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咏文针对庭上出现这一争议的有关问题更是直言不讳。她说:“周洁的律师说这话是不负责任的。你可以听听周洁自己是怎么跟我说的。”说着,她放了她与周洁的通话:
俞:喂,周洁,我是俞咏文。
周:你好!
俞:你好!关于青海出版社,你跟那边的官司情况,有个情况想问你,二审七月份在上海开庭的时候,你的代理人江宪先生曾说过,你从来没有接受过我采访,不知道你的代理人这话是怎么说的。
周:噢,我不知道,这个事一点不知道。
俞:据说对方(代理人刘克希)传过来的消息说,你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钱江晚报这一系列文章都是编出来的,周洁从来没有接受过这个记者采访。
周:哎哟。这个刘克希太坏了!我这次碰到这么一个人,也怪了。我也是一言难尽啊。我想,一个,我的律师并不知道你有没有采访过我;第二个,我想他是不会这么说的。这个事我可以问问看,因为这个事我一点也不知道。姓刘的在外面到处散布各种各样的谣言,而且,还老是威吓别人。几乎每个人家里,就是说凡是认识我的,或者是跟这个案子有一点点关系的人,他每家人家都去过了。
俞:因为我们双方对情况感到很意外,那么晚报对这方面是很重视的,历来也重视自己的声誉问题。在新闻媒体这么多的情况下,如果这样说晚报,晚报是绝对要站出来说话的。
周:不可能的!这样吧,我问一下律师,有没有这么回事。麻烦你明天再给我打个电话。我想不会有这种事的。好吗?
俞:好的。再见!
周:再见!
俞咏文说:“这件事周洁的秘书许进是清楚的,我可向她核实。”说着她拿起电话,拨通了许进:
俞:……这庭审记录是非常明显的,上面就是记录了江宪律师说……
许:(打断俞咏文的话)这事让他(江宪)去问一下,查看一下,再去问一下。
俞:我们等了这么长时间,江宪他没有来过电话。
许:他到外地了,深圳出差了。
俞:那么江宪他现在的明确观点是什么呢?
许:就是说,在庭上没有怎么样。你不是让周洁去问他吗?他说没有说过。我也让他去看一下这东西(法庭笔录)是刘克希写的还是书记员写的。后来他看了吧?是书记员写的,是吧!
俞:是的,我已经收到了这个记录。
许:这记录肯定是书记员写的吧?
俞:(十分肯定)是的。那么他(江宪)现在自己的观点是什么呢?就是说在庭上没有说过这些话……
许:(再一次打断俞咏文的话)俞咏文,这件事反正我不跟你多说了,反正跟江宪已说过,让他自己打个电话给你好吧?
俞:这事,许进,我是这么认为的,因为他是你们的代理,他的观点可以说完全代表你们的观点。
许:他是代理人嘛,他在庭上肯定是说过,他是怎么说的,他查看以后,会打电话给你,他亲自跟你们说。
俞:那么,我想问一下,你们承不承认,周洁包括你接受过我的采访?
许:这个事情,我跟你说,作为律师他是代理,对好多问题,他不是完全清楚,我说什么周洁说什么,他律师不一定很清楚,大概的他知道……
俞:你不觉得你现在说的和开始说的很矛盾吗?你开始说他绝对没说过。
许:江完是这么跟我说的。
俞:周洁和你接受过我的采访是非常事实的一个问题?对吧?
