的债权者与地方的债务者间之对立。此种情形与得到多数农民服军役的必要相连结,造成了希腊方面为甲士谋自由土地之事。这也就是梭伦立法那样的所谓专制立法之企图,因此,骑士阶级遂不得不加入农民团体。克来斯提泥(Kleisthen)立法(纪元后五百年时)中之所谓民主政治,其状态即凡想享受市民权的雅典人都须属于一个村落,犹之中世纪时之意大利民主政治,将贵族强制加入基尔特(gilde)那样。这个制度,对于所领地分散之庄园制,以及对于向来在村落外而能支配此的贵族之权力,为一大打击。于是骑士与农民,其发言权及任官职的机会均相同了。同时,各处的混淆所有地亦都被废止。在罗马方面,阶级的斗争,对于农业制亦曾有与此相同的结果。这里,耕地分割成为每二百亩的四方形。每片地有一块草地,是不许将其犁耕的。其边境即为公共道路,为保持其通行计,故亦不许侵占。土地之让渡极为容易,这个农业法制当始于《十二铜表法》时代,且亦铸定于此时。这是代表都市市民阶级之利益的,故将贵族的土地与都市建筑投机家的土地同样地看待,且其大体的倾向,在取消土地和动产间之区别。但在都市地域以外的地方,古代的庄园制却依然如故。古代文化〔在东方,迄至亚历山大(Alexander)大帝,在西方则迄至奥古士都(August)〕是沿岸文化,故庄园制仍存于内地,后来由此发展,及于全罗马帝国,故当中世纪的前半期,遂成为主要的制度。意大利都市商人的共和国成立,以佛罗棱萨(Florenz)为领袖, 始再讲求农民解放的方策。不过开始时,商人共和国均为都市执政者、议员、自由职业、商业基尔特等之利益计,夺去了农民政治上的权利。其后领主(Signorie)因为对抗都市人民,始再用农民为其助力。但在同时都市亦已解放农民,俾可买占地方的土地脱去武士阶级之手。

在英国,依据法律的农民解放,还未曾有过。在形式上,中世的权利至今尚存在,不过在查理二世时,封领束缚已被废止,而且全般封与的土地,已变为完全的所有财产,即fee simple,只有依据公簿之不动产(Copyhold)为明白的例外。这些土地本为隶属的农民之所有,所有者手中,并无关于此的封与文件,仅有抄本载于庄园记录中。在英国,市场之存在这一个事实,使庄园制度崩坏了,而且系全然起于内部的。与此相当者,为有利于领主的农民所有之丧失。农民虽是解放了,但没有了土地。

在法国,此项发达与上述的正相反。在这里,一七八九年八月四日夜间的革命,一举而终结了封建制度。但当时所做的决议,尚有释明之必要。国民议会(Konvent)的立法宣言,凡有利于庄园领主的农民所有地之负担,均有封建性质,应无赔偿的取消之。此外国家没收了极多的革命后逃往外国去者及教会之土地,将它给予市民及农民。但在封建的负担废止以前,平等的继承权及实物分配存在已久,故其结果,使法国与英国相反,成为中小农民的国家了。由于领主的土地专有之丧失成就了有利于农民的土地专有。此其所以可能者,是因法国的庄园领主为宫廷贵族,而非农业经营者,他的家计,取之于军职或官职,对于终身禄他有独占的要求权。因之,革命并没有破坏生产组织,仅把地租关系颠覆了而已。

南部及西部德国的发达过程,比较的少革命性,又曾经过种种的阶段,但大体上则与上述的相同。在巴登方面,农民之解放,于一七八〇年时,已由受重农学派之影响的腓特烈四世(Markgraf Karl Friedrich)开始了。南德诸州于解放运动后转移到成文宪法的制度,这是有决定的意义的。在立宪国家内,具有农奴制度名义的状态,到底不能存在,因而无限制的徭役、纳贡,以及含有农奴性质的服务,在巴威略方面,已当蒙脱格拉斯(Montgelas)之时于一八〇八年被废止(制定于一八一八年的宪法中)。农民之移转自由亦不久确定,最后并规定有利的所有权。这是南德及西德之全部,于十九世纪之二三十年代所实行的,不过在巴威略方面,实际上却直至一八四八年时始实现。至一八四八年时,各处农民负担之最后遗迹,亦以国家信用机关之力,用货币赎还法以废止之。例如在巴威略方面,一切人的纳贡,均无赔偿的被废止,其他的则易以货币的纳贡,且成为可赎还者。同时,封建的关系经无条件的解除。因之,在西德及南德,领主失去其专有,土地归于农民了。所以发展的情形与法国相同,不过较缓,而且以法律的手段实行。

