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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本主义侵入以前欧洲各国的农民状况

法兰西 开始时,奴隶和半自由民,一起并存,奴隶中有为Serfs de Corps者,此种奴隶有无限制的劳役义务,除杀害以外,其他一切的权利,都操在其上面的领主之掌握中。又有所谓Sarfs de Mainmorte者,其劳役义务有限制,有退出的权利;但领主可于奴隶死亡或土地移转时,收回该项土地之权。半自由农民,即villains,有土地转让之权,只供给一定的劳役或租贡,这表示过去他们原是自由的。此种关系,因下面两种情形,起了显然的变化:第一,是因原有的农奴,早在十二、十三世纪曾经大批的解放出来,故其人数,已显然减少。此种解放与货币经济的发展同时发生,且与之有关。领主的利己心,亦要求此种解放,盖由自由的农民,可以肩起更沉重的负担。其他一原因,是农民团结之发生。村落自治体,已成为对于领主地租负连带责任的团体,其所得的代价是领主将完全的自治权,付与村落自治体,而此种自治权,亦受国王的保护。此于两方均有利益。在领主方面,以后他可以单单与一位债户开谈判了,在农民方面,则他们的力量因此增加了许多。农民的组织且为三级会议(Estates General)召集参加。贵族尤欢迎此种变革,且与当时普鲁士的Junker(农村贵族)不同,他们愈成为宫廷贵族时,即成为远离土地的收利生活者(rentiers)时,愈是如此,他们与劳动组织亦无何等关系了。因此之故,仅仅一夜的革命,已可将其摈出于国家的经济组织之外。

意大利 此处之原始的农业制,因都市市民的购买土地,或乘政治上的纷乱,夺取土地所有者之专有,故早已完全改变。意大利的都市,很早就废止个人的奴役,限定农民的劳役及租贡,且曾采用分益耕种,不过开始时非出于资本主义的意图,而是为自己的需要。所谓分益佃农者,即各人有供给种类不同的生产物之义务,以适应都市贵族之消费的需要。流动资本经常由市民所供给,但他们并不想以他们的财富作资本主义农业的经营。分益佃农制实为意大利及法兰西南部与其他的欧洲诸国所不同之处。

德意志 德意志之西南部、西北部及法国北部的邻境方面,在前章之末已经说过,曾为庄园制度之重要区域。以此作为起点,西南部和西北部之农业制,即向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在德意志的西南部,庄园制趋于崩坏,领主对于土地及要求农民效忠本人的权利,即变为单纯的地租权,只于农民土地继承的状况下,有比较上为极少的徭役和租贡存在,可视为旧制的遗物。因此之故,莱因地方或德意志西南部之农民,事实上有处分的自由,可以买卖及传袭其土地财产。其所以能如是者,盖因在此等地方,庄园法已发展为最大的权力,而且庄园散处在各地之故。一个村落中,往往有许多的领主。庄园支配、农奴支配,家臣关系不在一人的掌中,因此农民可巧为操纵,联此排彼。庄园领主于德意志西部及西南部所有的唯一成就,是把共有马克体之大部分,以及一小部分的牧地兼并为己有。在德意志西北部,庄园制,已被庄园领主破坏无遗。领主们看到了生产物之可贩卖后,对于收入的增加及保障适于市场生产的农民财产,即非常重视。故在萨泽森斯必格尔的时代甚至以前,已实行过大批的佃奴(laten)的解放。渐次成为自由的土地,多租给称谓meier的自由的年期佃农,其所有地以国家权力之助,变成为可以继承,国家权力,对于他们并特予保护,不许有意外的租金增加。如果庄园领主想将佃农解约时,国家即强制他找到另一位替代的农民,俾国家租税收入,不至减少。庄园领主深知大规模的庄园经营,较为有利,其结果所至,领主遂强制一个继承人来继承,制定不分割继承权。佃农所交纳的租税,大都是实物租税。徭役的义务,通常都代以金钱的租税。在卫斯特法楞的若干地方,农奴支配虽仍存在,但只能于死亡时,庄园领主收受其遗产之一部。在东南方面如巴威略(Bayern),上帕拉替内特(Oberpfalg)及符腾堡南部,农民的所有权,多仍不固定。世袭的所有权(Erbstift)与限于一代的所有权(Leibgeding)间,受保护的租地(Schutzlehen)与无限制租地(Vollehen)间,是有差别的。后者只限于一代为止,许领主于领民死亡之际,增加租税,或将其土地租给他人。故领主多要求不分割继承权。租税为什一税及所有权变更时之纳费。其多寡之数,则视土地是否可继承而定。徭役是非常少的。农奴制直至十八世纪时代,虽尚一般的通行。但此不过为对于农奴领主尚略有贡纳义务而已,而且农奴领主与庄园领主,多不是同一人。在德意志东部,直至十六世纪时代,农民之在法律上的地位,尚是一种极理想的。农民的耕地仅纳免役税,不担任何等的徭役,而且有人格的自由。比较上为大量的土地,多为贵族阶级所占,他们自始即授有大的所有地,在一村之内,他往往拥有三四块或更多的大所有地。司法权和庄园支配权,多为同一人所有。此种特质,使后来之强制农民担任徭役,以及由贵族自己经营的大所有地产生大经营,都成为容易的事了。

英国 英国方面,有为佃奴性质的粗农(Villains in gross)及技术上所占地位较高的细农(Villains regardant)两种。他们虽全然与土地相密结,但为公众法庭的分子。他们有强有力的庄园法,故领主想压迫农民或增加贡纳,都感着困难。庄园支配权和裁判支配权相一致,当为诺曼人征服之际,好多兼两种支配权的管区,都封给其臣下。但与庄园领主相对立者,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且英国国王对于王家裁判所及其有学识的法律家,操有强大的权力,故能超出于庄园领主之上,保护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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