许:对,这个问题,我今天现在跟你说,包括上次周洁跟你通话,我已经说了。我觉得这个事上次跟你说得很明白。我请江宪再给你打个电话,或者给你们总编打个电话。
俞:好的,催催他。庭上风云,真相大白。看来毋须赘言。郑重其事呈上言辞恳切的信。
据悉,此后不久,青海人民出版社向上海高院寄去了有关前述电话内容,他们亦早掌握了这些。钱江晚报领导为了负责地维护报社和双方当事人的名誉,针对案情中的事实,如实地向有关部门作了证实和澄清,并协助法院还其庭审中的真面目。
1994年11月28日,青海人民出版社郑重其事地向本案合议庭出示五点书面声明……
由于本案上诉已近一年,二审开庭后也有四五个月了,但一直未见到法院有什么“动静”,青海方可能有些按捺不住,感到有些话需要说了。1994年12月11日,青海人民出版社诉讼代理人刘克希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瑞邦呈上了一封言辞恳切的信。原文如下:胡院长:
您好!今年一月,我曾当面向您反映了上海中院民庭审理青海人民出版社诉周洁侵害名誉权案的有关情况。
青海人民出版社一月二十日提起上诉,高院民庭于七月二十二日开庭二审。潘福仁庭长任审判长。庭审中,青海人民出版社上诉状中所述的所有事实以及所附的所有证据均已当庭得到证实。周洁方没有出示一份证据,更没出示一份反证。而且,周洁的代理人当庭承认,周洁是在收听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播出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明确否定出版《欲神》的电话录音后,才举行新闻发布会的。高院惠副院长曾到庭参加二审旁听。
谨请您花点时间看一下青海人民出版社的上诉状,或者花几分钟看一下上诉状前三页的本案事实部分。我想,你不难作出判定。
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的尊严,需要社会的每一位成员来维护。无论怎么说,对这类公众普遍关注、事实如此清楚又已公开披露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如果遇到某些人就“拐弯”,那就将不成其为法律。无论对于名人还是平民百姓,法律没有例外。
此案上诉已十月有余,二审开庭至今亦逾四月,我们一直在关心着此案,等待着高院公正判决。
此致
敬礼!
青海人民出版社诉讼代理人:刘克希
听其言而观其案。这对案件的本身能说明什么?能起什么作用?不得而知。然而,至此的虚虚实实、是是非非,已引起了更多的人们——包括审判界的重视与思考。
负荆上门出版社得理也让人
1994年12月15日。青海人民出版社突然接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上海高级法院就调解青海人民出版社状告周洁名誉权一案,有关人员将在两月内到青海。
其实,青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赖兆黎、享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克希和桂博律师,曾于二审开庭后的7月25日,向合议庭提出了青海人民出版社“最低要求”的调解方案。当合议庭成员陈福民和岳岭在记录了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调解方案后,问:“你们的调解方案,如对方不能接受,你们的态度如何?”青海人民出版社副总编和两位代理人一致表示:“接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指示,在本星期六(7月30)之前,若周洁不能接受,青海人民出版社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再接受调解。”书记员将此作了笔录。周洁在此期间没有接受青海人民出版社的调解方案。其后四五个月,法院同青海人民出版社无任何接触,周洁同青海人民出版社亦无任何接触。接此电话,青海人民出版社着实意外。
12月7日,周洁及其秘书许进、律师江宪以及上海高级法院民庭法官陈福民、副庭长诸国洪一行五人,专程由上海乘飞机飞往青海,五人一同下榻在青海宾馆。而合议庭的另两位成员审判长潘福仁和审判员翁毅却未能同行。
遗憾的是,青海人民出版社的两位诉讼代理人均未接到法院的通知。刘克希在江苏,两天内绝无可能赶抵,因为南京没有飞往西宁的航班,火车则要好几天。青海人民出版社另一位代理人桂博则正在南方出差,更无法赶往。
无奈,青海方只得用传真、电话与其委托代理人联系。
实际上,此时双方已就绝大部分内容包括周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有了统一的认识,唯一有争议的是:诉讼费由谁承担。