在东部,即奥地利及普鲁士之东部诸省;以及俄国波兰等处,其经过即与此不同。倘在这些地方用法国的方式,则仅能破坏已存的农业制度,徒然陷入混乱状态而已。或者可像丹麦那样,提创所领地支配崩坏以实施农民的所有制,但要废止全部封建的负担,这是不可能的事。东部的所领地领主,既没有农具也没有工作的牲畜。农民无产阶级是没有的,只有负有劳役及手工义务的小有产者。所领地领主即依赖此项小有产者之劳动,以耕作自己的土地,故此种农村劳动体制不能遽而废止。还有一层困难,即农村地方的行政,并没有官吏担任,而系委之于以名誉职的所领地贵族。因此,这里只好像英国那样,像具有法律家官吏人才的法国所行之严格的制度,实在无法采用。

我们倘以农业立法之本来目的,在保护及维持农民,则奥国的农业立法,对于赎还这一点,可说有了理想的成就。无论如何,总要胜过普鲁士所行的方法,因为奥国的支配者,特别是查理六世及马利亚德利撒以与腓特烈大帝相较时,实富有专门知识(关于腓特烈大王,他的父亲曾说他不懂得怎样去解除租契和给佃户以巴掌)。

在奥地利,除了自由农民居多数的提罗尔(Tirol)地方以外,世袭的臣从关系与地主贵族(Grundobigkeit)相并存。将农民当作劳动力用的所领地经营,普遍于法美拉尼亚、西利西亚、摩拉维亚(M?hren)及下奥地利等处,其他地方多为地租庄园制。在匈牙利租佃关系与徭役经营是混合的。人格上的不自由,以加里西亚(Galizien)与匈牙利为最。Rustikalist与Pominikalist间作有区别,前者有纳贡的义务,被登记于地籍簿上,后者居住于领主的圃舍地,没有纳贡的义务。Rustikalist之地位,一部分较为有利。他们与Pominikalist相同,亦分为购入的与不是购入的二种。不购入的Rustikalist之所有,是可以取消的,反之,购入的者则有继承权。自十七世纪后半期以来,资本主义的趋势开始侵入这个农业制度,故在利欧波尔德(Leopold)一世时,国家开始干涉,先以土地登记之强制(Katastrierungszwang)的形式,施行纯财政的干涉,此称强制登记之作用,在确定可征税的土地究有若干。这个方策既没有收到何等的效果,当局乃采用“特许徭役”的制度(一六八〇—一七三八年)。其目的是不用立法以保护工人;确定一个农民所能负担的劳动之最高度。但农民地之没收尚未因此而成为不可能。于是马利亚德利撒采用租税“订正”的制度(Stenerrektifikation),使领主对于被没收农民地的农民之租税,负其责任,借以灭杀没收农民地的冲动。这个办法,仍无效果,因而于一七五〇年女皇直接干涉农民地的收取,可是其结局亦没有得着什么。最后从一七七〇年至七一年间,她施行了《土地隶属关系之整理方案》(Urbarialregulierung),强制庄园设置土地账簿,于是农民的所有及其所负担之义务,被最后的规定了。同时,并许农民买还自己的身份,因而可有世袭的所有权了。这个方策,在匈牙利虽然不久即失败了,但在奥地利则收显著的效果,它代表维持现有的农民数的努力,在农业资本主义下保护农民,不在破坏从来的农业制。此即是,农民虽当保护,但贵族地位,亦仍当维持。至约瑟(Joseph)二世时立法始带有革命性质。他先废止了农奴制,并保证此方策之中,当包含移转自由、职业选择自由、结婚自由以及取消仆婢强制服役制。他对于农民,原则上认其土地私有,一七八九年之租税及土地隶属关系整理法,更断然实行新的施设。赋役及纳贡均更改为确定的货币纳贡,使庄园制度下向来所行的赋役经济及自然经济告一终结。以后领主对于国家,亦须贡纳金钱。但此种一举而成为租税国家的企图,仍归失败了。农民无法从他的生产方面获得这样多的收益以支付金钱的纳贡,而领主的经济,则根本的被搅乱,于是就发生骚动,使皇帝不得不撤回其大部分的改革。直到一八四八年革命之后,农民的主要负担,才有赔偿的或无赔偿的都被废止了。关于有赔偿的负担之废止,奥地利先曾施行过极轻的服役课税,其后始创设信用机关,以周转赔偿之履行。这个立法,可说是马利亚德利撒及约瑟二世的努力之成功。

在普鲁士,王领地农民与私领地农民之间,向有极显著的差异。腓特烈大帝对于王领地农民,已曾有过彻底的保护法。他先废止了仆婢强制服役制,后于一七七七年复宣布农民之所有地可以继承。威廉?腓特烈三世又于一七九九年于原则上,宣言免除徭役服务,凡新的王领佃农,于缔结租佃契约时,须明白的拒绝徭役服务。因此,在王领地上,近代的农业制已渐渐地建立了。此外,并许农民出不甚高的赔偿金,购买私有财产。对于此点,官吏阶级大都同意,其理由不仅因为购入金对于国家可有收益,而且获得自由财产后,王领农民对于国家之要求权亦减少,故可免去许多行政上的麻烦了。对于私领农民,问题要困难得多。腓特烈大帝想废止农奴制,但即遇到反对论,说普鲁士并没有农奴制,仅有世袭的臣属关系而已(从形式上讲,这是对的)。国王对于贵族及由贵族出身的公务人员,无法施行何种方策。直至耶拿(Jena)及的尔西特(Tilsit)的事变发生后,始有转机。一八〇七年时,世袭的臣属关系被废止了。但其问题是农民之租佃不自由的所有地,究当如何处置之。普鲁士的官吏间,对此亦意见分歧。一派主张由一定的土地面积,获得最大限度的生产物,如此则系采用当时精耕程度最高的英国之农业制,但却不能不让平原农村的人口减少了。这是叔恩(Schoen)大总管及其一派人的思想。其他一派的思想,则着重于农民人数之最大限度,如此则不得不断念于英国的前例及其精耕耕作法。经长时间的熟议折冲之后,始发表一八一六年的统整法令。这是政府行政政策与农民保护间的折中。有役兽的农民,就先被列于可整理之列,但小农则事实上被除外,因为领主等宣言,放弃手工服务是不可能的。但是有役兽的农民,亦以居住于登记过的农地且自一七六三年以来即保有此者为合格。其选取这一年(七年战争之末年)为界,自使可整理的农民所有地限于最小限度了。且此整理法,须经申请方始施行。农民可私有其居所,不复供给劳役及贡纳,但同时亦即失去其对于所领地的权利。那就是说,对于领主所可要求的紧急扶助、建筑物修理时之补助、草地及森林之使用以及缴纳租税领主方面之预支,自亦均取消了。尤其重要的,是农民须将世袭的财产之三分之一,非世袭的财产之半让给所领地领主。故此种整理,对于所领地地主非常有利。他虽须自备农具及家畜,但仍可保留Kosät之手工服务,而且,农民的草地使用权已取消,同时,农民地之没收亦不再禁止,故可将其所有地圈围起来了。不适用本法而有手工义务的农民,现今就可将其所有夺去。在西利西亚地方,贵族特别有力,尚可为自己的利益而保持例外,但在波兰系领主所居住的波森(Posen)地方,则全部农民都适用此项法律。

在普鲁士,至一八四八年,才采取最后的步骤。一八五〇年时,宣言取消全部农民的负担。除去计日的工人而外,全部农民均为可整理者,且一切依据整理,或与此无关的加于农民之全部负担,如世袭的租借、世袭的赁金等等亦均成为可赎免者。不过小农民的土地,从很久以前起,已经被领主所没收了。

