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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法庭外的荒唐闹剧
宋树理

前言

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问话:公了还是私了?

私了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古已有之,今日更不鲜见。民事纠纷可以私了,刑事案件可以私了,行政争议也可以私了。私了正在为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所接受,甚至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处理纠纷时也青睐私了的方式。各种媒体也经常讨论是私了好还是公了好,众说不一,难以论定。虽然很多人在处理问题时都倾向于私了,但是由私了引发的诸多问题,却困扰着我们这个社会以及在这个社会中生活的人们。

什么是私了?我们认为,私了应该是不惊动执法部门。由双方当事人或加之第三者、第四者等一起来处理民事、经济、行政等纠纷,私下调停或解决的了结方式。这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私了,这种了结方式因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基本上也是被法律和人们所认可的。狭义上的私了通常是指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盲们,无视法律的存在,或是避开法律的判决,将一些已经触犯刑律或是应由执法部门依法判决的案件,用一些非常的违法或犯罪手段,私下了结,这种了法不但不可取,有的甚至是一种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私了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了法各有千秋,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私了等于绑了。当事人一方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或人身受到了伤害,不求官,不告状,而采取古老的方式——绑架。绑了对方的人质,然后谈条件,追回损失。二、私了等于拼了。以牙还牙,冤冤相报。说白了就是你赖我的钱财,我抄你的家;你打断我的胳膊,我敲断你的腿,如此等等。当事人不指望谋取一个什么结果,只想求得一个心理平衡,不弄个你死我活、鱼死网破便不罢休,拼个死,求个公平(但不是公正!)。三、私了等于压了。也叫“各打五十大板。”在宗族之间经常发生,宗族之外也屡见不鲜。一些基层干部很乐意扮演“族长”角色,以自己拥有的权力和势力强行私了民事纠纷和一些刑事案件。他们的动机或许是善良的,但手段和效果却极为恶劣,压力之下,受害者敢怒不敢言,不私了又怎么了?四、私了等于化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处事原则在中国人中间有很大的市场,不是被逼到绝处,谁也不想跟自己过不去。五、私了等于忍了。中国人所尊奉的处事哲学是:忍。忍字心上一把刀,这个字拆得入木三分。忍在中国被作为一种美德歌颂,岂不知,一个忍字凝聚了多少受害者的血和泪啊!许多人身遭摧残,饮泣吞声;许多人受到非法迫害,忍屈偷生;许多人的人格被践踏,权利被剥夺,忍辱负重。一忍百了,再大的案子也自行消了。自古道:民不告,官不究。六、最大的私了——“官了”。老百姓找当官的告状,无论原告或被告,都认定当官的可以为他们主持公道,而当官的也确实可以满足他们的部分愿望:原告得到某些补偿,被告可以逃避法律责任。以权代法,这是私了案件中最常见的现象。

此外,在某种程度上,如“不了之了”、“地方保护了”等等也可以说是特殊的私了。我们在书中也选了若干此类案例。

尽管产生私了的原因有各种各样,诸如:“公了难了”;公了不公;公了完了……等等,但并不能就因此断定私了的合情合理或认为私了具有多么积极的现实意义。

法律不承认私了,私了却顽固地向法律挑战。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几年发生的刑事案件,其中30%是私了,而经济、民事纠纷的私了率更高。

私了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公民的那一份权利和义务的自动放弃,使得法律在许多案件中失去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私了是对罪犯的宽容和放纵,违法者得不到处罚,邪恶者将更加穷凶极恶,私了对法律形成一种“免疫力”,使国家颁布的法律和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和体现,这无疑是对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强有力的阻碍。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未来的中国应当是一个有序的法治社会。十五大以后,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此,建立起一个良性的法律机制是当务之急,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加大执法力度,更为迫切。

我们呼唤公了!

我们拒绝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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