1994年12月19日12时30分。周洁在秘书、律师、法官等人的陪同下,款款走人青海省新闻出版局。于此之前,青海人民出版社社长、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朱春辉、副总编赖兆黎以及曹毓祯等领导,都十分庄重而严肃地等候周洁一行。至此诉讼已逾年半,青海人民出版社原法定代表人郑绍功总编因届离休年龄,由朱春辉同志接任法定代表人,这场艰苦诉讼的重任落到了这位新法定代表人身上。
调解在新闻出版局二楼会议室进行。2时许,法院就此案对讼诉双方进行调解。高院民庭副庭长诸国洪和审判员陈福民端坐长台中央。青海方依次坐着朱春辉、曹毓祯及赖副总编等,周洁和她的秘书许进等隔台坐在对面。
青海方在调解之前首先提出,由于出版社两位代理人没有接到通知,无法赶来参加调解谈判,出于公平原则,周洁的代理律师也不应参加。面对青海人民出版社这一有理有节的要求,法院表示同意。
接着,两位法官分别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案件调解谈了看法:这次来青海,一方面向青海学习,主要是调解《欲神》一案。希望通过这次协调,把过去的问题解决,化干戈为玉帛。
周洁的第一句话是:我这次非常高兴来青海,过去一直很忙,我非常有诚意来解决这场诉讼。
赖兆黎副总编具体阐述了本案的事实和是非责任,指出青海人民出版社毫无过错,周洁召开新闻发布会伤害了青海人民出版社,违反了法律。
人们可能记得,在二审开庭前一天,法院调解时,周洁曾以看到自己匆忙而冒失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青海造成的后果,同意赔偿损失,但她在某些问题上仍然转不过弯,以致使调解未果。而今天周洁在查明事实、弄清是非后进行的调解中,针对自己以前的做法,态度上有了明显的转变。但调解结果还不知能否一帆风顺。
顾全大局“实体协议”立足未来
现在可以顺便提一句,这个案子有别于近年来发生在申城的“刘嘉玲”案,却同“徐良案”和“吴冠中案”有相似之处。社会公众对它们的关注与探讨,提高了社会对人身权的重视,给人们以信心。再说本案原本就不复杂,理在青海一边。当周洁一低下她那美丽动人的脑袋,出版社亦就着眼大局无可争执了。
周洁表示,她这次来青海是诚恳道歉的。她承认,由于自己未弄清事实而起诉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给青海人民出版社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名誉和经济两个方面。
针对现实,立足未来。青海方在此显示了高姿态。鉴于周洁冒着零下一二十度的严寒,专程来青海向出版社当面赔礼道歉,表示了她前所未有的一种态度和诚意,青海人民出版社不再坚持诉讼费由周洁一人承担的主张。至此,经过法院和多方的努力,这起旷日持久的首例名誉权连环诉讼案,可望向前迈出艰难而关键的一步……
12月20日,周洁青海之行第四天。上午,此案的调解意见和文字表述最后定稿。朱春辉社长同意并签了字。出版社在得理让人的同时,提出了他们唯一的请求:“上海高院在回沪制作本案的调解书时,希望为青海人民出版社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必须也能够分清是非责任,阐明前因后果的客观性。”
俗话说,退一步,天地宽。这场由周洁率先状告引出的一波多折而被传媒称之为“奇特的马拉松连环诉讼案”,在没有双方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终于签下了如下有关本案的三条实体协议:
一、周洁表示自己急于召开新闻发布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欠妥之处,对此向青海人民出版社表示歉意。
二、由于本案诉讼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周洁自愿弥补给青海人民出版社人民币一万元。
三、一、二审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捌仟零贰拾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
飞离西宁时,或出于礼貌或出于内心,周洁在出版社有关领导面前,留下了多少既轻松又不轻松、既简单又令人寻味的一句话:“青海比我原来想象的好。”有悖事实“签收说明”维护自尊。
这次上海高级法院在最后裁决时,青海方对其《民事调解书》中诸如“周洁得知该书是淫秽出版物”等语,认为没有客观反映事实;一些至关重要的客观事实,也是含糊其辞、避而不谈。他们对此感到大伤其心,深表遗憾。经青海人民出版社集体研究后,在法定代表人郑重签收的同时,青海人民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朱春辉向法院恳切地附上了令人思索的“《民事调解书》送达签收说明”。全文如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通过我省高院转送的《民事调解书》于今日送达我社。历时一年半的我社诉周洁侵害我社名誉权案至此已基本终结,我代表青海人民出版社同意在《民事调解书》送达签收回执上签字并作如下说明。