普鲁士方面,其发展之净结果,是农民人数与土地面积同样的减少。自一八五〇年以来,农业劳动者之无产化,继续进行。决定此的动力,是地价的腾贵。从前将土地贷与住居劳动者的办法,已是不合算了。他们所得的打谷份额及制粉份额现在均易以金钱的代价。由于甜菜耕种之侵入,农业经济遂成为季节的经营,而须用所谓Sachsengänger的游动劳动者来帮助,此种人其先来自东部之波兰诸省,其后则由俄领波兰及加里西亚来者。对于他们,不须为其另建劳动者住所,亦不须给与土地。他们可聚居于营场内,其生计为任何德国劳动者所不堪的。因之,原与土地相结的农民,以及后来因与领主在经济上利害相同,而忠于土地的土著劳动者,渐为游牧劳动者所代。

在俄罗斯,亚历山大一世对于农民解放虽曾有过宣言,但所成就的与尼古拉斯一世同样的少。克里米亚(Krim)的战败,才使问题的解决发动。亚历山大二世,因为害怕革命,故于一八六一年经重重熟议之后,发表其农民解放的大诏书。土地分与的问题,是如此解决的,即,对于帝国各州,确定各个人的土地所有额之最小限度及最大限度。其大小约由三公顷至七公顷。但庄园领主倘将规定的最小额之四分之一无偿的赠与农民,则可免去本法律之适用。因此领主在事实上可获得依赖其领地上之无产农民全家族的劳力。要不然,农民必须出赔偿金,方可得到土地之分与。立法者曾以良好的土地有多量的收益为根据,故土地额愈少则赔偿金之比率愈高。又,农民的赋役于一定的过渡期间照旧维持着,且农民之支付,须经领主之同意。这是农民对于领主继续负债的原因。赔偿金之数额,比较上极高,百分之六的数目,为期共四十八年,至一九〇五年到〇七年的革命勃发后,尚须继续缴纳。诸侯采地的农民及王领地的农民,得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故其地位较为有利。无论如何,俄罗斯的农民解放,仅为片面的事,因为农民虽已由领主方面解放了出来,但对于村落共同体的连带责任,仍未被解放。对于此而言,农奴制依旧存在。农民仍没有移转自由。因为凡是出身村落者,密尔都可召唤他们回去。此种权利之所以继续存在,实因当局者想于所谓农业共产制度中,留着保守的要素,以对付自由主义的抬头而保护俄皇的专制主义。

俄罗斯政府,因为政治上的理由,在西部地方,特别是在被拿破仑法典废止了农奴制的波兰,所施政策殊不相同,不过农民迁移时,土地即归领主所有。这个规定引起了许多的农民地之没收,至一八四六年重再废止。其后至一八六四年,俄罗斯人因为对付一八六三年时之革命的发动者,即波兰贵族,想将农民与俄罗斯政策结住,故进而解放波兰的农民。因之,在确定对于土地的地位方面,一唯农民之言是听。这样,解放的结果,事实上是以各种的形态,掠夺波兰的贵族。农民之许多的森林使用权及牧地使用权,都是从这个时候起的。

封建的土地制度之崩坏的结果,成了今日的农业制。有些地方,是农民从土地方面解放了出来,亦是土地从农民方面解放了出来(英国),有些地方,是农民从庄园领主解放了出来(法国),又有些地方,则为两者之混合(如其他部分的欧洲,但东部则较近于英国的状态)。

对于结局的形态之性质,继承权有极重要的影响。关于此,英、法间的对立要算最显著了,在英国,长子之封建的继承权是对于全部土地的总继承权;不论其为农民,或为庄园领主,最年长者单独继承全部的土地。在法国,土地之均分,于古代制度下已成为原则,《新民法》(Code civil)不过使之成为义务而已。在德国,则有显著的不同。单独继承权存在的地方,亦不是英国意义的长子继承,而系一子继承权,继承权接受土地时,对于其他的继承人须补偿之。一子继承权之来源,一部分由于纯粹技术上的理由,例如在大所领地或黑林(Schwalzwald)的广大圃舍方面,即是如此,因为自然的分割在此处是不可能的。或者,则有其历史的来源,是从封建制度时代传下来的,因为庄园地主的利益在于土地供给服役的能力,故不欲加以分割。在俄罗斯,迄于一九〇七年之司徒联宾(Stolypin)的改革,尚存有农业共产制度;农民并不从他的两亲方面获得土地,而从村落自治体方面获得之。

近代的立法,已完全废止了封建的关系。在有些地方,封建关系已由世袭的财产制度(Fideikomisse)代替。这个制度,从十二世纪以来,在东罗马帝国内曾以某种特殊的捐赠之形态存在过,这就是为抵御皇帝的侵掠,把土地转与教会,故获得宗教神圣的性质。不过教会之能应用于何种目的,有严格的规定,例如维持若干僧侣之生计。所余的十分之九的地租则永久的保存给捐赠者。由此,回教国内遂有Wakuf制度之发生。这个捐赠制度,初看来似乎是为回教寺院或其他敬神的目的之用的,但实际上,是为避免国王对土地之课税,使家族得确保其地租。阿剌伯人将此世袭财产制度输入西班牙,再入于英国及德国。在英国,曾发生过对此的反对。但法律创造了“限定嗣继”(Entails)的制度以为代替。这就是:土地由一代移到其他一代时,其不可分割及不可出卖,经契约的确定,因而变更成为不可能了。这样,英国之大部分的土地,便集中到少数家族之手中,但在普鲁士,迄至最近,十六分之一的土地是世袭的财产。其结果,在英国苏格兰及爱尔兰,就发生了有世袭财产束缚的大所有地。此外则(一九一八年以前)西利西亚的一部分及前奥匈帝国、德国若干地方亦均有之,不过规模较小,因为德国方面尚以中等的大土地所有为重心。

农业制的发达及封建组织的崩坏形式,其所及之影响殊广,不仅及于农村情形的变迁,且及于一般政治关系的发展。尤其影响到一国之是否有地主贵族的存在,以及它将取何种的形式。在社会学的意义上,贵族是一个按他所处经济的地位,使他能自由地从事于政治活动的人,他虽不必靠政治的生活,但须作政治的生活;因之,他是有固定收入的收利生活者(Renterer)。这个条件,对于必须为自己生计及家族生计而劳动和从事于职业活动的阶级,例如企业者或劳动者,是不能适应的。在农业社会内,完全的贵族是靠地租生活的。这样的贵族犹存在的国家,在欧洲只有英国了,过去的奥地利亦有规模较小的贵族。反之在法国,褫夺庄园领主之专有的结果,成了政治之都市化(Urbanisierung),只有都市的财主,而非农村的贵族,才能经济上自由地从事政治活动了。德国的农业发达对于能自由从事政治的土地收利者,只许其有少数人存在了。但农民之专有丧失最甚的普鲁士东部诸州内,则还极多。不过普鲁士的多数地主(Junker)亦不像英国的地主(Landlord)那样,形成了贵族的社会层。他们是带封建特质的农村中产阶级,这个特质,出于过去的历史,故他们亦是农业企业者,已卷入市场利益之日常的经济斗争中了。一八七〇年代以来之谷价低落以及生计要求之向上,已将他们的运命判定了。因为平均四百至五百亩面积的骑士领地,已不能支持一个贵族领主的生活。其曾有及现有的利害斗争,为如何的峻烈,观此可以知道了,其在政治生活上的地位,亦不难明了。

由于圈围及分割等,庄园制度崩坏了,因而古代的耕地共有制度之遗迹,亦即崩坏,土地之个人私有的制度,乃完全确立。同时,经数世纪来,社会的上部构造,亦以上述的方向转变了,家族共同体遂变成为极小的,到今日只有家长及其妻子儿女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之单位,这是以前在技术上所不可能的。同时,家族共同体之内部亦起了种种变形,其方向有二:一是它的职能变成限于消费的领域,一是它的管理逐渐以账目结算(Rechenhaftigkeit)为基础。原始的完全共产制度既代以继承权,男子的及女子的私有财产以及份额的计算遂益形成分离。这个二重方面的变形,与工业及商业的发达实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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