一、《调解书》第2页第2行“得知该书是淫秽出版物”一语没有客观反映事实。周洁委托邹大为去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市场管理处了解时,负责接待的同志除口头告诉《欲神》是一本“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义出版的“淫秽出版物”这个事实之外,还将已经形成正在装订的《停售书刊目录》给他看,邹回去后原原本本地告诉了她。在一审过程中连周洁的律师也承认这一事实,而《调解书》把“盗用”青海人民出版社的名义的关键事实有意回避了;另外,六月十七日上午上海电台播放我社总编辑郑绍功接受记者采访谈话录音,在庭审中周洁的律师也承认听到;在她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此事,她回避不答。这是在公众场合发生的事实。直至7月2日《钱江晚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她仍不尊重事实,继续发表不负责任的谈话。《调解书》对这些关键的至关重要的基本事实避而不谈,有悖于事实的客观性。上述事实我再三向高院和高院民庭领导陈述而得不到尊重。明辨是非并不妨碍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也不影响贵院调解了结此案。
二、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圣堂,人民赋予它执法的权力。上海高院是上海市最高法律执行机关,更应该尊重事实,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楷模。鉴于贵院《调解书》中对上述事实的叙述缺乏公正性原则,我不得不表示遗憾。
最后,对贵院在此案受理中所做的努力深表谢意。
青海人民出版社朱春辉
1995年1月5日
青海人民出版社从大局出发,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他们是带着良好的愿望,采用了这一妥善方式的。这一“签收意见”仅仅寄去上海高院,并未公诸于众。使人意想不到的是,十多天后,这一本来是青海方仅向法院讨个是非说法的“说明”,最终由于一根“导火线”,青海人民出版社在不得已中,毅然决然地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使之公诸于众……
这根“导火线”,就是1月15日解放日报上发表的题为《就“周洁两案”传闻,市高院人答记者问》,在这篇报道中,当记者问:青海人民出版社上诉后,二审期间高院对此案的看法如何,市高院某负责人答称:“青海人民出版社上诉后,经过庭审,查明了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周洁与青海人民出版社均是非法淫秽出版物的受害者,而真正的侵权人,即《欲神》一书的非法出版者现在却逍遥法外。”但是,在此之前,合议庭和这位高院负责人,曾多次明确表示接受:不法书商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称权和周洁侵害青海人民出版社名誉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高院一定会将事实真相通过新闻单位公诸于众,为青海人民出版社消除影响。想不到,如今公诸于众的事实是双双“均是受害者”,似乎周洁并未侵权,没有是非、责任可言,更没有什么“消除影响”!
意外结局令人反思以正视听
1月19日下午,青海人民出版社在西宁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西宁的青海日报、新华社、新闻出版报等十几个地方和中央新闻单位参加了新闻发布会,青海人民出版社在新闻发布会上首先宣称:
从调解协议的总体上看,基本上达到了我们的目的:一是周洁承认1993年6月17日在上海急于召开新闻发布会不妥,表示向我社道歉;二是由于她的起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给青海人民出版社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愿意补偿一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的一半。这就是说。周洁在法律性质上表示向我社致歉,在经济上愿意补偿一定损失,这与她在前几次调解时的态度相比,有了较大的转变。需要说明的是,我社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之所以愿意承担一半诉讼费,是鉴于周洁专程来青并已道歉的态度和诚意。由于双方都抱有一定诚意,所以才使调解得以成功。接着将《签收说明》中的内容公开披露后,又指出: